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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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有关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有关规定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劳动力资源丰富、加工费用低廉的优势,引进适用和先进的技术设备,促进企业和行业的技术改造,鼓励国营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开展对外来科加工装配业务,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行各业放手发展来科加工装配业务,特别应当优先发展纺织品,服装、毛织、玩具、箱包、塑料制品、机械产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工艺品、鞋帽、小五金、新型建材等行业的来科加工装配业务。
第三条 对外来科加工装配业务工缴费的外汇留成,百分之十上缴国家,百分之九十留给承办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对留给承办来科加工装配业务的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和生产企业的工缴费留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分配比例如下:
(1)属于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承接的交本公司所属工厂完成的来科加工装配业务,百分之九十的工缴费全部留给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
(2)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直接承办的来科加工装配业务,委托工业企业加工产品的,工缴费外汇留成百分之三十给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百分之六十给工业加工企业。
(3)工业企业承办的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代理对外洽谈和签订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合同的,工缴费外汇留成全部留给工业加工企业。由工业加工企业按工缴费收入以人民币计算,付给外贸进出口公司百分之一点五的代理手续费。此项代理手续费以一九八六年
外贸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实绩为基数,超过基数的全部留给外汇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做为三项基金。
(4)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承接的来科加工装配业务,百分之九十的工缴费全部留给企业。
(5)中央部门直属企业承接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工缴费留成按国办发〔1987〕80号文办理,即:企业留百分之五十,企业所在地方留百分之三十,主管部门留百分之十。
(6)外商投资企业承接的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工缴费留成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留成办法办理。
(7)生产企业通过沿海地区承接的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所得的工缴费外汇收入全部留给企业。
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生产企业所得工缴费外汇收入允许进入外汇市场调剂。
第四条 承接对外来料加工装配所得收入,从同类产品的第一笔业务起,在国家规定的三年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期满后,对加工利润低,恢复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同意,可以继续给予减征或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第五条 在遵守国家法令的前提下,允许客商按国际惯例直接受理来料加工装配企业。
第六条 对承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改造,应优先列入计划。建筑税按百分之十税率计征,计划外项目应缴的另百分之十的税额可缓期在三年内缴纳。属于外商投资兴建的免征建筑税。
第七条 对外来料加工装配的料件进出口运输计划,优先保证。
第八条 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实行分级审批,对经贸部明文规定不得搞来料加工装配的商品,如确需搞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必须报经贸部特批;对需申请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的商品搞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由省经贸厅审批;其余商品的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地、市和县属企业,由地市经贸
局审批;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和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直接承办的,由公司经理和生产企业厂长审批;省直厅、局直属企业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批。地、市经贸局、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省直厅、局批准后应向省经贸厅备案。
第九条 为简化审批手续,企业申请承办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时,须向第八条的审批部门写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中方企业名称,经济性质,在哪里注册登记、客户名称,加工商品数量,工缴费标准,外商提供的原材料数量、设备明细及金额、加工期限等,审批部门据以审批。在审
批部门批准后,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和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直接承办的业务,由公司、企业直接对外签订合同。没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承办的业务,应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与企业共同对外签订合同。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生产企业凭批件及按批件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送海关登记、办理进出口手续。合同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允许承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和生产企业给牵线搭桥者一次性的奖励,其奖励金额控制在生产企业一个加工年度内实际工缴费收入的百分之一以内,折合人民币支付。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负责解释。



198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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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9〕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濮阳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我市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市开发区及市、县(区)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三条 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受益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支持项
目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5000万元的,支持60%;固定资产在5000
万元—10000万元的,支持80%;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全额支持。

第四条 投资兴办非工业项目(房地产项目、一次性税源项目除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受益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支持50%;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1亿元的,支持70%;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全额支持。

第五条 投资兴办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受益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在3000—5000万元的,支持80%;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全额支持。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在本市独资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房
地产开发除外)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前2年,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0%,对企业予以扶持;第3年至第5年,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对企业予以扶持。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与本市企业以现有企业资产合资、合作兴办企业或收购、参股本市现有企业,按外来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参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将从投资我市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在我市投资开办其他企业,且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本人申请,5年内由受益地方政府以再投资部分实缴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30%予以扶持。再投资不足5年撤出的,应缴回扶持资金。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外来独资项目及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或以产业集群、高新技术投资我市的,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大优惠和支持。

第十条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在本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一条 凡本市企业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外来投资企业。除积极帮助外来投资企业争取享受国家、省优惠政策之外,本市结构调整资金、财政科技投入资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等政策性资金以及以后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鼓励投资、科技开发、环境治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外来投资企业。

第十二条 在我市投资兴办的生产性项目,免征增容费、绿化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减免市政建设配套费财政收入部分。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须持固定资产证明、资金到位证明、企业纳税证明等有关资料,经有关部门审查,符合有关优惠条件,报市政府批准,方可享受优惠。

第十四条 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手续,由商务部门无偿代理。

第十五 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入伍、就业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第十六 条对我市重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服务制度。严格控制只为罚款、收费、摊派为目的的多种检查。对乱检查、乱罚款和乱收费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副职和一把手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濮政〔2004〕40号、濮办〔2004〕15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于2009年9月2日经国家邮政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中,要认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统一标准,依法实施。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发展才是目的”的理念,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邮政局。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保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统一操作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邮政管理部门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对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审核,适用本规范。

  二、申请类别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分为三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是指企业网络覆盖范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是指企业网络覆盖范围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是指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信件、包裹和印刷品等快递业务。

  三、职责划分

  国家邮政局审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许可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审核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许可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承担国家邮政局指定的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工作。

  四、审核内容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3)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4)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拨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收寄、运输、投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用户人身安全,以及用户信息安全等制度,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网络由传递快件(邮件)的固定营业网点、处理场所、运输网路、揽收和投递线路等组成。营业网点是指有企业标识的、固定的、易识别的营业场所。

  运递能力是指包括机动车辆在内的满足寄递快件(邮件)运输和投递的能力。

  (2)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3)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证书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40%。

  快递业务员,是指从事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工作的人员。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具备与申请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2)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是指处理场所面积能够满足企业分拣、封发快件(邮件)的需要。

  (3)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有关数据。

  (4)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证书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40%。



  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具备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2)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3)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报关数据;

  (4)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证书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50%;

  (5)有获得专业资格的报关、报检、报验人员。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实地核查。涉及国家安全等因素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快递业务员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资格证书即可认定其具备职业资格。审核部门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复印件),根据证书编号进行抽查。

  五、申请材料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以加盟或者代办形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交书面形式的加盟合同或代办协议;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交自营代收货款承诺书,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及资金结算系统的相关资料,以及代收货款服务合作协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审核时限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四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协助国家邮政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核查,并向国家邮政局提交核查意见。

  七、监督检查

  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审核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



  附件: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与审批流程


      1-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流程图
http://www.chinapost.gov.cn//liv_loadfile/fold8/1254295929_30409800.doc

      1-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http://www.chinapost.gov.cn//liv_loadfile/fold8/1254295953_55993900.doc

     二: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
http://www.chinapost.gov.cn//liv_loadfile/fold8/1254297438_83466600.doc

     三:符合《邮政法》第85条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http://www.chinapost.gov.cn//liv_loadfile/fold8/1254297589_62002000.doc
  
     四:审核文书样式 
http://www.chinapost.gov.cn//liv_loadfile/fold8/1254298678_1166360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