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关于卷烟网上交易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关于卷烟网上交易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会员:
根据国烟专[2002]350号文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网上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卷烟日常交易将于2002年9月16日开始网上交易试运行。为维护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工商会员的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保证网上交易的顺利运行,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特就卷烟网上交易的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卷烟网上交易会员代表专用卡的管理
“卷烟网上交易会员代表专用卡”是会员参加网上交易的身份证,卡内存有会员单位及代表个人信息的数字证书,是会员登录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电子商务网,参加卷烟网上交易的唯一合法凭据。交易中心对按照程序要求,持卡上网制作出的合同一律视为有效合同,并由该会员单位和持卡人对合同的内容负责。因此,各单位要按照企业内部分工及交易操作管理流程,制定相应的网上交易会员代表专用卡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如发生变更、丢失或损坏,要及时上报交易中心。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行为
和后果,都由会员单位和持卡人负责。
2、关于卷烟网上交易合同纸的管理
交易中心统一印制带有一定防伪功能的随货同行卷烟网上交易合同纸,登记后下发给各工业会员和省公司,以便供方单位打印出随货同行合同。对领取的合同纸,各单位要妥善管理好。合同纸不准转借,也不准随意销毁,因故作废和损坏的合同纸要保管好,每年年底统一上交交易中心。因管理不善,致使合同纸外流,因此而出现的各种后果,由相应的合同纸领用单位负责。
3、关于卷烟网上交易机器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网上交易对机器设备的统一要求,配置相关设备,并提供适当的通讯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网上交易要由专人负责,机器设备要独立使用,以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
附件: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电子商务系统(卷烟)使用设备要求
一、硬件:
1、计算机
CPU:Intel PIII800以上
内存:128MB以上
硬盘:10GB以上
显示器分辨率:800*600以上
USB接口:一个以上
2、打印机:可以打印A4纸的激光打印机
二、软件:
1、操作系统:WINDOWS98、WINDOWS2000、WINDOWS XP
2、浏览器:IE6.0(128位密钥)
3、可定期升级病毒库代码的防病毒软件。
三、通讯条件:
1、通过行业卫星网访问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电子商务网站。
2、通过企业内部INTERNET DDN专线访问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电子商务网站。
3、通过ISDN、ADSL线路访问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电子商务网站。
4、通过普通电话线拨号上INTERNET网访问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电子商务网站。
使用这种方式的单位需在本地ISP(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申请Internet网帐号,要求使用中国电信(ChinaNet)163作为ISP,因为它是最基本的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对于某些偏远单位本地没有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可在其临近的有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大城市申请Internet网帐号,通过距离较近的长途电话拨入Internet网络。
中国烟草交易中心
2002年9月8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松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市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六日
松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算的评审和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概算、预算、决(结)算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实施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以及与工程相关的管理部门。凡是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预(结)算、招标标底、年度财务决算及竣工决算必须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四条 财政性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等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五)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委托评审业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审查和确认评审结果并进行处理。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财政技改贴息的使用情况;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财政评审中心接受委托后,及时收集评审资料,并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查、核实;
(三)财政评审中心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认可。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要求: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三)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领导,实行“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制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将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作为下达预算、拨付建设资金、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对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项目建设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审中心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项目实行例会制度。
第十五条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资金、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履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财政投资的合理利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财政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