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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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2年12月31日  财办建〔2002〕619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 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 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四条 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评审结论;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做出详细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六条 评审机构可运用多种评审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

第三章 项目预算评审

  第七条 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第八条 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预算的,评审机构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编制。
  第九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第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一)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 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
  对土地使用权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对已招投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
  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止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已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对建设项目概算的评审,参照本章有关条款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机构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编制。
  评审机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若项目已按本规程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
  (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五)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4.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第二十三条 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内容:
  (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二十四条 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 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预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二十九条 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项目各子项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评审机构还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需要对工程结算单独进行评审的,参照本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第三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类支出项目、专项支出项目、专项收入项目。
  第三十二条 建设类支出项目的评审,按本规程第三、四章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 财政专项支出项目评审内容一般包括:
  (一)项目合规性、合理性:
  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
  3.项目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是否明确,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二)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1.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内容、标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项目总投资、政策性补贴情况;
  3.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4.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拨付、使用;
  5.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6.专项支出项目效益及前景分析。
  (三)其他:
  1.项目组织承担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
  2.项目是否存在逾期未完成任务,拖延工期,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3.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收入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的征缴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对应缴库的专项资金收入,审查应缴费(税)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费(税),征管机关是否应征尽征,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的问题;
  (四)专项资金收入安排、使用效益评价;
  (五)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既有收入,又有支出的,评审时应根据收入和支出的相关内容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方法主要采用重点审查法和全面审查法。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才,对评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咨询。

第六章 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评审机构应建立评审专家库,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
  第四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
  (一)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
  (二)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三)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审工作底稿。
  第四十二条 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评审报告经过内部复核后,交评审机构负责人最后审定签发;
  (三)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十三条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评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报告,应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参照项目评审报告的一般格式形成评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封面:封面格式按附1填列。
  (二)正文。
  1.目录。
  2.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3.评审依据。本规程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4.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5.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6.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7.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8.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9.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10.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三)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见附2);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四十七条 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核减(增)原因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设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接受财政部委托承担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应当按本规程要求进行项目评审。
  第五十条 地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
  附:1.××项目预算(或竣工决算)评审报告
http://www.mof.gov.cn/news/file/03WG2-CBJ[2002]619F1_20050520.doc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http://www.mof.gov.cn/news/file/03WG2-CBJ[2002]619F2_200505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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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协执法—监狱不能承受之重

张晶


法治国的框架里,刑事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而监狱是“最后防线”的最后屏障的理念,几乎成为人们的共识。监狱执法不公,抑或妥协执法,意味社会公平防线的全面崩溃,人们有理由追问:妥协执法,法治何在?法治不存,秩序何在?秩序不存,公平何在?
公平不存,法治何在?这不是绕口令,也不是文字游戏,而是人们对法治的真切的呐喊与呼吁!因此,我们有理由得出这样“耸人听闻”的结论:妥协执法的恶果就是破坏法治,就是阻碍法治国建设的进程。不过,我们一味责怪监狱机关执法不公是有失公平的。
因为,监狱机关妥协执法的现象难以根除,除了监狱机关管理不力、执法不严、极少数干警素质不高的原因外;“有关部门”、“某些单位”的“有关领导”是难辞其咎的。一个“有头面”的罪犯(关系犯)被投送到一个监狱服刑时,监狱长就成为了重点“公关”的对象。监狱不是空中楼阁,监狱总是在具体的存在,监狱工作处处“受制于人”,监狱长也要食人间烟火,这种状况的客观存在,多少令“人微言轻”的监狱机关无法招架。因此,监狱长“妥协”了。尽管这种理由摆不上桌面,尽管这多少有些为监狱长推托责任的嫌疑,但这是客观事实。这里,我们似乎不应该停留在争论监狱机关存在的妥协执法现象是谁的责任,而是应从法治的角度去深刻揭示监狱妥协执法的危害。
监狱机关,是我国法律实施的重要部门。监狱工作有多重要,清末的修律大臣沈家本曾经有过一段经典的论述:
“监狱与立法司法鼎峙而三,纵有完备之法与明允之法官,无适当之监狱,以执行刑罚,则迁善感化,犹托空言。”
再言:“监狱尤为内政外交最要之举。”
又言:“ 其监狱之实况,可测其国程度之文野。”[前修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沈家本奏请实行改良监狱折(光绪三十三年四月是一日。)]
在沈家本稍后的京师高等检察厅厅长徐谦,他在参加完“第8次万国监狱会”后,写的《报告折》中,也有类似的表述:
监狱制度与刑法审判二者有密切之关系,监狱不良则行刑之机关未完善,而立法与执法之精神均不能见诸作用。无论法律若何美备,裁判若何公平,而刑罚宣告以后悉归于无效。[徐谦等回京报告折(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这是中国历史上较早论述监狱制度在立法执法中蕴涵公平精神的论述。其实,政府设立监狱的意义也大概在此。监狱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监狱刑罚执行出现了问题,法律再好,判决再公平,都失去了意义,仅仅是一种形式外壳而已。
然而,长期以来,监狱中的不公正执法现象未能有效制止。至少在民国期间,监狱学学者林纪东就关注“妥协行刑”的现象,他认为,这“使行刑全无意义,破坏刑事司法的根本精神。”
其实,不公正执法不仅对法治是一种破坏,即使对监狱自身工作的冲击也是致命的。监狱对“关系犯”的“照顾”,意味着破坏正常的管理规范。
这里仅以减刑、假释为例。减刑、假释对罪犯的影响最大,是罪犯在服刑期间最关心、最高层次的需要。减刑、假释的公正、公平运用,能引起罪犯普遍关注,对法律的权威能起到强化、示范作用,从而成为每个积极改造的罪犯可以预期(期待)的目标,而不断地强化、激励罪犯的持续积极改造的心理和行为,不断强化罪犯的法律信仰。从更广的范围看,可以促使和推进监狱形成一个的积极向上的改造氛围,形成一种良好的态势,促进监管安全稳定,并反过来为罪犯积极改造提供条件保证,使改造手段发挥事半功倍的作用。反之,积极改造的罪犯得不到相应减刑、假释,而那些“关系犯”以及靠“钱刑交易”的罪犯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减刑、假释,仅从改造层面上来说,可造成全部改造手段的失灵,因为纵然监狱干警在理论上说得天花乱坠,而现实的反差是执法上的不公正、不公平,又怎能令罪犯心服口服呢?又怎能使在罪犯心灵深处建立法律权威与公平的通道呢?
不少罪犯对“关系犯”受到照顾而愤愤不平:我们辛辛苦苦在改造,他们可以完全凭“关系”得到照顾,我们改造还有什么意义呢?而对“关系犯”来说,即使受到照顾,也还显得并不满足,他们认为还应该再够“意思”。由此可以看出,“照顾”严重破坏了法治的公平价值:正经改造的罪犯,对公正提出质疑;受到的照顾的“关系犯”,对公平视若儿戏,他们认为,自己是付出了“代价”的。对“关系犯”的照顾,使刑罚执行的定制遭到破坏,使更多的罪犯(甚至包括“关系犯”)在头脑中建立了“有钱能使鬼推磨,无钱当鬼把磨推”的认识基础,对公平、公正执法的消磨与侵蚀是致命的。罪犯有了这样的感受与体验,试图再让他们相信法律,几乎是不可能的;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就显得多余而毫无意义。在这样的境况中,必然会使罪犯失去对法律的信任,失去对干警的信任。这样,监狱机关对罪犯的改造,任凭监狱干警如何辛苦、奉献以至于牺牲,在罪犯的眼中不过是虚伪的表演、真实的面具而已。可见,一次不公正的执法足以摧毁千百次的说教。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表明,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并进而形成“法律至上”的信仰与理念取决于在具体生活中对法律权威的现实感受和对法律职业人员(监狱警察可以认为是一种法律职业)公正执法的现实体验。人们可以想象:妥协执法这种状况,对罪犯改造,对社会法治的建立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因为人们对法律的权威产生怀疑,对法律信任、认同开始动摇。而法律信仰的确立是人们树立“法律至上”理念、崇尚法律的基础,是法治国家建立的基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不存在,法治国则是无从建立的。何况,在我们一个长期受封建思想影响的国家,公民对法律信仰本来就缺乏牢固的根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我们再有意或无意的损害本来就脆弱的法治基础,则监狱机关不仅无法担当起建设法治国的历史重任,而且监狱工作、监狱机关会严重拖累法治国建设的进程。
妥协执法,监狱不能承受之重。
监狱机关公正执法形象的确立,最重要的是监狱警察公正执法,用自己良好的作为去捍卫法律的尊严;要坚决纠正对各类“关系犯”的关照,有效抵制“有关部门”、“某些单位”的“个别领导”对公正执法的干扰,切实发挥监狱机关在法治国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当然,我们也有充分理由相信和期待,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确立,监狱机关的执法干扰将会不断减少,监狱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环境会不断改善,尽管,道路是曲折的。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3年3月1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朱基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了政府五年工作,充分反映了各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清醒地指出了目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报告对今年政府工作的建议,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六大精神,是切实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过去五年,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齐心协力,艰苦奋斗,战胜各种困难,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国务院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实践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对今后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会议对上届国务院的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指出,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做好今年工作,意义重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努力完成本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会议强调,保持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要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着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努力扩大消费需求,保持投资较快增长。在继续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认真做好财税工作,继续大力增收节支。
会议强调,要继续把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做好“三农”工作。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的投入。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继续深化农村各项改革,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协调和指导,维护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合法权益。
会议强调,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广泛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扎扎实实推进西部大开发,认真落实西部开发各项政策措施,继续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加强东、中、西部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地区协调发展。
会议强调,要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自上而下有序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稳步实施金融体制改革,继续推进财税、投融资体制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不懈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法制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市场环境。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努力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积极推进多边双边和区域经济合作。继续做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各项应对工作。
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把改善就业环境、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职责,认真落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加强“两个确保”和城市“低保”工作,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搞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做好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工作。
会议强调,要认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继续加大对科技、教育的投入。抓紧制定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各级各类教育。继续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继续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各种自然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会议指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加强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卫生、体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侨务政策。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
会议要求,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搞好政府机构改革,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继续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强化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关心群众疾苦,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问题。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会议指出,要维护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和发展,严格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全面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解决台湾问题的八项主张,积极推进两岸直接“三通”,早日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会议指出,要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和合作关系,同各国人民一道,共同推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心同德,奋发图强,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新局面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