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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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已经2000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的重要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都必须采取措施,为发展经济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必须坚持依法、公正、公开、文明、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及时、高效地为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财政、人事、法制、物价和经济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其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 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的监察、审计、财政、人事、法制、物价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政行为,接到举报的单位必须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对重大的行政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制约和限制行政管理相对人自主行使生产、经营等各项权利的行政措施。它包括行政许可、批准、审核、审验、同意、认定、登记等。


  第八条 本省的行政机关除省政府、市州政府可以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外,其他行政机关均无权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第九条 省政府、市州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一)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
  (二)属于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
  (三)对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有特殊要求的;
  (四)必须实行行政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审批事项的范围、时限和审批程序已有明确规定的,省政府、市州政府在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扩大审批范围、延长审批时限、增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能由市场自发调节的或者中介组织可以承担的事项,或者采取事后监督的办法可以解决的,不得规定行政审批、发放证照。


  第十二条 省政府、市州政府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时,必须同时对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时限以及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作出规定。对于同一事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还应当对各部门的权限分工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省政府、市州政府在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规定前,应当由提请设定审批事项的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作出充分的论证,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听证,广泛征求意见。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审批权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对符合条件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审批。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审批的,视为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不得非法收取抵押金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应当由本部门行使的管理权委托给中介组织或者其下设的事业单位,从中收取费用,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都必须将行政机关的办公地点、主要职责、审批程序、审批时限、责任人员、联系电话等内容公开,并将这些内容无偿地提供给前来咨询、查询的人员。

第三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定和实施





  第十七条 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只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政府可以设定,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设定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省政府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报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否则不得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省政府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省政府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省政府常务会讨论行政事业性收费时,由省财政、省物价部门向会议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省财政、省物价部门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说明时,必须全面汇报收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用途以及费用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项目,不予设定:
  (一)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财政、计划部门文件依据的;
  (二)为解决事业单位的经费而设定的;
  (三)收费对象不明确、范围不清的;
  (四)收费标准过高、不合理的;
  (五)重复或者交叉收费的;
  (六)属于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而设定或者行政机关转嫁职责而设定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设定的其他收费项目。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定后,一律由省政府向社会公布,未公布的一律不得作为收费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和直接从事收费的人员必须分别取得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时限和标准进行;
  (二)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向被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出示《收费员证》以及收费的依据,并主动、逐项地填写《收费登记卡》;
  (四)被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对收费有异议的,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应当面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禁止摊派





  第二十五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禁止行政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强制要求他人提供人力、物力或财力。


  第二十六条 禁止进行下列摊派行为:
  (一)要求购买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形式集资的;
  (二)将公益性义务劳动改变为摊派财物的;
  (三)无偿借(占)用社会组织人员的;
  (四)要求社会组织承担差旅费、餐饮费、会议费、修车费、医疗费等各种费用的;
  (五)要求社会组织和个人定购报刊、书籍、杂志、音像制品的;
  (六)强制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会议、培训、学术研究、技术考核以及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
  (七)强制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收有偿服务的;
  (八)要求社会组织和个人接受咨询、检测、商业保险的。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摊派行为均有权拒绝和举报。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二人以上办案,属于重大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应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不得先处罚,后取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听证,听证所需费用不得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支付。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管理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查明事实,并告知被处罚者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要求行政复议的,有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的审核和实施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依据。否则不得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具有监督检查权的行政机关每年都要根据本部门的行政管理需要制定本部门的全年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各行政机关(包括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每年年末必须将本部门下一年度行政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和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应当联合检查。审查、协调后,由法制机构向有关执法部门下达。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其监督检查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下达。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社会组织相同内容的行政监督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对人民群众健康有直接影响的特殊行业除外。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行政监督检查时,应当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检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二)检查的内容;
  (三)检查对象;
  (四)检查时限;
  (五)实施检查的单位和人员。
  检查通知书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在下达检查计划时一并核发。没有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后,应当及时提出客观、真实、明确的检查报告,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上级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监督检查时,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参加被检查单位的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检查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于依据举报进行的调查,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省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均无权设定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行政强制措施。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对管理相对人的财产实行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必须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全面、具体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法律、政策咨询等各项服务制度,并保证这些制度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逐步转变行政审批方式,将具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集中到一个办公场所,实行一站式审批。对于新开办的企业和新上的项目应当逐步推行审批代理制。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十九条 各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舆论监督,及时披露其妨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新闻舆论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无效。属于县(市、区)、乡政府设定的,由其上一级政府责令其自行撤销或者由上一级政府予以撤销;属于政府各部门设定的,由本级政府责令其自行撤销或者由本级政府予以撤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不予批准又不告知当事人理由或者非法收取抵押金和保证金的,责令退还抵押金和保证金,给予该行政机关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权擅自委托中介组织或者其下设的事业单位的,给予该行政机关通报批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介组织和事业单位从中收取的费用,一律退还被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无效。由设定该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自行撤销或者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自行撤销或者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予以撤销。所收费用全部退还被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不能退还的一律上缴国库,并处收费单位所收费用的百分之十至两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没有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而进行收费的,由物价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可处收费单位所收费用百分之十以内的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超过批准的收费权限、范围、时限和方法收费的,由物价、审计部门责令收费单位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视情节处以多收费用的百分之十至两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收费人员未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收费单位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费人员未向被收费单位和人员出示《收费员证》或者未按要求填写《收费登记卡》的,对收费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摊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停止摊派行为,限期退回摊派的财物,并按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处罚。对摊派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定行政处罚的,其设定的行政处罚无效。由设定行政处罚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自行撤销或者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撤销。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行政处罚无效。由实施行政处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有检查通知书而擅自进行检查的,或者同一机关对同一企业在一年内检查两次以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接受的物品、报酬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被检查企业报销的费用或者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的,责令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设定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由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撤销或者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予以撤销,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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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和《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和《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的通知

文物博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化局)、文管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博物馆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加强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博物馆行业管理,建立以展示教育、开发服务为核心的质量评价体系,促进博物馆事业全面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和《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

2.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
(附评分细则表)

3.一级博物馆评估申请书

4.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复核申请书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二月五日
附件1
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5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的,具有文物和标本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并对社会开放(正常运行、开放三年以上)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博物馆评估。
第三条 博物馆评估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自评、申报、评定、公布的程序进行。
凡经评估认定的博物馆,国家文物局将在各项业务活动和国内外交流、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博物馆评估标准,并对评估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文物局组织设立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负责全国博物馆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设立本辖区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在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等级博物馆的评估工作。
第五条 博物馆经评估确定相应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博物馆、二级博物馆、三级博物馆。
第六条 申请评估的博物馆应依照《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开展自评,填写《博物馆评估申请书》,并向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申请评估的博物馆进行考察和评估,对一级博物馆提出推荐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评议;对二级、三级博物馆提出评议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复核。
第八条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推荐的一级博物馆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现场评估。
专家小组在核实材料、实地考察、咨询评议的基础上,提出现场评估报告。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申请单位的《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现场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并以打分方式产生一级博物馆的评定意见。
第九条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将一级博物馆的评议意见和二、三级博物馆的复核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审定、公布。
第十条 博物馆的等级标牌、证书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一条 被评定为相应等级的博物馆,须将等级标牌置于其主入口处的最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博物馆评估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国家文物局确定。
对申请评估和晋升等级的博物馆,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已定级的博物馆由与其等级相应的评估委员会复审。复审合格的,由评估委员会报审定机构,保留其原有等级;复审不合格的,由评估委员会报审定机构,撤销其等级。
第十三条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及其现场评估小组须严格遵循相关评估工作程序、规则和纪律,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博物馆行业、社会各界和公证机构的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评估的博物馆,一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管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评估资格。
参与博物馆评估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主管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
目次
1、前言
2、范围
3、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4、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5、术语
6、博物馆等级及标志
7、博物馆等级划分条件
8、评分细则

1、前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博物馆的收藏研究、宣传展示和社会服务功能,保护和继承优秀文化和自然遗产,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彰显博物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旨在评估博物馆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发挥公共文化传播功能的能力和实绩,科学考评博物馆的藏品保护、科学研究,特别是展示水平和服务质量,引导博物馆加强自身建设,焕发生机和活力,提高社会贡献率,同时便于社会关注与监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
2、范围
2.1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正式登记、注册并接受年检,具有文物、标本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的,对外开放的各类博物馆。
2.2 本标准明确规定了博物馆等级划分的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3、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博物馆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宣传展示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财政部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
《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博物馆馆长专业资格条件(试行)》
《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
《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
4、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自然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版(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B/T 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JGJ66-9l《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GBJl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93-9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63-9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9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
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规范》
GH ZBl-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规范》
GB 10001.1-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17775-200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24001-2004 《环境管理行为规范》
GB/T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
5、术语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博物馆:是指征集、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藏品:是指具有收藏、研究、展示价值的文物、标本、模型等的总称。
藏品库房:是指藏品集中保存的特定建筑物。
藏品保护修复场所:是指博物馆运用传统修复工艺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藏品进行科学分析、检测和保护、修复的特定建筑物。
展厅:是指博物馆用作向公众展示藏品的特定建筑物。
出境展览:是指单独或合作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展览。
6、博物馆等级及标志
6.1 博物馆划分为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博物馆等级一经评定,即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6.2 博物馆的等级证书、标牌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和颁发。
7、博物馆等级划分条件
7.1 一级
7.1.1 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
7.1.1.1 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监督机构,能按照工作章程积极开展活动,运行机制效率高。
7.1.1.2 博物馆章程与发展规划
有明确的博物馆章程,有符合本馆性质和功能定位的事业发展规划,经过专家论证,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
7.1.1.3 建筑与环境
a) 建筑功能区块布局合理,自成系统。
b) 环境整洁、美观、舒适,绿化率高;室内空气质量好。
7.1.1.4 人力资源
a) 人才结构、梯次合理,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应占在编人员的75%以上;高、中级管理人员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b) 有科学、规范的员工考核、培训等管理制度;专业人员培训经费落实到位,培训工作有效开展;上岗专业人员培训合格率达到100%。
7.1.1.5 财务管理
a) 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有充足的事业经费来源和保证。
b) 有多渠道、来源稳定的社会资助。
7.1.1.6 安全保障
a) 一、二、三级风险单位按要求落实完善的安全防范系统,一、二、三级风险部位按要求落实完善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b) 有与博物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严格、人员配置齐全的保卫工作机构;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健全,措施得当,有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保卫人员受过专业培训,素质高、业务精,工作程序规范、准确;档案齐全,交接班制度完善、记录齐全;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c) 消防组织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制度完善,有处置各类火灾的应急预案;消防设施完善,有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消防配套设施、设备及安全、有效的防雷装置,并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新、补充;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科学、规范;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消防人员设备操作准确、熟练。
d) 公共安全制度完善,应急预案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标志醒目;应急照明、救生等设施、设备完好;节日期间有应急医护人员。
7.1.1.7 办公信息化
有完善的行政、业务工作数据库;有功能完善、运行可靠的局域网。
7.1.2 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
7.1.2.1 藏品管理
a) 藏品资源与本馆的性质、任务相符,并形成基本完整的体系。
b) 藏品数量很大,或种类很多,或珍贵文物数量很多;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其中一类具有世界意义。
c) 有适应本馆藏品状况、功能完善的藏品数据库。
d) 有与本馆性质、任务相符的藏品征集政策和收藏范围;有规范的藏品征集组织与制度,对征集的藏品进行鉴定;有多种征集渠道,征集经费使用合理、效果好。
e)藏品管理制度完善;藏品入藏手续齐全、资料完整;藏品总登记账清晰,账物相符;分类账准确合理,编目科学详实;藏品档案记录规范,新入藏的藏品及时备案,并及时登记入藏品总账。
f) 库房面积满足收藏需要;库房管理制度非常完善;库房设施、设备齐全,藏品存放环境达标;藏品提用手续齐全,进、出库记录完整;藏品存放科学、合理、规范; 三级以上藏品均配备有符合要求的装具,一级文物和其它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并由专人负责保管;根据藏品质地控制温湿度,照明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库房非常整洁,空气质量好。
g)有规模较大、设备较多的藏品保护修复场所,并能有效运转;有文物藏品修复资质和具备文物藏品修复资质的人员;藏品修复、保养程序科学、规范,效果好。
7.1.2.2 学术研究与科技
a) 有相对完善的学术机构,有较多数量的学术带头人;定期举办国际、国内学术活动;定期出版高质量的学术刊物;馆内人员经常发表专业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系统收藏相关中外文学术期刊。
b) 有科技部门,有较大规模的实验室及相应科研仪器设备,能独立承担国际合作项目和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科技队伍建设成绩突出;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引进新技术,并运用到工作中,取得显著效果。
7.1.3. 陈列展览与社会服务
7.1.3.1 影响力
a) 具有独特的博物馆品牌形象并形成外在品牌标志;对博物馆品牌标志进行注册、运用;有系统的博物馆及陈列、展览宣传计划;新闻报道质量高。
b) 在国内外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极好的声誉;公众影响力极强,吸引国内外观众,或国外观众占较高比例;经常举办出境展览或引进外展。
7.1.3.2 展示和教育
a) 展厅环境优美、空气质量好,照明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展柜内微环境适宜展品保护。
b) 采取多种合作模式,紧扣社会主题和公众需求,经常举办有影响力的临时展览;临时展览有周密的前期策划和具体、可行的营销计划,媒体宣传力度大,展览的社会、经济效益好。
c) 有社会教育机构和专门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人员,馆内设有专门的教育服务区;有周密的社会教育工作方案和针对不同观众群体的社会教育计划;经常与教育部门以及其他单位联系或建立共建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积极举办不同形式的讲座等活动,服务学校、工厂、社区和农村等不同观众群体。
d) 有高素质、稳定的讲解员队伍,其中部分可用外语讲解,定期进行义务讲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适合不同观众群体的讲解词,讲解科学、准确、生动、有文采;有针对特殊观众群体的讲解服务;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现代化自助语音讲解设备。
7.1.3.3 社会服务
a) 有“博物馆之友”等群众组织,章程明确,人员结构合理,定期开展相应活动。有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博物馆志愿者队伍,并结合本馆特点和社会服务需求(要求)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志愿者每年应为博物馆或观众服务4次以上。
b) 国有博物馆每年开放时间应在300天以上,非国有博物馆在240天以上;基本陈列定期免费开放,且在60天以上;日常免费、优惠开放制度和措施向社会公示;每年免费接待的青少年观众群体的人数应占观众总人数的一定比例。
c) 交通便捷;可进入性好,外部中、外文引导标识清楚、美观;博物馆出入口处道路通畅,有无障碍通道。
d) 售票地点设在室内;参观游览线路合理、顺畅;免费为观众提供博物馆介绍、展览介绍、文物藏品介绍等中、外文有关资料;主要陈列的标牌、展品等有中、外文说明;设有免费物品寄存处、特殊人群服务设施和设备、餐饮服务设施和纪念品、书籍销售服务设施等;展厅内有观众休息设施;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并与环境相协调;各种设施、设备中、外文标识清楚。
e) 有专门网站,网页制作精美,内容丰富,形式生动、活泼,支持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网页更新及时;馆内建立有多种形式的互动式或参与式的文化、科普、教育服务设施,服务有特色、质量高。
f) 文化产品开发体现本馆特色,品种较多,制作精美,品位高、有内涵,产品销售情况好。
g) 有藏品代为保管、鉴定、养护、修复及咨询等便利公众的服务项目,向社会公示,并积极开展服务。
h) 利用互联网、观众留言本、观众调查表等方式,定期进行观众调查工作,征求观众意见或建议,及时反馈,并尽可能采纳或实施。
7.2 二级
7.2.1 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
7.2.1.1 法人治理结构
有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监督机构,按照工作章程开展活动。
7.2.1.2 博物馆章程与发展规划
有博物馆章程,有符合本馆性质和功能定位的发展思路或规划;有年度工作计划。
7.2.1.3 建筑与环境
a) 建筑功能区块布局合理。
b) 环境整洁,绿化率高;室内空气质量较好。
7.2.1.4 人力资源
a) 人才结构、梯次合理,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应占在编人员的60%以上;高、中级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b) 有切实可行的员工考核、培训等管理制度;有一定的专业人员培训经费,并按计划开展培训工作;上岗专业人员培训率达到90%。
7.2.1.5 财务管理
a) 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有基本满足需要的事业经费来源和保证。
b) 有稳定的社会资助。
7.2.1.6 安全保障
a) 一、二、三级风险单位按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系统,一、二、三级风险部位按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b) 有专门的保卫工作机构;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健全,措施得当,有处置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保卫人员受过专业培训,工作程序规范;档案齐全,有交接班制度和记录;有安全演练。
c) 消防责任明确,管理制度完善,有针对特定火灾的消防应急预案;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合理,有安全、有效的防雷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新、补充;消防设备操作规程规范,保卫人员能够准确操作消防设备。
d) 公共安全制度健全,应急预案科学、规范;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标志醒目;应急照明设备完好。
7.2.1.7 办公信息化
有行政、业务工作数据库。
7.2.2 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
7.2.2.1 藏品管理
a) 藏品资源与本馆的性质、任务相符,形成一定的体系。
b) 藏品数量较大,种类或珍贵文物数量较多,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
c) 有藏品数据库。
d) 有与本馆性质、任务相符的藏品征集政策和收藏范围;对征集的藏品进行鉴定;有多种征集渠道,征集经费使用合理、效果良好。
e) 藏品管理制度完善;藏品入藏手续齐全;藏品总登记账清晰,账物相符;藏品档案记录规范,新入藏的藏品及时备案,并及时登记入藏品总账。
f) 库房管理制度完善;藏品提用手续齐全,进、出库记录完整;藏品存放合理; 二级以上藏品均配备有符合要求的装具, 存放于专柜或专库,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库房重点部位能控制温湿度,采光照明基本符合规范要求;库房无异味。
g) 有藏品修复场所,有基本的修复设备和材料,能简单保养或修复藏品。
7.2.2.2 学术研究与科技
a) 定期开展学术活动;编辑出版业务刊物、著作;馆内人员经常发表专业论文。
b) 有较强科研力量,具备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的能力,能借助或引进专业科技力量开展相关科学技术工作,并将有关成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7.2.3 陈列展览与社会服务
7.2.3.1 影响力
a) 具有博物馆品牌形象或品牌标志;有较为系统的博物馆及陈列、展览宣传计划;开展相关媒体报道等宣传活动,有一定的报道量。
b) 在本省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好的声誉;公众影响力较强,国外观众占一定比例;经常引进展览并举办国内巡展。
7.2.3.2 展示和教育
a) 展厅环境整洁,照明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珍贵文物展品的保存环境良好。
b) 基本陈列主题明确,体现本馆特色;策划方案合理,经过专家论证;内容研究深入,展品组织得当,文字说明准确;展览设计准确表达陈列主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展品更新;社会评价较好。
c) 根据社区和公众需求,经常举办临时展览,展览社会效益较好。
d) 有社会教育机构和专门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人员;有较详细的社会教育工作方案;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服务学校、工厂、社区和农村等不同观众群体。
e) 有素质较高的讲解员队伍;定期进行义务讲解;讲解准确、生动,有适合不同群体观众的讲解词;有针对特殊观众群体的讲解服务。
7.2.3.3 社会服务
a) 有博物馆志愿者,并按照社会服务要求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志愿者每年应为博物馆或观众服务2次以上。
b) 国有博物馆每年开放时间应在300天以上,非国有博物馆在240天以上;基本陈列特定时间免费开放,且在48天以上;日常免费、优惠开放制度和措施向社会公示。
c) 外部中、外文引导标识清楚,博物馆出入口处道路通畅。
d) 参观游览线路顺畅;为观众提供博物馆介绍、展览介绍、文物藏品介绍等有关资料;主要陈列标牌有中、外文说明;设有免费物品寄存处和纪念品、书籍销售服务设施等;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合理、干净整洁;各种设施、设备中、外文标识清楚。
e) 有专门网站,网站内容有特色;馆内有互动式或参与式的文化、科普、教育服务设施。
f) 文化产品开发体现本馆特色,产品销售情况较好。
g) 利用观众留言本、观众调查表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观众意见调查,征求观众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反馈,并尽可能采纳或实施。
7.3 三级
7.3.1 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
7.3.1.1 法人治理结构
有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监督机构,能按照工作章程开展活动。
7.3.1.2 博物馆章程与发展规划
有博物馆章程,有适合本馆性质和功能定位的发展思路;有阶段性工作计划。
7.3.1.3 建筑与环境
a) 建筑功能区块布局基本合理。
b) 环境整洁,室内空气质量较好。
7.3.1.4 人力资源
a) 有适于本单位发展要求的人才结构,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应占在编人员的50%以上;高、中级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b) 有切实可行的员工考核、培训等管理制度;能够对上岗专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培训率达到75%。
7.3.1.5 财务管理
a) 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有基本的事业经费来源和保证。
b) 有社会资助。
7.3.1.6 安全保障
a) 一、二、三级风险单位按要求落实一定的安全防范系统,一、二、三级风险部位按要求落实一定的防范措施。
b) 有专职保卫人员;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健全,措施得当,有处置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保卫工作程序规范,有交接班制度。
c) 消防责任明确;有针对一般火灾的消防应急预案;配备一定数量消防设施;保卫人员能够准确操作消防设备。
d) 公共安全制度健全,公共安全应急预案规范;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 ,应急照明设备完好。
7.3.1.7 办公信息化
在编专业技术人员会熟练使用计算机,人均电脑占有率不低于50%。
7.3.2 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
7.3.2.1 藏品管理
a) 藏品资源与本馆的性质、任务相符。
b) 藏品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
c) 有与本馆性质、任务相符的藏品征集政策和收藏范围;对征集的藏品进行初步鉴定。
d)藏品入藏手续齐全;藏品总登记账清晰,账物相符;藏品档案记录规范;新入藏的藏品及时备案。
e) 藏品提用手续齐全,进、出库记录完整,一级藏品均配备有符合要求的装具,并专柜存放;库房无异味。
f)有相应的藏品保养制度和措施。
7.3.2.2 学术研究与科技
a) 编辑出版业务刊物、著作,馆内人员发表有专业论文。
b)有一定科研能力,能借助或引进专业科技力量开展相关科学技术工作,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7.3.3. 陈列展览与社会服务
7.3.3.1 影响力
a) 有博物馆及陈列、展览宣传计划;开展相关媒体报道等宣传活动,有一定的报道量。
b) 在本地区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众影响力,不定期引进展览。
7.3.3.2 展示和教育
a) 展厅环境整洁,照明符合设计规范要求,重要展品的保存环境较好。
b) 基本陈列主题明确,体现本馆特色;基本陈列研究深入,展品组织得当,文字说明准确;展览设计有特色;社会评价较好。
c) 能够根据社区和公众需求,举办临时展览,展览社会效益好。
d) 有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人员;有社会教育工作方案;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服务学校、工厂、社区和农村等不同观众群体。
e) 有具有较高素质的讲解员;展览讲解准确、生动;有适合不同群体观众的讲解词,有针对未成年观众群体的讲解服务。
7.3.3.3 社会服务
a) 有经过培训的博物馆志愿者,志愿者每年为观众服务应在2次以上。
b)国有博物馆每年开放时间应在300天以上,非国有博物馆在240天以上;特定时间免费开放博物馆;日常免费、优惠开放制度和措施向社会公示。
c) 外部引导标识清楚。
d) 参观游览线路顺畅;为观众提供博物馆介绍、展览介绍、文物藏品介绍等有关资料;卫生设施干净整洁。
e) 文化产品开发体现本馆特色。
8、评分细则
8.1 本细则共计1000分,共分为三个大项,各大项分值为: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200分;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300分;影响力与社会服务500分。评估时,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项最低分值应在60分(含)以上;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项最低分值应在60分(含)以上;陈列展览与社会服务项最低分值应在180分(含)以上。
8.2 一级博物馆需达到800分,二级博物馆需达到600分,三级博物馆需达到400分。
8.3 评分细则计分表(附后)。
评 分 细 则 表
说明:10 栏为打分点,所有 10 分值总和为 1000分。10 栏中加*号表示此打分点分值为其下子项的累计得分。
序 号 评 定 项 目 检 查 评 定 方 法 与 说 明 大项分值栏 分项分值栏 次分项分值栏 小项分值栏 次小项分值栏 自检计分栏 推荐单位计分栏 评定单位计分栏
1 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 200
1.1 法人治理结构 14
1.1.1 决策机构 7
1.1.1.1 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
1.1.1.2 有工作章程 2
1.1.1.3 人员结构合理 举办者或其代表、馆长、职工代表、社会人士;三分之一以上应具备5年以上博物馆或相关领域工作经验。 1
1.1.1.4 开展相应活动 1
1.1.1.5 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1
1.1.2 监督机构 7
1.1.2.1 有监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 2
1.1.2.2 有工作章程 2
1.1.2.3 人员结构合理 设立者代表、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1
1.1.2.4 开展相应活动 1
1.1.2.5 有监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1
1.2 博物馆章程与发展规划 20
1.2.1 有博物馆章程 5
1.2.2 发展规划 8
1.2.2.1 有符合本馆性质和功能定位的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3
1.2.2.2 规划经过专家论证 3
1.2.2.3 规划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
1.2.3 年度工作计划 思路清楚、目标明确、操作性强 3
1.2.4 博物馆有年检报告 4
1.3 建筑与环境 16
1.3.1 建筑功能区块布局 5
建筑功能区块布局合理,自成系统 5
建筑功能区块布局较合理,相对自成系统 3
建筑功能区块布局基本合理 1
1.3.2 环境卫生 11
1.3.2.1 室外卫生 无乱堆、乱放、乱建现象,施工场地维护完好;无污水、污物;酌情给分 3
1.3.2.2 室内卫生 整洁、美观、舒适;酌情给分 3
1.3.2.3 室内空气质量 清新,无异味;酌情给分 3
1.3.2.4 绿化 根据室外植被覆盖、室内绿化情况酌情给分 2
1.4 人力资源 30
1.4.1 人员资质与比例 5
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达到在编人数的75%以上 5
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达到在编人数的70%以上 3
有专业资质的人员不低于在编人数的60% 1
1.4.2 人才梯次结构 10
1.4.2.1 专业技术人员中高、中、初级职称人员比例适当 业务人员梯次、结构合理;酌情给分 4
1.4.2.2 高、中级管理人员 6
高、中级管理人员都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6
高、中级管理人员85%以上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4
高、中级管理人员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
1.4.3 人员培训 12
1.4.3.1 有切实可行的人员培训制度 3
1.4.3.2 有相应的培训经费 2
1.4.3.3 人员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 3
1.4.3.4 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到100%,有相应证书 4
1.4.4 有科学的员工考核、奖励制度并有效实施 3
1.5 财务管理 30
1.5.1 财务管理制度完善 5
1.5.2 财务管理制度有效实施 无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现象 5
1.5.3 经费来源与保证 以上年度年检报告所报数据为依据 10
人均事业经费在5万元(含)以上 10
人均事业经费在3(含)-5万元 8
人均事业经费在1(含)-3万元 6
人均事业经费在7千元—1万元 4
1.5.4 社会资助 10
1.5.4.1 渠道 5
多渠道 5
单一渠道 3
1.5.4.2 稳定性 5
有定期的社会资助 5
有不定期的社会资助 2
1.6 安全保障 80
1.6.1 风险与防护 参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要求评分 40
1.6.1.1 有中心控制室 2
1.6.1.2 中心控制室能随时掌握报警现场位置 1
1.6.1.3 报警资料保存完整、能随时提用 1
1.6.1.4 有与公安部门联动的装置 1
1.6.1.5 有室外周界报警系统 3
1.6.1.6 室外设置电视监控装置 3
1.6.1.7 室外周界出入口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3
1.6.1.8 室外有实体防护装置 2
1.6.1.9 有巡更系统 1
1.6.1.10 展厅出入口有出入口控制装置 3
1.6.1.11 藏品库房出入口、通道处有出入口控制装置 3
1.6.1.12 修复场所出入口、通道处有出入口控制装置 3
1.6.1.13 内部重要出入口有电视监控装置 3
1.6.1.14 内部重要部位有实体防护装置 2
1.6.1.15 展厅内有周界报警系统 2
1.6.1.16 展厅内有振动报警设备 1
1.6.1.17 库房内有周界报警系统 2
1.6.1.18 库房内有振动报警设备 1
1.6.1.19 重要展柜安装防弹玻璃或设置报警装置 3
1.6.2 安全保卫 参照《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评分 15
1.6.2.1 有保卫工作机构 设置有与博物馆规模相适应的保卫工作机构 1
1.6.2.2 保卫人员配置 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保卫人员 1
1.6.2.3 规章制度完善 2
1.6.2.4 教育培训制度完善 2
1.6.2.5 操作规程规范 检查保卫人员实际操作情况 2
1.6.2.6 档案齐全 检查安全档案 1
1.6.2.7 巡查记录完整 检查巡查记录 1
1.6.2.8 交接班制度规范 检查交接班记录等 1
1.6.2.9 有安全防范应急预案 检查应急预案 1
1.6.2.10 安全保卫演练 3
每年举行2次(含)以上 3
每年举行1次 1
1.6.3 消防安全 参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评分 12
1.6.3.1 消防组织健全,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2
1.6.3.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 2
1.6.3.3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规范 2
1.6.3.4 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2
1.6.3.5 防雷装置安全、有效 2
1.6.3.6 有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2
1.6.4 公共安全 13
1.6.4.1 有参观游览安全制度并公示 2
1.6.4.2 安全疏散标志醒目、美观 2
1.6.4.3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2
1.6.4.4 应急照明设备完好 2
1.6.4.5 应急措施完备、责任到人 2
1.6.4.6 有公共安全应急预案 检查人员熟悉安全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以及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3
1.7 办公信息化 10
1.7.1 行政、业务工作数据库 5
有完善的数据库 5
有简单的数据库 2
1.7.2 局域网 5
有功能完善、运行可靠的局域网 5
有简单的局域网或在部分工作中使用局域网 2
2 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 300
2.1 藏品管理 150
2.1.1 藏品现状 30
2.1.1.1 藏品体系 5
与本馆性质任务相符,形成完整体系 5
与本馆性质任务相符,基本形成完整体系 3
与本馆性质任务相符,形成一定体系 1
2.1.1.2 藏品数量与种类 10
藏品数量10万件/套以上,或珍贵文物2万件以上 10
藏品数量3万件/套以上,或珍贵文物6千件以上 7
藏品数量4千件/套以上,或珍贵文物400件以上 3
2.1.1.3 藏品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 15
具有极高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其中一类价值具有全国意义 15
具有很高历史、文化、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具有省级意义 11
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具有地区意义 7
2.1.2 藏品数据库 10
有完善的藏品数据库 10
有简单的藏品数据库 5
2.1.3 藏品征集 15
2.1.3.1 明确藏品征集政策和范围 与本馆性质、任务相符 2
2.1.3.2 明确入藏标准和程序 2
2.1.3.3 有藏品征集组织 1
2.1.3.4 有专门负责征集的人员 1
2.1.3.5 有文物鉴定资质 1
2.1.3.6 有藏品征集经费 1
2.1.3.7 藏品征集经费使用合理、效果好 2
2.1.3.8 藏品来源渠道 5
考古发掘品移交 3
海关、公安等部门罚没移交 1
其他渠道 1
2.1.4 藏品接收与入帐 15
2.1.4.1 入藏的藏品有完整、清晰的原始资料 2
2.1.4.2 入藏手续齐全 3
2.1.4.3 藏品登记 5
藏品总帐清晰、帐物相符 3
分类帐科学合理,编目详明,查用方便 2
2.1.4.4 藏品档案完备,记录规范 采用抽查方式,检查藏品档案记录情况,重点查是否及时补充新增内容 3
2.1.4.5 新入藏的藏品备案及时 2
2.1.5 藏品存放 藏品分类、分库(柜)保存 15
2.1.5.1 藏品分类保存 按质地分类 3
2.1.5.2 藏品分库保存 3
2.1.5.3 重要的珍贵藏品有专用柜 3
2.1.5.4 藏品放置 6
科学、合理、规范 6
合理、规范 4
基本合理 2
2.1.5.5 藏品装具 采取抽查方式,不累计得分 3
所有藏品均有符合要求的装具 3
70%藏品且三级以上藏品均有符合要求的装具 2
二级及以上藏品均有符合要求的装具 1
2.1.6 藏品提用 参考《藏品管理办法》评分 5
2.1.6.1 提用手续齐全 3
2.1.6.2 进出库记录完备 2
2.1.7 库房面积 5
满足藏品收藏需要 5
基本满足藏品收藏需要 2
2.1.8 库房管理 8
2.1.8.1 库房管理制度 检查库房管理制度和库房日记登记情况,酌情给分 3
2.1.8.2 库房管理人员 藏品库房应有专人管理 3
2.1.8.3 库房环境整洁 堆放违禁物品的不得分 2
2.1.9 库房设施 18
2.1.9.1 库房建筑和保管设备应安全、坚固、适用 2
2.1.9.2 温湿度控制设施 5
温湿度设施完善、设备齐全,按藏品质地控制温湿度 5
温湿度设施基本完善、设备基本齐全,能控制温湿度 3
有简单的温湿度控制设备 1
2.1.9.3 照明设施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参考《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评分 2
2.1.9.4 通风设施完善、设备运转正常 2
2.1.9.5 有防腐蚀措施 2
2.1.9.6 有防霉变措施 2
2.1.9.7 防虫 2
2.1.10 藏品保护与修复 30
2.1.10.1 藏品保护修复场所 7
有较大规模、设备齐全的藏品保护修复场所 7
有一定规模和设备的藏品保护修复场所 4
有藏品保护修复室并配备简单设备 . 2
2.1.10.2 单位的文物藏品修复资质 6
单位具备多种类文物藏品的修复资质 6
单位具备单一种类文物藏品的修复资质 3
2.1.10.3 人员的文物藏品修复资质 7
有数量较多的具备文物修复资质的人员 5人以上 7
有一定数量的具备文物修复资质的人员 3-4人 4
有数量较少的具备文物修复资质的人员 1-2人 2
2.1.10.4 有藏品检测报告 2
2.1.10.5 有藏品分析报告 2
2.1.10.6 有藏品修复方案并报批 2
2.1.10.7 有藏品修复报告 2
2.1.10.8 有藏品日常养护记录 2
2.2 学术研究与科技 150
2.2.1 学术组织 10
2.2.1.1 有学术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学术组织 含咨询委员会 2
2.2.1.2 有组织章程 2
2.2.1.3 人员结构 应体现出学科的专业性和多样性 *6
有外聘专家 2
有单位内部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2
有单位内部的副高级职称人员 2
2.2.2 学术交流活动 以上年度统计数据为依据 10
2.2.2.1 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每举办一个得2分,最多4分 4
2.2.2.2 举办国内学术会议 每举办一个得1分,最多2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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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等22项交通行业标准和废止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等93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发布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等22项交通行业标准和废止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等93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交科教发[2005]438号


各有关单位: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等22项交通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22项交通行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JT/T 630-2005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
2、JT/T 631-2005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
3、JT/T 632-2005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4、JT/T 633-2005 汽车悬架转向系间隙检查仪
5、JT/T 634-2005 汽车前轮转向角检验台
6、JT/T 635-2005 轮胎拆装机
7、JT/T 636-2005 立轴缸体缸盖平面磨床
8、JT/T 637-2005 气门座镗床
9、JT/T 638-2005 汽车发动机电喷嘴清洗检测仪
10、JT/T 639-2005 汽车车体校正机
11、JT/T 640-2005 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12、JT/T 641-2005 公路收费用费额显示器
13、JT/T 642-2005 智能运输系统 数据字典要求
14、JT/T 643-2005 公路环境保护术语
15、JT/T 644-2005 公路绿化术语
16、JT/T 645.1-2005 公路服务区生活污水再生利用 第1部分:水质
17、JT/T 645.2-2005 公路服务区生活污水再生利用 第2部分:处理系统技术要求
18、JT/T 645.3-2005 公路服务区生活污水再生利用 第3部分:处理系统操作管理要求
19、JT/T 646-2005 公路声屏障材料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20、JT/T 647-2005 公路绿化设计制图
21、JT/T 137-2005 公路沥青库(代替JT /T137-1994)
22、JT/T 277-2005 沥青混合料摊铺机(代替JT/T 277-1995和JT/T 41-1993)
以上发布的22项交通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以下93项交通行业标准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废止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JT/T 3142-1990 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标准
2、JT/T 3143-1990 汽车货物运输质量标准
3、JT/T 3144-1991 汽车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标准
4、JT 71-1993 悬挂式公路桥梁工作架
5、JT/T 69.1-1993 汽车运价信息分类与代码 货物运输
6、JT/T 69.2-1993 汽车运价信息分类与代码 集装箱运输
7、JT/T 69.3-1997 汽车运价信息分类及代码 货运站收费
8、JT/T 69.4-1997 汽车运价信息分类及代码 客运站收费
9、JT/T 148-1994 汽车运价信息分类及代码 旅客运输
10、JT/T 3147-1992 货运挂车侧面防护装置
11、JT/T 103-1991 汽车车架修理技术条件
12、JT/T 104-1991 汽车发动机气缸体与气缸盖修理技术条件
13、JT/T 105-1991 汽车发动机曲轴修理技术条件
14、JT/T 106-1991 汽车发动机凸轮轴修理技术条件
15、JT/T 108-1991 汽车变速修理技术条件
16、JT/T 110-1993 汽车前桥及轴向系修理技术条件
17、JT/T 111-1993 汽车传动轴修理技术条件
18、JT/T 112-1993 汽车驱动桥修理技术条件
19、JT/T 3154-1992 气缸体轴瓦拉床技术条件
20、JT/T 127-1993 制动蹄摩擦片钻铆磨机
21、JT/T 128-1993 半轴套管拆装机
22、JT/T 131-1993 液压连杆检验台
23、JT/T 3151-1992 联合碎石机技术条件
24、JT/T 3152.1-1992履带式稳定土拌和机技术条件
25、JT/T 3152.2-1992轮胎式稳定土拌和机技术条件
26、JT/T 3153-1992 沥青乳化设备试验方法
27、JT/T 3155-1992 路面划线机通用技术条件
28、JT/T 3157-1993 稳定土厂拌设备技术条件
29、JT/T 3158-1993 沥青泵
30、JT/T 3164-1993 混凝土构件切割机技术条件
31、JT/T 68-1993 清障车通用技术条件
32、JT 3146-1992 手动击实仪技术要求
33、JT/T 3148-1992 沥青标准粘度仪
34、JT/T 3150-1992 沥青延度仪
35、JT/T 3156-1992 光电式沥青含量测定仪
36、JT/T 3165-1993 土工密度(灌沙法)测定仪技术条件
37、JT/T 2025-1993 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38、JT/T 2026-1993 船舶安全靠离条件
39、JT/T 0037.1-1993海上交通事故统计信息分类与代码 总则
40、JT/T 0037.2-1993海上交通事故统计信息分类与代码 事故级别
41、JT/T 0037.3-1993海上交通事故统计信息分类与代码 事故分类
42、JT/T 0037.4-1993海上交通事故统计信息分类与代码 事故原因
43、JT/T 0037.5-1993海上交通事故统计信息分类与代码 气象海况
44、JT/T 2023-1992 港口作业救生衣
45、JT/T 5029-1991 港口叉车司机通用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46、JT 5033-1992 船舶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47、JT/T 5034-1993 港口机械机损事故处理规定
48、JT/T 2015-1990 港口煤炭作业除尘用水水质标准
49、JT/T 5030.1-1991港口机械圆柱齿减速器 产品分类
50、JT/T 5030.2-1991港口机械圆柱齿减速器 A系列技术条件
51、JT/T 5031-1991 长撑杆双颚抓斗参数系列
52、JT/T 5032-1991 港口用钢丝绳铝合金压制接头
53、JT/T 5036.1-1993内河港口固定起重机、台架起重机基本参数系列
54、JT/T 5036.2-1993内河港口固定起重机、台架起重机技术条件
55、JT/T 3-1993 港口机械减速器专用油脂特0号润滑脂技术条件
56、JT/T 70.1-1993 港口门座起重机电气设备技术条件 电控设备
57、JT/T 70.2-1993 港口门座起重机电气设备技术条件 集电器
58、JT/T 70.3-1993 港口门座起重机电气设备技术条件 磁滞联轴器
59、JT/T 70.4-1993 港口门座起重机电气设备技术条件 联动控制台
60、JT/T 70.5-1993 港口门座起重机电气设备技术条件 成套电阻器
61、JT/T 244-1995 无动力自动转锁集装箱吊具
62、JT/T 2027-1993 内河船舶救生衣 修复、报废
63、JT/T 4098-1993 内河钢质货船质量等级评定
64、JT/T 4099-1993 内河钢质推(拖)船质量等级评定
65、JT/T 4401-1993 船舶电气设备维护管理基本技术要求
66、JT/T 4402.1-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总则
67、JT/T 4402.2-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钢板厚度测量
68、JT/T 4402.3-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构件蚀耗的更换
69、JT/T 4402.4-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构件变形的更换
70、JT/T 4402.5-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工艺符号
71、JT/T 4402.6-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船体材料和焊接材料
72、JT/T 4402.7-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构件号料
73、JT/T 4402.8-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钢板加工
74、JT/T 4402.9-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型钢加工
75、JT/T 4402.10-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底部构件的换新及拆装
76、JT/T4402.11-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舷侧构件的换新及拆装
77、JT/T4402.12-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甲板及平台的换新及拆装
78、JT/T4402.13-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甲板货舱口和围板的换新及拆装
79、JT/T4402.14-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舱壁及围壁的换新及拆装
80、JT/T4402.15-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基座的制造和安装
81、JT/T4402.16-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外观质量
82、JT/T4402.17-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密性试验
83、JT/T 4506-1986 CDY系列船用柴油机电动遥控装置
84、JT/T 101-1991 船舶交流电力系统的短路计算
85、JT 107-1991 船用工作救生衣
86、JT/T 4540.1-1992长江中、下游推船船型系列 882kW推船
87、JT/T 4540.2-1992长江中、下游推船船型系列 588kW推船
88、JT/T 4540.3-1992长江中、下游推船船型系列 400kW推船
89、JT/T 4540.4-1992长江中、下游推船船型系列 272kw(A型)推船
90、JT/T 4540.5-1992长江中、下游推船船型系列 272kW(B型)推船
91、JT/T 4540.6-1992长江中、下游推船船型系列 220kW推船
92、JT/T 4540.7-1992长江中、下游推船船型系列 200kW推船
93、JT/T 4544-1993 船舶主柴油机遥控装置运行管理与维护技术要求
废止的93项标准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章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