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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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
中国农业银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效遏制大案要案,确保中国农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决定如下:
一、强化法人授权管理
中国农业银行内部法人授权管理,是总行一级法人对全行实施系统管理和控制的基本前提。各级行特别是各级行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一级法人观念,自觉维护中国农业银行整体利益和形象,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地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要不断完善法人授权管理办法,授权内容
要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对融资业务、债券买卖、中介代理、外汇交易、票据结算等方面也要授权。要提高法人授权管理的透明度,加强对授权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上级行要把对下属机构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作为稽核和检查内容,发现越权行为,一律从严处理。
二、完善组织控制
一是组织规模要适度。按照经济区划和效益原则,控制分支机构的总量,调整分支机构的结构和布局。
二是实行部门制约。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科学地设置各级行内部职能机构。
三是实行岗位制约,科学地设置各职能部门内部的工作岗位。对那些相容或相同的职能、岗位进行归并;对那些不相容或不相同的职能、岗位实行分离;对重要业务岗位,必须实行岗位轮换、强制休假和现场稽核等制度。
四是实行程序制约。各级行要有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议事要有书面记录。每项业务操作要依次在各岗位之间传递,不允许逆程序或省略程序运作。
五是实行权限制约。对各级机构、各职能部门、各操作岗位,都要明确权责,制定制约措施。要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岗位责任制要体现出同责同罚,不论哪个部门、哪个环节、哪个层次、哪个岗位,只要在内部控制中负有相同的责任,就应承担相同的处罚。

三、完善制度控制
要在近两年对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进行清理和修订的基础上,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中国农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新设立分支机构和新业务品种开办之前,要先建章立制。要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严肃性,制度一旦制定就要坚决执行,不能以任何理由拒
不执行或另搞一套,如执行中确实有困难,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不能随意更改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综合管理,由稽核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内控制度要报稽核部门备案,稽核部门有权对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内控制度提出质疑,有权建议其补充和修改。
四、完善综合控制
要研究制定对全行系统进行综合控制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以增强整体控制能力,防止系统失控。要进行经营管理的综合考评,考评指标的设置要突出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考评办法要包括激励和约束机制,并用综合考评办法统一和代替各部门的考核办法,上级行要依据
综合考评结果对下级行进行资源配置。要抓紧建立重要业务风险评价制度,对每笔贷款、拆借、投资、外汇交易等业务活动所涉及的交易对象、部门、行业、地区和国家,在开展业务之前,都应当先测定风险指标,业务发生后对风险状况要进行跟踪监测。各级行管理层要能够及时清楚地掌
握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并适时调整政策,采取相应措施,规避或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综合控制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稽核监督部门负责评价和监督综合控制的有效性。
五、加强业务部门的自律管理
一要加强业务操作层的自律管理。业务操作层必须不折不扣地按基本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行事,不允许逆程序运作或省略程序运作,不允许任何人独立地完成一项业务活动的全过程而不受到监控。对违规操作,上级行有权部门要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
定》及有关业务的违规处理办法严肃查处。
二要加强业务管理层的自律管理。业务管理层要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要加强对所管业务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上级行要把业务部门自律管理是否到位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支行的业务部门要设置监督检查岗,配备监督检查员。凡业务操作层出现违规经营、弄虚作假、大
案要案,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视情节追究业务部门的连带责任。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首先,监督检查工作要有量的要求。支行对所属机构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的情况,每季度至少要检查一次;二级分行对支行业务部门每半年至少要检查一次;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总行对一级分行每年要组织抽查或行际间互查,两年对所有一级分行至少检查一
次。
其次,监督检查工作要实行责任制,检查要有书面记录,并建立检查档案。因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或检查走过场的,发生违规问题,要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和检查人员的责任。
再次,要授予检查人员一定的权限,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检查人员有权要求限期整改,事后有权追踪整改情况,有权提出对违规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加强稽核工作
一是按照实现稽核工作独立性、超脱性、权威性的要求,继续深化稽核体制改革。1997年稽核体制改革没有到位的分行,要在上半年全部到位。要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双重负责制,处理好派驻稽核室与驻地行的关系。要建立一级分行总稽核对总行一级法人的述职制度。各行要认真解决
好体改后稽核人员的编制、干部管理和福利待遇等实际问题。
二是强化对业务部门自律管理到位情况的再监督。要监督业务操作岗位落实基本制度和岗位制约制度的情况,监督业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监督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是切实抓好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的专项稽核工作。突出对重点单位、重要业务、要害部位、关键人员以及薄弱环节的稽核,稽核面要达到100%,对稽核中发现的失控点,尤其是关键控制点失控的,要组织专项稽核,跟踪追索,清除隐患。要尽快开展电脑稽核,确保计算机业务处理系
统中潜在的风险能够被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
四是要建立稽核工作质量考核和责任事故处罚制度。要建立稽核工作质量考核体系,作为评价和检查稽核工作的依据。同时,要严格稽核工作人员责任事故处罚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该查没查的、走过场的、作虚假稽核评语的,要严肃追究稽核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一要继续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及总行关于廉洁自律、反腐倡廉、制止奢侈浪费的各项规定。要以贯彻中央制止奢侈浪费八条规定为重点,结合落实总行十条规定,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继续抓好中央各项廉政规定的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增强各
级行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各级行纪检组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和中纪委、监察部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同级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的监督,对违反党纪国法和金融规章制度以及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必须及时向上级党组和纪检组报告。
二要狠抓案件的防范和查处工作,真正落实大案报告制度、隔级核批制度和行长负责制,努力降低大案要案发案率;规范案件上报制度,对有案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大执纪力度,严肃处理违法违纪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
三要强化监督检查,认真开展执法监察。要加强对各级行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意识;要抓好廉洁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全面落实;要对落实总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解决有章不循等问题。
八、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首先,要坚持综合治理,全面推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安全防范责任书,把安全防范案件责任目标量化分解到各个单位、各个业务部门和岗位,把安全目标管理贯穿于业务经营的每个环节。
其次,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预防诈骗、抢劫案件为重点,以营业、守库、押送款为主要环节,定期对一线人员进行防骗识假教育和防范暴力犯罪演练,提高职工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要加强专职保卫队伍建设,加强枪支管理,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提高物防、技防水平

第三,要加强安全检查,包括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安全检查以支行的日常检查为主,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面50%以上。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要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四,要严格案件管理。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对有案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纠的,严肃追究责任。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隐患、漏洞以及发生案件、事故的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处理规定。
九、加强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监督
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要明确任期和任期责任,在任职期内,不仅要对本单位的经营管理负全责,还要对本单位依法合规经营、业务报表真实完整负全责。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要建立责任稽核制度,稽核意见要进人事档案,并作为干部任免或调配的重要依据。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前,稽核部
门要对其全面稽核,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在问题查清之前不得调离。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总行颁发的《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办事规则》行事。
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行要严格执行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以及有关业务的违规处理办法,以政纪处分为主,经济处罚为辅,坚持从严执纪,违规必究,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连带责任,不搞下不为例。对违规违纪行为,即使没有
造成损失,也必须视情节进行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要建立永久责任制度,每个员工对自己的工作负永久性责任,无论问题何时暴露,原当事人走到哪里,都要按规定严肃追究原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开展内部控制综合评级工作
总行稽核监督委员会负责全行内部控制的综合评级工作。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要求,结合中国农业银行的实际,制定出全行内部控制综合评级的实施办法。各级行每年要进行一次内部控制综合评级,通过内部控制综合评级,要发现内控建设中的问
题,对内控制度不健全的,要责成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对内控制度执行不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违规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把内部控制综合评级与等级行管理结合起来,并与奖惩挂钩。
十二、加强内控建设的组织领导,努力实现三年奋斗目标
要坚持在党组(委)统一领导下,业务部门和事后监督部门通力协作,上下齐抓共管。各级行领导要高度重视内控工作,把防范金融风险和大案要案工作真正摆上各级行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内控优先、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抓基础、抓基层、抓薄弱环节为重点,不断完善内控
建设。力争用三年时间,使全行整章建制成效显著,行风行纪明显改善,资产质量逐年提高,新发案件逐年下降,初步实现全行内部控制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系统化,形成铁账本、铁算盘和铁规章的“三铁”局面。



199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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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治工办、铁道部关于印发《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铁道部


中治工办、铁道部关于印发《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治工办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铁路局:
  经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12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关要求,现就做好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的重要意义和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党的十七大对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作出重要部署。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强调,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推动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进场交易。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是铁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铁路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是2012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任务。铁路系统和有关地方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为契机,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为基础,改革铁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机制,推动铁路工程项目按照属地或授权原则,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保障铁路建设市场主体平等、充分竞争,防范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明招暗定、权钱交易等突出问题,促进铁路建设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一)市场调节、行政监管。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方向,通过市场机制提高铁路建设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铁路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和监督。
(二)积极稳妥、确保质量。在抓紧推进铁路工程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同时,从铁路工程项目交易的实际出发,审慎选择设施完备、管理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细化工作方案,完善政策规定,扎实稳妥地做好相关工作。
(三)管办分离、分工协作。按照决策权、操作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铁路部门集中精力履行好项目审批、行业监管等职责,保证铁路工程招投标依法有序开展。
二、扎实有序做好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
2011年底,铁道部管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已一次性全部进入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招标。2012年,18个铁路局(公司)管理的项目要按照属地或授权原则,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

(一)5月底前,8个铁路局(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一次性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北京、济南、南昌、昆明铁路局和广铁集团公司管理的铁路项目(含大中型、更新改造及小型建设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分别进入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铁道部同意上海铁路局按照授权原则,将其管理的铁路项目进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太原、西安铁路局将其管理的铁路项目进入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同时取消上述7个铁路局和广铁集团公司原有的铁路二级建设交易市场。
(二)6月底前,10个铁路局(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分别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鉴于一些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目前不具备隔夜评标条件,哈尔滨、沈阳、呼和浩特、郑州、武汉、南宁、成都、兰州、乌鲁木齐等9个铁路局管理的大中型铁路项目,进入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招投标;更新改造和小型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分别进入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广西自治区公共资源招投标服务中心、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甘肃省机电设备交易中心和新疆自治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铁道部同意青藏铁路公司按照授权原则,将其管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进入北京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招投标,更新改造和小型项目进入甘肃省机电设备交易中心招投标。同时取消上述9个铁路局和青藏铁路公司原有的铁路二级建设交易市场。有关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达到隔夜评标等条件后,上述铁路局工程项目可返回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
(三)按照市场规则,签订铁路工程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服务协议。铁路部门和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要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协商签订《铁路工程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服务协议书》(见附件),约定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的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等,并报铁道部和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机构、监管部门备案。在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的基础上,探索利用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平台开展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逐步将铁路机车、车辆等设备采购纳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三、切实加强铁路工程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后的管理和监督

充分发挥铁路行业主管部门、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及相关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铁路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管,保证铁路工程招投标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铁道部、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有关规定,依法有序开展。

(一)强化铁路部门对铁路工程招投标的行业监管。铁路部门要制定铁路工程招投标行业监管的内部分工制度,明确铁路工程招投标各环节的监管内容、方式和责任主体。招标前,重点监管招标方式核准、招标人自主招标的专业人员配备、标段划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交易场所、评标办法选用、评委会组成方案、招标文件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招标过程中,重点监管招标人按批准事项办理入场手续、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发布、开标过程,协助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办理铁路专家入场手续、监控招投标活动现场等。招标结束后,重点抓好投诉举报受理、违规违纪问题核查。

(二)提高有关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水平。地方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要进一步完善开标区、封闭评标区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电子评标等软件设施,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根据铁路工程招投标工作需求,对现有交易平台进行优化调整,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优质服务。协助铁路部门核验招标方是否采用经核准的招标方式、市场主体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是否完整;配合招标方按照有关规定抽取评标专家、为开标评标提供场所和服务;现场监控招投标交易活动,整理、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备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场内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铁路部门并协助调查;通过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平台,向社会发布招投标信息、过程和结果。各有关地方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保本微利”的要求,在保证交易中心基本运转费用的基础上,参照铁道部原交易服务费标准收费,每个招标批次上限封顶为10万元。

(三)加强铁路工程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铁路部门要按照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对铁路专业评标专家库进行扩容调整,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动态管理、考核和退出等机制。将铁路专业评标专家库纳入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与接收铁路工程进场地方的省级专家库实现平台对接、兼容共享。扩大评标专家抽取的覆盖面,铁路专业工程评标专家要从全国抽取,通用工程属地、跨行业抽取,铁路局更新改造及小型项目从本地区和邻近区域铁路专业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四)探索推行铁路工程电子招投标。研究制定铁路工程电子招投标规则,争取今年第三季度前完成铁路工程电子评标模块及软件系统的研发和试运行。四季度,在北京、南京、南昌三个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电子招投标试点,探索三个区域互相连通的铁路工程远程异地评标。
(五)深化铁路工程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铁路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失信惩戒等制度规范,实现与其他相关行业间的信用信息互认共享、成果运用。严格诚信标准,认真记录铁路建设从业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及时在铁路部门信息公开专栏和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平台上公开,探索将信用信息与企业资质资格认定、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挂钩,营造铁路工程建设讲诚实、守信用的市场秩序。
四、明确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铁路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协调行动。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要与相应的铁路局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定期研究分析进场交易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铁路工程项目平稳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
(二)采取有力措施,狠抓任务落实。铁路部门和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进场协议,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和义务,细化各环节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工作内容和操作性规定。有关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收取交易费用、干预操纵铁路工程招投标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改革成果。2012年底,铁路部门和有关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要提交阶段性报告,总结铁路工程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有关地方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研究,及时总结铁路工程进场交易、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供服务的做法、成效和经验,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导向和示范作用。重要政策问题及时报告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附件:铁路工程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服务协议书(参照样本)


附件


铁路工程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服 务 协 议 书(参 照 样 本)
 


   (地方交易中心名称,简称甲方)
   (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或铁路局名称,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中纪发〔2012〕6号)和《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治工办发〔2012〕3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进入地方交易中心招标的要求,乙方铁路建设项目进入甲方交易市场招标,甲方为乙方铁路建设项目进入交易市场招标提供场所及服务,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一、共同遵守的原则
  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依法对进场的铁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保证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二、双方权利与责任
  (一)甲方权利与责任
  1.按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对铁路建设项目的场内交易活动实施管理,对违规行为及时通报乙方。
  2.为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提供具有交易大厅、开标区、封闭评标区、监管监视区等硬件设施,完备的视频监控系统、安防监控系统、计算机随机抽取专家和语音通知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等;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招标提供封闭隔夜评标区。
  3.交易市场的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开评标系统应充分考虑铁路招标工作需求,满足铁路建设项目招标和监管需要。
  4.依法合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的入场手续。
  5.在交易市场的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铁路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6.将乙方提供的铁道专业专家名单纳入交易中心语音专家抽取通知系统,并按照经乙方审查的资格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抽取并通知专家,对专家进入评标现场进行识别和管理。
  7.负责在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上公示中标候选人。
  8.对铁路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过程音像进行录制并妥善保管,供乙方受理投诉及案件调查时查阅。
  9.收取交易服务费参照铁道部原交易服务费标准,且每个招标批次上限封顶为10万元。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10.为乙方人员驻场监管免费提供条件,为乙方上级主管部门进场检查提供帮助。
(二)乙方权利与责任
  1.遵守并督促交易人遵守甲方的市场管理规定及交易规则。
  2.向甲方提供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相关文件。
  3.协助甲方按照铁路建设项目招标需求完善交易平台、评标系统等。
  4.核对铁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条件及招标人入场条件。
  5.核对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备案。
  6.向甲方提供铁道专业评标专家库,核对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
  7.对铁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和铁道专业评标专家在场内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甲方;对通用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交地方监管部门。
  8.督促招标人和投标人及时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9.妥善保管受理投诉及案件调查调用的监控录像及相关资料,不得损坏、丢失、对外公布或他用。
  三、其他
  1.保密工作: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透露任何招标评标活动内容,保管好相关资料。
  2.配合调查:甲乙双方及所属人员均有义务配合双方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3.日常沟通:甲乙双方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就铁路建设项目入场招标的相关事宜进行沟通。
  4.协议解除: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外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5.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省(市)交易中心 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或铁路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5年1月2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综发[2005]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行为,提高审核工作质量,2005年1月13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的通知”(会协[2005]2号),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保障实施。同时,为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汇总工作,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联合年检中,外商投资企业应随审计报告向所在地外汇局附送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填制外汇收支情况表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2002年期初额的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指标说明第7、8、9、10项的2002年期初额如无法追溯,可以填列为“0”,其他项目(除第20项)期初额分析填列,报表期初平衡差额作为第20项期初额,第7、8、9、20项期初额加上2002年当年发生额为各项期末额,其他项目(除第10项)期末额分析填列,报表期末平衡差额作为第10项期末额。

  (二)前期误差的调整。当期发现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各项目前期误差,应调整当期外汇收支情况相应项目的期末额,不必调整期初额。

  (三)折算汇率。外汇收支情况表除“实收境外资本”、“实收境内外汇资本”期末额按照历史汇率折算外,其余项目期末额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年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汇率进行折算。

  (四)关于附注。外汇收支情况表附注2“股权或约定比例”为年末外方股权或约定比例。

  (五)关于指标说明。外汇收支情况表指标说明第22项 “其他资产”前应为“-”号。

  (六)关于签章。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必在外汇收支情况表下端签章。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05年8月15日之前完成对辖内参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年检报告上报总局。年检报告要系统分析所在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的形势并重点分析对所在地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外商投资行业外汇收支状况,全面反映注册会计师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意见,关注和披露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的重大、异常情况。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不得在《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之外,另行制定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内容和格式。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7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