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广播影视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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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广播影视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广播影视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5年2月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广播影视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说,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部署,广电总局制定了《2005年广播影视宣传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广播影视宣传工作要点

  按照中央关于今年工作总的要求和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广播影视宣传工作要点如下:
  一、深入推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贯彻,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的宣传力度。
  要紧密联系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践,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把学习贯彻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学习贯彻宣传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宣传、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同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结合起来。
  要认真宣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一批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先进典型;宣传好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积极宣传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成果,充分反映当代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要加大引导力度,深入宣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光明前景,深入宣传人民民主专政的强大生命力,深入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深入宣传我国司法制度、新闻出版制度等能够充分反映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澄清各种错误观点和模糊认识。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片,增强广播影视理论宣传实效。
  二、全面准确深入宣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宣传力度,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要紧密结合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实践,全面准确、深入扎实地宣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把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深入宣传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宣传党的执政经验,宣传中央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宣传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和成功经验。重点组织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宣传报道,开展“时代先锋”集中报道活动,宣传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先进典型,多反映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反腐倡廉、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生动实践,多报道广大党员干部一心为公、求真务实、与时惧进、开拓创新的时代风采。深入宣传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惩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重要举措,宣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成果和经验。
  围绕为谁执政、靠谁执政、怎样执政等重大问题,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执政理论研究的宣传,宣传党的执政方略、执政体制、执政方式、执政基础等方面有价值的理论成果。
  三、深入宣传科学发展观,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要大力宣传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意义,宣传中央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进展,宣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大力宣传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宣传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宏观调控、推进改革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新举措、新成效,宣传一批好经验、好典型,组织开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型系列采访活动。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的宣传,充分报道东部地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的新成效,及时反映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可喜成果,做好国企改革、金融改革、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宣传引导。大力宣传“五个统筹”、“五个坚持”,宣传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各项措施。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生动实践和成功经验。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好“东部新跨越”、“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等大型系列采访报道。要充分报道各条战线的建设成就,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进展,宣传我国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大好形势。
  认真做好和进一步改进党和国家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报道。精心组织好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的宣传报道。做好重大事件特别是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大对社会热点的正面引导,积极促进社会稳定。开展积极有效的舆论监督,强化解疑释惑功能,理顺群众情绪。
  四、突出抓好广播影视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要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统一思想,尊重差异,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要充分发挥广播影视作为国家主流媒体的引导作用,宣传报道好在全国城乡集中开展形势政策教育活动。要注意做好重大改革举措的宣传解释工作;坚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教育,开展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教育和国情教育。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动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倡导基本道德规范。
  要积极推进广播影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认真落实2005年地方广播电视机构开办少儿频道、频率和少儿栏目、节目的工作任务。加强对已经开播开办的少儿频道(频率)和少儿栏目(节目)的建设和管理;加强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小喇叭》节目的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净化荧屏声频的工作力度,坚决纠正节目主持人在着装、发型、语言以及整体风格方面低俗媚俗现象,切实加强对引进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的管理力度。要进一步促进动画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促进我国影视动画产业发展的新政策。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少儿节目制作生产的政策和规划,促进全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健康快速发展,解决目前地方电视台少儿节目源紧张的问题。
  要集中宣传一批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可亲可信可学的先进典型。精心组织好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长征70周年宣传报道活动,做好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活动宣传,做好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80周年和《共和国脊梁》“五一”晚会宣传报道,加大爱国主义教育力度,营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关爱劳模、崇尚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舆论氛围。
  要以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为重点,继续做好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宣传报道。宣传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文明风景区的评选表彰。深入宣传推进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宣传实施“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
 五、推动优秀广播影视作品的创作生产,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实现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统一,深入基层、深入生活,面向群众、面向市场,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广播电视文学、戏曲、音乐、广播剧、电视剧、文艺晚会等节目,要反映时代精神和时代潮流,弘扬高尚情操、美好心灵和火热情怀,以生动感人的现实题材作品教育鼓舞广大干部群众,同时要通过多姿多彩的广播影视节目,丰富繁荣荧屏和声频,满足全社会多方面、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
各级电台、电视台要实施精品工程,推出一批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广播影视文艺作品。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要着力建设精品频道、精品栏目、精品节目、精品电视剧等。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第一套节目要努力办成精品频道,其它频道要逐步实行专业化和对象化。影视剧创作要把着力点放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把握导向,促进繁荣,规范市场,推出精品。要高度重视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剧的创作把关,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尊重基本史实,弘扬民族精神和传统文化,不允许编造历史、歪曲历史、“戏说”历史。严格执行题材申报制度、审查制度,净化银幕荧屏。
  要大力推动优秀广播影视作品的创作生产和传播,认真做好重大节庆、纪念日的重点作品创作规划,围绕重要纪念活动,推出一批歌颂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光辉业绩的优秀作品。完善鼓励优秀广播影视作品创作生产和传播的政策措施。重点扶持农村题材、少儿题材广播影视作品的创作生产和传播。规范改进广播影视全国性评奖工作。加强和改进广播影视文艺出版评论工作。
  六、增强广播影视对外宣传的实力和影响力,树立我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
  要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对外宣传工作,以我为主,以正面宣传为主,用事实说话,内外有别,外外有别,注重实效,加强协调,打好主动仗,争取主动权,统筹和整合广播影视外宣资源,形成外宣合力,全面客观地向世界介绍中国,让中国的声音传向世界各地,营造更加有利的国际舆论环境。
  要积极向世界介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进程,宣传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新进展,准确阐释我对外方针政策和对重大国际、地区事务的主张。做好对外新闻发布和涉及我国的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际多边活动的公关宣传。积极做好港澳广播电视媒体的团结、争取和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澳门的成功实践。针对敌对势力在人权、台湾、宗教、西藏、“东突”、“法轮功”等问题上的歪曲和攻击,针对“中国威胁论”等谬论,开展国际舆论斗争,澄清是非,维护国家形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宣传和对外宣传工作。充分反映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突出成就,及时报道国际国内重大新闻事件,准确反映我国政府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改进对外宣传报道的方式、方法、手段,充分考虑境外受众的需求和习惯。
  要把对外宣传与文化及其他领域的对外交流结合起来,广泛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领域的对外宣传活动。要整合广播影视宣传力量,精心打造对外广播影视交流品牌,吸引外国人广泛参与,扩大国际影响。大力实施广播影视对外宣传“走出去”工程,抓好境外落地工作,促进广播影视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鼓励创作和研发健康向上的广播影视网络产品。
  七、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访谈类节目和现场直播类节目的管理。
  要加强对访谈类节目的选题设计、嘉宾选择、主持人引导等方面的工作。谈话类节目要强调政治导向、强调社会责任、强调宣传纪律;要对访谈嘉宾进行严格的筛选,凡有错误思想倾向问题的人,所有节目一律不得采用;谈话节目的选题和主题,要观点正确,主题鲜明;节目播出前要把好审查关;重点节目要由上级主管负责人批准才能播出。要严格执行有关现场直播节目管理规定,电台、电视台所有直播节目,必须按规定使用延时装置;对于重大活动、重大新闻事件、重要赛事的直播,以及有听众、观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在发生政治、技术、安全事故时,要及时处理,不得将发生错误的节目播放出去;重大现场直播节目,要设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加强责任追查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部门、节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加大处罚力度。
  八、贯彻“三贴近”原则,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体制和机制,增强广播影视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必须以“三贴近”为突破口,积极推动广播影视宣传工作改进创新,切实坚持并贯彻落实“三贴近”原则,把“三贴近”作为所有广播影视节目的根本性指导原则,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丰富的内容和有效的形式统一起来,进一步增强广播影视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要按照“三贴近”原则,创新广播影视各类节目内容和形式。新闻节目要严格按照中央精神,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改进突发性事件报道,增强新闻报道的时效性;进一步拓展新闻报道内容,增加信息量;进一步改进成就宣传和典型宣传,把话筒镜头多给群众,让群众容易理解,便于学习。专题节目要做好社会热点问题的引导,增强服务性,加强互动性,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文艺节目要弘扬民族精神、反映现实社会生活、讲述人间真情,通俗易懂,让群众喜闻乐见。要充分发挥广播影视的特点和优势,充分挖掘广播影视表现手段,改进创新节目形式,要积极采用现场直播、随时插播、滚动字幕、电话连线、热线直播等节目形态,不断引进、改进、丰富节目形态;要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广播影视节目;要注重节目包装,做好节目宣传推广。要建立健全落实“三贴近”的行政领导机制、宣传管理机制、业务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奖惩机制等。
  九、做好舆情信息工作,完善广播影视宣传管理,牢牢掌握广播影视宣传工作的主动权。
  继续贯彻落实好中办发〔2004〕29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以管理促繁荣、促发展,坚持守土有责,加强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有效管理,决不给违反宪法和法律的错误思想观念提供传播渠道。
  要切实加强广播影视网络宣传阵地建设,加强对广播影视工作动态、新闻舆论、创作倾向、社会舆情、网上舆情和广播影视战线重要工作动态的收集和分析,及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预测趋势,分析影响,提出对策。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落实属地管理,办好广播影视新闻网站,壮大广播影视网上评论队伍。广播影视互联网络已经成为广播影视宣传的新阵地,要加快建立广播影视互联网络管理法律规范,加快建立广播影视互联网络的行政监管体制,加快建立广播影视互联网络的行业自律体系,加强广播影视互联网络的技术保障和管理。要完善广播影视网上宣传、评论队伍,积极占领广播影视网上宣传阵地,扶持重点广播影视网站,形成广播影视网上正面舆论的强势。要加强广播影视网上舆情收集工作,研究分析广播影视网上舆情产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社会影响,提出舆论引导建议。要积极组织开展网上广播影视舆论斗争,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坚持弘扬主旋律,对错误的思想政治观点和言论,理直气壮地予以批驳,掌握网上舆论工作的主动权,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要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报刊管理工作,落实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审查把关制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加强对广播影视出版物的事前审查。建立健全音像制品出版、发行业务档案,确保出版物的正确舆论导向。坚持三审三校制度,严格把关,加强管理,确保广电系统的报刊、杂志、图书和音像制品不出现噪音、杂音,与中央思想理论领域的宣传精神保持一致。
  十、利用高新技术手段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各项宣传管理工作。
  健全管理体制、管理格局和管理网络。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意识,强化依法监管,强化有效监管。要切实提高对广播影视宣传监督管理意识,切实加强广播影视宣传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建设,确保宣传监督管理的有效性。要坚持和完善宣传管理各项制度,建立一套规范、系统、科学的监管体系,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轨道。要明确职责,强化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要健全体系,进一步完善题材规划、收听收看、视听评议、境外节目监看、播出机构监管、视听节目监控等宣传监管体系;要突出重点,紧紧抓住正确导向、安全播出、市场准入等宣传管理重点;要创新方式,积极采用高新技术,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和手段,推进宣传监管工作的现代化。要完善广播影视宣传工作预警机制、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通气会制度、联系会制度、阅评制度、谈话制度、违规违纪警告制度和内部通报制度。推动广播影视行业协会转变职能,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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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

铁道部


《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
1997年6月5日,铁道部

第一条 为落实车站和旅客列车禁止吸烟工作,加强管理,保护旅客健康,根据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民航总局发布的《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全爱卫发〔1997〕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铁路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客运、卫生、车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以保证《规定》的实施。
(一)客运部门负责车站、旅客列车中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和禁止吸烟的宣传工作。
(二)卫生部门对车站、旅客列车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卫生监督并指导帮助。
(三)车辆部门应按《规定》设置旅客列车上的警示标志,在指定部位设置吸烟器具。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规定》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条 铁路工作人员(含客运、公安、车辆、卫生等)和旅客都必须遵守《规定》,在车站、旅客列车的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吸烟。
第四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确定:
(一)客运车站在旅客候车及经过的区域内,除指定设立的吸烟处外,所有候车室、售票处以及车站为旅客候车服务的范围内附设的售卖部及娱乐场所均为禁止吸烟场所。
一等以上或大型建设规模的车站都应在适当位置设立吸烟处,吸烟处应通风换气良好或安装通风换气装置,以减少吸烟危害。
(二)全程运行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空调旅客列车,全列车内为禁止吸烟场所;运行时间超过4个小时的旅客列车,两节车厢之间的连接处为旅客吸烟场所;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旅客列车,除指定两节车厢之间的连接处为旅客吸烟场所外,经铁路分局(总公司)或铁路局爱卫会批准,餐车可暂定为吸烟场所,并张贴或悬挂标志明示。
第五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均应张贴或悬挂“禁止吸烟”的警示标志,车站应张贴或悬挂在旅客候车及通过时易于观望到的位置;旅客列车应张贴或悬挂在车厢两端门上方和车厢的中部,软卧可同时在包房的茶几上放置“禁止吸烟”的标牌。
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在车站与列车允许吸烟的地点,应设置“吸烟处”的标志,并配置烟灰盒。
第六条 车站、旅客列车应采用广播、标语、橱窗宣传、灯光广告等宣传形式,经常性地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卫生知识和《规定》的要求。广播宣传要做到定点、定时,做好广播计划。
站车全体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
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卫生主管部门、卫生防疫站的站车卫生监察对站车禁止吸烟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对违反《规定》没有履行管理职责的车站和旅客列车,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取消荣誉称号等行政处罚。
第八条 车站、旅客列车要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有卫生检查员,卫生检查员职责是:
(一)负责本场所内禁止吸烟的管理包括劝阻工作;
(二)对旅客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
(三)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给予处罚。
第九条 卫生检查员应当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车站卫生检查员应按每个候车室2--3人从本站工作人员中聘(兼)任;旅客列车卫生检查员按每个包乘组聘(兼)任3--5人。卫生检查员分别由车站、客运段(列车、车务段)提名,经铁路分局(总公司)或铁路局爱卫会审核,签发卫生检查员证,并发给卫生检查员证章;当其调离工作岗位时,车站、客运段(列车、车务段)应负责收回卫生检查员证和证章。
卫生检查员证件和证章由铁道部统一设计、制作。
第十条 卫生检查员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工作由客运段(列车、车务段)、车站负责组织,卫生防疫站负责业务指导,按照“铁路站车卫生检查员培训纲要”进行;健康教育部门对站车卫生检查员的培训和卫生宣传工作给以指导帮助。
第十一条 卫生检查员在执行检查工作时应在胸前佩带卫生检查员证章,随身携带卫生检查员证件;劝阻吸烟时要礼貌待人,秉公办事;按《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向受罚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卫生罚款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车站、旅客列车违反《规定》第四条,卫生监督部门可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凡违反《规定》第四条中之二项以内的站车,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凡违反《规定》第四条中之三项以上或受到警告后仍不改正者,可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凡违反《规定》第四条中之四项以上者,除处以罚款、给予通报批评外,并取消其有关荣誉称号。
卫生监督部门对车站、旅客列车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认真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对个人违反《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者,卫生检查员应责令其停止吸烟,并对其进行教育,处以10元罚款。
对经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或罚款处罚后,仍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者,可处以2--5倍的罚款;对进行加倍执罚处置的,在执罚后,卫生检查员应向上级汇报。
第十四条 执罚及罚款管理如下:
(一)车站、旅客列车卫生检查员应使用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或铁路分局(总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卫生罚款专用票据,卫生罚款票据由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或委托的铁路分局、总公司统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请领并加盖局或分局的卫生罚款专用章;
(二)车站、客运段(列车、车务段)应指定专人请领票据,并负责保管,登记,发放各执罚单位;
(三)卫生罚没收入,由执罚单位定期向铁路财务部门上交,铁路财务部门将卫生罚款收入单独列科目入帐,按规定统一上交财政部门;
(四)车站、旅客列车开展本项工作所需增加的管理工作和人员劳务,向社会、向旅客宣传《规定》和开展的公益活动,执行《规定》所需增加的一些设施、票据成本费,应每年由执罚单位做预算申请,由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或铁路分局(总公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按审批计划拨款,再分配下拨各执罚单位。
第十五条 对在车站和旅客列车上拒绝、阻碍卫生检查员执行公务者,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铁路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受处罚后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铁路各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卫生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卫生检查人员的遵纪守法、秉公执法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铁路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指铁道部、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爱卫会。
大型建设规模的车站:指符合国标GB50226--95《铁路旅客站建筑设计规范》中大型标准的车站。
《规定》、条、项:均指《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及其条款、项目。
吸烟处:系指站、车内允许旅客吸烟,不影响禁止吸烟场所的相对独立的部位。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卫生检查员证章、卫生检查员证”格式
铁路卫生检查员证件样式:
件芯式样:规格12×8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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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 名 | |
| |------------|----------------------------|
| 免冠 | 性 别 | |
| |------------|----------------------------|
| 相片 | 出生年月 | |
| |------------|----------------------------|
| 填发单位公章 | 检查范围 | |
| |------------------------------------------|
| | |
| 编号 | 自 |
| |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 |
| | 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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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外壳式样:规格15×1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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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路 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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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卫生检查员证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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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卫生检查员胸章样式:规格6×1.8cm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通辽市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7〕12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市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及所属职能部门对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以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遵循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安委会)负责全市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负责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市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所属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第六条 跨旗县市区、通辽开发区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确难以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可报请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或指定挂牌督办单位。市级重点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由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指定具体挂牌督办部门。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拟报自治区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须报请市安委会同意。

第七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及所属职能部门每半年至少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政府及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分析评估,对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列为挂牌督办对象。各旗县市区、通辽开发区应每年挂牌督办本地区的重大事故隐患。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备案。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所属职能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备案。

第八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向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出具《通辽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网站或政府公告向社会公布,治理期间每季度至少发布一次治理信息,治理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在相同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方案,明确隐患情况、督查对象、责任人员、督查方法、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督办工作方案应报市安委办备案;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督办工作方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及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备案。

第十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督办工作方案认真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查工作,督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任、实施隐患治理、防范事故发生,并做好相关治理协调指导工作。挂牌督办单位发现被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存在严重安全风险时,应当及时采用紧急措施。督查工作应当形成文字记录。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每季度应向市安委办书面报告督办情况;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每季度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和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书面报告督办情况。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每季度至少一次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积极配合挂牌督办单位开展工作。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

(二)治理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保障;

(四)责任部门和人员;

(五)治理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对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治理完毕的,治理责任单位应提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书,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挂牌督办单位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批意见送达申请单位,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备案。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并在治理期限届满前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单位收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并出具《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验收合格的,挂牌督办单位结束挂牌督办并予公示;验收不合格的,及时采取相应工作措施,促进隐患治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所属职能部门对未按期完成治理的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应采取相应工作措施,促进隐患治理,防止事故发生,同时,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和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应书面报告市安委办。

第十六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录入相关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建立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档案,治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存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2年。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卷内目录;

(二)挂牌督办的会议记录、纪要;

(三)督办方案、治理方案;

(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五)公示情况;

(六)督查记录;

(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八)《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批意见书》;

(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

(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及相关审批资料;

(十一)行政执法文书;

(十二)摄录影像;

(十三)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单位名单由市安委办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