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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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办发〔2005〕5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24日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保证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青岛市人民政府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向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市直企业)派出的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财务总监、监事会秘书。
  第三条 对监督人员的管理,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二)熟悉经济工作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备胜任岗位要求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担任过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等部门或市直企业的领导职务;(三)初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第五条 专职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熟练掌握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初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2周岁。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熟练掌握企业财务会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表达和独立工作能力;
  (四)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称,并有8年以上财务会计或审计专业工作经历;
  (五)初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2周岁。
  第七条 监事会秘书由中青年干部担任,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二)熟悉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经济类全日制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并有3年以上财务会计或审计专业工作经历。
  第三章 选拔与委派
  第八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监督人员的任职条件认定工作。监督人员的产生方式有:
  (一)组织选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从市管干部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拔。
  (二)社会公开招考。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参照国家公务员公开招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需要,面向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对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政府投资类企业可以派出财务总监。
  (一)监事会由主席1人,专职监事和企业内部兼职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另外配备监事会秘书1人。
  (二)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监事会秘书,可以在2—3家企业监事会任职或工作;财务总监原则上在1家企业任职。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一般按照正局级配备,主要从市直党政机关、市直事业单位或市直企业市管干部中选拔。监事会主席由市委管理,市委组织部负责考察、提出任免建议,报市委研究决定后,由市政府任免。
  第十一条 专职监事、财务总监按照副局级、正处级或副处级配备。其中,副局级人员由市委管理,市委组织部负责考察、提出任免建议,经市委研究决定后,由市政府任免;其他人员由市委委托市政府国资委党委管理,并负责考察、研究,经市委组织部审定备案后,由市政府国资委委派或更换。
  企业内部兼职监事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或更换,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
  第十二条 监事会秘书按照副处级以下(含副处级)配备,市政府国资委党委负责考察、研究并委派或更换。其中,委派或更换副处级人员前须经市委组织部审定备案。
  第四章 任期与待遇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期满后可连任,但原则上不在原履行监督职责的企业连任。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使用专项事业编制,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人员编制及职级比例,由人事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市政府国资委专项列支。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任职前由副局级领导职务提任的,如任期满两届,经考核合格,可以固定正局级待遇;其任职期间,如任职发生变化,按新任职级对待。任职期间或任期届满因年龄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经考核合格,保留正局级待遇。
  退休时身份不变,办理手续后回原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专职监事和财务总监中的副局级人员,如任期满两届,经考核合格,可以固定副局级待遇;其任职期间,如任职发生变化,按新任职级对待。任职期间或任期届满因年龄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经考核合格,保留副局级待遇。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对监督人员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由市政府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二)任期考核,主要考核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监督人员中的市管干部任期届满,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考察,充分听取市政府国资委党委的意见,结合年度考核结果综合评定,提出任免建议;其他监督人员任期届满,由市政府国资委党委负责考核评定。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监督人员实施任用、奖惩、培训等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按照规定予以奖励,不称职的予以降职,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二)任期内监督工作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保障制度
  第二十条 工作报告制度。监事会和财务总监应按照工作职责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工作,市政府国资委汇总后,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作为干部管理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作保密制度。监督人员以及参与受理审核监督工作报告的人员,必须对监督报告内容严格保密,除按规定上报和处理外,不得泄露监督报告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培训制度。培训包括任职前培训和任职期间培训,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
  (一)监督人员任职前应进行专门培训,解决角色定位和行为规范问题,改善知识结构。
  (二)监督人员任职期间,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追溯制度。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从事监督工作的资格,并调离监督工作岗位;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纪依法处理;对离开履行监督职责企业以后发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溯责任。
  (一)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监督检查报告;
  (三)玩忽职守、失职失察,造成严重后果;
  (四)接受企业提供的报酬或馈赠,利用职权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
  (五)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给企业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回避制度。监督人员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监督机构中任职。
  监督人员离职后,到原履行监督职责的企业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向市直企业之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派出监督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29日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局、市审计局《关于国有资产监督人员管理的试行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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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德州市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杜绝市区无主垃圾的出现,实现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德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市城市规划区北到北外环线、南到南外环线、东到减河、西到河北省交界处区域内出现的各类垃圾的清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主垃圾是指无任何正当理由,在规定垃圾收集点外出现且3天以上得不到清除的垃圾。
  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局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德城区城管执法局、德州经济开发区市容处、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办事处为各自行政区内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效管理责任划分区域内垃圾清除的组织落实。
   第二章 道路卫生保洁与垃圾收集管理
  第五条 城市道路的保洁与垃圾收集。东风路、湖滨大道等22条主干道,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区南起于官屯大桥、北至大学路、东起岔河桥、西至京沪铁路范围内(以下简称老城区)除市城管执法局管理外的道路,由德城区负责;市区内京沪铁路以西,由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负责;市区内康博大道以东区域(除104国道和高速公路以东的314省道外),由德州经济开发区负责;新城办区域由新城办和市城管执法局按原方式共同负责。
  第六条 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及社区的保洁与垃圾收集。老城区由德城区负责;市区内京沪铁路以西区域,由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负责;市区内康博大道以东区域(除104国道和高速公路以东的314省道外),由德州经济开发区负责;新城办区域由新城办负责。“三区一办”要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总体要求和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健全环卫管理机构,完善管理网络,社区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住宅小区的保洁与垃圾收集。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要安排专人对小区内的保洁及垃圾收集进行管理,实行袋装化收集,并按规定的时间倾倒到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及其他居民区的卫生保洁,由其所在街道居委会负责。
  第八条 商业区、市场内的保洁与垃圾收集。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市场的卫生保洁工作,工商部门协调做好各类市场环境卫生的保洁管理。
  第九条 “三区一办”及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德州市道路保洁管理标准的规定,规范道路保洁作业,做到时间统一、标准统一,切实提高道路保洁水平。
   第三章 垃圾清运管理
  第十条 市区内康博大道以东区域(除104国道和高速公路以东的314省道外),由德州经济开发区负责;其它区域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道路零星垃圾由市区两级环卫部门的保洁人员负责清扫并收集到指定垃圾点,再由垃圾清运人员负责清运到垃圾中转站或垃圾处理场。长效管理责任划分区域的垃圾,由责任单位负责清除,并运输到垃圾处理厂。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一律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统管统运。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发现区域内出现乱倒的建筑垃圾,应在1日内向市环卫处进行投诉,市环卫处应在2日内对其进行彻底清除。如形成垃圾混杂,则由责任双方分别承担应清运的垃圾。
  第十三条 运输车辆具备全封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实行规范化作业。环卫部门在道路两侧设置适当的垃圾收集箱(车),规范垃圾倾倒地点。垃圾倾倒每天2次,分别为早5:00—7:00和晚8:00—10:00;垃圾清运每天2次,分别为早5:00—7:30和晚8:00—11:00。提倡垃圾袋装化,道路保洁人员每天分别于早8:00—10:00和晚5:00—6:00对袋装垃圾进行收集。规定时间外不得私自乱扔乱倒垃圾。
   第四章 垃圾处理管理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城区所有生活垃圾必须运送至德州市垃圾处理厂(华能电厂以西路南)。
  第十六条 城中村垃圾处理。按照《德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村委会组织专人对村内垃圾进行管理,并在村内合理设置垃圾点,委托专业垃圾清运单位进行清运,坚决杜绝私拉乱倒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中央、省驻德单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大中型企业、各沿街门店要严格遵守《德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办公区域及所属职工宿舍区产生的垃圾纳入到环卫部门的统一管理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不得私自对垃圾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医疗垃圾的处理。市卫生局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内医疗垃圾的处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监督医疗垃圾处理中心的集中销毁工作。
   第五章 环卫管理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要成立统一管理的保洁队伍、垃圾清运队伍、监理队伍,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其辖区内的环境卫生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作业,并负责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加快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的建设,购置、更换垃圾运输车辆及清扫车、洒水车。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环卫设施建设的投入,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倾斜,使各级环境卫生管理作业的人员、机械设备与实际需求相适应;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资金、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切实解决好对环卫投入欠账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规划部门要把新建小区的便民市场、垃圾收集点、垃圾中转站、公厕等设施规划到位,防止改变用途并督促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门建设道路时须按规划建设配套的垃圾中转站、公厕、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中,要严格按照规划部门的规定,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章 市区门前五包管理
  第二十五条 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两侧所有机关、部队、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均为“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应对其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及住所周围从临街建筑物外墙到路缘石范围内(道路建有绿化分车带的,含各自一侧绿化带)包绿化美化、包卫生保洁、包无乱停乱放、包无乱贴乱画、包无店外经营。
  第二十六条 根据《德州市城市市容环境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应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严格履行“门前五包”相关义务,争当门前五包“文明店铺”、“文明市民”。否则,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单位法人代表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城市垃圾清运、处理费按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责任划分(略)
  2.“三区一办”城中村名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11月8日)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对作“饲料添加剂”用的下列氨基酸产品,凡于2000年11月15日以后(含当日)申报进口的,应按17%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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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税号 | 商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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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9304000|蛋氨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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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9224110|赖氨酸 |
|--|--------|--------|
|3 |29224190|赖氨酸盐及其酯 |
|--|--------|--------|
|4 |29224910|苏氨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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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200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