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9:23:17   浏览:91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05〕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系,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市政府将国家以各种形式形成的由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授权的运营机构。

第二章 国有资产授权主体与授权经营
 

  第四条 国有资产授权主体。
  (一)市政府是国有资产授权主体,是运营机构的出资者,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二)市财政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中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国有资产授权主体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项政策、规定;制定本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审议批准运营机构的设立方案、章程、主要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
  (三)决定运营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资本增减、国有资产的流动和重组等事项。
  (四)根据干部人事任免程序,委派和更换运营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决定有关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报酬事项。
  (五)对运营机构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运营机构及主要责任人的奖惩。(六)国有资产授权主体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程序。
  (一)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运营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授权经营的书面申请。
  (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资料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与运营机构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

第三章 运营机构
 

  第七条 运营机构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营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组织形式一般应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运作。
  第八条 运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立规范的组织管理机构。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工作。
  (三)授权运营机构占有、使用的国家所有者权益一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四)各种基础管理制度健全,有一定的决策能力和资本运营能力,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运营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运营机构的权利。
  1.依法持有和使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对其投资的单位或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
  2.按产权关系决定或参与其投资单位(企业)的分立、重组、改制以及产权(股权)转让等事项;
  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置收入有支配权;
  4.市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利。
  (二)运营机构的义务。
  1.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执行市政府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调度的决定;
  4.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备案制度;
  5.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监管与考核
 

  第十条 市财政局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监管主体,代表市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监管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
  (二)检查运营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三)检查运营机构财务,验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检查运营机构的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检查运营机构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或者任免建议。
  (六)委托审计部门对运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审计及离任审计。
  (七)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监管机构制定运营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及奖惩办法,并对运营机构进行考核。
  (一)制定考核指标,并与运营机构法人代表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
  (二)对运营机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三)依据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督分析报告,对运营机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产经营责任目标。
  (二)运营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
  (三)具体的奖惩考核办法。
  (四)其他规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决定对运营机构主要经营者的分配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市政府决定对其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考核指标的。
  (二)在资本运营和财务管理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产权变动、重大投资和资本运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向其他单位投资,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收取应有收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其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第十六条 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宜府发〔20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宜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细则》及《宜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经2001年4月26日召开的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附件1:宜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细则
附件2:宜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





二OO一年五月十一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为切实履行好政府职能,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把市人民政府建设成为创新、务实、廉洁、高效的政府,特制订本规则。
一、市人民政府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中共宜春市委领导下,市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全市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长、副市长职责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其他副市长按照分工,协助市长工作。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二)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
(三)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署。
(四)各副市长要关心全面工作,并按照各自分工或市长的委托,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各副市长可以召集自己分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领导开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对于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请示的问题,凡已有原则规定的,分管副市长应及时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凡集体讨论决定了的问题,以及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市长、副市长必须坚决执行,认真办理。
(六)市长、副市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决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作用,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
三、请示报告制度
市政府在处理政府事务中,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重要程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应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
(1)重大方针、政策的决定;
(2)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市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立和乡以上行政区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行政区划的变动及其名称更改;
(3)重大灾情、事故、事件和重大涉外事项;
(4)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需报请省政府备案的人事任免;
(5)省政府规定需要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应向市委请示报告的事项:
(1)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中所制订的重要具体政策和规定;
(2)经济体制重大改革和国民经济调整的重大措施;
(3)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决算及其重大调整;
(4)省政府召开的涉及重要方针、政策的会议情况和贯彻意见;
(5)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市、县(市、区)行政区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行政区划变动及其名称更改;
(6)政府系列属市委管理干部的奖惩;
(7)涉及全市范围内的和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
(三)市人民政府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1)市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决算的制定及其调整;
(2)涉及市政府工作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3)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4)按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需要报告工作和报请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制度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部门正职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必要时,吸收各部门副职或县(市、区)长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及工作部署;(2)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3)报告市政府的工作;(4)通报全市政治经济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5)讨论通过按法律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视会议内容,可吸收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一般不带“随员”。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会议主要任务是:(1)传达和研究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 决定以及重要会议精神;(2)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3)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4)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5)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文电以及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6)准备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7)分析形势,互通情况,听取市政府各部门所主管业务工作的重要情况汇报。
(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及其他副市长召集。根据会议内容,吸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市长办公会议是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会议,市长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 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电;(2)讨论由各副市长提出的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3)按规定应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议决的事项;(4)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办理。每次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市长、常务副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
(五)市长主持召开县(市、区)长会议,部署市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各县(市、区)政府的意见。县(市、区)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五、文件审批制度
(一)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重大问题,由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和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市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市长。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责成主管部门处理。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文件,一般不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更不能同时分别直接送市政府各领导同志审批。除紧急重要事项外,均应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程序呈批。
(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署。
(三)凡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先经秘书长审核,一般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同意的上报下达文件,可由秘书长签发。
(四)凡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事前应经市政府法制部门论证。
(五)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报送的请示类公文,需要市政府审批的,经研究或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分管副市长根据市长授权审批,重大问题要经市长或市政府会议审定。
六、会议审批制度
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有县(市、区)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先经秘书长审查,送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部分县(市、区)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和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批。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认真执行会议审批程序规定,不得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七、调查研究和咨询、监督、反馈制度
(一)市长、副市长和各部门领导同志,每年要有一定的时间下基层调查研究,并建立基层联系点,作为经常掌握下情的一个渠道,以利于及时发现问题,指导工作。
(二)市政府在制定工作方针、政策和重大行政措施时,事先应由市政府决策咨询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充分论证。
(三)加强综合、监督、信息、调研等部门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反馈制度。市长、副市长要与这些部门建立联系制度,经常出题目、交任务,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在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中的参谋作用。
八、民主监督制度
(一)市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人大的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及时处理市人民代表的建议和市政协委员的提案。
(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要情况以及各个时期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要适时地通过各种座谈会、报告会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同人民群众、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直接对话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
(三)市政府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通过新闻媒介,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对宜于公开的市政府文件,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后,可向社会公布。
(四)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重要来信来访人,市政府领导亲自过问,及时解决群众的正当要求,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组织协调制度
(一)进一步健全市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制,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各部门对所主管的工作,都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处理好,不要事无巨细都要求市政府领导签字、表态。
(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坚持从全局出发,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和协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解决,不推诿扯皮。一些业务联系较多,需要经常会商的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重要问题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出面商量。部门之间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应由综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综合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负起协调责任,在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协调,不把矛盾上交。综合部门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应把综合协调的意见和方案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正、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分管副市长协调决定不了的问题,再报请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市政府各部门下达文件,如有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范围的事项,必须事前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事前没有同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的问题,不得自行下达有争议的文件。
(四)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或经综合部门协调取得一致意见的确定事项,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不允许借故积压,拖延不办,否则,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健全请示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对主管工作的方针、政策、体制改革、计划、财经和机构变动等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工资福利、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敏感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不得擅自决定。副市长、秘书长、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宜春外出,应当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宜春外出,应当在事前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
附件1:

宜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议题准备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按下列程序进行准备。
1、议题协调。需要协调的议题,根据议题内容,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协调,必要时由市长助理或分管副市长协调。规范性文件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开局务会协调。需协调而未经协调的议题,不得提交讨论。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的意见,必须经其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议题会签。内容涉及市政府办公室其他科(室)业务的,承办科(室)应认真做好会签工作,必要时还应共同参加有关协调会议。
3、议题审批。根据协调情况和会签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负责写出审核修改情况汇报(包括协调情况、存在的分歧、建议意见及需会议确定的问题等),经对口分管的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或市政府副秘书长审阅后,送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呈分管的市长助理、副市长审签。所有议题最后都要送市长审批,由市长决定是否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4、议题材料。包括审核修改说明、修改后的议题讨论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供会议决策参考的文件资料等,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通知来文单位按要求印制30份,连同议题的完整底稿送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同时拟出列席单位名单。文字多、篇幅长的材料,应另附简明精炼的内容提要。材料不齐备的议题,不能送交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
5、市政府领导直接指示提交会议的紧急议题,如有需要协调的内容,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调后,再送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
二、会议安排
1、议题材料核对。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收到议题后,要认真对下列问题进行核对:是否符合审批程序,底稿是否完整,议题材料是否齐备,讨论的问题是否明确,列席单位是否齐全。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议题,应退回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重新办理。
2、议题安排呈批。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对已核签的议题,应适时将议题安排情况送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再呈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市长审定。根据议题缓急程度,及时提出会议安排意见(包括时间、地点、议题列席单位等)。
3、与会人员落实。会议安排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书面或电话报告、通知会议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或单位。
出席会议人员为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经主持人同意。领导同志对口科(室)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
列席人员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市直部门、县(市、区)政府的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人等。列席会议的同志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告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并由其报告有关领导同志。
视议题内容,可邀请市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会议前,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应将与会同志落实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同志。
4、会议室准备。会议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安排;会议室音响、照明、茶水、卫生、空调等服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
三、议题讨论程序
1、议题审核协调情况汇报。议题审核协调情况,原则上由列席会议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不能到会时,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负责人)作简要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
2、议题汇报。由议题汇报单位的负责同志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3、讨论发言。列席会议人员发表意见,应简要明确。
四、参会要求
1、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列席人员均应签到,并领取1份相关议题材料。工作人员应在会议开始前,将到会人员情况报告会议主持人。非会议安排的材料不得擅自分发。
2、汇报单位及有关议题参会的单位领导,原则上应请主要负责人参加。汇报单位的领导一般可带1至2名随员,其他单位不得带随员。
3、非出席、列席会议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场。会议进行期间,一般不要请领导接待来客、接电话,不要给领导送阅非紧急文件。如有急事找领导,应先经会议工作人员同意。领导同志一般也不要约人在开会时商谈其他工作。
4、会议记录由会议2名工作人员同时记录,必要时可采取录音记录方式。
5、会议的录相、录音、摄影由市政府办公室视需要统一安排,非统一安排的不得进行。个人持有的录音、无线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6、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扩散。会议内容需要传达的,应严格按会议决定进行,一般应以记录摘要或正式发文为准。会议所发文件和材料要妥善保管,规定收回的应在散会前交回。
五、会后事项办理
1、每次会议均应撰写会议记录摘要(会议主持人另有指示的除外)。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应在会后3天内拟稿呈批。
2、会议记录摘要审签后,印发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副县级领导以及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会议记录摘要分发后,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应及时将议题底稿退回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应认真作好签收,及时办理和落实会议议决事项,每月终结后10天内,将该月会议议决事项办理落实情况送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由其汇总上报。
4、会议原始记录、记录摘要应妥善保管,按规定立卷归档。
六、会议报道
1、会议主持人会前明确要作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通知有关新闻单位列席会议进行报道。
2、会议开始后确定作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调研科负责。
3、报道稿件均由市政府办公室调研科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请常务副市长审定。
附件2:

宜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市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
一、主要职责
(一)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调各副秘书长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并协助市长、副市长组织实施市政府会议的决定。
(三)审核或组织起草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文件,其中市政府文件送请市长、副市长审定签发;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同意的上报下达文件,可由秘书长签发。
(四)研究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长、副市长审批。
(五)根据市长、副市长的批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市政府部门间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六)协助市长、副市长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及重大事故。处理比较重要的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及时向市长、副市长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
(七)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以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并向市长、副市长报告。
(八)组织调查研究,向市长、副市长提供实际情况和政策性建议。
(九)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工作,及时向市长、副市长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向市政府反映的问题。
(十)负责市政府机关内部的精神文明、业务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事务工作,为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市政府办公室机关职工服务。
(十二)办理市长、副市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协助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办理的事项,一般的可以直接报市长、副市长审批;重要的应当经过秘书长核阅后再报市长、副市长审批。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助秘书长、副秘书长办理会议、文电、信息、值班、调研、督查、信访和领导活动安排、行政事务等日常工作,负责办理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制度
(一)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由正、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组成,必要时吸收办公室有关科长参加。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内容: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及重要会议精神;2、通报情况,研究需要综合协调的问题;3、讨论决定秘书长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4、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领导交办会议的审核、协调、落实事项,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作准备;5、讨论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的需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以及需由秘书长综合协调的问题;6、听取办公室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检查办公室工作,研究办公室的人事工作。
(二)办公室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办公室会议由正、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以及办公室各科科长组成,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传达、学习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听取和讨论办公室各科室的工作汇报;安排科(室)工作。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已经2003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9月27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 行政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设区市、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还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本机关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三)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
(四)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 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领导责任。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全面、准确地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法制宣传制度,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以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应当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送有审查权的上一级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实行政务公开,将本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公布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责任、完善监督,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集中行政许可场所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该场所内设立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该场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确定本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或者在本部门设立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不得对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数额与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挂钩,不得将法定职责转化为有偿服务,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判决、裁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的实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及时调查、追究。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忠于国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
(三)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利益,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六)执行职务时举止端庄,仪表整洁,用语文明;
(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及其他监督。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反对政府的活动;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提出申诉、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
(四)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滥用职权,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参与、支持或者包庇违法行为;
(八)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九)其他 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下级人民政府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适时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所属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可以与公务员考核结合进行。
考核的具体方案由考核机关的法制机构拟定,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考核方案经批准后,还应当报上一级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情况;
(三)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六)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七)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对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素质、履行法定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简化程序,注重实效。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考核部门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被考核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资料;
(三)抽查行政执法案卷;
(四)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五)对被考核部门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评;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考核机关对其进行考核之前,应当就本部门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论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考核机关组织的考核工作应当予以配合,认真听取意见,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考核机关对被考核部门进行考核后,应当作出优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
考核结论由考核机关予以通报,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由考核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上级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依法对第一责任人及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
(三)对严重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
(四)社会各界反映其执法形象较差的;
(五)对考核工作或者上级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的处理,或者由行政执法证件核发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从事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或者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在考核、监督检查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