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49:01   浏览:82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175号


《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或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是指对二次供水水质和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由二次供水设施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生活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负责或委托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三)委托有水质卫生检测资质的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水质检测结果应及时公布;
(四)当水质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
(五)建立卫生档案,将清洗消毒记录、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六)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清洁。
第八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应与消防水池分建,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或自建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二)二次供水设施应便于防护和清洗,排水应通畅。室外蓄水池周围十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化粪池、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周围两米以内不得有污水管道;
(三)储水设施内壁应坚固、光洁、不渗漏,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五厘米以上,有上锁装置,并有防止雨雪渗漏的设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通风管应安装防护罩;
(四)储水设施结构合理,无死水区,机泵室与储水设施分建,泄水管应设置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
(五)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建筑材料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使用的管材阀门以及过滤、软化、净化、加压、消毒、防腐等产品、设备必须安全、卫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管水和清洗消毒作业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到具备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适应的专业机构、经费、设备;
(二)配备有不少于两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工作人员;
(四)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二十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到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告知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予以改正。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用户资料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清洗消毒,记录清洗消毒情况,做好跟踪服务;
(二)每次清洗消毒完毕,应将水样送有水质卫生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水质微生物检测,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清洗消毒记录水质微生物检测报告交付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使用的除垢剂、净水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监测,对二次供水设施水质常规指标监测每两年不得少于一次,水质细菌学指标监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监测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生活饮用水应急事件和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平台,接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报告或群众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调查处置。
第十八条 因供水污染,造成人体严重中毒或介水传播疾病危及人身安全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封闭供水设施、通知供水部门停止供水等措施,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履行规定职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取得《供水卫生许可证》将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或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管水和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上岗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或未履行规定职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或专业清洗消毒单位清洗消毒使用的除垢剂、净水剂、消毒剂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测,发现水质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责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供水,限期治理,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颁布的《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财政局等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贸工技字〔2008〕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鼓励我市企业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市贸工局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扶持其加快发展壮大,使之成为推动企业拓展生存发展空间的主要动力,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技术中心,是指在企业中设立的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完善的技术开发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一支优秀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和市场开拓的技术管理人才队伍,具备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长期的技术支撑能力并对企业及行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技术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企业技术进步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成立不少于4年,技术中心成立不少于2年,企业运作正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且连续2年企业生产产品年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2亿元;

  (三)企业连续两年年纳税额不少于500万元或产品出口比例7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税项可计入企业纳税额);

  (四)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和中试条件,研发试验用的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600万元;

  (五)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但不应实行自负盈亏、独立经营,所需经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单独列帐,每年技术开发经费应占企业产品营业收入总额3.5%以上或年研发费支出超过1000万元;

  (六)有一个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能团结广大技术人员奋发进取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企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30%以上;技术中心专职技术开发人员3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人员应占30%以上;

  (七)具备完成企业或行业赋予有关技术项目开发的能力。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领先水平;

  (八)技术中心技术创新工作成效显著,为企业发展壮大作出较大贡献。

第三章 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中心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申请报告;

  (五)企业技术中心总结和规划(提纲见附件1);

  (六)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见附件2);

  (七)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

  (八)税务部门提供的近两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纳税证明。

  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专项审计,所需费用由市贸易工业局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在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费中列支;

  (二)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资料及上述审计结果对照第六条内容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条件者按《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不含加分部分)进行定量部分评价,并将结果通知申报企业;

  (三)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定量评价合格的申报企业召开论证会,专家应从深圳市产业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5人。由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论证答辩。专家对《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定性部分进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向市科技信息主管部门、国地税主管部门通报,并征求意见;

  (四)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产业政策、评价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信息主管部门和国地税主管部门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形成初步获得认定的技术中心名单,并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复核后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7天;

  (五)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重新审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国地税主管部门共同确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以联合发文形式认定。

第四章 技术中心职责任务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企业投资决策,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计划;

  (二)参与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制定本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和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名牌发展计划;

  (三)组织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做好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创造条件组建中外合作、合资技术开发机构;

  (五)收集分析和跟踪与本企业相关的国际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六)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七)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五章 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具体架构应包括技术研发、战略研究、人才培训、知识产权、市场信息、投资规划等。

  第八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高层管理人员兼任技术中心主任。

  第九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研发生产、购销、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产品技术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组成顾问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点技术问题及项目市场前景进行咨询、指导和评估。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在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研发项目合理布局,并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工程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应与企业生产、营销、财务等部门紧密合作,互通信息,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创新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第六章 技术中心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对经认定的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的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等绩效情况进行考核,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十七条 提交考核材料如下:

  (一)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

  (二)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会计报告。

  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1份。

  第十八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定量部分对考核材料进行定量打分,得分除以0.87为是次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得分60分以上视为合格。第一次不合格者,提出警告,督促整改,整改期1年;连续两期不合格者,或不参加期内考核者,将取消其市级技术中心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资助资金及其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市级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

  第十九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材料及考核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通报,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市级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和享有市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已认定为市级技术中心的将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市级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和享有市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十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搬迁、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后的下一年度,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可按照《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技术中心建设资助3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优先推荐考核结果优良的技术中心申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经国家有关部委认定后,市财政再资助200万元用于技术中心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技术中心建设资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优良的技术中心可申报市产业技术进步有关专项计划。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0年发布的《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深经通〔2000〕7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企业技术中心总结和规划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附件2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

一、深圳市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定量数据表
企业名称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申报数据
1 企业工业增加值(含当年应交增值税)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T-1)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7 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 万元  
8 (T-1)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 万元  
9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10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11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项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12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3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4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5 (T-1)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6 企业自产产品与自有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7 企业职工总数 人  
    其中: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18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20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21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22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 人  
23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24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其中:海外专家人数 人月  
25 技术中心技术人员海外技术交流人次 人次  
26 技术中心在国内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其中:技术研发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7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其中: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28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个  
29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30 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其中: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数    
31 当年获得授权的全部专利数 项  
  其中: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数 项  
32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33 当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34 企业获得的国家驰名商标数 个  
35 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数 个  
36 企业获得的省级著名商标数 个  
37 企业获得的省级名牌产品数 个  
38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39 获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指标解释:

  1.当年企业营业收入总额:以企业当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结合企业的账面记录确认。营业收入总额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2.当年企业利润总额:以企业当年度审计报告中利润总额结合企业的账面记录确认。

  3.当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以企业当年度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中的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结合企业账面记录确认。

  4.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以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中的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结合企业账面记录确认。

  5.当年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按企业经审计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进行确认。

  6.当年企业交纳所得税、增值税总额:按企业提供的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及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确认。

  7.当年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按企业提供的相关权威机构统计的该类产品市场总销量及企业当年产品销量确认,如不能提供或无市场总销量,则该指标为零。

  8.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用于技术开发的工资、原材料、仪器设备的折旧、研发人员差旅费与培训费及研发部门发生的其他费用合计数确认。

  9.当年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经费总支出: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以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用于技术开发的工资、原材料、购买的研发仪器设备、研发人员差旅费与培训费及研发部门发生的其他费用合计数确认。其中周期大于3年的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费用归集的方法等、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支出额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合作合同、付款证明、发票等。

  10.新产品销售收入:按照企业提供的近几年的产品销售明细,在审核的基础上分析确认,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11.新产品销售利润:按照确认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及应分摊的期间费用进行确认。分摊的期间费用按费用总额及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确认。

  12.年末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按照企业提供的开发仪器设备明细表及相关购置发票合同等在盘点的基础上确认。仪器设备原值包括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如确有生产和研发公用的价值较高的设备、仪器,依照申报年度内某一季度该设备、仪器的原始使用时间记录,按研发使用的实际比例折算,计入研发仪器设备原值。

  13.当年企业出口创汇额:按企业提供的当年度出口报关单及收汇情况进行确认,包括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4.企业职工总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年末员工工资表上的员工人数确认。

  15.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企业1-12月份员工工资表总额确认。

  16.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专职技术开发人员名单,结合学历证明文件、工资表及企业的各部门人员编制文件等分析确认。

  17.技术中心职工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技术中心人员名单结合学历证明文件、工资表及企业的各部门人员编制文件等进行确认。

  18.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数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

  19.技术中心职工最高收入者的年收入: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

  20.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高级职称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其中博士工作满1年、硕士工作满2年、本科工作满5年、专科工作满8年视同高级职称。

  21.技术中心中级职称人数: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中级职称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其中工作不满1年的博士、工作不满2年的硕士、本科工作满3年、专科工作满5年视同中级职称。

  22.技术中心专家和博士人数: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学历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专家指: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

  23.当年中心科技人才引进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近年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及工资表等分析确认。

  24.当年中心科技人才流出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近年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及工资表等分析确认。

  25.当年来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海内外专家数:按工资表及相关聘用合同等分析确认。

  26.当年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用:按确认的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及相关费用发票等确认。

  27.当年中心科技人员海外技术交流人次:按确认的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差旅费发票及费用报销内容等分析确认。

  28.技术中心在海外建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按企业提供的海外设立的开发设计机构的名称、专区等证明材料分析确认。

  29.技术中心与高校和研究所合办开发机构数:按企业提供的合办开发设计机构的名称、合作单位、地区、经费支付情况分析确认。

  30.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中心)数:按企业提供的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相关证明文件分析确定。

  31.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研发项目立项文件、鉴定验收记录等分析确认。

  32.当年授权专利数:按企业提供的专利证书并通过网上查询等确认。

  33.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按企业提供的标准文件中的参与制定单位进行确认。

  34.获国家或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奖情况:按企业提供的获奖证书等确认。

  二、证明材料

  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信息(附表+证明材料复印件),主要包括: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来技术中心工作的外部专家、高级职称人员、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著)名商标、国家和省级名牌称号、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请见附表(1-8)。

附表1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

主要经费内容 金额(万元) 备注
企业内部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劳务费
2.科技活动消耗原材料费
3.非基建科技活动购买与自制设备支出 非基建项目
4.其他支出
  其中:前期论证费
     调研差旅费
     办公费
     资料图书费
     水电费
     科研设备维修费
     印刷费
     专题会议费
     成果鉴定费


     1-4项小计
企业外部经费支出 5.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5项合计


附表2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信息

序号 姓名 地区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工作时间(人月)



  注:地区指专家所在国家或地区,海外专家请注明国别和地区,国内专家请注明所在地区。

附表3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员表

序号 姓名 技术职称 工作部门 类型



  注:类型指国家级政府津贴、省部级政府津贴、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以上政府科技人才、博士、在站博士后、其他(请说明)。

附表4 企业技术中心专利信息

附表4-1 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信息

序号 发明专利名称 申请国别 授权号



  注: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附表4-2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

序号 申请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国别 申请号 受理日期




  注:1.专利类型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2.当年指报告年;

  3.受理的发明专利需提供受理证书复印件。

附表5 通过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实验室

序号 实验室名称 认定机关名称 认定证书号




  注:需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

附表6 拥有的国家和省驰(著)名商标和名牌称号信息

序号 驰(著)名商标和名牌称号名称 评定机关 认定时间 证书或文件号




  注:企业拥有的国家驰(著)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称号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7 三年内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类型 标准号 主持或参与 颁布年月




  注:1.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2.三年内指含报告年三个年度内颁布的标准;

  3.需提供标准名称和能证明企业作用的资料复印件。

附表8 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信息

序号 获奖名称 级别 获奖时间 备注




  注:1.获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需要提供证书复印件;

  2.若获奖项目属于未公布的国防安全类奖励,请对获奖证书上的获奖项目名称进行遮盖等技术处理后,再提交复印件

  附件3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权重(分) 三级指标 权重(分) 单位 基本要求 满分要求
体系与机制 技术创新体系 4 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与实施效果 2   较好 优秀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与运行效果 2   较好 优秀
创新投入机制 12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10 % 3 6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次评价增长 2 百分点 0 0.5
人才激励机制 4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2 倍 1.2 2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2 % 2 5
外部资源利用 4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1 人月 3 5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1 % 2 4
技术中心在海外建立开发设计机构情况 1   1 1
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办开发机构情况 1   1 1
技术与人才 创新队伍建设 7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4 % 2 4
中心拥有的高级职称人员及博士人数 3 人 4 8
创新条件建设 11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4 万元 600 1200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增长率 2 % 5 10
技术中心开发条件在行业中的地位 1   较好 优秀
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与运行情况 2   较好 优秀
项目是否有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有 效果佳
技术积累储备 6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2 % 5 10
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数 2 项 2 4
拥有有效的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数 2 项 4 8
产出与效益 技术创新产出 11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3 项 2 5
当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数 2 项 1 2
当年获得授权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数 2 项 2 4
是否拥有主导产品的关键技术和知识产权 2   有 有且难以模仿
自主技术在主导产品中的比重 2   较大 绝大多数
技术创新效益 41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5 % 15 30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5 % 15 30
自产产品与自有技术出口创汇额 3 万美元 50 100
产品销售收入 5 万元 20000 50000
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 4 % 10 20
产品销售利润 5 万元 800 2000
产品销售利润增长率 4 % 10 20
纳税额 5 万元 800 2000
纳税额增长率 5 % 10 20
加分   10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 4 个 1 2
当年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3 项 1 2
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数 2 个 1 1
有效期内的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数 1 个 1 1


  二、行业系数

行业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与产品销售收入之比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
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利润占企业
产品利润总额的比重
航空 1.3 1.5 1.5
电子 1.0 1.0 1.0
轻工Ⅰ 1.0 1.0 1.0
轻工Ⅱ 1.7 2.5 2.5
船舶 1.3 1 2.0
化工 2.0 2.5 2.0
机械 1.7 1.5 1.5
医药 1.3 2.0 1.5
冶金 2.0 3.5 3.5
纺织 1.7 2.5 2.5
建材 1.7 2.0 1.5
有色 1.7 3.5 3.5
铁道 2.0 1.5 1.0
石化 5.0 3.0 3.0
其他 5.0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价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烟草、煤炭、交通、建筑、石油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指标暂按满分的60%计算。

  4.轻工Ⅰ为家电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三、指标体系的完善

  市贸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将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对评价指标、行业系数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作者: 徐会展


内容提要:民主和法治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障。邓小平理论以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为依据,结合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与要求,深刻地揭示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密不可分,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走依法治国之路。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出是党的治国方略成熟与发展的重要标志。
关键词:民主;法制;依法治国;以德治国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在当代中国,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的统一的科学体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建成有中国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中,其核心、实质和第一要义,是发展问题,即发展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发展经济的首要保障,便是民主法制建设,即创造一个稳定、健康、有序、向上的社会环境。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的同时,也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一、 依法治国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文革”后,逐渐形成了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面对“文革”后濒于崩溃的经济和混乱不堪的社会状况,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在继承了毛泽东的经验,并深刻总结了毛泽东的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建设重于其它建设,注重制度建设成为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基本治国方略。在实践中,邓小平渐认识到,法制是加强和巩固制度建设的可靠保障,从而把民主与法制结合到一起,开创了邓小平理论的新境界。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民主与法制密不可分,邓小平很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因此在研究邓小平的法制思想时,我们不能抛开他早期的民主政治思想。1941年,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北方局出版的《党的生活》杂志上发表的《党与抗日民主政权建设》一文中,开宗明义称“三三制政权的实质是民主。”这种民主的含义是“必然在政权中反映出不同的利益,不同的党派立场,不同党派阶级的民主政治斗争。”共产党的领导和政治优势,“更基本的是从民主政治斗争中去取得。”显然这种民主是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有秩序的政治竞争(邓小平这时称为“政治斗争”)的民主,是以权利平等为核心内涵的现代式民主。正是在这种具有现代文明特性的民主框架是,邓小平极力反对“以党治国”。他分析说:假如说中国是半封建的缺乏民主的国家,则反映到党内的是:共产党员一般缺乏民主的习惯,缺乏民主政治斗争的常识与锻炼。“假如西欧共产党带有若干社会民主党的不良传统,则中国党或多或少带有一些国民党的不良传统。某些同志的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体现。”可见邓小平很早便认识到了“以党治国”观念的错误与危害性。这也促使了邓小平对民主问题的深入思考。在经历了长期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认识后,邓小平终于在“文革”后确立了其民主思想的中心地位。
邓小平先是提出了重视民主建设的问题。他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所作的主题报告中指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现在敢出来讲话的,还是少数先进分子。我们这次会议先进分子多了一些,但就全党、全国来看,许多人还是不那么敢讲话。好的意见不那么敢讲,对坏人坏事不那么敢反对,这种状况不改变,怎么能叫大家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四个现代化怎么化法?”在邓小平的主张下,三中全会明确了一个根本认识,即实现现代化是“中国最大的政治”,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特别需要强调民主”
民主问题提出后,接着便是怎样保障民主实施的问题。1978年12月,中央召开工作会议。12月31日邓小平在其著明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论述指出了我国在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他还对此作了进一步分析:在人治的条件下,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而这些是很不好的。因此,“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着些。”
1980年1 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干部会议上指出:“我们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坚定不移的方针。”从而明确指出了发展民主与法制是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同年8 月18日,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 了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作用。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 ,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昵?”“斯大林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情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 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同年12月,他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所作的《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的报告中指出:“要继承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许有任何动摇。”这些表明,邓小平已深刻地认识到法制的重要性,并坚定了实行法制的决心。
邓小平还重视法制的效果,关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1980年,他指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法制观念与人们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年青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素质太差。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这本身对人民是教育,同时能挽救很多人,挽救很多青年。”他的这一全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理论指导了全国普法运动的开展,并日渐显出成效。同时,从中央到地方,逐级成立了政法委员会,普法领导小组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形成了“打”,“防”结合的整治社会治安格局,保证了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邓小平还意识到了在法制进程中人才过设的重性。1985年6月,他在同彭真谈话时指出:“法律院校要扩大,要发展。``````我们从建国以来就对办法律学院注意。在一些国家,大学毕业以后还要学习法律专科。经济发达国家领导人当中,很多人是学过法律的。建设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大批法律院校怎么行呢?所以要大力扩大,发展法律院校。”邓小平还指出:“搞经济建设、搞教育、搞科学、搞政法等等,应该说,我们的专业人才太缺乏了。所以,我们需要建立一支坚持社会主义道德的、具有志业知识能力的干部队伍,而且是一支宏大的队伍。”“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一百万。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的 ,懂得法律的,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邓小平提出了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思想,是新时期,新世纪适应改革形势对整个干部队伍的根本要求。遵循这个要求政法队伍出现 了一大批严格执法、公正廉洁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人民律师事业也有了长足发展。这些为我们完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的决议》中,邓小平指出:“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的强大武器。”在他亲自指导、主持起草的十二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 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强调:“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 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他更是突出地把“高度民主、法制完备”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加以阐述。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邓小平从领导岗位上退了下来。但是他的法制思想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国中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被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焉,有了很大发展。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江泽民指出:“世界经济的实践证明,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市场经营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需要按国际惯例和国与国之间约定的规范办事,这些都 是市场的内在要求。”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决策1992年12月,江泽民又讲,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 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来保障市场经济的运和,把市场经济纳入法制轨道。1995年,江泽民指出,党既要领导宪法、法律的制订,又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1996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江泽民就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肯定了“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同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治国方略确认下来。
此后,在对“依法治国”内涵的不断深化理解中,又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在科学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纲领,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并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把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变为一项全新的基本国策。1998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将这项内容载入宪法,这标志着全新的依法治国思想的确立,我国完成了治国方略的根本性转变。
“依法治国”思想的战略指导地位确立后,我国进入了落实和完善这一基本国策的新阶段。全社会对法治的认识越来越清楚,越来越重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如既往的更加重视立法工作,各级具有立法权限的地方人大及政府也积极参与法制建设工作,并加强了对立法工作的管理监督,保证了立法质量,制定了一大批社会主义建设急需的法律法规。2001年,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工作会议上又提出了“以德治国”的主张,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这是对法治思想的又一重大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以胡锦涛为核心的党的第四代领导集体,坚持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指导地位,开始了全面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工作。特别是重视对弱势群体权利的立法保障工作。把建成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确立了“以民为本”的执政思想,决心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为惠及全民的法治,更加明确了我国法治工作的发展方向。为科学法治体系的建立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人领导集体对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完善和全新发展。
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高度概括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 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文化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段论述,指明了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领导力量是中国共产党,依据上宪法和法律,客体是国家事务,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并使其具有极大的权威。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这里使用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概念,而不再使用此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概念。“法治”与“法制”一字之差,但其本质涵义差别极大。“法治”即法学界所说的“水治”,须以人民民主和人民主权为基础,与“人治”相对立,是一种独立的治国目标和价值目标,体现着法律至上的精神观念;而“法制”则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即法学界所说的“刀制”,是一种手段和工具,既一国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法治”则为动态概念,即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的诸过程。因此,为了更为准确地反映现代法治的内涵和价值标准,党的十五大报告和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均正式使用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准确表述。一字之改,反映了对邓小平法制理论的发展和观念的提升。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则进一步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这就将“依法治国”从治国方略的手段层次,上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重要目标的目的层次,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之内。为了牢牢把握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心是依法治官、治权、治理国家机器的本质,《十五计划纲要》要求“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依法治国”概念加 以具体化的阐释。“依法治国”思想最终成为一个科学体系。
针对十五大以来德治弱化的情况,以及法治建设中存在的“执行难”和“钻法律的空子”等问题,江泽民在2001年提出了“德治”的主张。他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法、治建设,属于政法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我们应该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以德治国”的提出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完善和补充。首先,立法需要以道德为基础。法律道德的主要来源之一是认可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也应是先进的道 德规范。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为大多数人所认同和信仰,从而获得顺利实施的可能。其次,执法也需要以道德为基础,公正、准确地把握立法的宗旨,合理、恰当、及时地裁决办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素质。执法者的道德素质低下,就可能滥用权力,出现合法不合理的现象,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因此,提高执法者的道德素质是保证法律的效力、公正的重要途径。第三,守法更需要以道德为基础。一个法治社会,守法应当是法律实施的基本的、大量的形式,外在的法律规范只有在转化为大多数人内在自觉时,才能达到法的自觉遵守。道德素质高可以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维护法律尊严。道德素质低就可能不自觉守法,逃避法律监督.在社会调节手段、社会关系调整方式上,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二者结合的好,则相得益彰,事半功倍。结合的不好,法律就失去了道德基础,道德失去了法律的支持,就会事倍功半,不以达到预期效果。
总之,邓小平深刻总结了历史经验教训,提出了民主法制的思想,奠定了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基础,奠定了治国方略根本性转变的基石。从邓小平到江泽民,胡锦涛,在依法治国思想上是一脉相承的,在继承中又不断的加以探索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