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3:07:06   浏览:87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完善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完善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
保监发〔2005〕95号

各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近年来,保险业与各级政府合作,利用自身的风险管理、理赔技术、服务网络等优势,以多种形式积极参与了部分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试点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完善保险业参与“新农合”的试点工作,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业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保险业参与“新农合”试点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精神,是对“新农合”制度运作机制的大胆探索和创新,国务院有关领导对此给予了高度肯定。保险业参与“新农合”试点,运用商业化方式,为农村合作医疗提供专业化服务,符合市场经济取向。第一,有利于建立有效运作机制。可以形成政府主导,卫生部门、财政部门监督,保险公司经办的机制,各方责、权、利明确,相互制约。第二,有利于加强风险管控。保险公司将商业保险的风险管控技术运用到“新农合”中,对合作医疗各环节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可以降低人情赔付、“挂床”住院等人为风险。第三,有利于降低政府成本。可以有效利用保险公司现有的专业技术、服务网络和人力资源,节省社会资源,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第四,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保险业承担了具体经办工作,可以实现监督管理与具体经办的分离,有助于政府及相关部门从烦琐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注于宏观层面的政策制定、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能。

  二、保险业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参与,市场运作。这是做好保险业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前提。如同农民参加“新农合”要贯彻自愿原则一样,保险业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也应坚持自愿原则。政府自由选择经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发挥专业优势,审慎经办,严格管理。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这是保险业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客观要求。保险业参与“新农合”是一种机制创新,原则上应以委托管理模式为主,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差异很大,应当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实现模式。

  (三)依法合规,控制风险。这是保险业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基础。保险业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要符合国家发展“新农合”的基本方针政策,符合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的政策法规。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面临着诸多风险,应量力而行、稳妥试点、谨慎推广,并应根据不同的参与模式,采取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实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最大限度保障参合农民的根本利益。

  (四)提高效率,加强服务。这是保险业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重要条件。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是保险公司的优势和价值所在。保险公司只有发挥专业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的优势,不断增强服务效率,改善服务质量,才能让农民满意,让政府放心。

  (五)各方受益,持续发展。这是保险业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根本保证。保险业参与“新农合”,牵涉到政府、卫生部门、财政部门、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农民等方方面面,只有各方都能受益,才能实现“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

  三、采用委托管理为主的模式

  保险业参与“新农合”,原则上应当按照“新农合”有关政策要求,采用委托管理模式提供经办服务。委托管理模式是指政府主办,保险公司只提供具体服务,不承担盈亏风险的“新农合”运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和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提供方案测算、报销管理、结算支付等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但不对基金盈亏承担责任。

  采用委托管理模式参与的经办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履行委托管理合同,不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投资运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承担基金的运行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分享基金的运行收益。如果结算年度内基金出现节余,节余部分滚存下一年度基金账户;如果基金出现赤字,由当地政府予以弥补。

  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并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参与“新农合”的指导和监管。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新农合”相关政策协调。各经办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当地“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的联系,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四、严格掌握保险业参与“新农合”的条件

  参与“新农合”试点的保险公司应掌握以下条件:一是总公司同意试点,并提供支持;二是在试点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三是组织健全,内控严密,服务网络完善;四是社会信誉好、服务能力强;五是有较为完善的电脑信息系统;六是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积极配合参与试点方案的设计

  经办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试点地区的卫生、财政等部门沟通和协作,积极参与对当地农村人口结构、收入情况、消费行为、生活习惯、出生死亡情况、乡村卫生资源情况、疾病发生情况和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在详细分析和论证基础上配合做好试点方案设计。保险公司应当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动态预测,为完善保障方案提供支持。

  六、提高保险公司服务质量和效率

  经办保险公司应当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完善服务网点建设,改进业务操作流程,简化医疗费用审核及报销程序,缩短报销时限,最大限度地为参合农民提供便利,提高参合农民的满意度。

  经办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专管员队伍的服务优势,延伸服务领域,把事后理赔服务工作前移到医疗服务过程之中,为参合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和帮助,正确引导参合农民的医疗消费行为。

  经办保险公司应当做好理赔服务的宣传工作,通过印发服务手册、服务告知书等多种形式,让参合农民了解医疗费用报销的有关程序和步骤;建立便捷有效的信息反馈途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广大农民的监督;及时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处理参合农民的信访投诉问题,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经办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从严、择优确定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专管员制度,组建一支高素质的专管员队伍,加强对医疗费用的报销审核工作,同时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反馈存在的风险问题,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七、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经办保险公司应和卫生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双方共同拥有、分享“新农合”有关数据和资料。保险公司提供经办农村合作医疗的各种数据、信息和资料,并定期向当地管理委员会提交理赔分析报告,提供动态信息查询;并主动向卫生部门了解当地疾病发生率、平均医疗费用、住院天数、诊疗次数等医疗服务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

  八、规范退出行为

  经办保险公司和“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任何一方决定解除或终止委托管理合同,应当至少提前半年告知对方,双方有义务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善后和交接工作。

  经办保险公司退出试点之前,应至少提前半年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31日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日

荆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保险金发放和基金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社会保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专项资金包括参保单位变更或终止以及结构调整中资产变现所应清偿的社会保险费、中央财政拨入的社会保险金、各类社会保险省级调剂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专用资金。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对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实施全程监管。
第五条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领导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基金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基金监督委员会日常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的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行为加强监督,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基金监督管理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开展社会保险稽核。重点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缴费基数,缴费单位的参保人数以及缴费情况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稽核。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机构及运营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财政专户内资金;办理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资金会计核算。监督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基金专户收支管理情况,定期向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险资金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
第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及时向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结果。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依据,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解库,不得设收入过渡户。每月5日前将已进入人民银行金库的社会保险费汇总,编制《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汇总表》,送交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条 银行、邮政等社会保险金代发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支付凭证,为参保人员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金,不得延迟或滞留。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社会保险金发放情况。
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对违反规定动用社会保险基金或工作失误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人员,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别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在共同商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报基金监督委员会备案,实行共同监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每月10日前按险种核对上月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内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按月及时办理定期存单转存。
动用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及其他用款,未经申请同意,不得随意动用。
基金结余除按规定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外,全部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季终至次季首月15日前向基金监督委员会报送基金收、支、运营等情况。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于次年元月15日前编报下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年终对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并于次年2月15日前编制上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基金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查处。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过程中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并逐步创造条件与有关行政机关共享。
第十五条 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在实施检查工作中,有权纠正和制止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规定擅自安排使用(包括调剂、占用、挪用等)社会保险基金,或不按规定将基金划入专户或结息,造成损失的,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劳动保障局公布最低病假待遇的标准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局公布最低病假待遇的标准



  文件依据:沪劳保保发(2000)14号,沪劳保综发(2004)30号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570元调整为635元。
  二、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