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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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1983年12月20日,最高检察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粤检刑字〔1983〕111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构成脱逃罪予以追诉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中逃跑的人员,逃跑前已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应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脱逃罪予以追诉;逃跑前未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不宜以脱逃罪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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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5日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科研、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完善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按规定时限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鼓励采用现场混装炸药新技术,限制、淘汰落后的民用爆炸产品和生产技术,推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支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技术创新。

第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并提交能证明符合条件的材料。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按程序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第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因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异地建设的,或者采用现场混装作业方式进行生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销售品种、储存能力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前30日内向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住所发生变更的,经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住所发生变更的,报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手续。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住所发生变更的,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民爆器材甲级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销售企业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报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提交《条例》规定的相关材料。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严格按许可的品种、数量及规定路线运输。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专用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防范的要求,禁止用非专用车辆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八条 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二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在异地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爆破作业单位与爆破设计单位联合承担爆破工程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各自责任。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配送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以及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申请爆破作业的单位租赁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申请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自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租赁协议报专用仓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二十五条 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区、试验场、销毁场和专用仓库外部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区内,不得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须在安全防护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区、试验场、销毁场和专用仓库应当迁建,迁建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对取得许可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实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发现生产、销售企业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销售活动。

第二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公安、安全监管、工商和交通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不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阻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处罚,《条例》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用电合同》文本,依法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用电合同》文本,依法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现将《供用电合同》文本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依法签订合同时使用。为加强对供用电合同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供用电合同》的重要法律地位及其作用
《供用电合同》是我国十大类经济合同之一。它是确立电力供应与使用关系,明确供用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合同一旦签订,供用双方的供用电行为都将受到合同的约束,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依法订立供用电合同,全面履行《供用电合同》,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供用
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特别在当前,根据《电力法》的规定,全面实施供用电合同制度,必将有利于推动电力企业实行商业化运行、法制化管理,促进电力企业加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二、认真做好与《供用电合同》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认真做好合同法律知识培训,这是依法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前提。电力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不仅要精通《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配套的规章,而且还要学好弄懂《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
知识。通过培训,使他们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会依据法律法规签订《供用电合同》,会运用法律法规保护电力企业的正当权益,会根据法律法规协商处理供用电纠纷。特别对合同的签约人员,还必须学会正确理解和使用《供用电合同》文本,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
内容和条款。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应在1997年年底前完成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和签约人员的资格认可工作。
三、建立健全《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是依法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情况,制订《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合同的管理原则,合同签约人资格认可及聘用管理,合同会签程序与审批权限,合同
履行检查与监督,合同的变更与续签,合同档案管理等。
四、关于《供用电合同》签订的问题
贯彻执行《电力法》,必须将过去与老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废止,依法重新签订新的《供用电合同》。由于老用户的数量多,短时间内要重签合同的工作量很大,同时还会遇到部分用户因不愿承担责任而拖延合同的签订。对此,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的重签工作在1998
年6月底以前完成。
合同的重签工作,应从宣传《电力法》及相关法规入手,按先易后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高压供电或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工作应当做得细一些,可以通过发放用电调查书或走访用户的方式,宣传《电力法》,了解用户对电力需求的意见,以利于合同重签工作顺
利进行。对新报装的用户,各地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从报装开始,围绕签订《供用电合同》所要明确的内容与责任,在办理新装用电手续的各个环节中事先协商处理好。这样,把签订《供用电合同》工作融合到用电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逐步实现以系统工程管理的模式,加强对
《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的管理。

供用电合同文本编制说明
一、制定理由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国家把供用电合同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加以确立和规范。供用电合同是我国十大类经济合同之一,它是确立电力供应与使用关系,明确供用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也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供
用电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依法建立供用电合同制度,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约、履行和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部领导要求制订统一的供用电合同格式文本,提供各地电力部门使用。
二、制订经过
为依法做好供用电合同文本制订和管理工作,电力部安生司于1996年11月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供用电合同研讨会。华北、东北电管局,各省电力局以及部分供电局主管供用电合同的同志共45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就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基本原则、供用电合同的科学分类及文本、供
用电合同的管理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和广泛的讨论与研究,取得了共识。1997年2月,部安生司组织了部分网、省局和供电局的同志(16人),在部分网省局草拟供用电合同文本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供用电合同格式文本(范本)。经修改后,又于1997年8月重点约请部分供电局
主持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志(11人)再次对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了讨论确认,修改后形成了现在的供用电合同格式文本。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供用电合同的分类
由于电力是一种网络化、连续供应的商品,合同标的异常特殊,而且供电户数多,用电需求各异,使供用电合同的签约内容较为复杂。因此,供用电合同应根据供电方式、用电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分类,区别不同用户分别签订,分类管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考虑不同用户的特点,
将供用电合同分为六类:
(1)高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含6kV)及以上的高压电力用户;
(2)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220/380V低压普通电力用户;
(3)临时供用电合同: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用电的用户;
(4)趸购电合同:适用于以向供电企业趸购电力,再转售给用户购电的情况;
(5)委托转供电协议:适用于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地区,供电方委托有供电能力的用户(转供电方)向第三方(被转供电方)供电的情况。这是在供电方分别与转供电方和被转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基础上,三方共同就转供电有关事宜签订的协议;
(6)居民供用电合同:居民用户用电需求类同,供电方式简单,且基本一致,但居民用户的数量占了供电用户总数的95%以上,对居民用户的供用电合同,可以采用背书的方式处理。
2.合同条款及表述
合同的条款与内容,是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供电方式,以围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在供用电活动中发生法律责任如何确认为主线来制订的。凡是现有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则按法律法规执行,一般不再在合同中作出明文约定;现有法规未作规定的,如用电容量、供电方式、计量
方式、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电费结算、违约责任等条款,综合考虑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合同中作出了多种方案的表述方式,实际使用时根据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选定其中一种或几种方案使用。另外,把需要签订的调度协议或并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也纳入到供用电合同之中,以
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协议出现,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这样做的好处是统一协调供电部门内部关系,实现一口对外,减少供用电纠纷。因此,各地应当重视对调度协议、并网协议和电费结算协议的签订与管理,并做好与供用电合同相互之间的衔接工作。
合同条款的表述,采用了三种方式:(1)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填空;(2)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空;(3)根据法规及有关规定来确定表述内容。如高压合同中的供电方式、电费结算方式条款等,都为选择填空条款。对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表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文
本列出的3种方案中选择其中一种进行填空;电费结算方式也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填空。因此,我们建议,应把供用电合同的文本输入计算机,建立合同文本库。签订合同时,先从合同文本库中调出所需的合同文本,再根据供用电双方的实际情况选用适用的条款生成所需要的合同文本,以
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减少合同起草工作量。
为了配合各地对供用电合同文本的学习,能正确理解和使用合同文本,我们正在编写合同文本条款的填写说明,随后即印发给大家。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合同编号:______
高压供用电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制
一九九七年十月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
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____________。
(2)用电分类:____________。
(3)负荷性质:______(重要负荷/一般负荷)。
(4)生产班次:______,周休日____。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方的申请,供电方认定用电方共有___个受电点。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___千伏安。保安容量___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___千瓦。其中:
___受电点受电变压器___台,共计___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________。
___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___台,共计___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________。
___受电点受电变压器___台,共计___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________。
___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___台,共计___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________。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源,采用____(单/双/多)电源,____(单/双/多)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主供电源
(1)供电方由___变(配)电站(所)以___千伏电压,经出口___开关送出的___(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___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___千伏电压,从___线路经___杆,向用电方___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
(3)供电方由___发电厂以___千伏电压母线,经出口___开关向用电方___受电点直配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
3.备用电源
(1)供电方由___变(配)电站(所)以___千伏电压,经出口___开关送出的___(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___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方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___千伏电压,从___线路经___杆,向用电方___受电点供电,作为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
4.保安电源
(1)供电方以___千伏___(专用/公用)线路作为用电方保安电源。保安容量为___千伏安,最小保安电力为___千瓦。
(2)用电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产生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___千瓦,安装___地点,或采用不间断电源(UPS)___伏安,安装地点________。
b.非电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
5.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经供电方委托,用电方同意由其___变电站(线路)向___单位转供电。转供用电容量___千伏安,转供用电电力___千瓦。有关转供电事宜,由供电方、转供电方及被转供电方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
6.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___(高压侧计量/低压侧计量)。
3.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
a.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
4.用电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如表:
----------------------------
| 计量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精 度| 计算倍率 |
|--------|------|---|------|
| | | | |
|--------|------|---|------|
| | | | |
|--------|------|---|------|
| | | | |
----------------------------
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每月___(增加/减少)线损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6.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___用电量,约定按每月___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___%计算,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占照明用电量的___%。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___千乏。
其中:电容器___千乏,调相机___千乏。
2.用电方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应达到___。
3.供电方在用电方___处装设反向无功电能表(或双向无功表)。用电方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___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基本电费按___(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变压器容量为:___千伏安。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___。
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___(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直接向供电企业交付电费,每月分___次交付。即每月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并于___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b.供电方委托___银行向用电方___(划拨/收取)电费。每月分___次___(划拨/收取)。即每月___日,划拨___%;___日,划拨___%;___日,划拨___%;___日,划拨___%;___日,划拨___%;并于___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
费。
c._______________。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4.根据需要,供电方、用电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七、调度通讯
1.供电方、用电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电方________设备由供电方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方、用电方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电方采用:________。
用电方采用:________。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处。________属于________。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5.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约定事项
1.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应在用电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值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3.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4.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5.用电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方办理手续,并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方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方、用电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7.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十二、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
d.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
| |
| |
--------------------------
合同编号:______
低压供用电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制
一九九七年十月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
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________。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________。
(2)用电分类:________。
(3)生产班次:___,周休日___。
3.用电容量
供电方认定用电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___千瓦,(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表)。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赫、220/380伏电压的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式采用:
(1)供电方从___线路___公用变___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瓦。
(2)用电方对供电可靠性有较高要求时,备用电源采用:
a.供电方从___线路___公用变___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瓦。
b.由用电方自备电源。自备发电机(或不停电电源UPS)容量为___千瓦。
3.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如用电方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0.85以上,或用电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超过国家标准时,供电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用电方应负责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根据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供电方。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____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___安培,无功电能表为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用于计量___用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___安培,无功电能表为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用于计量___用电量。
2.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装表计量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___用电量,约定按每月___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___%计算。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用电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时,按国家规定加装无功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___。
(3)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执行___(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并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每月___日定期交付。
b.供电方委托___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c.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___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___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处,________属于___。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约定事项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在用电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3.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由用电方负责保护其完好和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4.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要保证与电网闭锁。经供电方检查认定的接线方式不得自行变动。用电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电源。否则,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6项处理。
八、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月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签章) 用电方:(签章)
签约人:(签名) 签约人:(签名)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附表:用电设备清单
--------------------------------------
| | | 设 备 规 范 | |
| | |-------------| |
| 序 | 设 备 名 称 | |电 压|每台容量| | 共计(千瓦) |
| | |相| | |台数| |
| | | |(V)|(千瓦)| |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12 | | | | | | |
|---|---------|-|---|----|--|--------|
|13 | | | | | | |
|---|---------|-|---|----|--|--------|
|14 | | | | | | |
|------------------------|--|--------|
| 合 计 | | |
--------------------------------------
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
| |
| |
--------------------------
合同编号:______
临时供用电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制
一九九七年十月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临时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
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容量
1.临时用电地址为__________。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__________。
3.用电容量
经供电方确认临时用电容量为:
(1)受电变压器___台,总容量为___千伏安;
(2)用电设备___台,总容量为___千瓦。
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
4.供电贴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___千伏安(千瓦)×___元/千伏安(千瓦),共计___元。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供电贴费清退手续。
二、供电方式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赫临时电源,采用:
1.高压供电:供电电压为___千伏,从___线路___杆接线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
2.低压供电: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从___公用变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____安培,无功电能表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___,电压互感器变比为___。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3.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供电方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国家规定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按规定的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采用:
a.用电方以___方式交付电费;
b.供电方委托___银行向用户收取电费。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___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___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五、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处。___属于___。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用电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约定事项
1.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变更用电事宜。用电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供电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临时供用电合同到期,用电方如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供电方将终止对用电方供电。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七、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经双方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3.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签章) 用电方:(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附表:用电设备清单
--------------------------------------
| | | 设 备 规 范 | |
| | |-------------| |
| 序 | 设 备 名 称 | |电 压|每台容量| | 共计(千瓦) |
| | |相| | |台数| |
| | | |(伏)|(千瓦)| |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12 | | | | | | |
|---|---------|-|---|----|--|--------|
|13 | | | | | | |
|---|---------|-|---|----|--|--------|
|14 | | | | | | |
|------------------------|--|--------|
| 合 计 | | |
--------------------------------------
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
| |
| |
--------------------------
合同编号:______
趸购电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制
一九九七年十月
供电方 购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趸购转售电单位(以下简称购电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购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购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
履行。
一、趸购转售电范围
趸购转售电范围为法定的供电营业区域。
二、供电方式及容量
1.供电方以下列方式向购电方供电:
-----------------------------------------------
| | 由 供 电 方 | 至 购 电 方 |
| |-----------------------|------------------|
| | | | |出 口| 供电线路 | | | | |
|序号|供 电|供电|供电电压| | |受 电|受电主变 |一次站用变| |
| | | | |开 关| 性 质 | |容量(千伏|容量(千伏|小计|
| |变电站|线路|(千伏)| | |变电站|安/台) |安/台) | |
| | | | |(号)|(专线/T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2.在购电方营业区内:
a.自有电厂___座,装机容量___千瓦;
b.地方电厂___座,装机容量___千瓦;
c.企业自备电厂___座,装机容量___千瓦。
3.购电方上年向第三方购电量为___千瓦时。
三、供电质量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供到购电方受电端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
但因购电方在受电端的功率因数达不到规定或购电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指标超过国家标准,供电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四、电力、电量供应
购电方应在每年第四季度前向供电方提出下一年度用电需求计划。供电方根据电网供电能力,经供需平衡后向购电方安排电力电量供应指标。购电方应按时将上月用电销售情况统计报送供电方,供电方及时调整其电力电量供应指标。
五、用电计量
1.计量方式及计量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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