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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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二月八日

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工作要点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最后一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关键之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宣传部长会议、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按照构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宣传格局的要求,进一步创新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方法,紧紧围绕中心工作,重点抓好政策法规宣传、先进典型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文化培育等,集中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主题宣传年活动,着力做好回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工作,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时代性、群众性和实效性,为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面协调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一、抓好形势任务宣传,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一)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及作出的一系列重大部署,突出宣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解决民生问题的重大举措。通过举办形势报告会、政策宣讲会等形式,引导人民群众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正确分析和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努力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发展。
(二)大力宣传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计划特别是稳定和扩大就业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的显著成效,利用权威数据和生动事例,展示去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迎难而上、奋力拼搏的精神风貌,全面宣传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取得的工作成就和成功经验,进一步鼓舞斗志,再接再厉,开拓创新。
(三)大力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部署安排,着重宣传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等六个方面的工作目标任务,充分认清面临的各种困难和挑战,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保持清醒头脑,迎难而上,奋发有为,推动今年的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二、抓好规划纲要宣传,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发展
(四)大力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宣传各项发展目标、主要任务的新进展、新成效,适时组织新闻媒体集中采访报道,全面客观地反映“十一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新成就,促进“十一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实。
(五)大力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涉及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课题的最新研究成果,组织专家学者发表署名文章和宣讲,系统介绍世界主要国家和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为顺利编制“十二五”规划提供理论支持和正确的舆论导向。
(六)大力宣传“十二五”规划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及重要措施,重点抓好文件公布、政策解读、舆情监控等工作。设计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宣传品,切实增强社会各界对“十二五”规划的全面理解和认同,为推动“十二五”规划顺利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抓好政策法规宣传,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七)抓好促进就业的政策宣传。结合“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行动,深入宣传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突出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2010年推进计划、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和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有力推动各项就业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八)抓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宣传。突出宣传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推进省级统筹、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为重点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举措。配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开展送政策、送宣传、送服务活动,切实使新农保政策深入农村、深入农户,惠及广大农村居民。同时,紧跟《社会保险法》立法进程,开展同步宣传,为《社会保险法》顺利出台和贯彻实施营造和谐舆论。积极做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案出台后的宣传工作。
(九)抓好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宣传。深入宣传《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来取得的成效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的作用。积极宣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劳动保障监察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推进“两网化”管理试点等方面的经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件和案例进行曝光。
(十)抓好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加强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军转安置工作等方面的宣传,推动人事制度改革迈出新步伐。适时开展国家荣誉制度立法宣传,为国家荣誉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大力宣传《国家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结合博士后制度建立25周年,加大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宣传力度,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积极稳妥地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专项宣传活动,推动收入分配改革措施平稳实施。
四、抓好先进典型宣传,进一步激发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一)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典型宣传纳入重点工作计划,作为树立新部门新形象和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抓手,加强先进典型的培养和挖掘,及时发现事迹过硬、群众认可、反响强烈的典型线索,力争发现一个、推荐一个、宣传一个。
(十二)结合重大活动和各级各类表彰会,重点宣传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人民满意公务员、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留学人才、优秀博士后、第二批高技能人才“十大楷模”、第十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训突出贡献奖、农村优秀人才、优秀转业干部、先进军转工作者、优秀农民工、优质服务窗口等先进典型,进一步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十三)扩大先进典型的影响力,主动与当地党委宣传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搞好借势宣传,形成由下而上、从系统到全社会的宣传格局。在各地推荐和宣传的基础上,部里将向中宣部推荐一批先进典型线索,力争纳入全国重大典型宣传计划,重点推出一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响好的先进典型。
五、抓好监控引导,营造和谐稳定的舆论环境
(十四)建立和完善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加强舆情日常跟踪监控,改进信息收集手段,及时了解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准确掌握舆情动态。加强分析研判,提高舆情信息的甄别和归纳整理能力。建立日常舆情信息报送制度,重要信息专报专办,为领导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十五)建立和完善舆情应急处理机制。加大对不良有害信息查处力度,对负面、失实报道和煽动性的恶劣言论,在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处理,该批驳的批驳,该封堵的封堵,防止不良信息传播扩散。
(十六)建立和完善舆论引导机制。研究制定《关于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舆情工作的意见》,促进舆论引导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网评员队伍建设,及时组织跟贴和发表正面言论,因势利导,掌握主动权。特别是要加强对突发事件的舆情引导,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闻发布会、门户网站在舆论引导方面的积极作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增强信息发布的公信力和引导力,防止媒体不良炒作。
六、加大改进创新的力度,进一步增强新闻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十七)统筹协调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形成合力。在发挥好报纸、刊物等平面媒体作用的基础上,下大力抓好广播、电视和网络等现代传媒的宣传。既注重事实报道,又要开展观点宣传,建立和完善知名专家学者评论制度,加强对重点工作的解读和点评,组织刊发一批有观点、有深度、有影响的重点报道。与中央电视台、中国移动通信合作推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列电视宣传片和手机短信平台,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方位的立体宣传。
(十八)统筹协调新闻宣传与文化传播形成合力。围绕文化上形成风格的总要求,在开展新闻宣传的同时,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建设研究,积极吸纳和借鉴当代文化成果,传承优秀的中华文化,培育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风格的先进文化。同时,针对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和接受信息的特点,开发一批喜闻乐见、生动活泼、形象直观的宣传品,进一步增强宣传工作吸引力和渗透力。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音像资料的收集整理,重要资料要分类存档,专人保管,全面准确地记录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进程和重大成就。
(十九)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宣传机制,加强对基层宣传工作的指导。重要工作、重大活动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统一部署、统一行动,扩大宣传声势,增强宣传影响力。特别是要发挥基层平台、服务窗口、经办机构的作用,切实把宣传触角向基层、社区和乡村延伸,进一步扩大宣传覆盖面。
(二十)统筹协调对内宣传与对外宣传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召开国际会议、外宾来访和领导出访等时机,结合第五届APEC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中国社会保障论坛第四届年会,全面宣传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理念、制度体系和建设成就,进一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切实加强领导,夯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工作的基础
(二十一)把宣传工作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宣传工作领导机制、组织结构和制度建设,理顺新闻宣传工作职能职责,强化归口管理,落实责任制,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二十二)围绕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地搞好宣传策划,做到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同步组织、同步落实。特别要加强重点工作的宣传策划,每一项改革实施、每一项重大政策出台、每一项重大活动开展,都要针对可能引起公众关注的焦点制定宣传方案,进一步提高宣传策划力和执行力。
(二十三)加强基础建设,配齐配好宣传工作队伍,加强宣传骨干培训,进一步提高做好新形势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宣传工作投入,切实为做好宣传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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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2〕12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六日

安庆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以下统称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皖政〔2001〕27号)、《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为房地产开发单位,下同)或者使用人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提供日常管理、养护、维修及其他相关社会化和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及既要合理补偿物业管理成本费用又要与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服务标准实行分等定价,禁止价格垄断、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区内普通住宅的公共性综合服务和公共性专项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区内高级公寓、别墅、写字楼和商业用房等经营性物业的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成本构成,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与物业管理市场发展程度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签后公布。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实际变化作适时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性综合服务。包括住宅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住宅区内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卫生保洁;环境绿化管理;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安全防范、消防协助管理服务等。
(二)公共性专项服务。主要包括车辆停放及进出管理、二次供水、转供电、电梯运行的专项服务等。
(三)代办性服务。主要包括: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的代收代缴等。
(四)特约服务。主要包括:家政服务、家教服务、护理服务、礼仪服务、代购代管物品服务、对使用人的物业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修缮等服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为以下四类:
(一)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
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以独立住宅区为单位,
执行等级标准,分为甲、乙、丙、丁和临时五个等级,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综合考评定级,依其所定等级核定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其收费等级应予重新核定。
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按每户建筑面积收取。
(二)公共性专项服务收费
按专项设施运行成本、维修费用、管理人员经费支出之和核定。
(三)代办服务收费
在自愿委托的基础上,按收费单位费用标准代收,代办手续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四)特约服务收费
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商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的成本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办公费用;
(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费及公用水电费(包括各专业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以下第(四)、(五)、(六)项同)。
(四)绿化管理费;
(五)卫生保洁费;
(六)安全防范费;
(七)用于小区内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九)利润。
住宅区内普通住宅的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成本(指上述(一)至(七)项,下同)利润率不超过3%。
第十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费用支出情况,以住宅区为单位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物业管理收费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或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书(合同);
(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相关材料。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当事人双方按规定的基准价及其限幅商定具体收费标准,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物业管理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时,应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区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并就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层次和服务收费等内容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收费等级变更的,其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收费等级考评结果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使用人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约定,应与服务收费等级一致。合同中有关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的约定,应不超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或标准范围。
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但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预收期最高不得超过六个月。使用人在预缴费期间内搬迁的,物业管理企业应退还尚未提供实际服务但已预收的费用。
第十三条使用人装饰(修)房屋,应与物业管理企业就房屋安全和装饰垃圾清运费达成协议,房屋不装饰不收费。
第十四条暂未入住的房屋,业主应按规定标准的50%缴纳公共性综合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单位按规定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商业用房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等,在保证为使用人服务需要的前提下,经营所获收益应用于住宅区物业管理,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单位扫尾工程的费用、房屋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所需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承担的在规定期内的保修费用,不得由使用人负担,不得动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十七条人为造成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公示。
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服务费应按收费项目分科目建帐,统一核算。每半年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公布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他们以及价格、物业管理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对物业实施管理并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使用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除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外,未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使用人有权拒交。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追偿。
对住宅区五保户和生活水平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住户,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公共性综合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低于合同约定要求、质价不符的服务,可以提出限期改进意见,逾期仍不履行约定要求的,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降低其收费等级;或者按照合同法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改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使用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处理,也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价格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强行收费、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
(四)只收费不服务或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其服务收费按本办法逐步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更好地执行《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银发〔1994〕245号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托收承付的拒付理由。目前企业在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中,因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填写和计算问题而提出的拒付较多,此问题属于发票的使用管理,银行也难以对此监督审查,因此不能将其作为拒付理由提出和受理拒付。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和填写发票形成的纠纷,应由双方自行
解决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二、关于新华书店办理托收承付的问题,新华书店是我国图书发行的主渠道,其结算点多面广,金额小,笔数多。鉴于过去的历史做法和新华书店结算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新华书店使用托收承付方式仍维持原金额起点1000元。根据新华书店经营的特点,订货单、发货单或购销协议
等可视为购销合同,凭以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对外文书店、图书进出口企业也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关于委托收款方式的使用。委托收款方式改变后,由于过去的习惯做法,一些行业和企业不够适应,对此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和组织企业使用商业汇票、信电汇以及支票等结算方式来加以解决。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对国务院已明文规定由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的
款项,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收付双方无须事先签订经济合同,可以根据收款人提交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直接办理划款。
四、关于大额转汇的范围。为办好大额转汇和加快结算速度,县以下未参加县城票据交换的汇出行,办理大额汇划款项、大额银行汇票可以不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和清算资金,直接向外办理结算;汇入行对上述汇出行直接向外办理的大额汇划款项和大额银行汇票,应积极受理,不得退票
。兑付地的人民银行不得受理未加盖“请划付××人民银行”戳记的银行汇票的资金清算。直接或间接参加票据交换的国有商业银行汇出行,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大额标准,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和清算银行汇票资金;对未按规定办理大额转汇和清算银行汇票资金的,汇入行在办理解付的同时
,应向汇出行的上级管理行和汇出地的人民银行举报。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办理的系统内大额汇划款项和银行汇票,暂可以不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和清算资金,但要加强汇差管理和资金调度,保证结算款项的支付清算。
另外,因西藏自治区未设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分支行,暂不要向西藏地区签发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银行汇票。
以上请速转知辖属各行、城乡信用社执行。



199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