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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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闽财购[2005]3号
省直各单位: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成本,方便采购人的零星需求,加强对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中部分通用项目推行协议定点方式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协议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定点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采购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或商品的品牌和型号的一种采购形式。

  二、协议定点采购项目一般为采购人需求频繁、数量较小、金额不大,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项目,或有一定的技术指标要求的采购项目。协议定点采购项目实行限额管理,其限额在具体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通知中予以确定。

  三、协议定点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四、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确定后,下达采购计划给省政府采购中心,并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对部门要求本系统采购项目实行协议定点采购的,可由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项目计划,经审查后由部门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五、属于省财政厅下达计划给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供货协议;属于部门委托采购机构招标的,由部门与供应商签订定点供货协议。

  六、协议供货价格为最高限价的,采购人提出采购计划后必须在政府采购网站上公示三天,进行再次竞价。再次竞价的报价必须低于该款协议价一定幅度(具体幅度在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通知中予以确定),按价格最低者中标。报价相等的,定点供应商优先中标。其他中标的供应商必须承诺和履行原定点供应商所承诺的商品为原厂出产及相应的售后服务的有关条件。

  七、协议供货价格为定价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提出调价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

  八、协议定点的品牌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经省财政厅同意,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与供应商谈判后签订补充协议。省财政厅应及时将中标产品价格调整或替代情况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限额内的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直接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主管部门(部门委托部分)提出采购需求,确定中标供货商后由采购人与中标供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办理结算手续;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的,其采购计划应报省财政厅审批。

  十、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主管部门(部门委托部分)应于每个季度终了五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统计情况报送省财政厅采购办备案。

  十一、省财政厅对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省政府采购中心、主管部门(部门委托部分)对协议供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协议定点采购的供应商如未能履行协议的,各采购单位可按《福建省省直单位采购人投诉制度暂行办法》进行投诉。

  十二、本办法自发出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财政厅
二○○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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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四)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五)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六)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2〕3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了确保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规范运行,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和指导工作。
 

省政务大厅是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省政府施政方针和推进吉林省跨越式发展中应运而生的。省政务大厅以“高效、优质、廉洁、规范”为宗旨,以“高起点建设、高效能运转、高质量服务、高水平管理”为基本理念。所有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和各项业务,都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时限、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把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起来,实行“一厅式”服务,加强管理、公开办事、规范行政,是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和政府行政方式改革的一项创新性工作,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大胆实践,主动工作。努力使省政务大厅成为省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部署的重要载体,成为密切联系群众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形象窗口,成为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快速通道,成为优化发展环境和促进经济建设的有力保障
,成为反腐败关口前移和行风整治的源头阵地。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政务大厅审批服务项目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2〕2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是指进入省政务大厅、由省级有关部门派驻大厅窗口办理的各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第三条 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是经过清理、确定保留和现行有效,由省级部门依法行使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审核、审定、审验、审查、检定、检测、确认、确定、许可、认定、认可、批准、准许、核定、验收、同意、注册、登记、发证、发照、备案等一切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的特定行为)。
  第四条 所有面向社会实施管理、由省直部门直接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所有面向社会实施管理、由市州、县(市、区)呈报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按照“能进则进、充分授权、既受又理”的原则,进入省政务大厅实行集中公开办理和高效快捷服务。
  第五条 凡是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另行受理。
  第六条 所有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收费,统一由设在大厅内的有关银行窗口统一办理结算业务。
  第七条 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作为省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同时作为省政务大厅的管理机构,负责省政务大厅的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推动省直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省直会计核算、省直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建设项目统建业务进入省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和办理。
  (二)负责进入大厅的各项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组织各窗口单位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三)负责研究提出规范省政务大厅各项业务运行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各部门进入省政务大厅的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请求或投诉进行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五)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推动全省各级政府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
  第八条 对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依法设立、取消或调整、变更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应及时向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省政务大厅)通报。
  第九条 进入省政务大厅的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全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逐部门、按项目做到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事条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六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对纳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四制”办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时限、优质服务。
  (一)对办事程序简单、条件要求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以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事项,实行即时办理制。随着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审批程序的简化,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增加进入省政务大厅的即办件数量,并对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
  (二)对办事程序复杂、受设施、场地等条件限制,以及需要研究、论证、咨询等,不能当场办结的复杂事项,实行前审后批承诺办理制。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初审,窗口部门要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
  (三)对涉及两个或多个部门(单位)以及审批条件前置的相关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审批环节的时限要做出明确承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改革和省政务大厅的运行,逐步实行主办责任制,为服务对象提供“一条龙”服务。
  (四)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职责不清、意见不一的联办件,或影响较大的行政投诉和复议,以及省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实行协调督办制。由省政务大厅(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窗口部门研究解决,解决不了的,向省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为真正体现省政务大厅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省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或接受咨询时,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有关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一推了之。大厅内各个窗口都要把本部门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六公开”制度按项目印成告知单或按部门印成服务手册,便于群众查阅。
  第十二条 省政务大厅对纳入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窗口和窗口人员的工作进行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和投诉举报等日常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上述条款中有关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公开办事制度、“四制”办理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和投诉举报、考核奖惩等制度,由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具体制订。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