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1999)执监字第231--2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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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1999)执监字第231--2号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1999)执监字第231--2号函

2002年1月20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川协字第5—1号和第38--1号《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与成都广视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情况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院在执行本院(1997)民终宇第4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1999年9月裁定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石油研究院)申请执行成都广视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广视公司)一案中止执行。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反映,我办以(1999)执监字第231—1号函,要求你院恢复执行。你院报告认为,申请执行人石油研究院提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你院依职权也找不到被执行人广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尚无恢复执行的条件。
我办认为,本院(1997)民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视公司“将尚未拆迁安置的9户及其他未拆除的房屋予以拆迁安置和拆除”。该拆迁安置和拆除行为,属可替代行为的执行,你院应委托有关单位完成该行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为了确保被执行人支付替代完成行为的费用,你院应对广视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属实予以调查,若注册资金不实,应追加投资者注册资金不实的责任;同时,你院还应对本案执行中先前执行的拆迁安置款流失情况予以核查,追回流失款项,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鉴于此案系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反映的案件,请你院充分认识到本案执行的重要性。在接到本函后立即恢复执行,加大执行力度,并在三个月内执行结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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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7〕11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
《宜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OO七年三月十七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五)热心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商市司法局及相关单位提出,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聘任。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一般为一年一聘,期满可续聘。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政府起草或拟发布的重大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审查其合法性;
(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就政府处理的行政赔偿案件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五)代理政府参加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职权及合法权益;
(六)参加以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并代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及重要的法律文件;
(七)协助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执行、查封、扣押等紧急法律事务;
(八)协助政府处理重大信访事项;
(九)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向政府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和法律咨询,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办理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政府法律顾问履行本条第(三)、(五)、(六)、(七)、(八)项工作职责必须取得市政府书面委托或授权。
第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依据市政府的委托,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使用宜春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要有市长签章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第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联络、协调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
(一)指导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法律事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负责通知政府法律顾问参加政府有关会议、谈判及其他法律事务;
(三)负责将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等材料送交政府法律顾问征询意见,并负责对意见进行收集、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四)负责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例会,听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五)其他需要联络、协调的事项。
第八条 市政府领导可以直接向政府法律顾问交办法律事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市政府领导要求,提供经常性的和专项的法律服务。
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 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参加,其中以下法律事务必须交政府法律顾问审核并由政府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意见:
(一)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对外签定的合同、协议;
(三)市政府对外出具的承诺书、委托书;
(四)其他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事务涉及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的,有关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政府法律顾问,并派员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市政府按约定支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并根据工作需要,确保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确保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时能调阅有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四)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领导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保证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
(二)按要求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其中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参加;
(三)对在工作中接触到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
(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更不得以政府的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五)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政府法律顾问要定期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汇报工作情况,并建立重大疑难问题讨论制度。
第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三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二)不遵守保密责任,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的;
(四)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五)其他有损政府形象和政府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法律顾问联系人,负责与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在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部门紧急通知遏制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等


九部门紧急通知遏制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工信部联原[2011]177号


2011年4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遏制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紧急通知》。全文如下: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遏制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紧急通知
工信部联原[2011]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计划单列市城市中心支行,银监会、电监会各派出机构:

  电解铝是国民经济建设所需要的重要原材料,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指导下,我国铝工业在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技术进步、节能降耗、兼并重组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为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随着投资的快速增长,我国电解铝产能过剩、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在局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地方仍在加快电解铝项目建设,甚至在招商引资中给予土地、税收、优惠电价等方面政策支持。一些企业还采用“先建再报批”等方式抢建项目,使电解铝行业供大于需、行业竞争激烈、市场价格低位徘徊、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的矛盾更加凸显。到2010年底,全国电解铝产能已达2300万吨,实际产量1560万吨,设备利用率仅70%。2010年1-11月铝冶炼行业利润104.41亿元,销售利润率仅3.59%,大大低于工业行业平均水平。

  目前全国拟建电解铝项目23个,总规模774万吨,总投资770亿元。如果拟建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到“十二五”末期,全国产能将超过3000万吨,产能过剩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电解铝行业这种无序扩张、重复建设的势头,如果不加制止地任其发展,不利于我国铝工业的健康发展,也将给国家、企业造成大量资源和资金的浪费。

  针对我国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和无序扩张的势头,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全局利益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遏制电解铝产能盲目扩张,防止供大于需矛盾的进一步加剧。为此,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转变发展方式。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4号)、《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文件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充分认识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转变发展方式,加大铝工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电解铝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严格控制拟建电解铝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立即叫停拟建电解铝项目,坚决制止任何扩大产能的新建项目的违规审批行为。对继续违规审批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违反国家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产业、土地供应等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政策合力。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国土、环保、电力、金融等部门的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电解铝盲目投资、产能急剧扩张势头。对违规拟建的电解铝项目,要立即停止办理用地审批、能评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电力供应和新增授信等手续。

  四、取消地方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地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进行各类招商引资活动。要认真清理对拟建电解铝项目自行出台的土地、税收、电价等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坚决废止。

  五、严禁以各种方式扩大产能。在不增加电解铝产能的前提下,国家将继续支持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以资源为保障、以技术为支撑的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联合重组;支持以现有企业为基础,推进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鼓励铝电联合,支持在符合国家环保、土地法律法规以及投资管理规定的骨干企业适时适度开展直供电试点。严禁以各种名义扩大电解铝产能。

  六、认真清理电解铝拟建项目。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的电解铝拟建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清理结果和贯彻有关文件的总结报告,于5月15日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

  七、加强市场引导和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政策引导,对违规建设项目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作用,密切关注、掌握电解铝行业拟建项目的发展态势,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电解铝行业结构调整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