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51:20   浏览:9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7月7日 生效日期1991年7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科技合作,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倡导和开展两国间的科技合作,努力为两国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合作交流的机会,协调管理两国科技部门和机构间的友好合作,以促进两国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条 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主要包括:
  1.互派科技代表团考察有关研究与开发、生产技术和管理的情况;
  2.相互提供科技情报和资料;
  3.交换科学研究用的动植物品种、材料和样品;
  4.通过科学家、研究人员、专家和学者之间的交往,增强两国科技界的联系与合作;
  5.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联合考察或其他活动;
  6.组织学术会议和研讨会;
  7.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的合作。

  第三条 在本协定下合作研究活动中产生的成果分享和专利、版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问题,双方将按公平互利的原则,通过另行商定的协议解决。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守合作研究活动中提供和产生的技术秘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公开发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本协定范围内提供或交换的科技成果、情报、数据、品种或材料,提供方要求保密的,接受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 本协定范围内合作活动的费用承担方式如下:
  1.双方工作会晤和执行双方确认的合作项目: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当地食宿和交通费用。
  2.单方面邀请对方科学家或专家来工作:全部费用由邀请方负担,其他待遇双方逐事商议。
  3.其他情况涉及的费用问题,双方将另行商议。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最高科学技术理事会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双方将视需要举行工作会晤,也可通过外交途径或通讯方式保持联系,商定合作交流计划和通报本协定的执行工作情况。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则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七月七日在安曼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齐亚德·法依兹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南岸区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岸区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函〔1993〕95号,1993年9月14日批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青苗、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下同)补偿。
第三条 凡青苗、附着物属个人所有的,补偿给个人,属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属国家投入部门的补偿交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相关项目建设的再投入。
第四条 凡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公共、公益事业建筑、个人建筑物应持《乡村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补偿。
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从市或区国土局《征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凡抢栽抢种的树、竹、果树、花卉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各类补偿费除属于个人的应付给个人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二章 青苗、农房补偿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青苗补偿。
1.蔬菜地(多经地、自留地、鱼塘地、鱼田地)1300-1500元 ̄亩。
2.粮食地(饲料地)800 ̄1000元/亩。
第七条 拆除农房不需易地还建的按下列标准补偿:
1.砖墙预制盖 90元/m2
2.砖、片石墙瓦盖
① 木檩 80元/m2
② 木竹檩 75元/m2
③ 竹檩 70元/m2
3.土墙
① 木檩 75元/m2
② 木竹檩 70元/m2
③ 竹檩 65元/m2
4.砖、片石、土墙、玻纤瓦(或石棉瓦):
① 木檩 60元/m2
② 木竹檩 55元/m2
③ 竹檩 50元/m2
5.砖、片石墙、土墙油毡盖 35元/m2

上列各类正房的要求:
① 四壁完整,檐高2米以上(含2米),借墙偏房按同类房补偿标准降低5元/m2进行补偿。
② 划分住房类别时,以主体结构为准,如:三面砖墙、一面土墙,算砖预结构。
③ 多层房屋,顶层是木架,瓦屋面的算砖木结构,其余各层是预制板的,算砖预结构。
④ 木板楼层是指正规形成的楼层,企口楼板,一般临时搭建的楼板或木板(包括未钉好的楼板)不能作楼层计算。
⑤楼层补偿:檐高2米以上(含2米),按同类房屋标准计算,檐高1.5米以上(含1.5米)至2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补偿标准下降50%;檐高低于1米的不予补偿。
⑥阳台、室外楼梯(包括悬空梯)按实际面积折半计算,阴台安实际面积75%计算,按同灯房屋补偿。房顶女儿墙不单独计算补偿。
6.简易房屋(指猪圈、柴屋和其它用房)
①砖墙、条石木檩瓦盖 30元/m2
②土墙、片石墙木檩瓦盖 25元/m2
③土墙、砖墙、条厂墙、玻纤瓦、石棉瓦 20元/m2
④土墙、砖墙、油毡盖 15元/m2
⑤无墙瓦盖、油毡盖 5元/m2
⑥室外有盖的过道参照无墙瓦盖计算补偿。农户住宅内的一切设施(如灶台、
水缸、花台、洗衣槽、石桌、石凳)一律不于补偿。
⑦室内闭路电视费,赁安装部门安装发票予以补偿。
⑧室内电话、天然气移装费,赁安装部门移装发票予以补偿。
⑨室内装修补偿(按实际装修面积计算):
普通水磨石地面 8元/m2
彩色水磨石地面 14元/m2
地面砖地面 26元/m2
墙面喷沙(新釉砂、多彩高级涂料) 6元/m2
墙面贴普通墙纸 2元/m2
屋面吊顶 15元/m2
石膏板天棚 5元/m2
第八条 拆除农房需要易地还建的,除按前条标准补偿外,按住户在册农业人口计算,每人补助2500元。
第九条 零星征地因建设需要住户提前拆除旧房的,付给提前拆除旧房奖励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实施标准按照《重庆市南岸区征地撤社“转户居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第五章第22条、第24条执行。

第三章 构筑物补偿类别及标准
第十条 鱼塘补偿。
四面石坎 2800元/亩
三面石坎 2300元/亩
二面石坎 1800元/亩
一面石坎 1300元/亩
三合灰坎 1100元/亩
土坎 900元/亩

鱼塘面积一律以塘坎内丈量,一般囤水田、养鱼田坎作了加固或提高的,不作为正规鱼塘,其补偿标准为200~400元。
第十一条 地坝补偿。
1.带堡坎平整的土地坝 2.00元/m2
2.三合土地坝、石板地坝 5.00元/m2
3.水泥地坝 10.00元/m2
4.非正规形成的零星小块地坝及天然石坝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堡坎、围墙补偿。
1.条石灰缝堡坎、围墙 20元/m2
2.条石干码堡坎、围墙 15元/m2
3.片石灰缝、砖围墙、土围墙 10元/m2
第十三条 水井补偿。
1.正规成形石砌井 120元/m2
2.简易水井 15元/m2
第十四条 沼气池、烘坑补偿。
1.硬打石坑、条石框坑 20元/m2
2.三合灰坑,水泥坑 15元/m2
3.土坑 3元/m2
4.沼气池 30元/m2
第十五条 乡间道路补偿。
1.间易路面(单车道) 80元/米
2.简易路面(双车道) 120元/米
3.泥结碎石路面(单车道) 100元/米
4.泥结碎石路面(双车道) 150元/米
5.水泥混凝土路面(单车道) 150元/米
6.水泥混凝土路面(双车道) 200元/米
第十六条 电杆、电线补偿。
1.7米水泥方电杆 50元/根
2.9米以上水泥圆电杆 180元/根
3.室外输电线(不分规格) 1元/米
4.室内照明线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水渠补偿。
1.条石水渠 20元/米
2.片石水渠 15元/米
3.土坎水渠 3元/米
第十八条 征用农机水机设施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按价格重置原则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钢架塑料大棚补偿。
1.钢架塑料大棚 2500~3500元/亩
2.棚内青苗 1500~2500元/亩
第二十条 坟墓补助。
迁移坟墓 30元/个
坟主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领取补偿,逾期作无坟主处理。
第二十一条 石板路补偿。
石板路 20元/米

第四章 其他附着物补偿类别及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树木补偿。
1.大树直径16公分以上(含16公分) 20元/株
2.中树直径10~15公分 15元/株
3.小树直径5~9公分 10元/株
4.幼树直径2~4公分 5元/株
5.树苗直径1公分以下 1元/株
6.刺桐按相同规格的树木价格的30%计算补偿。
7.密植的成片树一律按面积计算, 1500元/亩
8.夹竹桃、万年青 0.05元/窝

零星树木,一律以胸径计算。
凡天然野生灌木丛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果树补偿。
1.各种果树苗 1元/棵
2.果树(取直径) 5元/公分
第二十四条 香蕉补偿。
1.结果香蕉 10元/窝
2.香蕉苗 5元/窝
第二十五条 葡萄补偿。
1.扦插苗 0.5元/窝
2.葡萄苗 1元/窝
3.结果葡萄(高度在50公分以上) 5元/窝
4.结果上架葡萄(木、竹架) 15元/窝
5.结果上架葡萄(砼预制架) 30元/窝
第二十六条 花卉补偿。
1.密植的花卉按面积计算 1500元/亩
2.桂花、腊梅花、黄桷兰、等名贵花木参照同等规格树木价格2~4倍计算补偿。
第二十七条 竹子补偿。
1.楠竹 5元/根
2.黄竹、慈竹
41根以上 35元/笼
31~40根 30元/笼
21~30根 25元/笼
11~20根 20元/笼
5~10根 10元/笼
5根以下 5元/笼
3.斑竹 0.8元/根
4.凤尾竹(50根以上) 15元/笼
凤尾竹(50根以下) 10元/笼
5.密植成片竹林按面积计算 1500元/亩
第二十八条 葵树补偿。
1.主干高度在1.5米以上(含1.5米) 30元/株
2.主干高度在1米(含1米)至1.5米 15元/株
3.主干高度在1米以下 10元/株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腾空土地,确保建设单位进场用地,按每亩200元给予奖励,奖励费由镇政府使用,用于提前交地的转户居民及办理提前交地的镇、村、社会工作人员。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交地,则按《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以种种借口拒不拆迁和交出土地,影响国家建设的,经批准实行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发生的费用及给国家建设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拆除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对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由重庆市南岸区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1年南岸府发〔1991〕155号文件同时废止。已按南岸府发〔1991〕155号文件执行了拆迁补偿的,不得再按本标准调整。






1993年9月14日

关于200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200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环境
影响
评价
工程
师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150 9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150 9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150 9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120 72




师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110 66
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110 66
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160 96
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120 72

  二、请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相应专业考试有关数据进行复核,经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进行数据核对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7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人员成绩及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件:200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事部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八日



  附件:

200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专业名称 报考科目数量 报考人数 合格人数 合格率% 历年合格人数
环境影响
评价工程师 四科       ——
二科       ——
合计       ——
监理工程师 四科      
二科      
合计      

  注:“合格人数”栏目应填写本年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历年合格人数”栏目应统计自本专业考试开始滚动以来到本年累计合格的人员数量。

  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