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失业人员严重疾病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申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39:09   浏览:8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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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失业人员严重疾病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申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齐齐哈尔市失业人员严重疾病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申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骗取、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事件发生,减少失业保险基金流失,根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严重疾病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等待遇。
  第三条 失业人员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或生育,必须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就诊或生育。指定医院为:北市区一第一医院、第二医院、中医医院;富拉尔基区--医附一院;昂昂溪区--昂昂溪区医院;梅里斯区--梅里斯区医院,碾子山区--华安工业集团医院。在其他医院(含外地)就医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条 失业人员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报销范围详见附件,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造成的伤害不予报销。
  第五条 失业人员患严重疾病住院或生育必须在入院三日内由家属持失业人员本人的失业证、身份证原件报告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确认符合报销范围的,区经办机构要在三日内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必须由市区两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派员去医院审查、认定、登记,未经审查登记的不予办理报销事宜。住院期间还要进行抽查,挂床住院的不予报销。
  第六条 失业人员必须在出院七日内持失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医院诊断书原件、住院收据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到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审批单申领严重疾病医疗补助金。报销标准为住院医疗费的70%,但总额不超过1750元,同时扣回住院治疗期间按月发给的医疗补助金。
  第七条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性失业人员必须在生育出院七日内持失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出生证明原件、独女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审批单申领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报销标准为525元。
  第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家属必须在失业人员死亡七日内报告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区经办机构在三日内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必须由市区两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派员前往社区居委会审查、认定、登记,未经审查登记的不予办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串宜。
  第九条 死亡失业人员(参与犯罪活动死亡的除外)的家属须持失业证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和居民殡葬证复印件、户口原件和复印件、居委会证明原件到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审批单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500元(含救济金)。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
  供养1人的,为2100元;
  供养2人的,为3150元;
  供养3人的,为4200元。
  因交通肇事死亡已获赔偿的失业人员家属不再享受本条款待遇。
  第十条 失业人员不符合条件而骗取上述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一至三倍罚款。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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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一号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政府


商丘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一号



《商丘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凤兰

  2005年4月5日


高等学校校长任期制试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学校校长任期制试行办法

1987年3月28日,国家教委


1980年12月,中央组织部和原教育部党组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中提出:“今后任命专业人员担任正副校院长时,实行任期制。”为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有利于在高等学校全面试行校长任期制,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均实行任期制。
二、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的任期一般为4年,学制为5年以上的学校,任期可为5年。
三、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上级任免机关批准,可以连任。
四、校长应在任职后半年内提出本届工作规划,由校党委(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由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全校宣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对任期内的校长、副校长,学校每一二年进行1次民主评议,上级主管部门每2年进行1次全面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诸方面,重点考核其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及履行岗位责任的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对正副校长奖惩、晋级、任免等的主要依据。
六、校长、副校长在任期届满时,上级任免机关应提前确定其是否连任并通知本人。继续连任的校长,需制定下届工作规划,不再连任的校长,应向下届校长妥善移交工作。
七、对任期内的校长、副校长,上级任免机关有权调整、调动,变更其领导职务。凡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的,除少数正职确因工作需要留任外,都应退出领导岗位。
八、校长、副校长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需由本人向上级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生效。上级任免机关应在接到辞职报告后3个月内作出决定。
九、兼搞专业技术工作的校长、副校长任期届满后,应给予1年(任满1届)或2年(任满2届以上)左右的学习进修时间。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十、全面试行校长任期制的范围,由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注:印发本《办法》的通知规定教委所属高校,自即日起全面试行,对1980年12月中央组织部、原教育部党组《关
于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下发后任命而未明确任期的现职正、副校长,只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实行。在担任正、副校长后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任期从取得该专业技术职务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