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YY 0286.1-2007《专用输液器第1部分: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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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YY 0286.1-2007《专用输液器第1部分: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YY 0286.1-2007《专用输液器第1部分: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归口单位:

  YY 0286.1-2007《专用输液器 第1部分: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已经审定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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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

作者:宋飞


公司法竞业禁止原则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经理)不得在公司外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存在竞争的行业活动。
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年),不能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经业务。做这种约定的同时,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该约定无效。
两者都对个人利益加以限制,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法律是否明确规定不同。竞业禁止原则在公司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而劳动法则无明确约定,实践中往往通过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内部规定来明确。
2.主体不同。公司法中竞业禁止原则限定于公司董事、经理;而劳动法则往往限定普通劳动者,比如从事程序研发的设计人员。
3.惩戒方式和功效不同。违反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规定的,公司可得行使归入权,将从事竞业行为所得收益收归公司所有;违反劳动法关于竞业禁止规定的,一般通过违约金、赔偿金来补偿公司损失,而且如果单位不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该合同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4.理论确立的规范依据不同。公司法竞业禁止原则是基于公司法61条,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是基于劳动法22条和102条。

参考文献:
1.《商法.经济法》王卫国 刘凯湘主编(2001年全国律师考试制定用书6) 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
2.《劳动法学》(修订本) 郭捷 刘俊 杨森编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修订第1版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盖尤斯与》、《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法理分析》;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

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行动方案》和《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行动方案》和《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做好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指导地方和行业编制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我们在征求有关部委和地方环保局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贯彻〈国务院关
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行动方案》及《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编制大纲》。现将这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1.贯彻《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
批复》的行动方案
2.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
编制大纲


一、编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本省所辖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以下简称“两控区”)的城市和地区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写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编制大纲》编制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于1998年底前报
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国家电力部门组织编制“两控区”内电力行业2005年、2010年二氧化硫污染控制规划,于1998年底前完成。
3、国家煤炭、交通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国控制高硫煤开采、提高煤炭洗选加工能力和促进低硫煤、洗精煤调运规划,于1998年底前完成。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酸雨控制区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编制区域酸雨综合防治规划,于1999年6月底前完成。

二、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措施
1、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公布限期淘汰污染严重的小火电机组名录,关停、限产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名录,以及其他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名录,并负责监督实施。
2、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遵循“以新带老、总量减少”的原则,严格审批新建、改造排放二氧化硫的项目。所有新建、改造排放二氧化硫的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量,确保区域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允许排放指标内。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工业污染源的管理,监督工业污染源2000年达标排放计划的实施。
4、“两控区”内城市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城市燃烧设施燃用煤炭和燃料重油的含硫量限值指标,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监督实施。
5、强化对现有二氧化硫排放源的监督管理,在“两控区”内实行二氧化硫排放许可证制度。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定期对辖区内城市和地区执行《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两控区”污染控制工作进展情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发布“两控区”污染控制进展情况通报。

三、推行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的技术、经济政策
1、大力推行低硫煤、洗精煤和其他清洁燃料的使用,提高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在城市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到2000年,“两控区”内城市民用炉灶禁止燃用原煤,改用其他清洁燃料。
2、二氧化硫排放重点行业在制订本行业产业政策时要提出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推行清洁生产的措施。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要求,认真做好二氧化硫排污费的
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4、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创造条件,试行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度,并及时总结经验。国家将在地方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
5、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融资、贸易及关税政策应有利于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的综合防治。

四、健全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监测网络
1、建立和完善“两控区”环境监测网络,实现优化监测布点。“两控区”环境监测网络城市均要开展空气质量的常规监测、排放二氧化硫污染源的监督监测以及煤炭和燃料重油等的硫份监测;酸雨控制区内有关地区应开展降水污染的常规监测。
2、“两控区”内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要安装二氧化硫连续监测装置,并进行长期监测。
3、加强酸雨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的动态管理。“两控区”环境监测网络站要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站报告当地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状况,并将监测数据以省为单元汇总输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监测信息系统。

五、积极开展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的科技、宣传和培训工作
1、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将脱硫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工作列入计划,积极鼓励开展脱硫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消化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外二氧化硫控制技术,并大力发展相关环保产业。在有关项目和资金的安排上,应向“两控区”倾斜。
2、增加酸雨基础科研经费的投入,组织科研单位开展酸性物质传送机制、生态系统对酸沉降的承载能力以及氮氧化物对我国酸雨的影响等问题的深入研究。
3、加强对“两控区”有关城市和地区政府领导、环境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广泛进行国内外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管理经验和防治技术的交流。
4、加强在新闻媒体中对“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报道。


第一章 编制依据、原则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
《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6)24号);
地方有关法规。
二、编制原则
1、以《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提出的控制目标为依据。到2000年,排放二氧化硫的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并实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有关的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酸雨污染控制区酸雨恶化的趋势得到缓解。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000年排放水平以内;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酸雨控制区降水pH值小于4.5的面积比2000年有明显减少。
2、确保《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实施。
3、防治二氧化硫污染的措施应体现技术经济可行性,有重点、有项目、有资金投入分阶段实施。

第二章 现状描述
一、概况
1、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
二、能源生产和消费现状
1、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
2、分部门、分燃料品种、分燃烧设备种类的能源消耗量和用做原料的煤炭、石油消耗量。
3、所用煤炭的产地、种类、价格、用量和煤质(热值、灰份、硫份等)。
4、各火电厂装机容量、发电量、发电煤耗、燃料消耗量及其来源和煤质。
5、各煤矿产量及硫份、灰份情况。
三、二氧化硫污染及排放现状
1、空气质量和酸雨污染状况
空气中TSP、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年均值(1991-1997);降水pH年均值、酸雨频率;见表1。空气中二氧化硫浓度和降水pH值季节变化。
表1 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
|指标 | | | | | | | |
| |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
|年份 | | | | | | | |
|-------------|--|--|--|--|--|--|--|
|TSP年均值,ug/m3 | | | | | | | |
|-------------|--|--|--|--|--|--|--|
|二氧化硫年均值,ug/m3 | | | | | | | |
|-------------|--|--|--|--|--|--|--|
|氮氧化物年均值,ug/m3 | | | | | | | |
|-------------|--|--|--|--|--|--|--|
|降水pH年均值 | | | | | | | |
|-------------|--|--|--|--|--|--|--|
|酸雨频率 | | | | | | | |
| | | | | | | | |
------------------------------------
2、分部门、分设备的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3、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排放量。
4、污染源二氧化硫排放超标情况。
5、现有二氧化硫污染治理状况
(1)目前采取的控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政策及措施;
(2)已应用的二氧化硫治理技术,包括污染源名称、治理技术、处理效率、费用和二氧化硫削减量等。

第三章 综合防治规划
一、二氧化硫排放量预测
依据各地区国民经济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对新建、改造项目二氧化硫排放进行测算,预测2000年、2005年和2010年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二、规划指标
以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提出的控制目标为依据,以1995年为基准年,确定各阶段的规划目标,见表2格式。
表2 两控区各规划年的控制指标
-------------------------------------
|规划年份 | 1995 | 2000 | 2005 | 2010 |
|---------------|----|----|----|----|
|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 | | | | |
|---------------|----|----|----|----|
|氮氧化物总量控制目标 | | | | |
|---------------|----|----|----|----|
|二氧化硫年均浓度控制目标 | | | | |
|---------------|----|----|----|----|
|酸雨控制目标 | | | | |
| | | | | |
| | | | | |
-------------------------------------
三、综合防治规划的控制方案
1、防治二氧化硫污染措施。
为实现规划目标,应根据地区特点,选择有效防治二氧化硫污染的措施:
(1)调整产业结构措施:主要指高能耗重污染工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转产的项目;
(2)调整布局、合理规划措施:主要指对城市空气污染严重的二氧化硫污染源的搬迁;
(3)基础设施建设措施:主要指城市气化(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煤层气等)工程、集中供热、热电联产等工程的建设;
(4)技术改造措施:主要指节能降耗等技改项目;
(5)燃料替代措施:主要指优质煤(如低硫煤、洗精煤等)替代高硫煤;燃料油替代燃煤;洗煤、选煤、型煤、配煤替代原煤;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和电替代燃煤等;
(6)限制高硫煤开采措施:主要指对辖区内高硫煤煤矿的限制开采或关闭等措施;
(7)配套煤炭洗选设施:主要指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已有的煤矿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
(8)达标排放措施:制定二氧化硫污染源限期治理达标排放计划;
(9)关停污染严重企业的措施:主要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要求关停的重污染企业;
(10)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生产工艺和设施:主要指国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限期淘汰名录中规定的高能耗、重污染的生产工艺和设施;
(11)开发替代能源措施:包括各种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12)末端治理措施:包括各种排污设备末端二氧化硫治理技术;
(13)其他措施。
2、控制方案
对控制措施进行可行性分析,筛选各种措施的优先次序,按照各规划年的控制目标,提出本地区二氧化硫重点治理项目投资及进度安排,并测算采取措施后的环境效益。见表3格式。
表3 二氧化硫重点治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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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及规模| 投资 |SO2削减量(吨)|预期环境效益|进度安排|备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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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额度(万元) 来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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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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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资金筹措。
(1)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
包括收费范围、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逐年收费量及可用于治理费用估算。
(2)新建项目及技改项目用于二氧化硫治理的“三同时”费用估算。
(3)城市综合整治中可用于削减二氧化硫的费用估算。
(4)其他渠道的治理费用。
4、主要环保监督管理措施和有关经济政策。



199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