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59:18   浏览:9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来函,要求进一步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所规定退税政策的企业适用范围,同时由于该公司改制上市对内部企业进行了调整,以及新设立了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要求对财税[2003]46号附件2“海上石油开采企业”的企业名单进行调整。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3]46号文件第一条: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其中所述“国内生产企业”是指:国内实行独立核算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有生产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财税[2003]46号附件2所列“海上石油开采企业”之间的销售,也同样享受此项政策。
二、调整财税[2003]46号附件2“海上石油开采企业”的名单
(一)调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项下的企业名单
1、取消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船舶有限公司、中海华东能源公司;
2、原名单中的“中海油田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3、补充增加: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文昌13-1/2油田作业公司、渤海石油实业公司、渤海石油采油公司、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公司。
(二)在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名单项下增列:中海石油(中国)东海西湖石油天然气作业公司、台南--潮汕石油作业有限公司、优尼科东海有限公司、cact作业者集团、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崖城作业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萨摩亚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西萨摩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萨摩亚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5年11月6日 生效日期1975年1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萨摩亚政府根据中国人民和萨摩亚人民的利益和彼此之间的友谊,决定自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六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以及友好和合作关系。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西萨摩亚政府承认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西萨摩亚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商定,两国建交后,双方将根据国际惯例为对方的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西萨摩亚总理
    政府代表            兼外交部长
    裴 坚 章       图普亚·塔马塞塞·利洛菲第四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六日于阿皮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0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0人)


(2003年3月1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陈光毅
副主任委员
卢瑞华 林兆枢 张帼英(女) 杜铁环 杨国庆
王建双 王宋大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章 田书根 冯玉兰(女) 朱士明 刘山在
邱苏伦(女) 谷建芬(女) 冷 宽 罗益锋 周 松
黄次胜 赖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