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开发贷款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51:28   浏览:8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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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开发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开发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济南、杭州市分行:
十年来,科技开发贷款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调整产品结构以及优化我行信贷资产结构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进一步加强对科技贷款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分管信贷、资金计划的行长要亲自抓落实,要有专门人员负责,明确目标、责任到人。
二、改进专项贷款项目下达方式。从今年起,总行下达中央专项时,注明专项贷款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及贷款额度。
三、科技贷款规模随季度贷款总规模一同下达。从二季度开始,总行科技贷款规模随季度总规模下达,专项用于科技开发贷款的发放,季内如确因项目不落实而结余的规模,由各行在下季度总规模中调剂落实,不得悬空。
四、地方切块规模的项目选择,由省级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在国家级项目计划或地方项目计划中择优安排,用地方切块规模安排的单个项目贷款额度超过500万元的要报总行审批。
五、各行对中央专项要认真组织项目的评估论证工作。对不符合贷款条件需要更换的项目,由省级分行主管业务部门在接到总行下达的项目计划三个月以内书面上报总行,经审查同意后予以更换。
六、强化贷款风险意识,加强贷款的监管工作。各行要按照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评估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认真做好贷款的审查工作。贷款必须采取有效财产抵押或由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法人提供担保。加强贷后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今年总行对省级分行考核贷款执行情况和“三项”贷款下降两项指标作如下要求:1.科技开发贷款规模落实率要求达到100%;2.呆滞、呆帐和逾期贷款率较上年下降1—3个百分点。上述两项指标将同科技贷款新增规模挂钩。分行可对下级行处下达
相应的指标,提出目标与要求,并认真进行考核。
八、对已经贷款支持并已开发出市场前景好、质量好、技术含量高、效益显著的新产品项目,各行在技术改造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方面要给予配套支持,促进企业实现规模效益。



199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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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3月19日,最高法院刑二庭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今年2月17日你院就《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问题来电话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暂行规定》第七、八、九条及有关条款提出对刑事申诉应当审查,由谁审查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司法实践,应当首先由审判人员进行审查。至于是否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应根据申诉的不同情况,分别掌握。如刑事申诉涉及对事实和罪名的认定需要调卷审查,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以保证处理申诉工作的质量。
二、关于《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立卷,能否理解为立案;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应否视为案件?我们认为,《暂行规定》所讲的立卷,是指立申诉卷,不是指再审立案。审查处理刑事申诉,是一个大的概念,不能一概而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经过对申诉的审查,决定进入再审程序后才可作为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经过审查后决定调卷审查的,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送卷请示的,均应作为案件处理。
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使保险公司进一步明确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要求,现就统括保单业务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统括保单只能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的业务部门出具,其他分支机构不允许出具统括保单。
二、除大型商业险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标的亦可采用统括保单进行承保:
(一)对于保险标的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统括保单业务
1、如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每年列名和公布的项目)的投资者符合下列要求之一,则投资者可向位于投资者法人所在地相同地点的保险公司购买统括保单:
(1)保险标的的投资全部来自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投资者的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15%以上;
(2)部分投资来自国外、部分投资来自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中国投资者的投资额占国内总投资的15%以上。
2、对于全部投资来自国外的项目,每个保险公司均可以统括保单的形式提供保险。
(二)对于涵盖同一法人的不同保险标的统括保单业务
对于位于不同地点,由同一法人拥有的保险标的(不包括金融、铁路和邮电等行业和企业),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可出具统括保单:
1、出于支付保费税的考虑,允许在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所在地设立的保险公司出具统括保单;
2、如保险标的50%以上的保险金额来自一大中型城市,则位于该城市的保险公司可被允许出具统括保单,无论该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是否位于该城市内。
二、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法定保险业务不能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或共保,或由统括保单承保。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与本通知相抵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 二OO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