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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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6月26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
卫生监督防疫(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劳动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防治等)收费按《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执行。
二、药品审批监督检验费
(一)证件工本费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卫生部印制、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每证可收取工本费3元;考虑到证件发放过程中的损耗及有关费用支出,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管理部门发放过程中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元。
(二)新药审批费
新药审批(包括新药临床研究审批、生产审批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收费按《新药审批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三)已生产药品注册登记费
生产企业:每个品种20元;
医院制剂:每个品种2元。
(四)首次进口药品审批费
每个品种50元。
(五)国外药品在中国注册费
每种500至1000美元。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费
每份100元。
(七)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费
签发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种化学品出口准许证,每份100元。
(八)药品检验费
法定药品检验实行抽验制度,包括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药品的抽验。药品的抽验由受检单位交纳检验费,抽验无论合格与否,均按《药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三)执行。
(九)新药技术复核审查检验费
一类:600至800元
二类:500至700元
三类:300至500元
四、五类:200至300元
(十)进口药品检验费
按《进口药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十一)出口药品检验费
出口药品检验按药品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十二)申请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收载品种的审批费,每个品种250元。
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收载品种的审批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三、新生物制品审批检验费
(一)新生物制品审批费
申请新生物制品审批(包括申请人体观察审批、申请生产审批、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的单位,在提交申报资料的同时,应向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交纳新生物制品审批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五。
(二)新生物制品检验费
研制单位在申请新生物制品人体观察或生产时,应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交纳检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六执行。
四、生物制品检验费
按《生物制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七)执行。
生物制品检验机构利用受检单位的仪器设备,并由受检单位提供水、电、材料进行检验时,不得收取检验费,只收取每人每天20元劳务费;利用自带仪器设备或部分使用受检单位仪器设备的,在检验成本核算时应扣除受检单位所提供的仪器设备和水电材料费用;远程(单程200公里以外)抽样或检验的差旅费另行计收,但同一地区多家抽样或检验的差旅费应分摊,不得重复计算;远程样品的运输费,由被检单位支付。
五、医疗事故鉴定费、补偿费
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发生争议,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可以适当收取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鉴定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六、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民办医疗机构(包括个体和集体联办的医疗诊所)开业行医,必须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交纳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个体医疗诊所的管理费最高不超过50元/年;集体、联办医疗诊所的管理费最高不超过150元/年,具体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医疗诊所规模等因素核定。收取管理费后不再另行收取有关的证件费。
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八、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九、以上各项收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主要用于抵补卫生监督防疫、药品审批工作和发展药品监督检验事业等事业经费。
十、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
二、新药审批收费标准
三、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四、进口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五、新生物制品审批收费标准
六、新生物制品检验收费标准
七、生物制品检验收费标准

附件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促进卫生监督防疫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范围:
(一)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费
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国内生产和进口的消毒药剂、器械及在全国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评审,收取审批费。其中:
国产消毒药剂、器械,每种(件)2500元;进口消毒药剂、器械,每种(件)3000元。
国产特殊化妆品(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每种1000元;进口化妆品每种2000元。
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初审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二)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须由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评。为此,申请生产新资源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审评机构交纳申请费和审评费。申请费100元,由进行初审的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审评(包括试生产审评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评)费8000元,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收取,未获批准生产不收审评费。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对新资源食品的初审不组织专家进行审评,不收审评费。
(三)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范围的卫生许可证,每证10元。
(四)监测费
卫生监督防疫监测是指按《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等规定,对食品卫生、传染病、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尘肺病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的卫生标准的检验、测定和测试。监测收费的对象限于产生病源的单位和个体从业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的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检查活动不得收费。
(五)卫生质量检验费
限于《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的范围。
(六)预防性体检费
预防性体检要按卫生部规定的项目和频次进行,收费范围仅限于《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必须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人员。
(七)预防接种劳务费
有劳务补助经费的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不收劳务费。
(八)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委托防疫部门进行的预防性处理,可以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收取卫生防疫服务费。
(九)疫情处理,如消毒、杀虫、灭鼠等原则上不收费,确需收费的,收费范围只限于经营业主并负有责任的疫点和疫区。
第三条 上述(四)至(九)项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实际消耗部分补偿的原则,并考虑技术性质、业务工作需要、经费来源情况以及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定。
第四条 监测收费必须严格限于卫生部规定的各种不同类型检测的覆盖面以及频次,避免重复检测,重复收费。
第五条 委托性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可按完全成本补偿的原则规定。
第六条 预防性疾病诊治(主要指职业病、传染病、环境病、放射病、食源性疾病、学生常见病等的专业性门诊和住院治疗)收费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第七条 由财政拨款的及有其他经费来源的计划免疫疫苗不得收费,需要收费的,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按成本收取。
计划供给的健康教育、宣传资料不收费,自愿购买的由省级物价部门按成本核定收费标准。
第八条 卫生监督防疫培训收费,按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收入全部留给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用于补偿卫生监督防疫工作的消耗、改善工作条件等。
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防疫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范围,以及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所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乱收费。
不提供实际管理和服务的收费,以及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属于乱收费,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各被监督和接受卫生防疫服务的单位及个体从业者,应按规定交付卫生监督防疫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或拖延支付。对拒付或拖延支付者,加收应付款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省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88)卫计字第20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二:新药审批收费标准
单位:元
----------------------------------------------------------------------------
项 目 | 临床研究审批费 | 生产审批费 | 试生产转正式
--------------|--------------------|--------------------| 生产审批费
类 别 | 初 审 |复 审 |初 审 |复 审 |
--------------|----------|--------|--------|----------------------------
第一、二类 |700 |1000|4300|12000| 2000
--------------|----------|--------|--------|----------|----------------
第 三 类 |600 |700 |2700|8000 | —
--------------|----------|--------|--------|----------|----------------
第四、五类 |1000 | — |2500|4500 | —
----------------------------------------------------------------------------
注:1.新药审批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每增加
一种制剂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审批费用。
2.不另收证书费。
附件三: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一)全检
1.抗生素类
(1)原料、注射剂 300元
(2)其他制剂 180元
2.化学药品类
(1)原料、注射剂 200元
(2)其他制剂 120元
注:片剂、胶囊含量均匀度测定按单项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3.中药材、成药、制剂 100元
4.生化药品
(1)甲类:包括胰岛素、绒促性素、促皮质素、尿激酶、水解蛋白注射液、肝素钠等 320元
(2)乙类:包括葡萄糖酸锑钠、鱼精蛋白、乳酶生、玻璃酸酶、细胞色素C等240元。
(3)丙类:包括催产素、胃酶、胰酶、淀粉酶100元
5.血液制品、代血浆280元
6.放射性药品
(1)注射液 150元
(2)发生器 150元
(3)发生器配套药盒 40元
(二)单项检验
1.胰岛素效价测定 230元
2.绒促性素效价测定 230元
3.促皮质素效价测定 180元
4.洋地黄效价测定 150元
5.缩宫素效价测定 110元
6.肝素钠效价测定 100元
7.鱼精蛋白效价测定 100元
8.长效胰岛素延缓作用检查 350元
9.新胂凡钠明毒力、疗效试验 150元
10.葡萄糖酸锑钠毒力试验 80元
11.热原检查 150元
(如为边缘产品或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的热原检查,费用酌情另加)
12.过敏试验 150元
13.升压或降压物质检查 100元
14.安全试验 50元
15.无菌检查 50元
16.抗菌素效价测定 60元
17.卫生学检查 80元
18.紫外吸收(含紫外鉴别) 60元
19.红外吸收 50元
20.微量红外 50元
21.旋光度测定(含分光检验) 50元
22.原子吸收 50元
23.高压液相 100元
24.气相色谱 60元
25.r能谱测定 30元
26.放射性浓度 15元
27.半衰期测定 50元
28.放化纯度 25元
29.胶体颗粒检查 50元
30.卡氏法水分测定 60元
31.含量测定 60元
32.熔点测定 20元
33.鉴别(每项) 20元
34.检查(每项) 30元
35.荧光分光 45元
36.薄层扫描 50元
37.差热分析 60元
38.释放度 75元
39.分子量测定 100元
40.中药性状显微鉴别 30元
41.白蛋白变性蛋白测定 100元
42.血液制品HBSAG检查 25元
(用进口药盒 120元)
43.冻干人血浆保存质量试验 40元
44.血液制品稳定性试验 30元
45.血液制品澄明度试验 20元
46.急性毒性试验 100—200元
47.片剂、胶囊含量均匀度测定 500元
48.大输液微粒检查 150元
注:凡未列入本收费标准中的特殊项目(如使用高级精密仪器、特殊试剂等)可参照上述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备案。

附件四:进口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一)有质量标准或检验资料的
1.抗生素类
(1)原料、注射剂 600元
(2)其它制剂 250元
2.化学药品类
(1)原料、注射剂 300元
(2)其它制剂 180元
3.中药材、成药剂、制剂 150元
4.生化药品类 150元—480元
5.血液制品、代血浆 420元
6.放射性药品
(1)注射液 200元
(2)发生器 200元
(3)发生器配套药盒 60元
(二)检验资料尚不能控制质量,根据药品性质,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另收检验费
1.含量测定 150元—200元
2.检查(每项) 40—60元
3.鉴别(每项) 20—50元
4.物理常数 20—40元
(三)无质量标准或检验资料,但有处方能根据处方及药品性质进行检验的,按上述(一)项下药品分类增收50%。
(四)使用高级精密仪器、检验方法复杂、费工、费料且需大量动物者,酌情另加。
(五)如需去外地抽样,对方不提供交通工具的可酌收交通费。

附件五:
新生物制品审批收费标准
单位:元
----------------------------------------------------------------------------------
项 目 | 申 请 人 体 | 申 请 生 产 | 试生产
| 观察审批费 | 审 批 费 | 转正式
|----------------------------------------------| 生产审
类 别 | 初 审 | 复 审 | 初 审 | 复 审 | 批费
--------------|----------|----------|----------|----------|------------------
第一类 |700 |1000 |4300 |12000|2000—4000
--------------|----------|----------|----------|----------|------------------
第二类 |600 |900 |3300 |12000|
--------------|----------|----------|----------|----------|------------------
第三类 |500 |800 |2700 |8500 |
--------------|----------|----------|----------|----------|------------------
第四类 | | |2000 |4500 |
----------------------------------------------------------------------------------
注:不另收证书费。

附件六:
新生物制品检验收费标准
单位:元
--------------------------------------------------------------
类 别 | 实验室检验收费 | 备 注
--------------|----------------------------------|----------
第一类 | 1000 | 各项收费
--------------|----------------------------------| 系指每批
第二类 | 1000 | 新生物制
--------------|----------------------------------| 品的全面
第三类 | 800 | 检验所需
--------------|----------------------------------| 费用
第四类 | 500 |
--------------------------------------------------------------

附件七:生物制品检验收费标准
一、全检
(一)菌苗类:
1.流脑多糖菌苗生物学检定 800元
流脑多糖菌苗生化检定 500元
2.布氏菌苗 600元
3.液体卡介苗 110元
4.冻干卡介苗 300元
5.绿浓菌苗
(纯化菌苗2500元,液体菌苗900元)
6.霍乱菌苗 1000元
7.钩端螺旋体菌苗 单价 300元
双价 500元
三价 700元
四价 900元
五价 1100元
(二)疫苗类:
1.乙肝血源疫苗(共十项检定) 15000元
(三)血液制品类:
1.冻干人血浆 200元
2.白蛋白(人血、人胎盘血) 550元
3.丙种球蛋白(人血、胎盘血) 550元
(四)免疫调节剂类:
1.干扰素 1000元
2.人转移因子 500元
二、多项或单项检定
(一)菌苗类:
1.钩体苗效力试验 单价 200元
双价 400元
三价 600元
四价 800元
五价 1000元
2.钩体苗炭凝试验 20元
3.稀释PPD检定(五项试验) 120元
(二)疫苗类:
1.麻诊疫苗滴定 20元
2.麻诊疫苗稳定性试验 20元
3.麻诊疫苗支原菌检查 20元
4.麻诊疫苗小牛血清含量测定 12元
5.麻诊、风诊、腮腺炎
血凝抑制抗体测定 2元/每人份
6.麻诊、风诊IgM抗体测定 5元/每人份
7.乙脑疫苗残余牛血清测定 12元
8.乙脑疫苗效力检定 275元
9.小儿麻痹疫苗病毒滴定 20元
10.小儿麻痹疫苗稳定性试验 20元
11.小儿麻痹疫苗中和法滴定 70元
12.小儿麻痹疫苗杂菌数检查 20元
13.小儿麻痹疫苗抗体测定 120元
14.小儿麻痹血清检定(定型、效价) 20元
15.狂犬疫苗效力检定 300元
16.抗狂犬血清IU检定 300元
17.抗狂犬免疫球蛋白检定 200元
(三)抗毒素、类毒素类:
1.抗毒素制品效价测定
气性怀疽抗毒素 270元
白喉抗毒素 120元
肉毒、蛇毒、破伤风抗毒素 75元
2.抗毒素中完整未消化IgG含量测定 60元
3.抗毒素中血型物质含量测定 10元
4.类毒素效力检定
白类 160元
破类 150元
液体百白破 300元
吸附百白破 250元
白破二联 230元
5.类毒素吸附度试验 10元
(吸附白类、破类、白破二联)
6.类毒素安全试验 90元
(吸附白类、破类、百白破、百
白二联、白破二联)
7.百白破免疫力及毒性试验 1000元
(四)血液制品类:
1.无菌试验 80元
2.热原试验 200元
3.稳定性试验 60元
4.冻干人血浆质量保存试验 80元
5.HBsAg测定(RPHA法) 50元
HBsAg测定(RIA进口试剂盒) 183元
6.白蛋白变性蛋白测定 200元
7.水份测定(卡氏法) 70元
(样品量多、试剂用量大)
8.Na+检查(火焰光度法) 20元
9.安全试验 70元
10.澄明度试验 20元
11.PKA活性测定 150元
(五)生化项目类:
1.总氮测定(凯氏定氮) 50元
2.蛋白质含量测定(福林—酚法) 25元
3.酚和游离甲醛测定 20元
4.汞含量测定 50元
5.pH测定 10元
6.水分测定—卡氏法 50元
—p205法 30元
7.NaC1(消化) 40元
8.固总 25元
9.铝含量测定 40元
10.等速电泳试验 70元
11.高效液相色谱测定 200元
(蛋白样品一次一个样)
(六)免疫调节剂:
1.干扰素生物活性测定 50元
2.转移因子生物活性测定 30元
(七)实验动物类:
1.纯系动物遗传影象及纯度检查 800元
2.纯系动物常规纯度检定 200元
3.小鼠7种致病菌常规检定 290元
4.小鼠脱脚病病毒抗体检测 80元
5.小鼠仙台病毒抗体检测 80元
6.小鼠肝炎病毒抗体检测 80元
7.小鼠呼肠弧病毒抗体检测 80元
8.小鼠出血热病毒抗体检测 80元
9.小鼠淋巴球脉络丛脑膜炎病
毒抗体检测 80元
(八)诊断用品类:
1.脑膜炎诊断血清常规检定 380元
(三项试验)
2.霍乱诊断血清常规检定 130元
(多价、小川、稻叶)(三项试验)
3.沙门氏菌属诊断血清检定(一套) 2500元
(三项试验)
(九)菌毒种检定:
1.脑膜炎菌为例菌种检定 100元
(四项试验)
2.钩端生产用菌种
血清型检定 300元
抗原性试验 200元
毒力试验 100元
3.耶氏菌株检定 60元
4.结核分枝杆菌检定 40元
5.生产用百日咳杆菌菌种检定 1300元
(四项试验)
6.布氏菌种检定 290元
7.肠道杆菌菌种检定 70元
8.02菌种
一般菌种检定(四项试验) 80元
疑难菌种检定 150元
9.乙脑毒种检定 100元
10.虫媒病毒疑难毒种检定 500元
(十)病理检定:
1.石蜡包埋切片:
(1)大鼠、小鼠、豚鼠、兔、树、■20元/每份脏器
(2)狗、猴 25元/每份脏器
2.特殊染色
(1)一般细胞染色 5元/每份标本
(革兰氏染色、姬姆萨染色)
(2)特殊染色 10元/每份标本
3.免疫酶标染色
(1)HRP—SPA法 15元/每份标本
(2)ABC法 25元/每份标本
(十一)电镜检定
1.电镜观察 40元/小时 收测试卷1张/小时
2.包埋及超薄切片 40元/块 收测试卷1张/块
3.负染 8元/标本 收测试卷1张/标本
4.喷涂 15元/次 收测试卷2张/次
5.底片 3元/张
6.照片 1元/张(4×5寸,三号纸)
(十二)冻干收费:冻干制品及菌种 2元/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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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财库[201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工作,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5月24日



附件: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为规范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地方债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招标时间为招标日上午9:50至10:30。

  第二条 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待偿期为3年或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二)投标量和承销量限定。

  最高投标量。承销团甲、乙类成员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当期地方债招标额的30%、10%。

  最低投标、承销义务。承销团甲、乙类成员最低投标量为当期地方债招标额的4%、1%;承销团甲、乙类成员最低承销额为当期地方债招标额的1%、0.2%。

  单一标位投标量。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4舍5入。

  第三条 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投标募完为止。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四条 债权登记和托管。

  (一)在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券种注册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承销团成员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如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债合并招标发行,招投标和债权托管选择结束后,财政部将通知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缴发行款数额。

  (四)地方债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晚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库。地方财政部门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次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告知财政部(国库司)。如地方财政部门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财政部(国库司)将不晚于债权登记日15:00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地方财政部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不晚于债权登记日16:00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地方财政部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财政部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五条 应急处理。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将内容齐全的“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应急投标书”或“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或托管债权。

  (一)承销团成员如需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应及时通过拨打招标室电话向财政部招标人员报告。

  (二)应急时间以国债登记公司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地方债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地方债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三)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后,申请应急的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前,该承销团成员仍可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

  (四)如承销团成员既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又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或债权托管)为准;如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的内容一致,不做应急处理。

  (五)除财政部通知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外,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应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六)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招标时间内其负责维护的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财政部将通过中债发行业务短信平台(010-88170678)和“gz01@mof.gov.cn”电子邮箱,通知经报备的承销团成员常规联系人、投标操作人,延长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通知内容为“[招标室通知] 201X年X月X日地方债招标应急投标时间延长半小时”。

  第六条 分销。地方债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地方债债权额度转让给非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分销方式。地方债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等方式分销。具体分销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二)分销对象。地方债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国债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地方债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分销价格。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第七条 其它。

  (一)成员在2013年地方债发行投标中,未达到最低投标量或最低承销量的情况累计达到4次的,将不得继续参与2013年地方债发行招投标。承销团成员承销2013年地方债情况,将作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当期地方债发行文件为准。

  (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

  附1: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应急投标书

  附2: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附件下载: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guozaiguanli/gzglzcfg/201306/P020130603539806163189.doc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为应对北美人感染猪流感病毒疫情,做好我国人感染猪流感病毒防控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部制定了《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协助做好人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的防控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密切追踪、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猪流感变异病毒的监测、预警和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出现人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病例后,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助卫生部门查找病源,防止病毒扩散蔓延,同时做好生猪猪流感变异病毒预防控制工作。

本预案将根据猪流感变异病毒疫情的流行趋势和对该病的研究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二、应急监测

人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病例发生后,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按照以下情况,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一)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与生猪饲养密切接触人员(如饲养员、兽医等)感染病例发生的报告后,应立即对该猪群或猪场进行隔离观察,限制周围3公里内的生猪移动,限制人与生猪接触;紧急排查生猪疫情;加强环境消毒;并采集样品,开展血清学监测和病原学检测,及时了解生猪感染带毒和环境病毒污染情况。

(二)对人感染病例与生猪有接触史的,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对接触过的生猪及人病例活动过区域的生猪进行紧急临床观察,排查生猪疫情,限制人与生猪接触;加强环境消毒;并采集样品,开展血清学监测和病原学检测,及时了解生猪感染带毒和环境病毒污染情况。

(三)对屠宰厂(点)工作人员发生感染的,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对该屠宰厂(点)进行隔离,对所有产品进行封存,对屠宰厂(点)的猪群进行隔离观察,排查生猪疫情;加强环境消毒;并采集生猪和猪肉样品,开展病原学检测,及时了解生猪和肉品感染带毒情况。

(四)对人感染病例与生猪无接触史的,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对人病例活动区域的生猪临床观察工作,加强环境消毒。必要时,开展血清学监测。

三、预警

(一)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根据病毒监测和疫情排查情况,提出形势分析和评估报告,预测生猪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的可能性和发展态势,拟定相应对策。

(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生猪猪流感变异病毒监测情况。

四、疫情报告

人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病例发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全群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5至41.5℃或更高,出现发热、咳嗽、流浆样鼻液,以及发病率高、病死率低的临床特征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初步调查核实临床情况后,在2小时内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为疑似疫情的,在2小时内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采集临床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生猪发生猪流感变异病毒疫情,并对外发布。

五、应急处置

对应急监测过程中未发现生猪临床异常,并经实验室检测未发现生猪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的,经隔离7天后,解除对生猪饲养场和屠宰场的隔离措施。检测发现生猪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的,立即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启动重大(II级)应急响应,按规定开展处置工作。

六、应急响应

一旦人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病例发生后,按规定农业部门启动本预案,并按照以下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工作。

(一)充分发挥农业、卫生部门重大人畜共患病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作用,及时互相沟通疫情监测信息,共享信息资源。

(二)加强与卫生、科技等部门猪流感变异病毒防控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快速诊断、病毒分离株的基因序列分析等研究工作,发布预警,提出应对措施。

(三)加强对兽医、饲养员等相关人员的自身防护,并协助卫生部门加强对生猪养殖场饲养、扑杀(屠宰)等高风险人员的检测和医学观察。

(四)开展防控猪流感变异病毒科普知识的宣传,消除公众恐慌心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五)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六)未发生猪流感变异病毒疫情的地方,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好诊断试剂、消毒用品、封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储备。

(二)资金保障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积极争取落实疫情处置、疫情监测、疫情调查、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的经费,确保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全面开展。

(三)技术保障

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协同有关科研单位做好诊断技术和试剂研究、病毒基因序列分析等工作,对各地有关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国家有关专业实验室和地方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逐步提高诊断监测技术能力。

(四)人员保障

各地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应协调卫生、质检、工商、交通、公安、武警等部门依照本预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做好生猪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防控工作。

八、附则

(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实施方案。

(二)本预案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