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44:41   浏览:88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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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8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包头市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依据《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项目是指市政府安排的利用土地储备资金实施土地收储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等重点项目。
第三条 包头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履行监督职能。
第四条 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包括:
(一)市政府拨付重点项目土地收储的启动资金;
(二)国有土地收益中按比例安排的土地储备专项基金;
(三)银行贷款资金;
(四)其它形式筹集的用于储备土地的资金。
第五条 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收购、收回土地费用、土地开发整理费、土地储备出让前期工作费、税费和利息。
土地收购、收回费用指土地收购、收回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及地上物补偿费
土地开发整理费指土地前期开发过程对地上物及附着物拆迁、平整场地、配套基础设施支出的费用;
土地储备出让前期工作费指储备土地可行性研究费、规划设计费、测量费、评估费、广告宣传费、场地看管费及储备土地供应过程中委托代理、审计、公证发生的费用和财政部门核拨的其它费用
税费和利息指在储备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过程中依法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和应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七条 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储备中心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合理调度使用资金,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以项目宗地为核算单位,实行成本核算。
第八条 使用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实行联审制度(资金审批程序见附表)。
第九条 重点项目土地出让后,储备中心以项目为单位,归集收支,填制土地成本清单,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及时核拨相关成本费用,成本费用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要对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分析,不断加强对资金运作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法规,对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7年4月2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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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办法
山西省政府

(1991年7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促进本省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在本省举办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企业;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和合作生产业务;购买企业的股票和饿券;购买房产或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允许台湾同胞购买拍卖的集体、私营工业企业产权,独资经营。
台湾同胞的投资、购买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可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
企业,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投资于煤炭深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钢铁和铝冶炼加工、化工、机械电子、建材、轻纺、农林牧副开发项目、高技术项目和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产税十年。
台湾同胞投资的其他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产税五年。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的土地开发项目,土地管理部门应予积极安排,确定开发地点,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同胞和聘请的外方人员,因工作需要长期居住的,凭公安机关的长期居住证明,可在企业所在地按规定购买或建筑个人住宅,并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城市房产税五年。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要求定居的,经公安机关批准安排。定居后其原投资的企业,仍享受本办法的待遇。
定居后如要求返台或移居境外,按来去自由原则办理。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售。
第十条 对引进、介绍台湾同胞来本省投资的个人,合同规定的资金全部投入企业后,可以按投资者实际投资额折合人民币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付给一次性奖金。属于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的,由该企业的我方从自有资金中文付;属于独资企业项目的,由同级财政专项开支。
前款规定不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事涉外业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积极引进资金成绩显著的上述人员,可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能自行平衡外汇的,可按合同、章程规定自行销售产品。属于省内需进口的产品,经省计划部门批准可以替代进口。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流动资金和临时周转金,各开户银行应予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省内审批的台湾同胞投资项目,由省经贸部门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15日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15日内批复;合同章程15日内批复;营业执照10日内核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7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00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