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做好1996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10:32   浏览:95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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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做好1996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做好1996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6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把军队转业干部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热情欢迎,妥善安置,认真培训,合理使用。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拒绝接收转业干部。广大转业干部要发
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体谅国家和地方的困难,服从工作需要和组织分配,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各地区、各部门和军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结合实际建立和实行责任制;大力加强宣传教育,为做好军转安置工作创造良
好的社会环境;认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努力解决好转业干部的实际困难。军地双方要互相支持,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安置工作。
今年安置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各大单位要认真作出总结,分别报送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总政治部。

关于做好1996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
199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关怀和领导下,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军队各级组织积极努力,有关部门大力支持配合,大家共同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置政策,比较圆满地完成了安置任务,42000余名转业干部和19000余名随调
随迁家属得到了妥善安置。
1996年,军队(含武警部队)将有近44000名干部转业地方工作。今年是实现“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安置好这批军队转业干部,对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加强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的军转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
议精神,用江泽民、李鹏同志1994年《致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的贺信》精神统一思想,继续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继续执行现行的各项政策规定,继续把师团职转业干部作为安置重点。同时,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
新路子。为了完成好今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执行现行的各项安置政策。有关转业干部的接收条件、安置去向、工作分配、师团职干部职务安排、住房、工资待遇、配偶子女安置及安置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编制、增干指标等,均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
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5〕5号)执行。
二、突出工作重点,认真解决好难点问题。继续把师团职转业干部作为安置重点,切实落实好他们的工作、职务和政治、生活待遇等问题;加强对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改进培训办法,提高培训质量,为他们尽快适应地方工作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努力解决转业干部住房
问题,把转业干部的住房纳入国家“安居工程”和“经济实用房”规划,统筹安排并予优先解决,同时继续搞好转业干部住房改革试点工作。
三、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今年军队转业干部的行政事业费标准,具体数额由财政部按规定标准拨发。建房补助费、培训费的标准和划拨办法,仍按中办发〔199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各项安置经费,要认真管好用好,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四、大力加强军转宣传工作。进一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安置工作方针、政策和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先进事迹和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先进经验,为安置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加强调查研究,认真研究解决军转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积极推进军转工作改革,加快立法进程,逐步建立健全服务保障机制,推动军转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六、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地方各级组织、人事、劳动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安排好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的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各地的直属单位要支持地方的工作,积极完成安置任务。军队各级组织要加强对转业干部的思想教育。广大转业干
部要服从大局需要,体谅国家困难,听从组织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各级组织、人事、军转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和为军队建设服务的思想,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政策,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切实保证安置任务的完成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今年7月底以前做好转业干部的分配工作并发完报到通知,整个安置工作于8月底基本结束。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和军队军以上单位遵照执行。



199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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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边球新打法

打擦边球是一条快速成长的捷径,该方式本身法律并不禁止,主要看具体如何打法。某公司是生产涂料的中等规模的公司,靠打擦边球起的家,到了一定规模后需要改变自己的形象,必须改弦更张引入新的商业模式。该公司习惯通过打擦边球快速成长,对于新模式也想走捷径。于是本人为该公司进行了这样的设计,还是从知识产权入手,设计出另一条打擦边球的快速成长路线:

本模式的中心思想是以创新促进品牌。品牌和创新看似不相干,但是创新能赋予品牌独特的内涵,这独特的内涵能迅速抓住消费者,并使消费者保持一定的忠诚度,能使品牌迅速成名,并使品牌价值保持持久的增长。传统的打擦边球做法就是仿冒著名商标,本人设计的模式和传统模式借助他人商标不同,这个模式则注重专利;传统模式主要是仿冒,而本人的模式是创新,传统模式是要受打击的,而本人的模式会受到鼓励。提到创新该公司老总马上说,涂料行业已经没有任何的技术含量,没有创新的余地。该老总和其他企业一样对于创新的认识是错误的,很多企业将创新视为畏途,其实创新并不像想象中那么难,一点小小的革新和改进都可能构成创新。创新思维本身也是需要创新,不要将创新局限在产品生产环节上,从生产、加工到最后消费者的使用上,创新行为无所不在。我们的企业只重视把产品做得如何好,而往往忽略消费者购买以后的使用环节。每一个产品都要到最后的消费者也即是最终用户手中,影响消费者消费行为的不仅仅是品牌,还可以通过一些细节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将产品做得更好是很难的,技术上的突破需要极大的投入,但是如果我们将眼光放到被各企业忽略的消费者购买后的使用环节,情况就大不一样,也许一点小小的改进就足以改变消费者选择,而这一点小小的改进是很容易的,付出的成本也是非常小的。

这个模式操作要领是从消费者购买后的最终使用环节入手,从方便使用的角度出发对每个细节进行创新。那么首先要确定最终用户,该公司领导介绍其生产的涂料一般是家庭使用做墙面的涂层,最终的消费者看起来应当是普通的家庭,其实家庭购买在很大程度上受油漆工的影响,所以实际决定购买的人是油漆工,应该将他们确定为最终消费者。确定了最终消费者,第二步就要从最终用户的需求细节来寻找创新点了。据了解刷涂料的效果和油漆工的技能水平有关,技能好刷的效果也就好,对于油漆工而言涂料本身的质量显然没有效果重要。油漆工不是每个人的技能都好,如果有种油漆能让每个油漆工都能刷出好效果来,那么这种涂料一定会受到这些最终用户的欢迎,如此我们找到了第一个创新点,就是如何让技能不好的油漆工也能刷出好效果来,这个问题解决了就能紧紧抓住油漆工这个最终消费者。顺着这个思路上衍生开来,我们还找到了很多的创新点。

这个模式的成功关键在于寻找创新点。上面从技术难题入手是一种方法之一,这种方法还是会陷入改进产品本身的难题中。更为简单的思路就是让使用方便化,寻找的方法是将最终用户使用的每个环节进行无限细化,切割为一个个细节,一点一点去寻找,这不是坐在办公室高谈阔论就可以知道的,事实上很多的细节消费者自己都并不一定知道,必须深入观察用户使用每个环节。日本的企业能够细致到每个动作,让使用者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动作,这值得我们好好学习。本人也建议涂料公司深入到施工现场去看看最终用户如何使用涂料的,从油漆工开工到收工仔细观察油漆工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动作,甚至不妨亲自拿着油漆的刷子,一遍一遍去刷,去感受,切身去体会油漆工的每个工作步骤,就会有很多切身的感触,也许会发现涂料桶子的盖子并不方便开启,涂料桶的容量设计也不合理,一天用不完,两天还不够,涂料桶的提手太不人性化……这样一点一滴的体会,都会促进一点一滴的改进,不要小看这些细小的改进,每一个改进都可能成为一个专利,每一个改进都将消费者抓紧一点。

总结这种打擦边球的模式,看来很是有点投机取巧,就是从最终用户的最终使用的最末端在被忽略的小处寻找微小的改进。这种模式简便易行,不需要高级的科研人员,没有经费的投入,细微的革新普通人也可以做到;名正言顺的专利,暗示技术的含量;真真切切的使用便利,落实到每个细节,无不体现对消费者的关爱,这样的产品那个消费者不会被打动?一个品牌如果被赋予这么好的形象,又怎能不会被消费者热捧,迅速让厂家赚得盆满钵满呢?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51662214@sohu.com,网址:51662214.con


在现代国家管理中,行政管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行政管理的手段也越来越多,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纠纷也随之增多。与此相对应,行政救济就显得很重要,既防止行政权滥用,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信访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救济的法律、法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能够获得基本的救济。然而,由于我国现有行政救济制度还不够完善,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这和法制政府的构建不相适应。因此,我们要更新行政救济的观念、完善和健全行政救济的制度和机制。

  一、完善立法 扩大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法院受案范围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其第11、12条分别列举了应当受理和不能受理的案件类型。这一规定较之以往制定的各个单行法,扩大了受案范围。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案件进不了诉讼渠道,公民告状无门的现象。从解决社会纠纷的目的出发,原则上应当让所有的行政争议能够在法院得到最终解决。为了精确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避免出现“挂一漏万”现象,在立法技术上,法院受案范围宜采用概括式规定;对于特殊行政行为法院不宜受理的,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排除。

  扩展受案范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确立“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第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三,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规范程序 确保救济公平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对行政救济程序的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有关行政救济程序缺乏公正性和公开性。例如,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目前这种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原则的方式,虽然方便快捷,但是难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在行政复议程序方面,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差距。建议对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改革:第一,改变书面审理方式为当事人双方共同参与审理方式。第二,引入听证程序,使当事人对整个行政复议活动进行监督。第三,建立回避制度。明确规定复议人员自行回避和相对人申请回避两种回避的情形。第四,规定律师代理和诉权告知制度。

  三、健全体制 保障救济独立

  行政救济机关的独立性是实现公正裁判和救济的必要条件及重要保障。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各级法院设立了行政审判庭,同时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了行政复议机构。从行政诉讼救济上看,法院法官在实践中不独立,影响了独立裁判和公正执法。从行政复议救济上看,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也缺乏独立性。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主要有所属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原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四种类型。

  行政救济机构缺乏独立性,完善救济体制,保障行政救济机构的独立性,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第二,强化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的独立地位。

  四、明确标准 加大补偿力度

  从行政复议救济上看,我国行政复议法第3条第3项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可见,我国行政复议的审查标准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与合理性审查。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上看,行政诉讼中排除了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我国目前行政复议的审查标准是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合理性”审查,但在现行行政诉讼中则排除了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在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中都应确立行政合法与合理的全面审查标准,真正做到程序上合法,事实上客观公正。

  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国家赔偿及国家补偿制度的完善。我国不能仅仅停留在由于行政违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赔偿层面上的研究,还应更深入地对来自政府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指国家赔偿制度的研究。

  五、拓宽渠道 发挥救济功效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渠道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上,不利于行政救济功能的发挥,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我国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最直接的法律规定。

  从实证角度来看,这一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行政救济必须拓宽渠道。第一,建立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它构成了建立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的法理基础。第二,借鉴国外行政救济制度,设立行政裁判所。从性质和程序上看,行政裁判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裁判所独立办案,不受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干预,裁判所审理案件基本适应司法程序。当事人对行政裁判所的裁决不服,除非法律规定相应裁决为终局裁决,可以允许上诉。

  有权利必有救济。随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张,完善行政救济制度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也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具体措施。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是指国家机关通过解决行政复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获得救济的法律制度。

  (作者单位: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