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计划和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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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计划和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计划和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文件株政发〔2005〕10号

城市四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计划》和《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2005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计划

根据《关于大力推进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株政发[2004]5号),为力争2006年,确保2007年将我市建设成为国家园林城市,特制定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计划。
一、公共绿地建设计划
(一)公共绿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城市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m2以上,且布局合理,分布均匀(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服务半径达到500米,各城区间公共绿地面积差距在2m2以内,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设施齐全,维护良好,特色鲜明。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1.人均公共绿地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差距较大。截至2004年底,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475公顷,人均公共绿地为8.05m2。其中2003年启动建设的天池公园、荷塘公园和2004年纳入全市公园体系的凤凰公园已完成总体规划,总面积472公顷。截至目前,完成了部分道路、景亭建设,但基础设施、景观建设几乎还是空白,离公共绿地标准相差甚远。如果减去三个新建公园计入到475公顷中的239公顷,实际我市建成开放的只有神农等6个公园和白石园等16个街旁游园(广场),总面积236公顷。按2004年我市城区非农业人口59万人计算,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仅为4m2。
2.公共绿地面积分布极不均匀。按建成开放的6个公园和16个街旁游园(广场)分布统计,最高为石峰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12m2,其次为芦淞区3.45m2,天元区2.7m2,荷塘区0.51m2。
(三)2005年至2007年建设计划:
根据全市现有公共绿地现状,对照国家园林城市面积标准和分布要均匀的原则,同时参照省外已验收城市的指标,确定14个公园,其中新建8个;41个街旁游园(广场),其中新建25个;新建白石港生态港和提质改造枫溪港作为国家园林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和验收项目,总面积770公顷,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按2007年85万人预计,为9.05m2,其建设项目、面积、分布及资金概算如下:
〖BHDFG24mm,FK10mm,K20mm,K10mm,K23mm,K33mm,K35mm,K25mmF〗区〖〗建成公共
绿地总面
积及人均
公共绿地
面积〖〗建设形式〖〗公园
(广场)〖〗面积(公顷)规划
面积〖〗建成
开放
面积〖〗资金概算
(万元)〖〗备注芦

区〖〗2004年人口为16.91万人,2007年按21万人计算

建成公共绿地面积213公顷÷21万人=10.16m2/人〖〗提质改造和维护管理〖〗神农公园〖〗32.26〖〗32.26〖〗1、提质改造神农湖周边绿化
2、提质改造贺家土景区绿化
3、提质改造正大门
4、拆除原办公室、新建绿地1万m2合计450万元〖〗市投提
质改造文化园〖〗15.49〖〗15.49〖〗维护管理〖〗南方广场〖〗1.4〖〗1.4〖〗维护管理〖〗白石园〖〗6.74〖〗6.74〖〗维护管理〖〗中心广场〖〗2.39〖〗2.39〖〗提质改造40万元〖〗市投改造新建和续建〖〗翠塘花园〖〗1.25〖〗1.25〖〗60万元〖〗区建市奖王塔冲花园〖〗0.98〖〗0.98〖〗50万元〖〗区建市奖芦

区〖〗〖〗新建和续建〖〗湖湘文化广场〖〗2.2〖〗2.2〖〗60万元〖〗区建市奖株董立交广场〖〗1.5〖〗1.5〖〗80万元〖〗城投公司
投资建设庆云山绿地〖〗0.8〖〗0.8〖〗50万元〖〗区建市奖建宁大桥绿地〖〗2.5〖〗2.5〖〗300万元〖〗城投公司
投资建设人文广场〖〗2〖〗2〖〗80万元〖〗南方公司
投资建设幸福广场〖〗0.35〖〗0.35〖〗40万元〖〗南方公司
投资建设南华休闲广场〖〗1.1〖〗1.1〖〗66万元〖〗南方公司
投资建设枫溪港风光带〖〗2.6〖〗2.6〖〗150万元〖〗南方公司
投资建设天池公园〖〗121.85〖〗60〖〗3000万元〖〗市补区建凤凰公园〖〗201.66〖〗80〖〗500万元〖〗市补南方
公司建设石

区〖〗2004年人口为19.46万人,2007年按25万人计算

建成公共绿地面积198公顷÷25万人=8m2/人〖〗提质改造和维护管理〖〗石峰公园〖〗153.46〖〗153.46〖〗1、提质改造蔷薇园
2、西门景区建设
3、南门景区建设
4、游路建设
5、森林防火
合计430万元〖〗市投提
质改造楠峰公园〖〗4.5〖〗4.5〖〗提质改造80万元〖〗市补企业
建设新奥绿地〖〗0.06〖〗0.06〖〗维护管理〖〗新
建〖〗石峰大桥桥北
绿地〖〗2.5〖〗2.5〖〗150万元〖〗区建市奖响田路与
红旗西路
立交桥绿地〖〗1.2〖〗1.2〖〗200万元〖〗城投公司
投资建设响田路边山头
小游园〖〗5〖〗5〖〗150万元〖〗区建市奖空四站前
绿化广场〖〗1〖〗1〖〗50万元〖〗区建市奖石

区〖〗〖〗新
建〖〗响田路二医院
传染病大楼旁
绿地〖〗0.8〖〗0.8〖〗30万元〖〗区建市奖白石港生态港〖〗30〖〗30〖〗1000万元〖〗区建市奖天

区〖〗2004年人口为5.73万人,2007年按15万人计算

建成公共绿地面积160公顷÷15万人=10.66m2/人〖〗维护管理〖〗炎帝广场
黄山广场
黄河广场
泰山广场1
泰山广场2
长江广场
天台广场
滨江广场〖〗15.5〖〗15.5〖〗维护管理其中炎帝广场提质改造,增加绿量〖〗新
建〖〗体育公园〖〗56.5〖〗56.5〖〗另有资金建设〖〗滨江公园
(湘江风光带)〖〗50〖〗50〖〗石峰大桥至建宁桥
河西段预算1050万元〖〗城投公司
投资建设天台公园〖〗71.5〖〗25〖〗建设区域:电视塔
楼区和茂林修竹区
800万元〖〗市补区建建宁大桥
桥头绿地〖〗2.5〖〗2.5〖〗300万元〖〗城投公司
投资建设石峰大桥
桥西绿地〖〗6.0〖〗6.0〖〗200万元〖〗市投庐山路与
长江路广场〖〗0.16〖〗0.16〖〗20万元〖〗区建市奖惟楚对面绿地〖〗2.8〖〗2.8〖〗100万元〖〗区建市奖长江北路与
昆仑山路绿地〖〗0.15〖〗0.15〖〗20万元〖〗区建市奖长江北路与
华山路绿地〖〗2〖〗2〖〗60万元〖〗区建市奖荷

区〖〗2004年人口为16.9万人,2007年按24万人计算〖〗维护管理〖〗流芳园〖〗2.1〖〗2.1〖〗维护管理〖〗怡山公园〖〗2.2〖〗2.2〖〗维护管理〖〗601厂向阳广场〖〗0.32〖〗0.32〖〗维护管理〖〗红港广场〖〗1.9〖〗1.9〖〗维护管理〖〗荷

区〖〗建成公共绿地面积199公顷÷24万人=8.3m2/人〖〗〖〗新华桥绿地〖〗0.26〖〗0.26〖〗维护管理〖〗文化路行政
小区绿地〖〗1.8〖〗1.8〖〗维护管理〖〗新
建〖〗荷塘公园〖〗148.5〖〗100〖〗3000万元〖〗市补区建东湖公园〖〗50〖〗50〖〗3000万元〖〗市补企业建设天鹅湖公园〖〗33.35〖〗33.35〖〗〖〗水利资金建设红旗立交桥
绿地〖〗6.24〖〗6.24〖〗1118万元〖〗城投公司
投资建设公园路货场
绿地〖〗0.15〖〗0.15〖〗15万元〖〗区建市奖119左侧建材
市场绿地〖〗0.12〖〗0.12〖〗15万元〖〗区建市奖电焊条绿地〖〗0.06〖〗0.06〖〗10万元〖〗区建市奖桂花路商业
技校门口绿地〖〗0.05〖〗0.05〖〗10万元〖〗区建市奖〖BHDG26mm,FK10mm,K20mmZQ*2,K10mm,K23mm,K20mm,K13mm,K35mm,K25mm〗〖〗建成公共绿地面积770公顷÷85万人=8.98m2/人〖〗〖〗〖〗1048〖〗770〖〗16734万元〖〗其中市投预算
11500万元
二、道路绿化建设计划
(一)道路绿化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1、城市道路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在95%和80%以上;
2、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3、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美化有本地区特点,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市区现有主干道14条,次干道30条,道路绿化普及率100%,道路绿化达标率27%。其中主干道只有株洲大道、天台路、长江路、黄河路、泰山路、响石响田路、沿江中路7条绿地率达到25%的标准,7条未达到。次干道只有黄山西路、长江西路、庐山路、昆仑山路、嵩山路5条绿地率达到标准,25条未达到,市区段湘江两岸,白石港北岸园林绿化景观效果差。
(三)2005年至2007年建设计划:
根据全市道路绿化现状,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并根据初定的验收线路,确定以下新建、扩建、改造计划。资金预算12300万元。
2005年新建、扩建、改造计划
建设项目〖〗总面积〖〗建设内容〖〗资金概算〖〗责任单位庐山路2、3街区〖〗24000〖〗〖〗312万元〖〗天元区嵩山路1、2街区〖〗8000〖〗〖〗104万元〖〗天元区珠江南路1、2街区〖〗10000〖〗〖〗130万元〖〗天元区泰山路3、4、5街区〖〗50000〖〗〖〗650万元〖〗天元区新华东路延伸段〖〗85000〖〗〖〗280万元〖〗荷塘区钻石路〖〗350〖〗〖〗15万元〖〗荷塘区新文化路(电业局至文化桥)〖〗1700〖〗〖〗25万元〖〗荷塘区红旗西路(链条厂至田心北门)〖〗7100〖〗〖〗100万元〖〗石峰区响田路垂直绿化〖〗〖〗〖〗10万元〖〗石峰区响石西路〖〗4500〖〗〖〗60万元〖〗石峰区清水路〖〗5850〖〗〖〗76万元〖〗石峰区南方通道〖〗4000〖〗〖〗80万元〖〗芦淞区庆云山路〖〗1800〖〗〖〗20万元〖〗芦淞区纺织路样板街〖〗2000〖〗〖〗25万元〖〗芦淞区建设南路延伸段〖〗〖〗〖〗50万元〖〗芦淞区枫溪大道(建设南路
延伸段至天池公园)〖〗〖〗〖〗500万元〖〗市公路局红港中段堤面绿化改造〖〗6000〖〗〖〗80万元〖〗市园林局沿江中南路改造〖〗10600〖〗〖〗140万元〖〗市园林局快速环道东环线A标段〖〗36410〖〗〖〗450万元〖〗城投公司合计〖〗〖〗〖〗3107万元
2006年新建、扩建、改造计划
建设项目〖〗总面积
(m2)〖〗建设内容〖〗资金概算
(万元)〖〗责任单位栗雨路〖〗150000〖〗〖〗1950万元〖〗天元区东湖路〖〗100000〖〗〖〗1300万元〖〗天元区栗雨环线〖〗50000〖〗〖〗650万元〖〗天元区新塘路〖〗13750〖〗〖〗400万元〖〗荷塘区红旗广场至荷塘公园〖〗5000〖〗〖〗65万元〖〗荷塘区田林路(含空四站厂前和田心
北门至空四站)〖〗3000〖〗〖〗40万元〖〗石峰区白石港北岸
(红港广场至彩虹大桥)〖〗40000〖〗〖〗500万元〖〗石峰区芦淞路〖〗7600〖〗〖〗100万元〖〗芦淞区快速环道东环线B标段〖〗〖〗〖〗500万元〖〗城投公司人民路(纺织路至红卫桥)〖〗5000〖〗〖〗65万元〖〗市园林局沿江路(株洲大桥至木工厂)〖〗6000〖〗〖〗80万元〖〗市园林局合计〖〗〖〗〖〗5850万元
2007年新建、扩建、改造计划
建设项目〖〗总面积
(m2)〖〗建设内容〖〗资金概算
(万元)〖〗责任单位昆仑山路〖〗〖〗〖〗450万元〖〗天元区华山路〖〗〖〗〖〗400万元〖〗天元区衡山大道〖〗〖〗〖〗500万元〖〗天元区快速环道西环线〖〗〖〗〖〗1200万元〖〗城投公司建宁大道〖〗〖〗〖〗800万元〖〗城投公司合计〖〗〖〗〖〗3350万元
三、居住小区、单位绿化建设计划
(一)居住小区、单位绿化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全市园林式居住小区占60%以上,全市园林式单位占60%以上,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截止2004年我市现有独立庭院单位320家,省市级园林式单位206家,达标率为64%,缺1 8家以上。全市居住小区8 1家,省市级园林式小区29家,达标率为36%,缺20家以上。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也有较大的差距。
(三)建设计划:
1.2005年至2007年新创建园林式单位40家,加上已创建的206家,合计246家,达标率为77% ;新创建园林式小区34家,加上已创建的29家,合计63家,达标率为78%。具体计划如下:
区〖〗性质〖〗新创建计划2005〖〗2006〖〗2007〖〗合计芦淞区〖〗单位〖〗2〖〗〖〗2〖〗〖〗2〖〗〖〗6小区〖〗〖〗3〖〗〖〗3〖〗〖〗3〖〗9天元区〖〗单位〖〗8〖〗〖〗6〖〗〖〗5〖〗〖〗19小区〖〗〖〗4〖〗〖〗4〖〗〖〗3〖〗11荷塘区〖〗单位〖〗3〖〗〖〗2〖〗〖〗3〖〗〖〗8小区〖〗〖〗2〖〗〖〗3〖〗〖〗2〖〗7石峰区〖〗单位〖〗2〖〗〖〗3〖〗〖〗2〖〗〖〗7小区〖〗〖〗2〖〗〖〗2〖〗〖〗3〖〗7合计〖〗单位〖〗15〖〗〖〗13〖〗〖〗12〖〗〖〗40小区〖〗〖〗11〖〗〖〗12〖〗〖〗11〖〗342.加大宣传和实施力度,推广荷塘区行政社区建设经验,有计划的实施主干道沿街单位拆墙透绿。
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建设计划
(一)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城市建成区绿地率33%以上,绿化覆盖率38%以上,且区与区之间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我市2003年建成区面积为67.2平方公里,绿地率为32.89%,绿化覆盖率为36.03%,城区间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相差5个百分点以上。2004年新建增加了绿地,全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34.82%、38.34%。但2004年我市建成区面积若按77平方公里计算,全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均低于以上数值。
(三)2005年至2007年建设计划:
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指标规定,两个指标最近5年增长不能低于0.5%,且考虑城区间差距,又考虑2007年建成区面积达到80平方公里等因素,计划2007年全市绿地率达到35%,需增加2800万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40%,需增加3200万平方米,具体计划如下:
区〖〗建成区面积(平方公里)〖〗绿地率〖〗绿化覆盖率〖BHDG40mm,K10mmZQ*2,K10mmZQ*2,K12mmZQ*2,K40mm,K10mmZQ*2,K40mm,K10mmZQ〗2003年〖〗2007年〖〗2007年比2003年增加〖〗2003年〖〗2007年面积(平方公里)〖〗%〖〗面积(平方公里)〖〗%〖〗2007年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之比〖〗2003年〖〗2007年面积(平方公里)〖〗%〖〗面积(平方公里)〖〗%〖〗2007年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之比〖〗计划增加绿地率、绿化覆盖率项目〖BHDG10mm,K11mm,K10mm,K10mm,K12mm,K10mm,K10mm,K10mm,K10mm,K10mm,K12mm,K10mm,K12mm,K6mm,K10mm〗荷塘区〖〗16.83〖〗19.39〖〗2.56〖〗5.05〖〗29.98〖〗6.40〖〗33〖〗+1〖〗5.57〖〗33.08〖〗7.59〖〗39〖〗+2芦淞区〖〗13.30〖〗15.96〖〗2.66〖〗4.63〖〗34.81〖〗5.59〖〗35〖〗+3〖〗4.83〖〗36.34〖〗6.22〖〗39〖〗+2石峰区〖〗28.06〖〗33.68〖〗5.62〖〗9.64〖〗34.35〖〗11.79〖〗35〖〗+3〖〗10.99〖〗39.15〖〗14.14〖〗42〖〗+5天元区〖〗9.08〖〗12.71〖〗3.63〖〗2.78〖〗30.66〖〗4.70〖〗37〖〗+5〖〗2.82〖〗31.07〖〗5.08〖〗40〖〗+3合计〖〗67.20〖〗80.00〖〗12.80〖〗22.00〖〗32.89〖〗28.00〖〗35〖〗+3〖〗24.20〖〗36.03〖〗32.00〖〗40〖〗+3〖〗1.新建绿地;2.保护扩大建成区面积中的绿地不受破坏
五、生产绿地建设计划
(一)生产绿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全市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据统计我市现有国有苗圃,云田、龙头铺和个体经营圃几十处,总面积1939公顷,其中规划区范围生产绿地面积193公顷,占城市建成区2.82%,到2007年建成区面积达到80平方公里,仍可达到2.41%,苗木自给率90%以上,二项指标均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指标。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建设计划
(一)全民义务植树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据统计我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开展时间很早,成绩较好,植树成活率、保存率、尽责率均达到指标要求;认养活动已经启动,但开展认建、认养、认管活动还有一定的差距。
(三)建设计划:
1.完善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继续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特别是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稳定的义务植树基地,同时把义务植树与认建、认养结合起来;
2.制定出台《株洲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立体绿化建设计划
(一)立体绿化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成效显著。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据统计我市立体绿化开展时间很早,特别是一些居住区的墙面绿化效果好,屋顶花园也有一些,近年来还进行了一些挡土墙垂直绿化,但是开展的面不广,现仍有一些挡土墙、护坡裸露。
(三)建设计划:
1.规划房产等部门紧密配合,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引导和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大屋顶花园建设;
2.对现有裸露的挡土墙、护坡和新建项目进行垂直绿化建设;
3.在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建设中强调和增加墙面绿化的指标。
八、其他考核项目建设计划
(一)国家园林城市其他考核指标标准:
1.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
3.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乡土植物数量不低于150种;
4.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1.据统计全市共有古树23株,但还未建立完善的档案和落实责任制;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已编制完成;
3.市政府已颁布《株洲市绿线管理办法》。
(三)建设计划:
1.进一步调查统计全市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落实责任单位(人),并采取建保护栏杆时保护措施;
2.根据城市发展和需要,2006年完成城市四屋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3.协调和建立绿线管理的机制和操作办法,有效的实施绿线管理。
九、生态环境,市政设施考核指标标准及现状
考核项目〖〗考核标准〖〗我市现状生活垃圾无害化〖〗60%以上〖〗95.26%污水处理率〖〗55%以上〖〗52.88%燃气普及率〖〗80%以上〖〗93.9%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10辆以上〖〗10.18辆城市道照明装置率〖〗98%以上〖〗97%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m2以上〖〗9.27m2用水普及率〖〗90%以上〖〗100%水质综合合格率〖〗100%〖〗100%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217天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以上〖〗达标道路机械清扫率〖〗20%〖〗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公交车出行比率〖〗不低于15%〖〗城市新建建筑节能建筑和绿色
建筑所占比例〖〗50%以上
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04]1号),按照“市里保重点、区里包辖区、开发商包小区、单位包达标”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部门
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二、目标责任单位
城市四区政府、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公路局、市城投公司、共青团株洲市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园林绿化局、铁路株洲地区、南方动力机械公司、株洲铁路职业技术学校、株洲市渔场、城区园林式单位、小区(含新创建的园林式单位、小区)
三、考核内容、时间、办法
(一)考核内容
1.城市四区政府、责任单位(不含南方公司、铁路职业技术学校、株洲市渔场,下同),按每年度市政府与责任单位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状内容进行考核。
2.南方动力机械公司、株洲铁路职业技术学校、株洲市渔场按每年度与市创建办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状内容进行考核。
3.园林式单位、小区复查和验收,按园林式单位、小区标准复查和验收。
(二)考核时间、办法
1.对城市四区政府、责任单位,每季度末检查评比一次,根据责任状任务的完成进度、力度分别评出流动红旗单位各一个,流动优胜单位各一个,由创建办通过创建简报公布。
2.对已命名的园林式单位、小区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具体时间由市创建办安排。对新创建的园林式单位、小区的验收原则上在每年十月底前进行。复查和验收结果,由创建办通过创建简报公布。
3.对南方动力机械公司、株洲铁路职业技术学校、株洲市渔场,在每年末进行综合考核。
四、考核奖罚办法
(一)对城市四区政府、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按责任状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最高分为红旗单位,分别发给红旗单位奖金1万元、0.5万元。次高分为优胜单位,分别发给优胜单位奖金0.8万元、0.3万元。
(二)对城市四区政府、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按责任状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全面完成责任状任务,分别发给四区政府奖金10万元,责任单位奖金1万元,未完成任务,每扣1分,分别扣奖金2000元、200元,总计分低于80分者则取消全部奖金,并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三)对城市四区政府责任状中由区财政拿出资金完成的建设项目,实行以奖代投制度,对未完成区财政投入任务的进行处罚。
1.按质按量完成新建街旁游园(广场)项目,以竣工验收审核决算为准,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每平方米奖20元,天元区每平方米奖8元。提质改造项目,以竣工验收审核决算为准,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按决算总造价的10%进行奖励,天元区按1%进行奖励。
2.按质按量完成道路绿化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以竣工验收审核决算为准,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按决算总造价的10%进行奖励,天元区按1%进行奖励。
3.超过责任状中规定的建设项目,经验收属实,且质量合格,比照计划内项目奖励标准执行。
4.芦淞区、荷塘区、天元区完成责任状中天池公园、荷塘公园、天台公园招商引资任务(以到位资金为准),每超100万元,奖励1万元(如今后再确定有天池公园、荷塘公园、天台公园性质的类似公园,比照执行)。
5.对区财政未按责任状要求投入的部分,从市财政拨付给区财政的经费中扣除,再由市创建办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四)对南方动力机械公司、株洲市渔场、株洲市铁路职业技术学校实行年终考核奖励。
1.按责任状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全面完成责任状任务,奖励南方机械动力公司、株洲市渔场、铁路职业技术学校各0.5万元,未完成任务每扣1分,扣奖金100元。
2.按质按量完成责任状中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任务,以竣工验收审核决算为准,按投入的2%奖励。
(五)对已命名的园林式单位、小区复查,第一次未达到标准,由市创建办对未达标单位、小区予以黄牌警告。第二次(一个季度内)仍未达到标准者,取消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对新创建的园林式单位、小区实行直接奖励给单位、小区制度,获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奖0.5万元,获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奖0.3万元。
(七)对新建的屋顶花园50m2以上,除按(五)奖励外,每平方米绿地奖20元。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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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十二号)



  《沈阳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4日 

         
沈阳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销(预)售管理,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定金(预付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商品房销(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外埠来我市销(预)售异地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实行商品房销(预)售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商品房销(预)售的行政主管部门;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预)售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具体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并核发《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二)审核商品房销(预)售面积;
  (三)审批商品房销(预)售信息的发布和传播;
  (四)办理商品房交易手续;
  (五)配合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商品住宅价格实施管理;
  (六)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管理;
  (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商品房销(预)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销(预)售商品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持有经批准的商品房建设计划;
  (三)持开发建设项目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持开发建设项目已缴纳的各种税费票据证明;
  (五)持有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开工报告书;
  (六)已按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审定书进行全面施工建设,并提供有关证明及照片;
  (七)提供书面投入开发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银行资金证明及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日期。
  向境外销(预)售商品房的,应同时提交向境外销(预)售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 商品房销(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销(预)售商品房的企业,须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件、材料及预售方案到市场办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符合在境内销(预)售条件的,核发《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符合境外销(预)售的,核发《商品房外销(预)售许可证》;外埠来我市销(预)售异地商品房的,核发《商品房销(预)售临时许可证》。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社会销(预)售商品房屋。


  第七条 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外销(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预)售临时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预)售商品房前,到市场办办理商品房销(预)售面积审核手续。


  第八条 商品房销(预)售面积,依据有关规定计算。异型建筑或公共(公用)面积分摊较复杂的工程项目须报市场办确定计算方案。
  经审定的商品房销(预)售面积作为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依据。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转让投资额超过25%、尚未完工的开发项目属整体销售房屋行为,须办理交易手续。


  第十条 销(预)售商品房,购销双方应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并使用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印的统一合同文本,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刷或复印使用。


  第十一条 新闻媒介凭市场办批准文件予以发布商品房销(预)售广告,并在广告中标明批准文号。无批准文件不予发布商品房销(预)售广告。


  第十二条 商品房销(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委托房地产经纪组织或经纪人代理时,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地产经纪组织或经纪人。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预)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一)经市政府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住宅销(预)售价格由政府审定;
  (二)其他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住宅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后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确定价格,在销(预)售前,将所定价格及有关资料报市物价局和市房产局备案。
  按市场调节价销(预)售商品房的楼层差价比率,可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确定。


  第十五条 销(预)售商品房的阳台价格:
  阳台悬挑宽度为1.2米,销售价格按常规计算;悬挑宽度超过1.2米的部分,封闭的阳台每平方米销售价格按70%计价,不封闭阳台每平方米销售价格按35%计价。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到市场办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外销(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临时许可证》及办理商品房销售面积审核手续的同时,办理商品房交易手续。


  第十八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两个月内,房地产经营企业须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送交房屋所在地房产产权监理部门备案。购房人持商品房购销合同、辽宁省沈阳市商品房销售(结算)专用发票、商品房交易批复、商品房准住通知,到房产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销(预)售商品房必须先办理土地变更及土地增值税手续,其办理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场办责令其停止销(预)售,补办手续,并处以罚款:
  (一)商品房销(预)售单位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销(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其停止销(预)售活动,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1至3万元罚款;
  (二)未办理销(预)售面积审核手续销(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其停止销(预)售活动,并履行审核手续;
  (三)未全面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开发建设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预)售活动;
  (四)未经审批委托新闻媒介发布商品房销(预)售广告的,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
  (五)未经批准外埠来我市销(预)售异地商品房的,责令其停止销(预)售活动,并处以1至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第187号


  《吉林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9月13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王珉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国防交通工作,并为国防交通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国防交通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交通工作。

  第五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道运输及邮政、电信、交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

  第六条 国防交通经费由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按有关规定共同承担。

  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国防交通经费列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应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应包括国防交通保障的方针、任务、各项国防交通保障工作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的编制,应根据上级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由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拟订,在征得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完成国防交通保障任务。

  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的修订,应根据保障任务的调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

  第八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制定、修改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准确、全面提供所需资料。

  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九条 国防交通设施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交通管理部门会签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编制本系统的国防交通设施建设规划时,应征求本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对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相应军事机关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审查时向建设单位提出。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防要求进行建设,并接受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监督。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加强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国防交通工程设施项目,或实施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或实施需要申请国防经费投资的建设项目,其设计鉴(审)定、竣工验收需经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

  建设单位应在组织设计鉴(审)定前将设计文件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承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单位,项目设计中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应单列说明。

  第十二条 在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依法承担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国防交通控制用地包括:国防交通保障计划中被列为在战时临时抢建道路、机场、车站、港口等用地。

  国土资源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第十四条 国防交通保障队伍分为专业保障队伍和交通沿线保障队伍。

  第十五条 专业保障队伍由交通管理部门组建;执行交通保障任务时,由各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权限统一调用。

  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专业保障队伍人员及设备等情况的变化,对专业保障队伍实施动态管理。同时按照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的要求,结合生产任务、抢险救灾等实际,对专业保障队伍进行训练。

  有关交通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专业保障队伍的组织、日常训练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交通沿线保障队伍,由交通线路沿线、交通设施周围地区的民兵和群众组成。

  交通沿线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负责本地区交通沿线保障队伍的组建。

  交通沿线保障队伍的专业训练,由有关军事机关结合民兵工作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向同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供车辆、船舶和其他运力注册登记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军事运输工作的组织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应为实施军事运输的人员提供饮食、住宿和医疗方便。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军事运输道路的交通秩序,及时处理交通事故,确保道路畅通。

  第二十条 地方为配合部队行动和实施特殊情况下交通运输保障而提供的装备和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执行任务负伤致残、牺牲或病故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国防交通保障任务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物资储备计划,并报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储备物资的布局和结构应根据国防需要和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进行调整。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根据年限、质量、损耗等情况进行调整、更新。调整和更新计划,应经同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逐级上报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国防交通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战时和特殊情况下交通、通信设施的抢修、抢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战时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用县级以上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的,应当由当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属于当地政府储备的,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经批准动用的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归还,并保持完好。

  经批准动用的国防交通储备物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费用。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储备物资的补充、更新、配套和维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防交通储备物资需要作报废、降价、更新处理的,要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并报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国防交通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国防观念。

  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通信企业、事业单位和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军队、公安等各类大专院校应当按照《国防交通条例》的规定,履行国防交通教育职责。

  第二十六条 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应纳入各级科学技术研究规划。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使用和转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在国防交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防交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