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2:49:59   浏览:97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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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规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各地税收任务的考核、地方财
政增值税25%部分和对地方税收增量返还有一定影响。为了保证国务院文件的顺利执行,现就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征税机关上报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数额(计算公式: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已退税额),按季审核无误后下发县以上征税机关,并抄送同级国库和财政部驻省
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县级以上征税机关根据审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下发的“免、抵”税数额,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调库的具体方法是:按“免、抵”税数额同时增加“免抵调增增值税(科目编码为010151)”和“免抵调减增值税(科目编码为010302)”两个科目的
数额,并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
三、1998年前两季度的“免、抵”税数额,在8月底以前办理调库;后两季度的“免、抵”税数额,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办理调库。
以后年度每季度的“免、抵”税数额均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办理调库。
四、有进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的调库情况,由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负责汇总并与国库对账。经对账无误后的调库情况,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和国库分别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央总金库,并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央总金库抄送财政部。
五、财政部驻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免、抵”税调库的日常监督,并在年度终了后对上年“免、抵”税调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央总金库。对违反规定的调库行为,将追究当事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已经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在办理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时中央财政尚未补助给地方财政的,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
行免抵退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财地字〔1998〕1号)执行,在办理1998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时由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不执行本办法。



199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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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大代表违纪的案例不断被媒体曝光,而处理结果总是在该代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判处刑罚后才被人大常委会终止或罢免代表资格。为什么这些“生病”代表不能被及时清理出人大代表队伍?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制度存在漏洞。

众所周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宪法确定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代表人民对“一府两院”行使绝对监督权。而这种监督权最终要由人大代表来具体行使,所以人大代表必须是从广大人民群众中遴选出来的先进分子。唯其如此,人大才能较好地履行监督职责。然而,近年来,一些人为了个人私利混入人大代表队伍,把代表资格及代表履职的权力作为个人胡作非为的“护身符”,一定程度上败坏了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而这与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制度至少存在四处疏漏有着直接关系。

其一,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不是人大常委会专门常设机构,使其无法开展常态化的审查和监管工作。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条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1条等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由于不是常设机构,该委员会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根本无法开展工作,更遑论监督代表。

其二,法律没有赋予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必要的监管代表职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只有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才有权对代表说“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只对选举工作进行形式审查。由于对代表缺乏常态监管职权,无法于事中进行监管,往往是某代表东窗事发后,人大才通过罢免或接受辞职等程序终止其代表资格。

其三,罢免的法定条件严重缺失,致人大机关罢免事务神秘化。罢免是人大机关开展监督的一项重要职权,这种监督既有对外部官员的监督,又有对代表队伍内部成员的监督。然而,如此重要的权力,宪法和法律均未对其适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这就为暗箱操作提供了空间,既不利于保护守法代表的权益,也不利于打击违法代表的恶行。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立法上的一大疏漏。

其四,对违反代表义务的情形没有纳入停止或终止代表资格的条件,致某些违法乱纪的代表有恃无恐。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等,这当然是人大代表履行监督职责必备的素质要求。笔者认为,当代表不能达到这些要求时,就应当及时将其清理出去,以保持代表队伍的纯洁。现在的问题是,在代表法中,无论是停止代表资格,还是终止代表资格,均未涉及代表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这样,代表法中关于代表法定义务的规定便形同虚设,失去了相应的威慑力和约束力。如此,代表违反法定义务现象的出现便不足为奇了。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为专门机构,并赋予其对代表资格的全面监督管理职权,同时,将违反代表法定义务的情形纳入停止、终止代表资格的法定条件。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3年1月28日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一批通过合格评估的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一批通过合格评估的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通知


教社政〔2003〕14号


  为进一步推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于今年9月对1999年批准的第一批15个重点研究基地进行了评估,现将其中12个通过合格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予以公布,并决定将其列入2004-2006年的新一轮建设计划:

  一、4个被评估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

  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北京师范大学发展心理研究所

  3.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

  4.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二、8个被评估为合格的重点研究基地

  1.北京大学中国古文献研究中心

  2.北京师范大学比较教育研究中心

  3.南开大学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研究中心

  4.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

  5.复旦大学中国古代文学研究中心

  6.华东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研究所

  7.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8.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

  请上述通过合格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及依托学校,根据专家评估组决议提出的整改意见,尽快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以学校文件形式报送教育部社政司。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已将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列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部将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进一步大力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并通过定期评估,不断推动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咨询服务、信息资料建设和科研体制改革,使其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先进性。各重点研究基地和依托学校,应切实贯彻《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五大任务,在新的建设周期内,特别要通过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培养学术带头人,努力产出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科研成果,充分发挥重点研究基地“思想库”、“人才库”和“资料库”的作用,努力使重点研究基地的整体科研水平在近年内尽快取得国内领先地位,并力争在国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