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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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

1995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凡作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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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重大工业项目考核奖惩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3〕168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工业项目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连云港市重大工业项目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重大工业项目考核奖惩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以工兴港、以港兴市、以市带农”的战略方针和市委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重大工业项目,迅速壮大全市工业实力,特制定本考核办法。一、重大工业项目范围界定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工业项目,一般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能够壮大支柱产业和促进产业升级,有利于形成特色产业主导格局;(二)产业关联度大,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有利于较快地形成龙头经济;(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有利于较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将投资规模内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作为大项目;投资规模内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外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作为重大项目;投资规模内资在100亿元人民币以上,外资在1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作为特大项目。二、考核对象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市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市有关重点工业企业(集团)。三、考核内容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年度新开工的重大工业项目的完成情况。四、考核办法采取月度通报、季度督查、年终考评的办法考评全市重大工业项目。(一)各责任单位每月将重大工业项目的进展情况在28日前报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按月对各县区、各有关单位上报的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整理,并以重大项目工作简报的形式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分发有关单位。逾期未报,不列入当月考核范围。(二)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市重大工业项目工作会议,听取重大工业项目进展汇报,通报各责任单位项目进展情况。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督促有关项目进度。(三)年度考核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市目标管理办公室组成考评小组。承担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单位,年终要将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报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承担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的责任单位,年终要将项目可研报告、开工报告的批复及到资情况等有关证明材料报市重大项目办公室。由考评小组对责任单位提出评价意见和奖惩方案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五、奖惩办法在将重大工业项目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管理体系考核的同时,对重大工业项目工作,按以下类别进行奖惩:(一)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如按计划完成或提前完成项目年度工作目标的,市委、市政府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成绩显著的,对分管领导和主要责任人实行奖励。未完成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责任人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二)新开工的重大工业项目。除按连政发[2002]30号文件精神给予奖励外,市委、市政府每年年底对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的有功单位和有功人员实行奖励(有功单位是指项目工作班子成员所在单位,有功人员是指项目工作班子成员)。奖励标准按项目投资额确定。投资额内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亿元人民币(外资项目按汇率折算美元)奖励1万元。奖金在工程破土动工后发放50%,由市财政拨付。其余部分待工程竣工投产后发放,按财政管理体制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拨付。奖励项目名单由市发展计划委、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确认。(三)重大工业项目的直接服务单位。对直接服务单位每年依据项目服务工作实绩评选一次,由市委、市政府对获得“优秀服务单位”称号的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六、本办法由连云港市重大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七、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1月27日 财综[2007]61号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人事部《关于申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人部函〔2006〕203号)收悉。经研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顺利进行,同意人事部在举办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务费(以下简称考务费);负责具体组织考试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向考生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费(以下简称考试费)。
人事部门对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职业水平证书时,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
二、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人事部收取考务费以及省级人事部门收取考试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人事部以及省级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和考试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脱钩、“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人事部收取的考务费全额上缴中央财政,省级人事部门收取的考试费全额上缴省级国库,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组织考试相关支出以及民政部参与组织考试相关支出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务费收入的具体缴库方式及账户使用等,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人事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21号)执行,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2项“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2目“考试考务费”;省级人事部门收取考试费的缴库方式,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考务费支出范围包括:人事部、民政部编写并公开发布考试大纲、命题、印制试卷及运输试卷等。考试费的支出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组织实施考试、租用考场和设备、聘请监考人员、组织阅卷及试卷运输等支出。考试费、考务费均不得用于人事、民政部门的人员经费支出。
五、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收取考试费和考务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