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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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号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12月8日农业部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实施区域化管理的动物疫病种类,制定并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

  第四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与风险评估基本原则。

  第五条 国家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养殖企业参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

  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申请。

  第七条 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申请书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

  (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

  (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

  (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五)控制、扑灭计划和实施情况;

  (六)免疫措施和监测情况;

  (七)应急反应措施。

  第八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可以是以下区域: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区域;

  (二)毗邻省的连片区域;

  (三)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若干养殖加工场所构成的一定区域。

  第九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三章 评 估

  第十条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农业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成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按照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

  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自然环境条件、人工屏障和动物流行病学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书面评审合格的,由评估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现场评审方案、专家组分工、时间安排和评估纪律等;

  (二)听取申请单位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及管理情况的介绍;

  (三)实地核查有关资料、档案和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组组长可以根据评审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陈述有关情况。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专家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并配合专家组开展评估。

  第十六条 经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并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通过现场评估。

  经实地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

  (一)申报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区域范围与实际不符的;

  (二)需要进一步补充数据和材料的;

  (三)个别事项未完全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

  (四)其他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

  经实地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现场评估:

  (一)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有原则性出入的;

  (二)未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有关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监管和应急反应要求的;

  (三)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第十七条 需要“限期整改”的,由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审核结果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农业部。必要时,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可以组织评估专家组再次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评估建议,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农业部。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经农业部同意,评估专家组可以适当缩短或延长评估时间。

第四章 公 布

  第二十条 农业部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农业部通知申请单位;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初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农业部反馈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做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否合格的决定。

  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农业部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并对外公布。农业部根据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评估情况或申请国际评估认可。

  第二十三条 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单的区域发生规定的动物疫病,农业部取消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并对外公布有关情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疫情扑灭后,符合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合格,可以向农业部申请恢复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对已公布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实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取消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解除封锁后,需要国家确认为无疫状况的,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对外贸易等活动中需要进行无疫状况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申请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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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同外省市和省内各地经济技术协作的暂行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同外省市和省内各地经济技术协作的暂行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为振兴湖南经济,进一步发展同各省、市、区以及省内各地市、各部门之间的经济联合,积极引进外地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加速我省经济的发展,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联合投资、联合经营、联合开发的合作项目及投资办学、办所等项目,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和综合平衡并列为重点项目后,可优先安排投资规模,优先提供资源、能源、场地、劳动力、基建“三材”和本省可供资源,优先安排施工。
二、凡属联合或独资开发能源、交通、短线原材料,治理“三废”,从事老少边山穷地区的开发,从事种植和养殖业,从事重大科学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经营和生产社会效益好但利薄的矿山和企业,银行可按规定优先安排贷款,经各级经委、计委、财政批准给予贴息,并可免征
产品税、增值税二至三年。
三、凡属联合投资、联合经营、联合开发的合作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投产后,所取得的税后(不包括所得税)利润,按投资比例,客方可以略高于主方的比例进行分成,或由双方商定分配比例,也可用不等比例的产品补偿,分得利润的本省单位按规定二至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省外投资单位其所得税可回当地缴纳。
四、对来料加工、来图加工、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经批准后可按协议供应原材料,并在运输、包装等方面优先安排,加工费从优,也可根据双方协议以加工的产品抵偿加工费,在“三来一补”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能转让利用的,可另行商定支付转让费。
五、对于先进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技术转让,可连续一至三年从转让所获得的当年新增利润中提取30%以内的技术转让费。对于投资少、效益好,并取得专利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的转让,根据具体情况,可连续三年按当年新增利润的40%以内的比例进行分成。对通过协
作改进管理、减亏增利的,可从当年新增利润中提取10%到20%作一次性奖励,奖给客方单位和指导人员。对边远山区因进行技术协作取得大的经济效益的,还可超出上述比例给奖。凡是购买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版权、场地使用权和其他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从开始使用的年份
起,可在生产成本中分年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六、凡调来我省工作的工程师、经济师、农艺师、会计师、主治医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的人员,可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在住房、工资待遇、农村家属落城镇户口、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优惠。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还可发给一定数
量的安家费,工资由聘请单位面商,可以从优。
七、凡从外单位聘请来本单位短期帮助工作的人员,按其技术的高低和贡献的大小,由协作双方商定,发给本人一定数量的生活补贴费,有特殊贡献的给予专项奖金。在聘期内,根据任期长短和效益大小由聘请单位按被聘人员的地位和作用商定聘期内的应聘费,补偿给对方单位。
八、凡受聘解决重大经济、科技课题的专家、学者、教授,除按规定可以获得优惠待遇外,并给予提供试验场地、实验条件,提供参考及应用资料,保护所获得的专利。
九、对帮助我省引进国内资金、技术,提供有价值的经济信息,经采用后获得经济效益的“牵线”、“搭桥”人员,按所获效益的大小,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奖给牵线搭桥人员。
十、为了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发挥科研成果的效益,科研和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企业诊断、成果转让所得收入,可不上缴,不纳税。科研单位销售本单位研制的新产品(包括中试产品)所得收入,同样可不上缴、不纳税。
十一、本规定从一九八五年元月一日起试行。解释权归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1985年1月15日
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刍议

赖彩明 杨涛



职务犯罪个案预防是指检察机关在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问题,帮助发案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以达到预防此类职务犯罪发生的一案一预防工作制度。个案预防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性工作,是预防活动的基本形式。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是指建立科学合理的个案预防工作流程和制度,以达到个案预防的目的。对个案预防实行规范化管理,是做好个案预防工作的基础。本文拟就此谈点初步设想:

一、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既有对内(检察系统)的要求,又有对外(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应该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权威性。

(一)、针对性。针对性在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中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个案预防是针对职务犯罪而开展,这类职务犯罪主要是指依法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等;二是个案预防是针对发案单位在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而开展。

(二)、实效性。实效性是指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要讲求实效。一方面要实现检察系统内部对个案预防工作的有效管理;另一方面要努力实现个案预防工作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社会效果。

(三)、权威性。权威性就是要在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中树立检察机关个案预防工作的权威。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个案预防工作要紧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办理的案件来进行,这是与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显著区别;另一方面个案预防工作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工作有理有据,有条不紊,并能落到实处。

二、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个案预防中的职责分工

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个案预防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总的依据应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中有关个案预防工作的要求,具体来说是要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由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防部门归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一)、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侦查部门在对案件侦查中,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有直接的感性认识,更便于理性分析,由侦查部门来负责组织实施个案预防,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应将个案预防纳入侦查部门目标管理考评。在个案预防中,侦查部门要负责制定个案预防计划、分析发案原因、起草检察建议、落实回访等各项具体工作。

(二)、预防部门归口管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担负着统一组织、协调检察机关整个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任务,在个案预防中,预防部门对检察建议要负责归口管理。预防部门要负责检察建议书的统一编号,参与案后法制教育,了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建立个案预防档案等工作。

(三)、其他部门积极配合。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在个案预防中,其他部门要积极献言献策,发挥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实施。如公诉、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应当进行个案预防而未组织实施的,应向侦查部门提出,对有关案发原因也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有效对策。

三、职务犯罪个案预防的工作流程

个案预防的基本工作流程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职务犯罪案发原因,在此基础上向发案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开展法制教育和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措施,并在发案单位反馈整改情况后进行回访,了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保证个案预防效果。具体来说是做到“六个一”,即一案一计划,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座谈,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整改,一案一回访。

(一)、实行个案预防计划审核制度。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应该开展个案预防计划的,承办人应及时填写“个案预防计划安排表”,就个案预防的具体工作做出计划安排,明确个案预防承办人,初拟出检察建议提纲。计划要层报侦查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核。

(二)、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每个列入预防的个案,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当认真分析发案原因,发案原因分析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让犯罪嫌疑人就其发案原因进行自我剖析,写出悔过书;(2)办案部门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作案经过、作案形式和手段的分析,研究发案的主客观原因;(3)承办人员到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调查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发案原因以及发案单位在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三)、提出检察建议。开展个案预防的核心内容是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这项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1、检察建议要按照高检院《检察建议书》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制作,建议书应包括下列五部分内容:(1)发往单位;(2)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3)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4)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内容;(5)要求事项。2、《检察建议书》由侦查部门指定承办人起草,经分管检察长审核签发后,送预防部门统一编号,盖院印后由承办人送达;3、《检察建议书》在主送发案单位的同时,应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提出检察建议所在院的上一级检察院预防部门备案;4、《检察建议书》应建议发案单位在合理时间内反馈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

(四)、开展法制教育。发出《检察建议书》后,侦查部门应主动与发案单位加强沟通联系,适时派员到发案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可采取上法制课、发宣传材料、图片展览、组织庭审旁听等多种形式。

(五)、帮助落实检察建议。侦查部门应尽力协助发案单位为落实检察建议而开展的各项整顿活动,促使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措施的落实。

(六)、适时进行回访。侦查部门在收到发案单位反馈落实检察建议的情况报告后,应适时派员到发案单位进行回访,考察发案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的真实情况,保证个案预防效果。发案单位在《检察建议书》建议的时间没有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报告的,侦查部门也应及时派员到发案单位进行回访,同时了解发案单位没有反馈情况的原因。对没有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措施的,应进一步提出整改意见,也可向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商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发案单位尽快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实现个案预防目标。

上述个案预防工作中的分析、座谈、教育、整顿等工作事项既可分步进行,也可视实际情况合并进行,一般应在立项后三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主要由侦查部门完成,预防部门可适时派员协助。

四、个案预防的文书档案管理

个案预防工作结束后,侦查部门应将相关资料整理建档,交预防部门审核、保存,相关部门要为此提供协助。个案预防档案分文书资料和图片资料两部分:(一)个案预防文书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个案预防计划安排表》、到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纪录、《检察建议书》及送达回证、到发案单位开展法制教育活动纪录、发案单位《落实检察建议情况的报告》、回访考察纪录等。(二)图片资料应采集以下内容: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照片,采取强制措施的照片,赃款赃物照片、庭审、宣判或判决书照片,检察人员到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上法制课、搞宣传活动照片等。图片资料同时要保存底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