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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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重大措施,对开拓农村市场、解决农民生活用能、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这项改革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用三年时间完成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任务。国家经贸委作为电力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和检查,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为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使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落到实处,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农电体制改革和加强农电管理的必要性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电力事业迅速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长期以来,农电管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农村电力体制不能适应农村电力发展需要;落后的农村电网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电管理事权不明、责任不清,农村电力
市场混乱;农电职工队伍庞大,人员过多;农村电价奇高,农民不堪重负。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来解决。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对开拓农村市场特别是农村家电市场,推动城乡电力一体化管理,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快实现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规范管理、综合配套,统一规划、分类指导,有序进行、分步实施。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电力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以减轻农民负担、实现农村电气化、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目的,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乡(镇)电管站和农村电力市场,整顿农村
电价,使我国农村电力建设与管理上水平、上台阶,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原则
1.农电改革与发展要与我国电力工业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与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深化农电体制改革与加快农村电网改造相结合,整顿农村电价与规范农村用电秩序相结合,加强农电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
3.加大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农电(包括农村电价)工作的责任,加大各级电力公司经营管理农电的责任。
4.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电力企业的关系,中央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
三、目标与措施
(一)目标
用三年左右时间,理顺并建立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电体制,完成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范农村用电秩序,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
——在农电管理体制上,原则上一县一公司(企业实体)并实现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
——在农村电网改造上,要使农村电网技术装备水平上一个台阶,损耗降到合理水平,实现安全可靠供电。
——在农村电力营销管理上,逐步实现电力企业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四到户”管理。坚决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的现象。
——在农村电价管理上,实行农村电价与城市电价的统筹安排,社会公平负担,首先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然后实现其他用电的同网同价。
(二)措施
1.管理体制方面。
(1)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县级管电机构和供电企业实行政企分开,由县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行使政府管理职能;供电企业要成为独立核算的实体,行使企业经营职能。存在多家供电企业的,要按出资关系,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可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由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3)对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要逐步改造成为省(区、市)电力公司的子公司,由其承担的乡及乡以下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用,可据实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并通过相应调整目录电价解决。
(4)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原则上应上划由省(区、市)电力公司直接管理;暂时不能上划的,可以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省(区、市)电力公司代管,或者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逐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5)对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要按照电力工业的改革方向,因地制宜、因网制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条件成熟的,可参照直供直管县、趸售县的改革原则和步骤进行改革。
2.营销管理方面。
(1)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实现由县级供电企业的职工(电工)直接抄表到户。农村用户要实行一户一表,并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定的用电计量
装置的记录和国家规定的电价交纳电费,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和国家电价外的一切收费。
(2)整顿农村电工队伍,规范服务行为。国家将制定农村电工统一考核标准,对农村电工实行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一律持证上岗,并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录用。
3.农电价格管理方面。
(1)改革现行农村电价的形成机制。改变现行农村电力成本的负担办法,对农电成本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定价、社会公平负担的办法。坚决取缔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加价和附加收费。
(2)加快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进程。在条件成熟的省(区、市),可以推行一省一价。暂不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在省(区、市)内直供直管县和趸售代管县范围内实行城乡一价,其他县实行一县一价。农村电价与城市电价逐步实现统筹安排、同网同价。
(3)建立电网改造投资偿还机制。直供直管县和趸售代管县农网改造投资的偿还在全省(区、市)电网均摊,自供自管县农网改造投资的偿在该县电网均摊。
4.电网投资方面。
(1)国家将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投资力度,主要通过国家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同时支持和鼓励供电企业通过合法渠道融资筹集改造资金。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加大支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力度。
(2)各级电力企业要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资金的投入,以满足农村不断增长的用电需求。今后新建农电设施应纳入电力规划,由电力企业统一建设、统一经营。
(3)国家对直供直管县和趸售代管县的电网改造投资原则上由省(区、市)电力公司负责统借统还;对自供自管县的电网改造投资视具体情况确定贷款方式。
5.加强管理方面。
(1)严格落实农电管理责任制,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县农村电价进行有效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农村电价水平,减轻农民电费负担。
(2)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对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行为要坚决拒绝;严禁代征代收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收费。对已公布的违法加价、收费项目,必须立即纠正、停收,如再继续征收,一经查出要公开曝光,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3)县级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成本,实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和实施再就业工程。趸售县和自供自管县原则上要在三年内分流一半人员。
(4)要大力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农村电网,推进和采用低损耗、安全性好、可靠性高的适用技术和设备。
四、组织实施
(一)这次农电体制改革,对我国长期形成的农电体制和市场管理秩序是一次重大调整和变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必须按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妥推进的要求,充分依靠各地政府和电力企业,把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国家经贸委作为全国电力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落实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电力公司作为农电改革与发展的具体实施部门,要实行责任制管理;各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会同省(区、市)计委、财政厅(局)、
电力局(公司)、水利(水电)厅(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按上述总体要求,在1999年3月底前提出本省(区、市)农电体制改革方案报国家经贸委,同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电力公司,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审定后组织
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电力公司要及时进行协商、协调,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家经贸委。



199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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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五一”旅游黄金周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五一”旅游黄金周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市字(2001)第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假日旅游工作。继去年“五一”旅游黄金周以来,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全国旅游发展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继下发了中办发电〔2000〕55号、国办发〔2000〕46号文件,对发展假日经济,加强对假日旅游管理引导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局也先后下发了工商明电〔2000〕24号、工商市字〔2001〕第31号等文件,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做好旅游市场的日常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近一年来,经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共同努力,已将“黄金周”为核心的假日旅游市场监管作为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假日经济的持续发展,规范旅游市场交易秩序,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今年五月将至,“五一”旅游黄金周在每年三个“黄金周”中客流量最大,为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的各项工作,现将进一步搞好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假日旅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适应假日旅游新形势需要,加强对假日旅游工作的监管
发展假日旅游,对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拉动内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因势利导、主动适应、加强协调、整体提高”的方针,充分认识做好假日旅游市场监管工作以及促进假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同时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对假日旅游市场的全面、日常监管。
二、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旅游市场的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总结过去三个“黄金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经验,并注重黄金周旅游市场管理中热点、难点问题的监测和调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监管措施,周密部署,确保“五一”黄金周安全。同时针对当前旅游市场管理的特点,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把切实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五一”黄金周到来前,认真开展一次全面旅游安全大检查,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二是继续与旅游、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强信息沟通,全面掌握旅游市场的动态,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监管情况上报制度。
三是要加强新闻宣传特别是正面报道,为新闻媒体及时提供新闻或新闻线索,尤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旅游市场监管中的新人新事、典型经验等,这是促进假日旅游健康有序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三、继续强化对以“黄金周”为中心的旅游市场日常监管力度,维护旅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强化以“黄金周”为核心的旅游市场日常监管,既要注重个案的处理,又要加强面上市场的管理,重点继续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对旅游市场巡查,重点打击和查处违法经营、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对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设托设套、虚假广告、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以及利用旅游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欺骗消费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要严厉惩处。
二是加强对旅游商品的规范管理。重点检查那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饮料等商品,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掺杂使假、过期等商品的行为。旅游城市和景区景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依法严厉查处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其他国家明令禁止商品加工、销售的检查。
三是结合市场预警制度的逐步实施,加强旅游市场日常监管制度建设。要督促旅游经营单位和景区景点经营者健全完善服务承诺、商品索证、质量保证、销货凭证、消费者索赔和经营者违章违法档案制度。结合创建“文明市场”和“文明经营者”活动,进一步加强市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市场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审查,强化对旅游市场经营者的证照悬挂、商品价签、计量器具、胸牌佩带“四统一”管理。
四、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的作用,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要及时准确、公平认真地处理消费者的投诉,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各地尤其是旅游城市和重点景区景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各项准备,在“黄金周”期间,要有专人值班,及时准确把握市场动态,不准出现失控现象,发现重要情况立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并严格按以前文件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旅游市场监管情况。


2001年4月13日

财政部关于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等问题的通知
1993年4月28日,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来电或来人询问,企业股票在香港上市后,是否仍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如何委托香港注册会计师查帐和查帐费用等问题。现答复发如下:
一、香港上市的试点企业,应执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92)财会字第27号文件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二、香港上市的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需经具有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和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的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证,出具查帐报告。聘请的香港会计师,其工作机构应是在中国设有常驻代表处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香港上市的试点企业直接委托香港会计师进行查帐,查帐费用由委托的企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