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化部演出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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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化部演出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

文化部


关于文化部演出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
文化部


本部各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
为进一步理顺我部演出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化部“三定”方案》赋予我部的文化行政管理职能,按照“归口负责、协调管理”的原则,现就我部有关职能司局的演出管理职责划分通知如下:
一、关于演出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归口协调原则
演出管理工作要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利于解放和促进艺术生产力,有利于文化企事业单位转换经营机制。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注意处理好行业管理与部门管理的关系、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关系,处理好演出归口负责与对外文化交流归口负责、对台文化交流
归口负责的关系。全国演出管理工作由文化部及地方文化厅(局)归口负责、分级管理。我部演出管理的重点应放在调查研究和制定政策上,在有关职能司局“归口负责、协调管理”的基础上,实施演出活动的行业性宏观管理。
演出管理工作要在职责分明、各司其职、理顺体制、协调有序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文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演出管理的部分审批权限,可适当下放到省级文化厅(局)。凡文化部受理的有关演出管理事项,原则上由有关职能司局审核后报部批准,也可
根据具体事项的繁简程度及事权大小情况,适当将部分审批权下放到有关职能司局。
演出管理是我部文化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大体上按照计划性演出和营业性演出两大范畴,由艺术局和文化市场管理局分别归口负责管理,其中涉外、涉台事项还应分别送外联局、台办归口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关于文化部受理报批事项的审核批准
(一)计划性演出
文化部主办或文化部参与主办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指示要求和工作计划安排组织的节庆演出、礼宾演出、评奖演出(包括全国性的评奖演出、未冠以行政区划或具体部门、行业的评奖演出)、汇演调演、慰问演出、义务演出等计划性演出,由艺术局归口管理,负责项目的审核批准工
作。
以上演出活动的重要事项,由艺术局审核后报部批准;涉外、涉台事项由艺术局初审并送外联局、台办复核后报部批准;重大涉外、涉台事项报国务院审批。
(二)商业性演出
凡对外营业性售票或有广告、赞助的演出以及其它有偿演出,由市场局归口管理。
1、文化部所属艺术院团演职员、艺术院校师生以个人名义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组台(团)演出(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合作演出除外)、拍摄影视、录制音像制品,经本单位核准,由市场局审核颁发文艺表演人员《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文化部所属其它单位干部职工参加上述营
业性演出,中央单位(包括全国性团体、在京部队系统,下同)演职人员参加营业性组台(团)演出,由市场局审核颁发文艺表演人员《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2、文化部系统演出经纪机构、中央单位演出经纪机构组织举办营业性组台(团)演出以及经营型的全国性文艺比赛和评奖演出,由市场局审批(有外国及港台地区演职员参加的,由市场局初审并送外联局、台办复核后报批)。市场局向承办营业性演出的单位按具体营业性演出项目颁
发《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3、外国及港台地区文艺表演(包括时装表演,下同)团组或个人来华(来内地、大陆)商业性演出,由各地区、各部门及文化部直属单位在年前向文化部申报项目计划,外联局、台办负责综合平衡并商市场局协调拟定出下一年度的入境商演计划后报部批准。
凡纳入入境商演年度计划予以立项后具体项目的执行,仍需报文化部审批的,或年度计划以外未经文化部审批立项而临时增加入境商演项目,由市场局初审,外联局、台办复核并报部审批。市场局办理批复手续并按有关规定颁发《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以上入境商演的重大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三)出境演出和入境非商业性演出
我文艺表演团组或个人赴境外演出,外国及港台地区文艺表演团组或个人入境非商业性演出,由外联局、台办归口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文化部所属艺术院团及演职员赴境外演出,由艺术局初审,外联局、台办复核并报部审批。
(四)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
1、文化部直属单位申请建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由市场局商人事司、计财司、艺术局审核报部批准。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后,市场局颁发《演出经营许可证》、《营业演出许可证》。
2、中央单位成立演出经纪机构、时装表演团体,由市场局审核,在进行法人登记注册后,市场局颁发《演出经营许可证》、《营业演出许可证》。
3、在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三资企业申请成立演出经纪机构、组织所属娱乐场所内的营业性演出,经企业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场局审批(由企业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专用《演出经营许可证》)。
4、以上申请成立演出经纪机构,其营业范围涉及对外、对台演出经纪业务的,由市场局初审并送外联局、台办复核后报批。
5、文化部系统或中央单位现有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团体和演出场所,按年度向市场局申报办理《演出经营许可证》、《营业演出许可证》年检手续。对年检不合格者,市场局应责令其改正或吊销其“许可证”。
三、启用“文化部营业演出管理专用章”
根据我部演出管理工作的需要,决定启用“文化部营业演出管理专用章”。凡印发营业演出管理的批准文件,以及市场局颁发《演出经营许可证》、《营业演出许可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均使用“文化部营业演出管理专用章”。
市场局负责文化市场的归口管理,因而不参予各项商业性演出活动。
各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演出管理工作,亦按此精神办理。



199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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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3年12月16日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收益
第五章 国有资产的评估
第六章 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七章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国家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受馈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对国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
第四条 南宁市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南宁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是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南宁市管理的国有资产适用于本条例,但对土地、水、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管理除外。

第二章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七条 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尚未成立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县(区),由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企业工商年检的必备手续,应每周年进行一次年检,以确认国有资产的资本金。
第九条 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主管部门的批文(包括企业法人代表的任职批文);
(二)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组织章程副本;
(三)占有国有资产的合同或协议书以及划拨资产的银行转帐单;
(四)资金来源的证明;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土地资产的证明;
(六)其他文件;
办理年检、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有关财务报表、有关单位的批文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十条 国有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固定资产单台(套)原值在五万元以下或者固定资产总值其原值在二十万元以下的有偿转让,可以自主决定。在转让后十五日内必须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固定资产单台(套)原值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固定资产总值其原值在二十
万元以上的有偿转让,需经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决定出租本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并在出租行为发生后十五日内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固定资产有偿转让的,应在接到申报后的十五日内批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逾期不批复的,申报单位可以自行处理。
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不予批准的,申报单位可以向上一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是最终的决定。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到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范围内合并的,可以采取企业兼并的形式进行,并报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产权变更界定。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撤销时,各方必须先进行财产清查,然后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分立或者移交,并报经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财产划转手续。
第十四条 市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建筑物、机器设备单台原值在二万元以上;县(区)所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建筑物、机器设备单台原值在一万元以上的调拨、变卖、报废,需报经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
属单位对建筑物、机器设备单台原值在二万元以下的,县(区)属单位在一万元以下的,调拨、变卖、报废由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建筑物、机器设备调拨、变卖、报废发生后十五日内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所产生的增值资金,其管理办法依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国有资产出租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在出租后十五日内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及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本条例公布前已出租的财产,应当按前款规定补办手续。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收益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的收益指国家因投入资金或者资产依法取得的收益,包括这些资金或资产投入后形成的增值部分。

第十八条 企业中属于国家享有的资产收益以及国有企业整体资产变卖收益等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监缴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运用国有资产进行发包、出租、联营等形式进行创收,应按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金。
第二十条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产权界定,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金。

第五章 国有资产的评估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租赁;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估算;
(四)验证确认。
第二十四条 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是持有自治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
第二十五条 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应当公正廉洁,按照国家规定的评估方法进行有偿服务。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经过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任何部门或者个人未经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以低于评估结果的价值处理国有资产。

第六章 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以及未入股的其他国有资产。
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含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家授予其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制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均属国家所有,统称国有资产股(以下简称国有股)。
股份制企业未入股的其他国有资产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成股份制企业时因某些原因未入股,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其专项管理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应向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八条 股份制企业每年工商年检应先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国有股的资信证明,后由注册会计事务所出具企业的验资证明。
第二十九条 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股权代表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派。国有法人股的股权代表由投资入股的法人委派。股权代表直接向委派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国家股股利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收取,上缴国库,不得中间截留。国有法人股股利由投资入股的法人组织收取,其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一条 改变国有股权在应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的比例,国有股权代表必须报经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后方可执行。把国有资产折股出售的,其办法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有股拥有与其他股份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国有股的权益。

第七章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位用国有资产与外商开办合资、合作企业,在项目立项后,如用原有国有资产入股,必须向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出资申请和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按技术改造正常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企业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底价,并以正式文件批复企业单位,准许其用国有资产出资。
第三十五条 企业单位应以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底价以上的价格与外商谈判出资合营、合作。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正式成立后,中方投资者应将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及产权登记等有关批准文件、注册会计事务所验资证明资料,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必须接受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金额达五万元以下,属个人责任的,处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属单位责任的,处损失金额一倍的罚款。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属个人责任的,处相当于本人三至六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属单位责任的,处损失金额一点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给予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的;
(五)抽逃、转移、隐匿国有资产的。
第四十条 对单位的罚款,企业在公益金中支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包干结余经费中支付,预算外资金或者包干结余经费不足支付的,在单位经费中分期扣除,对个人的罚款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罚款数额经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分期交
纳。
罚款一律上缴财政,任何单位或个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
第四十一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必须在接到申请复议后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国家股股权代表,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事实和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国家股股权代表资格的处分。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在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南宁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4月2日
创新才有出路

2000年12月13日 00:20 郝铁川
  在过去的一年中,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要理论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这是世纪之交党中央向我们理论工作者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更是时代发展的殷切呼唤。我们广大理论工作者一定要抓住机遇,认清形势,把中国的理论创新推向一个新阶段。
  理论创新是中国面临文化市场进一步开放所必须采取的应对措施。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大,出版业中的图书印刷、图书零售、图书批发、电讯领域的ISP和ICP业务都将逐步放开,国外的报纸、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将通过合法的渠道进入我国,它们会不会像麦当劳、肯德基那样迅速地占领中国的市场?如果大量的读者不愿看我们出版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而像喜欢麦当劳、肯德基那样去喜欢国外的精神文化产品,那么我们坚守多年的思想文化阵地就遇到了莫大的挑战!
  中国古人就知道欲灭一国者,先灭其文化,如果思想文化阵地在我们手里丢掉,那我们将对中华民族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怎么办?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的原则,以创新、改革的精神进行精神产品的制作,让我们的精神产品深为人民喜闻乐见,让我们的思想理论能为人民心悦诚服。马克思主义从不凭借权力来征服人,而是以其科学性来打动人。
  理论创新是中国改革开放实践的殷切呼唤。中国二十多年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就举世公认,有口皆碑。目前西方的种种学说理论都无法解释中国的历史性变化,一些西方学者也多次问我:你们中国、你们上海究竟用的什么理论、什么方法创造了如此的奇迹?
  我们仅仅回答邓小平理论还不能使他们满足。因此,从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各个学科角度,认真总结中国的改革开放实践,从中提出一些原则性的理论,让外国人对中华民族刮目相看,让发展中国家可以借鉴,这既是我们的权利,又是我们的义务。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发达的不竭动力,是一切发展的先导。理论创新的表现可以用五句话二十个字来概括。一是原创思维。即提出新的理论范畴、观点、原理,构建新的理论体系;二是乘势发挥。即对前人业已提出的命题,结合新的发展变化,加以诠释、发挥,提出新的系统化理论;三是纠错补全。即对前人错误的学说、观点加以纠正,片面不全的加以补白;四是拨乱反正。即对曲解的理论正本清源,恢复基本面目;五是发掘广大。即对被淹没不彰的前人所提出的科学的范畴、观点、原理,予以发扬光大。
  社会科学领域的理论创新需有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创新者的勇气。创新者不是在铺满玫瑰花的绿径中悠然前行,而是在布满荆棘的山道里步履维艰。人人都想安全着陆,还有谁来进行创新?人人都怕犯错误,创新又从何谈起?聪明人不是不犯错误,只是不犯相同的错误。二是良好的法治环境,使人免于匮乏、免于恐惧,是人权保障的两大原则。“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双百方针必须进一步转化、细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使人们举手投足不逾矩,浓妆淡抹总相宜。
  在我们跨入21世纪的时候,新一轮的竞争到来了;经济全球化,高科技革命、知识经济、网络信息经济等一系列新生的事物扑面而来,如果我们失去这次创新、发展的机遇,后果将不堪设想,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历史绝不宽容懒惰者!“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但愿人人强化忧患意识,以破釜沉舟的精神谱写一曲创新的凯歌,使中华民族以更强大的英姿巍然屹立于世界的东方!“踏遍青山人未老,风景这边独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