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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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林资发〔2010〕251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为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制度,2009年我局在24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193个县(含区、市、林场,以下简称各试点单位)开展了全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一年多来,各试点单位在省采伐管理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的试点方案,克服困难,大胆探索,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对采伐管理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改革的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少数地方甚至缺乏改革的信心和动力,存在消极畏难情绪,试点工作流于形式,具体措施乏力,行动迟缓,发展很不平衡。为加快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确保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现就进一步深化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深入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深入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而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是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关键措施,只有不断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才能延伸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释放效应”,才能让广大林农真正成为山林的主人,调动起他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二)深入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是建立新型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具体行动。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森林经营主体多元化、资源配置市场化、行业服务中介化的趋势已经形成,与时俱进地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赋予广大森林经营者更充分的林木处置权,建立新型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既是贯彻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的具体行动,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改革实践。
(三)深入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是规范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保障林农权益的重要举措。森林采伐指标审批是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审批项目。由于林木采伐指标有限,传统管理方式层级较多,林农申请采伐指标周期较长,费用较高,同时,采伐限额指标分配自由裁量空间大,容易滋生腐败。因此,通过深入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改革行政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能、强化服务,实行采伐指标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推进“阳光政务”,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避免“权力寻租”等现象的发生,既可以规范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又可以保障林农合法权益。
二、系统推进森林采伐管理试点工作,完成试点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
(一)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要把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作为林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有专人抓、有能人管、有经费支撑。各试点省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本省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帮助各试点单位有针对性地解决采伐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对参与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人员的培训。要通过举办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培训班,有计划地培训各级林业干部、业务骨干,使各级林业干部提高思想认识,掌握试点政策,理解试点方案,熟悉工作程序,提高组织和驾驭改革的能力,确保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各试点省也要加大培训指导力度,采取集中培训和到试点单位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培训业务骨干,提高试点单位把握政策的能力和水平。
(三)如期完成试点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各试点省和试点单位要在总结前一阶段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试点方案》抓紧对下步试点工作做出部署。试点单位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我局下发的《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0〕166号),深刻领会和整体把握采伐管理改革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增强信心,克服因循守旧、观望等待的消极畏难情绪,更不能为维护既得利益阻碍改革,要大胆尝试,创造性地解决改革试点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防止试点工作流于形式或做表面文章,要不断将试点工作推向深入,确保《试点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扎实开展 “回头看”活动,巩固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成果
(一)明确“回头看”的内容和重点。各试点省要在2010年年底前组织一次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回头看活动(以下简称“回头看”)。目的是再发动、再组织,深入推进森林采伐试点工作,使试点工作再上新台阶。重点内容就是对照《试点方案》查缺补漏,总结得失,巩固成绩,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并狠抓落实;重点就是看试点政策掌握情况、试点任务完成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林农群众满意情况
(二)统筹推进“回头看”和深化试点工作。对在“回头看”过程中总结出的经验,认真加以推广应用,使试点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对经过实践检验、群众认可的做法,要尽快总结提炼,吸收到相关政策和规程中,为建立新型的采伐管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对在“回头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系统研究,将其作为深化试点工作的重点,加以突破。
四、认真做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总结工作
(一)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成效的评估工作。各地应根据各试点单位的试点方案,采用定量或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组织相关专家对改革试点成效进行及时、全面、系统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试点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报我局。我局将适时派工作组赴有关省对试点工作成效进行实地考核。
(二)及时报送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总结。试点单位要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试点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本省各试点单位总结报告基础上,形成本省的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成果总报告,与各试点单位总结报告一并于2011年1月31日前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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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9月28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证在林区、农垦区正确及时地实施国家法律、法令,有效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适时处理民事纠纷,保卫林业和农业基地的建设,保障人民的民主、安全和合法权利,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的迫切需要,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立林区、农垦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报告,特做如下决定:
一、设立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设立柴河、穆棱、八面通、绥阳、东方红、迎春、东京城、大海林、林口、海林、亚布力、苇河、方正、山河屯、清河、通河、桦南、双鸭山、鹤北、鹤立、双丰、铁力、朗乡、桃山、通北、沾河、绥梭、十
八站、图强、阿木尔林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设立省农垦区中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设立宝泉岭、红兴隆、建三江、牡丹江、九三、绥化、嫩江、北安农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三、国家有新规定,本决定与其不一致时,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1982年9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近几年来,我国的广告事业有很大发展,在传播信息、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活跃经济、方便人民生活和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某些混乱现象,值得引起注意。例如,有些广告热衷于吹嘘国外的东西,贬低我们自已的产
品,有失民族尊严。有的产品装潢,全部用外文标注,给使用者造成很大的不便。有些企业见利忘义,利用广告弄虚作假,坑骗消费者。某些广告,特别是某些药品广告违背科学,恣意夸张,对人民健康极不负责。一些单位把经营广告作为捞钱的手段,未经广告主管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广
告业务,硬性向企业摊派赞助费用。有的新闻单位或记者以发布新闻为名刊登所谓“新闻广告”,从中捞取好处,损害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声誉。有的广告经营单位为了争揽广告,采取请客送礼、多付“手续费”、吃“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以上种种,已给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带来不利影
响,对此必须严肃认真地加以整顿,绝不允许这种情况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继续存在。
应当指出:在我国,广告不仅是一种传播经济信息的手段,也是社会主义宣传工作的一种形式。我们的广告宣传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体现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既要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服务,又要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服务。广告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规定。为了加强对广告宣传的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国的广告宣传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各类广告中,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内容,诽谤性宣传的内容,有损我国民族尊严的内容,以及反动、淫秽、丑恶、迷信的内容。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有损国格的语言,不能迎合庸俗低级的趣味。凡属违背上述规定的广告,必须立
即停止刊播、设置、张贴。
二、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科学。保证广告的真实性,维护广告的信誉,是广告客户应负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每个广告客户都必须对自已的广告负责。凡是弄虚作假,包括盗用名牌产品的商标刊登广告,欺骗消费者的,都要追究责任,给予惩处。凡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要依法
惩办。广告经营单位对客户要求刊播的广告,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社会和人民负责,做到既积极发展正当的广告事业,又不被弄虚作假者利用。如果明知故犯,严重失职,同样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三、凡是经营广告的单位(包括专营的和兼营的),都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否则一律不准经营广告业务。新闻单位设立的广告部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才能经营广告业务。严禁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严禁利用发布新闻的形式刊播广告,收取
费用。
四、经营外商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营单位要认真审查其广告内容,并严格执行有关涉外规定,统一对外。不准用竞相降价或多付“手续费”的办法,争揽外商广告。
五、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加强对广告宣传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广告宣传的管理。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当责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地区的广告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广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端正经营方向,促进我国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



198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