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招商引资市长责任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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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招商引资市长责任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2]2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湘潭市招商引资市长责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招商引资市长责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湘潭市招商引资市长责任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服务到位、运转高效、环境优化的招商引资机制,扩大招商,引进外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市长负责的责任项目管理办法。

一、责任项目的界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项目、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营性项目、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即可申请列入。

二、责任项目的申报。由投资方或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外经贸局审核,报市长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即可列入市长责任项目。

三、责任项目的办理。
凡被列入市长责任项目的,由市长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按照市政府工作分工或投资方要求,确定一名市政府领导为责任主管,一名市政府副秘书长为责任代表。责任主管和责任代表负责项目洽谈组织、手续督办、工作协调和环境监督的全程跟踪服务。责任主管和责任代表应经常听取汇报,定期上门服务,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时提供服务,建立项目单位与责任主管、责任代表之间的绿色通道。

1、手续全程代办。由责任代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从收到项目单位相关手续所需文件资料后,并经市外经贸局(市招商局)审查合格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代为办好责任项目的所有注册登记手续。责任主管有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确立合作意向;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对违反政策的事情进行纠正;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对破坏经济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责任项目需要办理的各类手续,由责任主管或责任代表主持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协调会议要求限时办理到位,责任代表负责监督落实。

2、费用一门代收。责任项目的规费缴纳一律由市外经贸局统一代收,然后按有关规定分配返还给相关部门。

3、外部环境代管。遵循国际惯例,尊重外商的工作与生活习惯,为项目单位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生活环境,凡涉及项目单位的外部环境问题,均由责任主管和责任代表主持调处。凡未经责任主管或责任代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到责任项目单位进行检查。

四、责任项目的监管。责任主管和责任代表负责国、省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我市具体项目实施中的贯彻落实,及时协调处理责任项目洽谈、实施和运作过程中的问题,监督责任项目投资方或项目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在办理责任项目有关手续时,对办事不及时、承诺不守信和政策不兑现的人和事,由责任主管和责任代表交监察部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长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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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于2007年11月23日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荆门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现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语言文字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普通话是指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应予以保证。

  第五条市、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实施规范和具体措施;

  (三)督促、检查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情况。

  各级教育、工商、公安、城建、卫生、文化、民政、旅游、交通、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视、邮政、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语言文字的应用管理。

  第六条下列活动应当以普通话作为基本工作用语: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公、会议、接受媒体采访、面向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教育教学活动;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活动;

  (四)商业、邮政、电信、铁路、交通、民航、旅游、文化、餐饮、娱乐、银行、保险、医疗卫生及其他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面向公众服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八条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在新录(聘)用人员时,应当考核其普通话水平,并要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国家机关、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将普通话培训与达标作为干部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要求参加普通话培训,或普通话水平未达标者,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各有关单位应当将普通话的培训与达标作为年度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水平,学校其他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三)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五)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前款(一)、(二)、(四)、(五)项所列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

  凡未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积极参加由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组织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并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十条下列范围的社会用字应符合规范汉字的要求:  

  (一)国家机关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公文、印章、标语;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公文、印章、标语(牌)、校刊(报)、试卷、教育教学用书以及教师教学用字;

  (三)影视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的文字;

  (四)公共服务行业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公文、印章、票据、执照、报表、说明书、商品名称、宣传材料;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川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和路名、街名、企事业单位名称,建筑物名称以及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公共场所的各类设施用字;

  (六)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商品的包装、说明文字。

  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手写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以汉语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语用字;

  (二)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

  (三)广播、电影、电视(不含地方戏剧片)以及舞台表演艺术(艺术形式和剧情特殊需要的除外)用语用字。

  第十二条广告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如因特殊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采用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

  第十三条社会用字应当执行下列标准:  

  (一)汉语拼音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并符合国家1996年批准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二)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三)正体字以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年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四)汉字字形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文化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

  (五)标点符号使用以国家1995年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第十四条社会用字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书写规范、工整、易于辩识;

  (二)书写行款一般为横行左起右行,需竖行的应当由右向左;

  (三)社会用字需用汉语拼音标注的,应在汉字下标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第十五条社会用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推广普通话、实施社会用字规范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有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报相关部门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二)商号、店名、企业名称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用字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三)广告用语用字不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

  (四)商标、商品的包装及说明、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停止销售。

  第十八条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推进科技类学术团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中国科协


关于推进科技类学术团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积极探索科技类学术团体(以下简称学会)发展规律,促进学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学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积极作用,民政部、中国科协就共同开展全国学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学会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学会作为科技工作者参与学术活动、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组织形态,集中了各学科领域的众多专家、学者和科技工作者,智力密集,人才荟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会的组织建设和活动状况,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发挥情况,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着科技界参与自主创新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推动学会发展,发挥学会作为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学会积极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完善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精神、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在我国各项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学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多数学会在推动科技创新、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学普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畅通党和政府与科技界的沟通渠道等方面发挥着日益明显的作用。但是,学会的整体发展仍不能满足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学会作为国家创新体系重要力量的作用未能充分展现,学会的凝聚力、服务能力仍需加强。进一步加强学会自身建设,规范学会管理,提高学会对会员的凝聚力和服务能力,增强学会的持续发展活力,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事业发展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抓住良好机遇,加大改革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引导、推动学会规范发展,是当前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工作中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迫切愿望。

  二、明确学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推进学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按照学会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基本定位,把促进学会发展与增强社会服务功能结合起来,加强学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学术建设、能力建设,循序渐进,以点带面,分类指导,因会制宜,围绕制约学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积极探寻学术性社会团体发展规律和改革的有效途径。

  通过学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培育扶持一批内部管理规范、学术质量优良、服务效应明显、发展能力强劲、社会信誉良好的示范性学会,引领和推动各类学术性社会团体向自主、自立、自强、自律方向发展,初步建立学术性社会团体规范发展的政策框架,形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满足政府、社会和会员需求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发展格局。

  三、以改革的精神,探索学会创新发展的方向
  学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展开:
  (一)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以章程为核心,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制度;合理控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健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民主议事、民主决策规则,防止行政化倾向;有条件的社团探索配备监事或建立监事会。

  (二)强化会员主体地位。确立以会员为本的理念,完善以会员为主体的组织体制,落实会员权利和义务;建立会员参与机制,落实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民主选举制度,探索差额选举、竞选、直选等选举方式;强化会员服务,落实会籍管理,建立会员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拓宽会员服务的渠道、内容和措施。

  (三)创新组织机构建设。强化学会独立法人意识,从体制上推动学会自主活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科学合理设置分支机构,改进和加强分支机构管理,探索分支机构负责人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由理事会聘任,做到动态管理、考核评估、优胜劣汰;探索以竞争和流动为核心的动态人事管理,推动工作人员公开社会招聘,尝试秘书长竞聘上岗,建立健全学会人事、财务及资产、档案、印章等内部规章制度,提高办公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建立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推进学会办事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工作人员职业化建设。

  (四)规范各类服务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监督,严格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加强会费收支管理,规范经营活动和收费行为,杜绝借开展活动敛财等不良行为;规范对外交流合作活动,实行重大事项通报,探索财务收支、接受捐赠、社会服务等信息公开制度。

  (五)增强社会服务功能。为学术建设服务,加强和改进学术交流,完善同行认可、社团认可机制,倡导学术道德自律,繁荣学术,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为科技进步服务,鼓励学会发挥自身优势,搭建科技咨询和科普平台,探索开展科技中介服务活动,努力承接科技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积极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壮大科技服务实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有条件的学会应努力承接决策咨询、科技评价、科技人员评价等政府职能,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服务新农村建设,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四、加大扶持力度,保证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学会创新发展的试点工作,由民政部、中国科协共同组织、指导和监督。在改革试点的推进过程中,民政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在相关政策上给予支持和指导。中国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拟订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方案,并对试点学会给予具体组织、指导和监督,酌情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在学会开展试点过程中,民政部、中国科协将共同加强学会规范发展的政策研究,加大宣传力度,协调有关方面出台扶持政策,为试点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条件。

  学会创新发展试点单位的遴选,按照明确要求、自愿申请、动态评估、择优支持、追踪问效的原则,由学会提出申请,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确定。学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全面改革试点或者专项改革试点。试点实行定期检查评估,不合格者将被停止资助,取消试点资格。

  民政部、中国科协鼓励中国科协所属其他全国学会依照本通知精神,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民政部 中国科协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