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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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关于发布《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经电管[2002]1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有关措施,推动我市电采暖工作健康发展,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物价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的通知》(京经电管[2002]100号)。根据该文件精神,制定了《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价格联动实施细则》、《北京市电采暖市场规范细则一》三个细则(试行),与《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同步实施。现予以公布。

  附:1、《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实施细则》

  2、《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价格联动实施细则》

  3、《北京市电采暖市场规范细则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9月1日

附件一

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一、优惠政策及适用范围

  (一)《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以下简称《优惠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北京行政区域内的电采暖用户。

  (二)根据《优惠办法》,电采暖是指以电能为主要能源的采暖方式,包括蓄能式电采暖设备、热泵系统、电热锅炉、电热膜、发热电缆、普通电暖器(没有其它采暖方式)等。

  (三)电采暖用户每年从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享受低谷用电优惠;低谷优惠时段为晚23:00至次日早7:00。

  (四)在低谷优惠时段内,不区分用电性质、供热对象,一律按0.2元/千瓦时(含三峡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计费;其他时段按照其用电性质电价不变。

  (五)集中供热的电采暖设备用电,全部用于居民采暖的,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即非低谷优惠时段0.44元/千瓦时,低谷优惠时段0.2元/千瓦时;含有非居民采暖的,可按居民采暖面积和非居民采暖面积比例分摊后,对居民采暖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六)集中供热的用户,电采暖设备单独计量;分户式电采暖居民需实施“一户一表”,安装一块分时电能计量装置,低谷优惠时段内,采暖设备、居民生活用电一并享受低谷优惠。

  (七)北京市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电采暖示范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平房居民采用电采暖,参照北京市配电设施改造及同步实施“一户一表”的技术要求,进行内、外线改造并实现“一户一表”。改造工程以供电企业与用户的产权分界点为界,供电企业负责分界点以外的外电源、配电线路以及用户电能计量装置的改造工程及资金;分界点以内的线路(包括户内线)由产权单位、居民用户自筹资金解决,收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后的价格执行。

  二、优惠政策执行方法

  (一)已采用电采暖的用户

  1、已采用电采暖的用户是指2002年11月1日前电采暖设备已投入使用的用户。

  2、集中供热的电采暖用户到属地供电企业办理确认手续;分户式电采暖用户由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统一到属地供电企业办理确认手续。

  3、供电企业自接到办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其中已经过一户一表改造且需要更换为分时电能计量装置的,由供电企业无偿更换;如供电设施不能满足电采暖用电要求的,应进行改造,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装表供电。

  (二)改用电采暖的用户

  1、改用电采暖的用户由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向供电企业办理业扩报装手续。分户式电采暖的改造应按照有规模、有计划的由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统一组织实施。集中采暖用户改为分户式电采暖,需先向区(县)、市两级供热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业扩报装等手续。

  2、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保温性能差的旧房屋进行必要的保温改造,以降低运行费用。

  3、对户内线、电能计量装置等进行改造,需满足电采暖设备的用电需要。

  4、改造完毕后,由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申请,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安装分时电能计量装置。

  (三)新建建筑中采用电采暖的用户

  1、在规划、设计、施工中,应满足相关的技术要求和对电采暖设备单独计量的条件。

  2、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或产权单位等到供电企业办理业扩报装手续。

  三、做好电采暖工作的措施

  (一)供电企业在执行电采暖优惠政策过程中,公示相关工作流程,增强透明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降低成本;通过咨询投诉电话“95598”,接受用户的咨询、投诉;做好电采暖的有关统计分析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产权单位等在规划、设计、施工过程中应注重采暖设备的安全、装置的蓄能、建筑的保温等工作,以达到低成本安全运行;产权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管理单位等应根据北京市有关规范规定确定室内采暖温度,计算确定每平方米的用电负荷水平。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电采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予以监督。

  四、附则

  (一)本细则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与《优惠办法》同步实施,原电采暖有关优惠政策与本细则矛盾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二

  北京市电采暖低谷优惠用电价格联动实施细则(试行)

  一、  电价联动实施原则

  (一)根据《通知》精神,实施电采暖优惠政策导致供电企业的电费减收,由电网经营企业按照售电收入减收与购电费用减支相平衡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组织发电企业实行电价联动。

  (二)实施电采暖优惠政策导致供电企业的电费减收金额为京津唐地区本年度平均售电价和低谷优惠电价的差额与实际发生的低谷优惠电量的乘积。

  (三)通过电价联动,电网经营企业减支的购电金额为各发电企业的协商电价低于其临时结算电价的差额乘以其低谷认购电量的资金总和。

  (四)对于电价联动涉及的资金单独核算,并进行收支平衡计算,不足部分下一年度补足,超出部分滚存次年使用。

  (五)为保证公平、公开、公正,电网经营企业需将经北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的年度低谷优惠电量预测值、电价联动执行情况通报各发电企业。

  二、电价联动实施方法及程序

  (一)电网经营企业应做好年度实际发生的低谷优惠电量的统计工作。

  (二)京津唐电网统调电厂(不含5万千瓦及以下非供热机组)都可以参与低谷电量认购。

  (三)发电企业参与电价联动享受以下优惠:

  1、参与电价联动的发电企业在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年度计划正常调整的基础上,增发认购的电量。

  2、参与电价联动的发电企业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和11月1日至12月31日间的低谷用电优惠期间,根据其认购的低谷电量,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适当减少其调峰幅度。 

  (四)实施电价联动的程序。

  1、电网经营企业在每年11月,根据电采暖用电需求制定下年度低谷电量认购方案,经北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通告各发电企业。

  2、电网经营企业在每年12月,组织各发电企业认购下年度低谷电量。

  3、本着自愿、保本、微利的原则,各发电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结合本年度的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报出低谷电量的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电量。考虑到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价为0.2元/千瓦时(含三峡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报价应不高于0.16元/千瓦时。

  4、电网经营企业根据对本年度电费减收金额的预计情况,按照认购价格从低到高的顺序确定发电侧低谷电量的提供方和电价、电量。基于环保考虑,在同等报价水平下,优先考虑排污水平较低或新上脱硫脱氮设施的发电企业。

  5、经北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认购方案后,由电网企业组织有关发电企业签订认购协议并具体落实。

  6、电网经营企业在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电价联动方案执行情况向各发电企业通报。

  三、其他

  (一)本细则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电价联动的执行情况,由北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监督。

  (三)本细则与《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电优惠办法》同步实施。

  附件三

  北京市电采暖市场规范细则一

  (试行)

  为了规范北京市电采暖市场,引导用户采用安全可靠、售后服务好的电采暖设备,实行电采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企业登记制度和电采暖设备业绩择优公示制度。通过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网站(www.bjdsm.com)等媒体公布有关信息,为电采暖用户和经营者提供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鼓励电采暖用户和经营者共同参与维护电采暖市场秩序。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负责规范北京市电采暖市场。

  一、电采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企业登记制度   

  (一)鼓励在北京地区生产、销售、安装电采暖设备的企业进行登记。登记企业生产、销售的电采暖设备,择优对其业绩进行公示。

  (二)按照生产、销售、安装三个类别,在网站等媒体上公布登记企业的有关情况,以便用户了解、查询、监督。

  (三)登记的程序

  1、生产、销售、安装企业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等文件,以及2000年以来业绩报表、联系方式,详见网站。

  2、持以上材料到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指定地点登记。

  3、材料真实、齐备的企业,于5个工作日内登记完毕,不收取费用。

  4、完成登记程序的企业,于3个工作日内在网站的登记企业名录上予以公布。 

  5、生产、销售、安装企业的上述材料如有变更,应及时申请修改登记的内容。

  二、电采暖设备业绩择优公示制度

  (一)为给用户在选择电采暖类型、设备时提供更好的帮助信息,对经过登记的电采暖设备生产企业的产品,择优进行业绩公示。

  (二)业绩公示的主要依据:电采暖设备的应用面积、运行状况、售后服务网点、售后服务水平、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因素的综合考虑。

  (三)在网站上公示业绩较好的电采暖设备;鼓励电采暖用户、经营者参与、监督公示标准的制定。

  (四)根据销售、投诉等最新信息,对公示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五)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有资格进入公示名单:

  1、已经登记;

  2、按期、按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3、在北京地区安装运行的电采暖设备、产品(使用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运行二年以上且无安全质量事故;

  4、电采暖设备的应用面积、平均运行费用、售后服务网点、售后服务水平、投诉及处理情况等方面在同类产品中较好。

  三、责任

  (一)伪造、冒用、转让、提供虚假的各类证书、证明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取消其企业登记,情节严重的将在网站上公布有关情况。

  (二)对于统计报表中发生虚报、错报、漏报等问题的企业,书面予以提醒;累计三次发生此类问题的,取消其两年内进行业绩公示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在网站上公布有关情况。

  (三)因非用户责任,电采暖设备导致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取消其企业登记。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  附则

  (一)本细则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与《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电优惠办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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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刘 磊 刘 锋
(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新疆 石河子 832003)


[摘 要] 我国多年以来,经过学术界不懈的探讨以及司法实践,虽然在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研究方面有所进展,
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成熟完备,尚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本文
尝试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人文内涵和价值追求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基本概念的理解、原则方面做一些
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赔偿原则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Think Over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s in China
liu-lei liu-feng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ihezi University, Shihezi, Xinjiang 832003, China)
Abstract:For many years, Chinese academic circles and judiciary workers have untiring probe into the
compensation theory for spiritual damages and have made some progress. However, we must do more work to
perfect it. Base on the connotation and value of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spiritual damages, this article made a good
research into the basic concept and principle in this system.
Key words:spiritual damages;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s; compensation principle


"二战"以后,对公民精神利益的保护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我国
政府、民众对人权及与其相关、相邻权益认识也日益深化。精神损害赔偿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的一
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对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再认识
精神损害是我们理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起点,是精神损害赔偿中最核心的概念,它的精确定义有助于
我们理解精神损害能否赔偿?赔偿的外延在哪里?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也有助于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进
行,保护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那些侵权行为容易界定,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显而易见的、无须受害人或请求人举证
证明伤害情形即可推导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可称之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但除此之外的情形中,让受害
人正确地表述精神痛苦或按法律的规定举证证明,最终使法官充分相信精神损害的独立存在,继而确认损害
的程度,却是十分困难的。而且现实中各种损害往往是混杂在一起的,所以,在研究这一问题时,需要将精
神损害与其他损害剥离,使精神损害单纯化、明确化、最终法定化。
我理解的精神损害实质为可实证的精神损伤,其内涵与诉讼活动中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害相一致。精神损
伤也即精神损害,它是指在其他民事主体作用下激发的环境变化通过正常地心理机制作用于个体,从而引发
个体的精神变态(个体脱离了原来生活状态的自然平衡和心理状态的动态平衡后的失衡情形)或障碍。“其
他民事主体”即意指侵权人;“作用”实指不法的侵权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
如恶意诽谤、公布个人隐私等;定义所称的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激发的“环境变化”一般表现为受害人生理、
心理和实际上物质利益的损害,它在现实中的具体呈现却是各式各样、难以详尽的。“环境变化”的 范围包
括社会或自身对个人评价的降低;社会舆论压力的徒增;生活安宁被打破;原有与人格、身份紧密相随的财
产价值减少或无法继续正常增值。这种背离了个人意志的现实生存环境的突变,造成了受害人对现有生活的
不适应,进而演化为个体精神上的损伤。此损伤是受害人自身感受和外在表现的复合体,而种种的“环境变
化”只是与精神损害有着直接逻辑关联的表象。
"精神损害的创伤可以是躯体的或情感的,单独的或重复的,范围可以从自然灾害、事故到刑事暴力、
虐待或战争,这种创伤可以是直接经历,如被强奸;也可以是间接感受,如亲眼目睹亲人的突然死亡或受伤。
这些创伤的后果即是个体遭受的精神损害,其特征性症状表现为:受害人在梦中或记忆中重复体验创伤性事
件;对外界反应麻木或迟钝,对一种或多种有意义的活动兴趣明显减少;情感狭窄、分离、疏远;过分警觉;
受害人出现不同形式的睡眠障碍,并伴有不同程度的记忆障碍,还会出现持续的视听幻觉。"[1](p4)
如此界定的精神损害易于观察、收集证据,便宜验证,亦能为我们的经验世界所认知,有利于起诉、审

邮电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邮电部


邮电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3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促进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符合归档要求,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管理、设施维护及改建、扩建中的作用,保障邮电通信建设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电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是指从建设工程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测设计、施工、到竣工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邮电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是邮电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邮电建设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邮电管理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工程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维护邮电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提供有效利用。
第四条 邮电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形成以邮电部为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为骨干,地(市)、县邮电局及其他邮电企、事业单位为基础的管理网络,保证邮电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邮电系统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产生档案资料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分工与职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确定一位领导主管工程档案工作,检查、研究、解决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设置档案室或专(兼)职档案员,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及项目建设中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利用,凡兼职档案员要以此项工作为主。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档案部门要掌握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并对所辖范围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从工程立项开始,就把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纳入建设管理工作计划、纳入建设工作程序、纳入工程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使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更改、立卷、归档与工程建设同步。
第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为档案资料保管和提供利用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安装、设备供应等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应将档案资料的要求、套数、交验等问题列入合同。

第三章 文件材料形成、收集、整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中应归档保存的技术文件材料的形成,要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符合归档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收集范围参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88)4号文件及邮电部(1987)厅发字8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整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竣工时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实行工程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二)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档案资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汇总整理。
(三)竣工图按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2)建发施字50号文件规定绘制;要做到竣工图图物相符,技术文件材料图样清晰、字迹清楚,不得用易褪色变质的材料书写、绘制。
(四)案卷要求分类科学,组卷合理。卷内文件按形成规律排列有序。各单项工程文字材料按项目、竣工图按专业分门别类合理地组成若干卷册。
(五)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建设依据文件只有一份时,由主送单位存档。红线图、土地使用证等原件只有一份时,必须存建设单位,其它单位根据需要存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存单位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案卷质量要求:
(一)案卷构成规范参照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执行。
(二)案卷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材料在右上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
(三)设备随机资料已装订并利于长期保存的可保持原样,不须重新装订。
(四)外文资料题名要译成中文,案卷脊背须标明档号。

第四章 档案资料的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验收是工程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须与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如果工程规模大,产生的档案资料多,也可在工程初验后,竣工验收前进行档案资料的预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验收的组织
(一)建设工程项目初步验收时档案资料的验收由上级或本单位档案部门组织。
(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档案资料的验收在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部管工程由邮电部档案部门会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档案部门组织;省管工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档案部门组织;省以下各单位所管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竣工验收,均由上级或本单位档案部门组织。
(三)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工程验收中的档案验收均由建设单位档案部门组织或委托工程管理部门档案人员负责。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验收的要求:
档案须完整、准确、系统,案卷质量符合归档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验收的步骤方法
(一)验收准备
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整理汇总全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和有关文件,装订成册、分类编目。
(二)初步验收
在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成档案资料验收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建设单位、生产(使用)单位、质量检查部门、设计、施工等单位的人员组成,按验收程序对档案资料进行审查、验收。
档案资料的初验要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组织管理,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竣工档案材料情况(包括竣工图的编制及质量)、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条款要落实到相关单位,并限期完成。建设单位档案部门要负责督促、检查。
(三)竣工验收
档案资料验收组根据初验或预验报告,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进行检查评估后,将结论性意见向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汇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论中要有关于档案情况评价,竣工验收证书上须有档案验收负责人签字。
(四)验收检查范围视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和案卷数量确定,案卷总数在500卷(含500卷)以上的,抽查15%;案卷总数在300至500卷的(含300卷),抽查30%;案卷总数在100至300卷的(含100卷),抽查50%;100卷以下的全部检查。
第十九条 档案不完整、不准确,没有编制竣工图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验收,不能评定全优工程;档案部门未出据有关证明,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或拒付相应的款项。
第二十条 档案资料未能通过验收的,档案资料验收组须向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提出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验收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 建设单位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管理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套数,将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向建设单位档案部门归档。国家、部重点工程的档案需3—4套;省(自治区、直辖市)管工程档案需2—3套;地(市)、县邮电局管工程档案需1—2套。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由各级档案部门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移交;其中正本存建设单位,跨省、区、市干线工程的档案正本分别由相关的省、区、市邮电档案馆(室)保管。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三条 凡邮电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达到齐全、完整、准确,整理规范,归档及时、保管安全、方便利用的,应对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兼)职档案员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凡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未能通过验收的,应追究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档案员的责任,视具体问题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凡是造成建设工程项目文件材料损毁、丢失和据为己有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