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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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34号)



《荆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应代明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荆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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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荆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分为两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技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组织,以及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组织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市科技奖。
第六条 荆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科技奖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设立荆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奖励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2、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软科学研究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3、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三)将先进自有的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十条 市科技奖每二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届奖励项目数量按照评审标准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含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直属机构;
(三)5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专家联名。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推荐市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并根据有关方面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结论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
同一成果只能推荐参加一种类别的市科技奖的评审。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参与人在评审本单位、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不得作为评审人员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参与推荐及其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 市专业评审组通过评审,向市奖励委员会提出拟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市奖励委员会应将专业评审组的建议,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征求异议。自公告之日起,异议期为60天。
第十六条 市奖励委员会应当在征求异议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对异议提出成立或不成立的意见(因诉讼或仲裁未终结而不能提出意见的除外)。异议处理期届满,市奖励委员会应根据专业评审组的意见,对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作出决议,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复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市科技奖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市科技奖获奖人或获奖项目完成人的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市奖励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科技奖的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商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荆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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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周济部长在第二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周济部长在第二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教高〔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直属高等学校:

  2004年12月,教育部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会议全面总结1998年第一次教学工作会议以来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围绕“大力加强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的主题,研究了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以更多的精力、更大的财力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将该《若干意见》和周济部长在第二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二○○五年一月七日


附件:
1.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doc
2. 大力加强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周济部长在第二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我国现代化建设快速发展,高等教育规模持续扩大,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高等学校教学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任务更加艰巨。因此,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高等教育工作 重心的转移,在规模持续发展的同时,把提高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培养数以千万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为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现就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牢固确立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牢固确立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牢固确立教学工作在高等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贯彻“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工作方针,自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更多的精力、更大的财力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是:着眼于国家现代化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更加注重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3.加大教学经费投入,确保教学运行需要。高等学校要调整经费支出结构,切实把教学工作作为经费投入的重点,加大对教学经费的投入力度。学校学费收入中用于日常教学的经费不得低于25%,用以保障教学业务、教学仪器设备修理、教学差旅等教学开支。要大幅度增加实践教学专项经费,尽快改变实践教学经费严重不足的状况。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积极协调,共同研究制订生均教育事业费拨款标准,确保高等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拨款及时、足额到位。教育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各高等学校教学经费投入情况,并将其作为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
  4. 强化教学管理,确保教学工作正常秩序。高等学校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健全和完善各项教学工作规章制度。要通过制度建设,规范教师社会兼职和校外活动,促使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教学工作,并引导教师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的关系;规范教学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促使管理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学生的行为,促使学生把主要精力投入学习活动。要采取措施,确保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要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加大新形势下教学管理规律的研究,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5. 深化教学改革,优化人才培养过程。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新设置专业建设和管理,把拓宽专业口径与灵活设置专业方向有机结合。要科学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标准,把加强基础与强调适应性有机结合,着力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人才,更加注重学生能力培养。要继续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构建新的课程结构,加大选修课程开设比例,积极推进弹性学习制度建设。要切实改变课堂讲授所占学时过多的状况,为学生提供更多的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有条件的高校要积极推行导师制,努力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优质和个性化的服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通过教学改革立项等机制,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理论研究、教学实践探索和优质教学资源开发。
  6.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走多样化人才培养之路。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和地区、行业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自身特点,科学定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要根据不同专业的服务面向和特点,结合学校实际和生源状况,大力推进因材施教,探索多样化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本地高等学校布局结构、层次结构和科类结构,引导学校明确办学思想,找准学校的定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本地、本校的办学基础和社会需要,建设品牌专业,形成优势和特色。教育部将用政策导向等多种手段,形成一批在不同类型高等学校中起示范带头作用的学校。
  7. 强化教师教学工作制度,完善教师教学考核机制。高等学校要把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上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要完善青年教师和研究生从事助教工作的制度。要把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的业绩和成果作为聘任(晋升)教师职务、确定津贴的必要条件。要完善教师教学效果考核机制,大力表彰奖励在教学工作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同时,对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不应继续聘任其从事教学工作。要鼓励和推进名师上讲台,积极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承担讲课任务或开设讲座。高等学校广大教师要积极探索教学规律,研究和改革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8. 加强教材建设,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要大力锤炼精品教材,并把精品教材作为教材选用的主要目标。对发展迅速和应用性强的课程,要不断更新教材内容,积极开发新教材,并使高质量的新版教材成为教材选用的主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为契机,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组织编写出版一批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要健全、完善教材评审、评介和选用机制,严把教材质量关。
  9.加大教学信息化建设力度,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要确保高质量完成1500门国家精品课程建设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大力推进校、省、国家三级精品课程体系建设,形成多学科、多课程的网络共享平台。要建设仪器设备共享系统和数字化图书馆等,加快信息化教学环境建设的进程。要鼓励教师共享精品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按照教育规律和课程特点,推动多媒体辅助教学,不断提高教学效果。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所开设的必修课程,使用多媒体授课的课时比例应达到30%以上,其他高等学校应达到15%以上。
  10. 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高等学校要强化实践育人的意识,区别不同学科对实践教学的要求,合理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完善实践教学体系。要切实加强实验、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保障各环节的时间和效果,不得降低要求。大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要贴近实际,严格管理,确保质量。要不断改革实践教学内容,改进实践教学方法,通过政策引导,吸引高水平教师从事实践环节教学工作。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教育,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不断拓展校际之间、校企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加强各种形式的实践教学基地和实验室建设。教育部将适时启动基础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推动高校实践环节教学改革,并把实践教学作为教学工作评估的关键性指标。
  11. 积极推动研究性教学,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高等学校的所有实验室和图书资料室都要向学生开放,建立大学生尽早进入实验室研究的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要增加综合性与创新性实验,提供丰富的教学参考资料,积极推进讨论式教学、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和合作式学习方式,引导大学生了解多种学术观点并开展讨论、追踪本学科领域最新进展,提高自主学习和独立研究的能力。要让大学生通过参与教师科学研究项目或自主确定选题开展研究等多种形式,进行初步的探索性研究工作。
  12.继续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都要贯彻素质教育的思想。要注重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的有机结合,积极面向非本专业学生开设文学、历史、哲学、艺术,以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方面的课程,提升大学生的人文和科技素养,增强社会责任感,为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第二课堂要贴近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鼓励开展以提高大学生多方面能力和扩展学生专业知识为目标的课余活动。高校教师要重视通过课内教学和课外辅导等切实提高大学生的素质,要加强对学生课外活动的引导。
  13.以大学英语教学改革为突破口,提高大学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高等学校要全面推广和使用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成果,大力推进基于计算机和校园网的大学英语学习,建立个性化教学体系,切实提高大学生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特别是听说能力。以非英语通用语种作为大学公共外语教学要求的院校和专业,也要根据英语教学改革的思路推进改革。要提高双语教学课程的质量,继续扩大双语教学课程的数量。积极鼓励高等学校在本科教学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14. 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高等学校要营造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要以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自强不息、诚实守信、勇于探索的精神,形成严谨的学术风气。学生要以学为主,勤奋刻苦;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要坚持依法治教,严明学习纪律,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场纪律、严格评分标准,坚决遏制考试作弊现象,对于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5.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评估,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教育部实施定期进行教学评估制度和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年度公布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学科专业等专项教学评估工作,逐步建立政府、高校和社会有机结合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重视不同类型高校的办学定位和特点,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教学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要充分发挥教学评估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将评估结果作为学校增设专业、确定招生计划、进行资源分配等有关工作的重要依据。高等学校要努力探索和建立本校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机制。
  16.切实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把提高本科教育质量作为评价和衡量高等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高等学校的党政一把手作为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学校的各项工作,把主要精力真正转移到教学工作上来,把质量意识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不断推进高等学校的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开创本科教育教学工作新局面。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9〕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广元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全面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切实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援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公安、建设、林业、民政、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和配合,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办。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分类及安置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社会性公益岗位。如治安协管、交通协管、城市协管、消防协查、广场管理、城市环卫、城市绿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等。

  (二)社区性公益岗位。如社区保洁、保绿、保安、门栋关照、治安自防、托老托幼、残疾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农贸市场管理、停车管理等。

(三)单位性公益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编以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如后勤保障、门卫保安、门前三包、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等。

(四)因抗击自然灾害需要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五)政府出资开发适合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的其它公益性岗位。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或《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就业援助对象:

(一)“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岁、男性年满50岁以上人员);(二)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五)因病或肢体残缺又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六)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三章  岗位开发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数量实行分级管理,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就业援助对象人数提出开发数量的初步方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就业资金的承受能力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街道、乡镇和社区,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广元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报表》,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

  第八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编以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可作为公益性岗位在就业援助对象中聘用。各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用于安置就业援助对象。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援助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组织上岗



  第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益性岗位数量,提出具体的用工条件,在所在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办理招聘登记、信息发布等手续。

  第十一条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组织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通过双向选择确定上岗人员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负责与公示无异议的录用人员签订上岗协议和组织上岗,并报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岗位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月将发放工资花名册报送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按规定足额缴清当年参保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后,其个人享受的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季向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用人单位负责与上岗人员签订上岗协议,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实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勤的结果,作为申报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约定解除上岗协议,并函告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停止申报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死亡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六)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考核检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考核;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用人单位对公益性上岗人员管理的指导和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获取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细则,报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