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株洲市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株洲市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05〕5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的投资。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妇、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等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环境保护、市政、交通及水利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4)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使用单位是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是代建单位。
第三条实行代建制的范围:市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或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及以上的,实行代建制;总投资500万元以下或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下的,依据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等因素确定是否实行代建制;由上级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实行代建的,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项目的组织指导、协调实施工作,市监察局负责代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资金拨付和监管,审计、建设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产;
(二)具有综合或专业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综合或专业乙级监理资质、综合或专业乙级工程咨询资质、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
(三)具有相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四)具有相应的专门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二章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
第七条项目单位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可研、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等审批手续;
(三)配合开展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四)监督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筹措自筹资金,并按项目进度及代建合同拨款。
第八条代建单位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一)负责编制代建项目建设流程图,以及对应的投资分解表;
(二)会同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依法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投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中标合同报发改委、监察、财政及建设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办理项目规划报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五)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报批工作;
(六)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投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中标合同报发改委、监察、财政及建设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组织施工图设计和报批工作;
(八)负责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九)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十)按项目进度申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发改委和项目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配合发改委和项目单位共同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二)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条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范围。
第十一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督促代建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范围、权利义务和奖惩措施等,并报市监察、市财政及建设等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后,按程序组织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初步设计报市建设局,按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概算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后,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市发改委根据代建单位申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审批下达。
第十六条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项目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和项目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项目单位职责。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提供不低于项目总投资8%的资金履约担保。项目单位不能履行合同时,应依照合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取费标准、项目投资总额和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限定代建费的最高比例,项目代理费经审定后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条监理费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估算实施投资控制,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总额±5%,超出±5%的应重新办理可研审批手续,工程预算严格控制在批复的工程概算以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调整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项目单位审查,报市发改委批准:
(一)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引起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属于财政管理的资金,使用时由代建单位向项目单位提出支付申请,项目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办理支付。
第五章奖惩规定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不得在所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与材料供应,不得将所代建的项目转包和分包。代建单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可依法行使监理权限,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与材料供应应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发改委依法进行处罚,市财政局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项目决算投资经市财政会同市发改、监察、审计部门审查后,比合同约定有节余的,按政府投资节余资金的40%,由政府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项目投资、质量、工期控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代建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三年内不得承担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代建。
代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对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关质量责任,其它相关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参与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有违法、违规或不履行合同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再参与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全过程监管,市财政局负责造价核查和财务监督,市审计局负责专项审计,其它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市监察机关对阻碍推行代建制和其他项目实施中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印发重庆市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印发重庆市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渝环〔2011〕257号
现将《重庆市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
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和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及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的系统使用、维护管理及其考核。
第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依据各自审批权限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辐射工作单位在国家辐射监管系统的网上申报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认真做好国家系统相关数据的采集录入、更新与管理,切实做到对放射源的全过程监控。
第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环保部相关要求,督促申报单位实行网上申报,并负责对网上申报数据的采集和审核。涉密信息不进入系统。
凡要求网上申报却未经网上系统申报的,其纸质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应当不予受理。
第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负责辖区内受委托审批、监管的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监管信息数据及日常监督检查记录的录入和审核、更新。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数据录入,实现系统的全面运行。辐射工作单位信息不在系统内的,不应当办理许可变更、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等手续;转让手续没有在系统内办理的,不应当转移放射源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七条 各环保部门应严格、规范系统帐号的使用,禁止帐号随意转借,并及时修改密码,确保帐号使用安全。要高度重视系统的数据采集和维护,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八条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区县相关环保部门使用及维护管理国家辐射监管系统的培训指导与检查考核,并纳入环保系统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等相关许可审批工作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国家辐射监管系统内登记、办理;
(二)数据采集的准确性。辐射工作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等信息内容是否准确;
(三)数据采集的完整性。辐射工作单位基本信息是否填写完全,系统中各模块的必填项是否填写完整,放射源、射线装置台帐是否填写齐全;
(四)数据采集的及时性。监管数据信息、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录入、更新是否及时完成,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五)系统数据与实际数据的一致性。国家辐射监管系统中辐射工作单位的基本信息、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台帐等相关主要数据,与其实际应用情况及其辐射安全监管相关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第九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其中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基准分各占40分,及时性及一致性基准分各占10分;考核结果分为良好(80-100分)、一般(60-79分)、差(59分以下)。
第十条 考核方式采取人工抽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办法。对系统的使用和维护人工抽查原则上每年进行1-2次,主要是通过市级系统管理员或市级辐射安全监督员随机抽查;日常监管数据来源主要包括放射源安全月报表及其他辐射安全监管数据,以及原始数据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
第十一条 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相关监督管理人员应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严格监督工作范围,严守辐射工作单位技术业务秘密。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利用网上审批工作便利,违规操作使用、管理该系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违规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网络化放射源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辐射工作单位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辐射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运行情况考核说明
1、数据完整性指录入的数据与要求录入的必填项目保持完整。
2、数据录入准确性要求抽查主要对象和内容相对准确:
(1)所管单位与放射源填写类别一致;
(2)放射源编码与规则一致;
(3)单位信息新增项目类型与选取的放射源填报内容一致;
(4)许可证编号与编号规则一致;
(5)审批机关正确与一致;
(6)各类日期与编号填写前后顺序一致;
(7)其他。
3、数据录入及时性指考核期内按时录入数据量与录入数据量的情况。按时录入是以数据录入、更新日期与审批日期或需要更新日期不超过7个工作日为准。监督检查登记要求指把当年已检查辐射工作单位的有关情况上传数据库,逐步纳入考核。
4、系统数据一致性重点比较系统与实际涉源单位数、各类放射源数量及台帐等相关数据。
5、考核主要采用百分制计分,其中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基准分各占40分,及时性及一致性基准分各占10分;考核分数以考核项目检查扣分计算相应得分,发现一项信息数据不完整扣0.5分,不准确扣0.5分,不一致扣0.5分,发现一家单位数据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录入扣1分;考核结果分为良好(80-100分)、一般(60-79分)、差(59分以下)。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正常使用、及时更新、有效管理和维护,切实发挥其高效、便捷、及时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我市放射源动态管理,提高放射源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特制订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