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维护和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数据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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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维护和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数据库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维护和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数据库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1084号

2002-12-1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全国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从1998年开始设计开发软件,1999年进行普查试点,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普查工作,到2001年完成普查数据检验汇总工作,历时四年,取得了重要成果。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中央、省、地(市)、县四级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以下简称税源数据库),为加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源监控,为税收政策调整和税制的改革及完善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可靠的基础资料。为确保税源数据库的资料质量,充分发挥数据库的作用,落实依法治税、科技加管理的方针,进一步促进税收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技化,各地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核实、核对税源基础数字,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
(一)对于土地使用税基本税源指标,要做到税源数据库中所记录的数字与纳税人实际申报土地、纳税人实际拥有的土地相一致。要核实纳税人是否将全部应纳税土地如数申报,申报的土地面积是否真实,特别要核实纳税人是否将最近新占用的土地面积如实申报。在确保纳税人如实、准确申报的基础上,将纳税人申报的税源基本指标与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中的对应指标进行核对,及时对税源数据库中的有关数字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保证税源数据库数据的完整、真实性一定要与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相结合,要利用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资料,以及报纸、杂志等媒体的公开信息,加大清查土地使用税漏征漏管户的力度。利用房产、土地密不可分的特点,将纳税人的房产税资料与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中的有关数据相互对照,从中发现漏管户。对于清查出来的漏管户,要及时纳入税源数据库的管理;对于新纳税人已经纳入地税机关正常管理,但有关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数据没有录入税源数据库的,要及时录入到税源数据库中。
(三)要规范税源数据库中纳税人名称、识别号等指标,做到税源数据库中所记录的纳税人名称、识别号等指标与税务登记证上所填写的一致。
(四)要充分利用外部信息,审核税源数据库的可靠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掌握着大量详细、准确的有关土地使用情况的信息,包括使用人、占地面积、座落位置、土地用途等。要主动与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定期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信息,及时与税源数据库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二、建立数据库定期更新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发展规模的扩大,企业户数和规模也会有所改变,要做到税源数据库能动态地反映最新的税源情况,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就必须建立税源数据库更新制度。根据税源数据库要动态管理和不断维护更新的需要,我们设计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变更申报表》,此申报表只适用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变化或新建的企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和数据库管理的需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变更申报表》中增加项目,但不能减少项目。
基层征收管理机关应随时掌握土地使用税税源变化情况,包括纳税人的登记、变更、注销,及其税源变化情况,注意及时让纳税人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变更申报表》,并在规定期限将此表传送给县税务机关负责税源数据库维护工作的机构,县税务机关每年要更新本级税源数据库,并将更新后的税源数据库数据于次年3月15日前上报地(市)税务机关;地(市)、省税务机关应根据下级机关上报的最新税源数据,对本级税源数据库进行更新上报,省税务机关将更新后的税源数据库数据于5月3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为了保证税源数据库的安全和这项工作的连续性,各级税源数据库应由专人负责维护,人员变动时要做好交接工作,同时,注意对新来人员的培训工作。要随时保存好税源数据库的备份,注意预防和查杀计算机病毒。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三、充分发挥税源数据库的作用
建立并维护好税源数据库的主要目的是摸清税源,利用现代化管理工具,做到强化征管,加强税源监控,量化征管指标,明确职责分工,及时准确分析各种纳税情况,找出收入增减变化原因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征管效能,实现税收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效能化,全面落实“科技加管理”方针。因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一定要充分发挥税源数据库资料数据的作用,通过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深入的发掘、加工和分析,促进土地使用税税源控管能力和征管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地(市)、县税务机关要利用税源数据库进行土地使用税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重点纳税人的税源情况进行分析,还可对土地使用税税源规模、水平、结构等进行分析,对税源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实际收入与税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从对比分析中找差距,提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理欠税的措施和办法,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主要是利用税源数据库进行税源分析,对全地区范围土地使用税税源的规模、水平、结构等进行系统分析,对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和不足;可将税源数据作为下达征收计划的参数指导各地区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而不收过头税;同时,将实际收入与税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出征收薄弱环节和增收潜力,提出整改措施,提高征管工作质量。
地(市)以上税务机关还可利用税源数据库为领导决策服务。在税制改革和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时,可利用税源数据库中的各种数据,对调整方案的实际效果进行模拟、预测、分析和对比,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源数据库的维护更新、管理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安排、认真完成好这项工作,要结合本地税收工作实际,制定可行的管理办法,做到有专人管理,有制度保障,抓好抓实。
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变更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变更申报表
原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现单位名称: 现地址: 原纳税人识别号
  原行业
 
原行业代码
 

现纳税人识别号
 
现行业
 
现行业代码
 

原注册类型代码
 
原注册类型
 
原占地面积
 

现注册类型代码
 
现注册类型
 
现占地面积
 

原土地价值
 
现土地价值
 
土地证号码
 

土地等级
土地用途 原应税面积
现应税面积
单位税额
原应纳税额
现应纳税额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
   
 
 
 
 

合计
 
 
 
 
 

注意:
1.此申报表只适用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变化或新建企业填写。如上表中有些项目企业没有变化,可不填,但原情况必须填写。新建企业情况填在带“原”的空格,并在表的右上角注明“新建”。
2.“单位名称”按纳税单位全称填。
3.“纳税人识别号”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填写。没有税务登记证的按技术监督部门确认证书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填写。
4.“行业”、“行业代码”和“注册类型”、“注册类型代码”,按后表内容填写。
5.“占地面积”按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填写。以平方米为单位,保留整数。
6.“土地价值”有评估的,按评估价填写,无评估的,按企业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乘以基准地价的积填写。单位为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7.“土地证号码”以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土地证号码填。
8.“土地用途”按地上物用途填。
9.“应税面积”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单位平方米,保留整数。
10.“单位税额”按市、地、县核定的土地等级单位税额填。单位元/平方米,保留两位小数。
11.“应纳税额”按应税土地面积和单位税额乘积填。单位为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注册类型
注册类型代码

国有企业
110

集体企业
120

股份合作企业
130

联营企业
140

有限责任公司
150

股份有限公司
160

私营企业
170

事业单位
710

行政单位和社会团体
720

个体
400

其他
900

行业 行业代码
农林牧渔业 0100
采掘业 0200
制造业 0300
电煤气水生产供应业 0400
建筑业 0500
地质水利业 0600
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 0700
批发零售和餐饮业 0800
金融保险业 0900
房地产业 1000
社会服务业 1100
科教文卫业 1200
其他行业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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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3〕12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明传发电

吉政办明电〔2003〕1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吉林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安全等为重点,依法整治,常抓不懈;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各地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为深化整治打下坚实思想基础。对事故多发、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决策,是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各部门既要看到两年多来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增强信心;又要看到由于工作进展不平衡而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克服松劲厌战情绪。总结经验,再接再厉,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抓实、抓好,抓出新的实效。

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年内要达到如下目标:一是坚决淘汰、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二是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对暂时末达到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又有能力整改的企业,要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三是对经检查合格的企业也要落实责任制,不断巩固完善。四是要严防整治期间出现重特大事故。五是对整治工作不力或达不到目标的部门或企业要提出批评;对抗拒整治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深化整治过程中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全国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精神。国有煤矿要以“一通三防”、防止重特大事故为重点。抓好通风系统的改造和完善,加大瓦斯抽放力度,杜绝引爆火源,坚决杜绝瓦斯、煤尘重大事故。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小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严防死灰复燃。对已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小煤矿要巩固近两年的整治成果,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继续深化整治。对验收之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严重滑坡的,要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小煤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三不留、一毁闭”标准予以关闭。专项整治要侧重事故多发的地区和局矿。今年发生重大事故的通化矿务局和白山市江源县要加大力量对所属煤矿进行全面整治。

通过整治,使各类煤矿达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要求,提高矿井综合防灾、抗灾能力。彻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遏制非法开采和死灰复燃现象。各类煤矿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省下达指标以内,乡镇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比上年下降20%。(二)做好道路和水上交通秩序安全整治。整治重点是国、省干线、平直路段机动车超速、超载、违章超车;机动车无牌无证、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违章载人等行为。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当地突出问题,因地制宜进行整治。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坚决停运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整顿,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前三年平均值同比有所下降;在籍机动车万车死亡率不超过18人/万车;畅通工程、平安大道创二等管理水平的路段严重违章发生率不超过10%,其他道路车辆严重违章发生率不超过30%;加大路面控制力度,重点路段和事故多发段落实24小时勤务制度。对不符合资质规定的客运和危险品船舶运输经营者要坚决取缔;对未经交通部门许可无证无照的船舶载客营运要严肃查处。(三)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一要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评价和培训,在企业提供所必备的资料后,经审核合格,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各地所发放的临时许可证要在八月末前换发新证。二要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督促有关企业和业户依法做好安全评价工作,通过评价帮助企业找出装置中存在的隐患、指出危险部位、提出整改建议、落实防范措施。同时要组织做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通过评估划分出企业的危险等级,根据危险等级的不同对企业实行区别管理,掌握重点、有所侧重,集中力量进行重点防范和监控。评价工作年内要全部完成,评估工作年内要完成80%以上。三要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公共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核、发放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工作。四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管理。交通部门要做好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以及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五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没有有关部门批准、许可文件的,一律不得核发和审验营业执照,并做好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六要严格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和不具备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对未经批准的、采用国家明令淘汰工艺装备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停产的责令停产,该整顿的立即整顿。七要严肃执法纪律、严格执法程序。所有执法行为都要有法律法规依据,依法作为,不得制定土政策,不得乱发证,乱收费,乱罚款。执法过程要严格遵守程序,不得随意简化和省略。对违反纪律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四)做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对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单位,要逐一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的来源、流向、仓储数量,以及设施、守卫力量、看护保管制度和防范措施等。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和管理漏洞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无能力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要吊销其许可证件,对未经批准,非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和没收。对不符合国家设计安全规范标准的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同时,要求各种证照齐全的合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暑期一律停产整顿,并于九月底前完成整改。

在专项整治期间,凡因检查、收缴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重大涉爆案件和爆炸事故的,要坚决追究失职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发生丢失、被盗等涉爆案件和事故的,要严格调查涉爆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的管理责任、监管责任,严肃处理。对徇私枉法、通风报信、办人情案以及有案不查、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查处。(五)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吉林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规定。一要治理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问题。二要治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指示错误;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问题。三是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限期整改。四是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立即拆除。(六)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非煤矿山的安全专项整治要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法》和省六部门《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进行深化整治,整治的重点是各类非法小矿山、小采石场和污染严重,破坏资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1.按国家文件要求,年底前要对本地区不少于70%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有条件的争取全部评估完毕。

2.10月末以前对所有非煤矿山检查验收完毕。检查验收要严格按整治标准进行,不走过场,谁签字,谁负责。该关闭的,一定关死,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3.对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要依法予以关闭。

4.通过检查验收,发现一个地方有2个以上非法非煤矿山的,要追究乡(镇)主要领导行政责任;发现有3个以上非法非煤矿山的,要追究县(市、区)主要领导行政责任。

5.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手段,从源头上阻止违法开采和已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

6.把住准入关,凡不进行“三同时”的非煤矿山,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七)强化建筑行业的安全整治。以控制和减少高处坠落、坍塌、触电、塔吊拆装、中毒等“五大伤害”事故为重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整改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对城市轨道交通、燃气企业以及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要常抓不懈,严防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八)做好其它相关领域的整治。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力度,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军工、林业、纺织、教育、农机等行业和领域,也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我省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协调,各方面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抓好落实,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乡镇、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督促指导工作,注意发现和排查一批重点隐患进行整治。在深化整治工作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指导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整治,分别由公安厅和交通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煤炭工业局牵头负责指导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公安厅牵头负责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以及烟花爆竹的专项整治;交通厅牵头负责指导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国防工办牵头负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整治;建设厅牵头负责指导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燃气安全整治;农委牵头负责指导农机安全整治;质监局牵头负责指导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其他各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项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协同,并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气汇报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提高整治工作效率。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整治实施方案,根据不同整治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整治工作的阶段性安排和要达到的阶段性工作目标。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落实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情况,要及时通知当地政府部门。要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和指导各有关单位建立整治责任制并落实整治措施。对整治工作不力的要提出批评;对抗拒整治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深化整治过程中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加强制度建设,搞好企业安全评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加快建立健全地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使深化整治和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所有重大危险源都要落实监控责任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和向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备案。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1年一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整改工作要做到责任、人员、资金、时间“四落实”。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估工作,要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目标确保完成,并力争完成得多一些。其他行业的安全评估工作可延续到明年。通过评估,将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划分出不同等级。对安全状况差的企业要加强监督,进行重点整治。

(三)搞好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优势,强化从业人员及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强化社会监督,利用公开举报电话、政府网站、信箱等途径,鼓励群众举报。对整治工作严重滞后,整治期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省政府将于11月份派出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部门组成的检查组赴各市州检查和督查各专项整治工作,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各地。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6〕 28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O O六年十一月九日


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一、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立项。《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发布)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2、修订。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立项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应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负责预案修订工作。预案修订过程中,要认真对照省总体应急预案,借 鉴外市总体预案,征求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
  3、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市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后,提出市总体应急预案修订草案及修订说明,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发。
  4、印发。市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报省政府备案。
  5、发布。市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应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立项。制订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专项应急预案”),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市直和部、省在邵有关部门(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不同意作为专项应急预案立项的,退回原申报部门(单位),并说明原因;同意作为专项应急预案立项的,说明立项理由, 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2、起草。市专项应急预案立项后, 主办部门(单位)应组织专门起草班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做好预案(草案)编制工作。预案(草案)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对照省专项应 急预案,借鉴外市同类型预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市专项应急预案(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正式上报市人民政府。
  3、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主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市专项应急预案(草案)要认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征求市相关部 门(单位)意见,对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市专项应急预案(草案)审核完毕后,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 务副市长审发。
  4、印发。市专项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5、修订。市专项应急预案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审批、印发工作要求同上。
  6、发布。市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1、立项。制订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部门应急预案”),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市直和部、省在邵有关部门(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不同意作为市部门应急预案立项的,退回原申报部门(单位),并说明原因;同意作为市部门应急预案立项的,说明立项 理由,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2、起草。市部门应急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应组织专门起草班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做好预案(草案)编制工作。预案(草案)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对照省部门应急 预案,借鉴外市同类型预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市部门应急预案(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正式上报市人民政府。
  3、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主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市部门应急预案(草案)要认真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征求市相关 部门(单位)意见,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市部门应急预案(草案)审核完毕后,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发 。
  4、印发。市部门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主办部门(单位)印发(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负责解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修订。市部门应急预案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审批、印发工作要求同上。
  6、发布。市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主办部门(单位)应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四、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
  2、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大型集会活动应急预案
  1、市有关部门(单位)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经贸等集会活动,应事先制订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应急处置火灾、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群体性骚乱、恐 怖袭击、重大刑事案件等。
  2、大型集会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行前3天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材料送市应急管理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