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5:06:12   浏览:9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中非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6月19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非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三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中非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中非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中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姆拜基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中非方供应。

  第五条 中非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以下费用:
  一、往返中非和中国的旅费。
  二、住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费。
  三、交通费,包括交通工具、维修、油料费。
  四、生活费,每人每月八万西非法郎。
  五、其他,包括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
  上述一、四、五项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由中方提出结算确认书,经双方确认后,通过中国银行和中非国民存款银行在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四日中、中非两国政府在班吉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议定书规定的贷款项下结算。
  如遇到中非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中非双方将进行协商,对上述生活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中非工作期间,中非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中非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中非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中非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中非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六月十九日在班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 非 共 和 国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负责合作、计划和
  驻中非共和国大使              总统计的国务部长
    李  石               让·皮埃尔·勒布代尔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广西自治区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广西自治区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8]1671号


甘肃省、广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西北电网公司:

经研究,现就甘肃省、广西自治区电价调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销售电价表“大宗工业用电”类别基本电价维持调价前水平不变,电度电价适当提高;同时,适当调整“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调整后的各类电价见附表。
二、将广西自治区销售电价表“大工业用电”类别中的“电解铝、电炉铁合金、合成氨、电石、电解烧碱生产用电”,改为“电解铝、电炉铁合金、合成氨、电石、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生产用电”,其枯水期电价调整为:1-10千伏每千瓦时0.5542元;35-110千伏每千瓦时0.5312元;110千伏每千瓦时0.5092元;220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4932元。
三、以上电价调整,仍按照我委发改价格[2008]1679号文件和发改价格[2008]1682号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
附件:一、甘肃省电网部分类别销售电价表(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
     二、甘肃省电网部分类别销售电价表(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1、甘肃省电网部分类别销售电价表
(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电压等级
到 户 电 价
其中:含代收基金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高峰
平段
低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元/
千瓦·月)(元/千伏安·月)
三、一般工商业用电
1千伏以下
1.1040
0.7373
0.3707
0.004
1-10千伏
1.0890
0.7273
0.3657
0.004
35千伏及以上
1.0740
0.7173
0.3607
0.004
四、大宗工业用电
1-10千伏
0.6336
0.4241
0.2145
33
22
0.004
0.001
35千伏
0.6186
0.4141
0.2095
33
22
0.004
0.001
110千伏
0.6036
0.4041
0.2045
33
22
0.004
0.001
220千伏
0.5961
0.3991
0.2020
33
22
0.004
0.001
其 中
电炉铁合金、电石、电解烧碱、电解铝生产用电
1-10千伏
0.5383
0.3602
0.1821
33
22
0.004
35千伏
0.5233
0.3502
0.1771
33
22
0.004
110千伏
0.5158
0.3452
0.1746
33
22
0.004
220千伏
0.5083
0.3402
0.1721
33
22
0.004

附件二:
2、甘肃省电网部分类别销售电价表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电压等级
到 户 电 价
其中:含代收基金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高峰
平段
低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三、一般工商业用电
1千伏以下
1.1040
0.7373
0.3707
0.004
1-10千伏
1.0890
0.7273
0.3657
0.004
35千伏及以
1.0740
0.7173
0.3607
0.004
四、大宗工业用电
1-10千伏
0.6230
0.4167
0.2103
33
22
0.004
35千伏
0.6080
0.4067
0.2053
33
22
0.004
110千伏
0.5930
0.3967
0.2003
33
22
0.004
220千伏
0.5795
0.3877
0.1958
33
22
0.004
其 中
电炉铁合金、电石、电解烧碱、电解铝生产用电
1-10千伏
0.5383
0.3602
0.1821
33
22
0.004
35千伏
0.5233
0.3502
0.1771
33
22
0.004
110千伏
0.5158
0.3452
0.1746
33
22
0.004
220千伏
0.5083
0.3402
0.1721
33
22
0.004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通知


国药监办[20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已于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
的一件大事,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为了加强法律的学习和宣传,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
《药品管理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药品管理法》修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的“基本法”,是实现依法治药的根本依据。修订后的《药
品管理法》总结了现行《药品管理法》实施15年来的经验,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和完
善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全面修订。是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进行民主讨论的
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了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修订的《药品
管理法》更完整,更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提高药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
要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全面理解《药品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原意,做到学法,知法,
公正执法。

  二、认认真真地逐条逐款地学习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全面体现了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精神和原则;更加完善了行政执法手
段,明确了权力和责任关系;加大了对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
增加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药品监督管理制度;体现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各级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要全面熟悉和掌握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内容,把学好法、用好法,
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自觉护法,严格执法。药品监
管执法人员要明确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和自身行为规范方面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的能力和水平。

  三、切实做好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以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颁布为契机,认真学习宣传新修订的《药
品管理法》,加强法律的培训工作,为迎接2001年12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全面贯彻
施行做好准备。

  为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确保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这项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了宣传工作意见和宣传统一用语(见附件1、2),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工作方案和宣传用语,要积极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
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以举办法律讲座、开辟宣传专栏、举办知识竞赛等多种形
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普及药品管理法律知识,使广大企业和消费者了解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提高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为做好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的培训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国
务院法制办编写《药品管理法》学习培训教材,并将于2000年4月初开始组织师资培训班。地方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区分不同对象,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依法治药,依法行
政的水平。要加强对直属部门尤其是对直属技术监督单位人员培训工作,做好对企业等管理相对人
的培训指导工作。

  各地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准备工作中的情况,应及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附件: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宣传工作意见
   2.《药品管理法》宣传统一用语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宣传工作意见

  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颁布之际,我局将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调动电视、广播、报
纸、期刊、网站等多种媒体,通过专题报道、培训教育、知识竞赛、座谈会、发布公益广告、散发
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宣传教育活动,使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逐步深入人心。现就近期
宣传工作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组织领导

  《药品管理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
参与。为了保证活动效果,我局将成立由局领导、各司领导和相关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工作领导
小组,统一指挥这次活动。局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活动的策划组织、协调联络、方案
实施、督促检查等工作。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组成的领导机构和办事
机构,并认真制定《药品管理法》宣传工作方案,统一认识、统一部署、统一领导、步调一致、口
径一致,扎扎实实地做好《药品管理法》宣传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大造声势,宣传新法颁布的重大意义和给社会生活带来的长远影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
关注和重视。

  (二)宣教结合,使社会各界了解新法的基本内容,并认识到学法知法对自身的意义。

  (三)强化系统内学法懂法、依法行政的意识,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宣传重点

  (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
想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

  (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确保人体
用药安全有效,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三)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它适应了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符合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已发生很大变化的实际情况。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以来,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
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以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为己任,各方面工作取得的成绩。

  (五)《药品管理法》的修改背景、重大方面的变化和基本内容介绍或解释性说明。

  (六)药品监督管理方针政策和药品知识的宣传。

  四、工作步骤和方式

  《药品管理法》的宣传教育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作为现阶段一次比较集中的宣传教育活动,
大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主要目的是造声势,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时间是从新法颁布到3月底。在
这一阶段,除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外,还要抓紧做好编写统一的宣教材料,包括修改说明、情况综述、
《药品管理法》》释义、内容简介解答;提炼宣传活动统一用语,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选用;在中
央和地方各大媒体刊发消息、评论,并组织专题报道、人物访谈等各种宣传活动;与新闻单位配合,
邀请召开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宣传新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结合“3.15”宣传活动,
宣传介绍《药品管理法》的内容等。

  (二)第二阶段:从4月开始至8月底,面向社会,开展普法教育和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
的宣传活动。这一阶段的特点是范围广、形式多、声势大。如利用全国“药师周”的机会,组织专
家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和咨询活动;设计制作各种图文并茂的公益广告,在电视、报刊和户外
广告牌上发布宣传; 编辑、制作宣传手册、折页、海报、案例分析等,广为散发张贴;向社会发
行新法颁布实施纪念邮品。

  (三)第三阶段:8月至12月。这是前一阶段宣传活动的延伸,重点是在“知”上,根据受
众面的不同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搞好宣传教育。其重点是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经过认真
准备,在2001年11月,以“《药品管理法》和我”为题,开展《药品管理法》宣传月活动。内容
分为四个专题:第一、以法律为武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第二,知法懂法,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三,药品分类管理,利国利民;第四,安全科学用药,提高健康素质。形式上
可采用知识竞赛、上街咨询、文艺演出、展览会、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手段。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要作出安排,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周密组织,使这一活动取得好的效果,把学习宣传《药品管
理法》的工作推向高潮,为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正式施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2:

   《药品管理法》宣传活动统一用语

   1、学习药品管理法,贯彻药品管理法
   2、药品管理法维护您用药的合法权益
   3、用药安全是您的权益,遵纪守法是您的义务
   4、实施药品管理法,安全用药保健康
   5、学法知法,珍爱健康
   6、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管理基本法
   7、依法行政,提高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8、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是药品监管部门的神圣职责
   9、药品质量关联生命,监督管理情系万家
   10、管好药,为人民
   11、依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12、坚决禁止药品虚假广告
   13、消除药品的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正当权益
   14、药品管理法是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为规范
   15、遵法、诚信、为民
   16、贯彻药品管理法,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17、药品管理法,执法的依据、行为的准则、健康的保障
   18、加强药品监督检验,把好药品质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