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
建城[2010]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市容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发展改革委,重庆市市政管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中关于城市照明节能管理的要求,确保完成城市照明“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
(一)“十一五”期间,我国城市照明发展很快,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作用显著。但是,城市照明,特别是景观照明的过快发展,加大了能源的需求,一些城市建设超标准、超豪华的景观照明工程,使用低效照明产品,浪费严重,造成供用电紧张。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照明节能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增强紧迫感,积极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的管理。当前,各地要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等景观照明能耗,严格控制景观照明建设规模,坚决淘汰低效照明产品,落实工作责任,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城市照明节能减排任务。
二、加大力度,确保主要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各地要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严格控制景观照明范围和规模。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的规定,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等景观照明能耗,严禁建设亮度、能耗超标的景观照明工程,严禁在景观照明中使用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等高亮度、高能耗灯具。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的规定,停止在城区干道上大范围建设多光源装饰性灯具和无控光器灯具的照明设施。
(三)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东中部地区和有条件的西部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发〔2010〕12号文件的要求,全部淘汰城市道路照明使用的白炽灯、高压汞灯、能效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光源产品和镇流器产品。
三、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节能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城市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的办法,建立和完善城市照明管理体系。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建立城市照明节电目标责任制,制定并落实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五)加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管理。各地要按照当前节能减排的要求,修订完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进一步核查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中有关照明节能的要求和措施,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抓紧修改。要加强规划管理,从源头上把好节能关。
(六)加强城市照明工程建设监管。城市照明工程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要认真落实《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的相关规定,保证现有节能标准的执行。
(七)加强城市照明设施节能的运行管理。各地要制定城市照明设施节能管理规定,采取节能计量考核措施;实施城市照明集中管理、集中控制和分时控制模式,科学合理安排照明开关时间;在用电紧张时要确保城市道路、广场等功能照明的正常运行,严格控制景观照明。要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选择合适的区域、路段对城市照明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合同能源管理试点。
(八)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深入开展城市照明节电宣传,树立照明节能意识,普及相关知识。积极推广使用照明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在条件适合的地区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全面推动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工作。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九)各地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依照本通知要求,从2010年7月开始,对城市景观照明已建、在建和待建项目和城市道路照明中使用的低效照明产品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景观照明能耗、亮度超标的项目,限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抓紧完成“十一五”期间全部淘汰城市道路照明低效照明产品任务的计划,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稳步实施。
(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城市照明节能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要依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和国家有关城市照明节能的要求,对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情况进行检查,对超标准、超能耗的景观照明坚决予以制止,并通报批评。各地要在10月底之前将检查结果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年底前我们将对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景观照明进行专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1999]146号
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 州 市 人 民 政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湖州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州市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根据采购单位的要求,事先公布采购项目及条件,由投标人参加投标竞标,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政府采购中心或由其委托的招标中介机构成。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采购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诚实、守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政府采购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采购,应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一)采购目录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
(二)合同价值五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价值不相称的;
(二)采购项目由于其复杂性或者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中获得的。
第九条 公开招标应当于投标截止期二十五日前,在当地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可以组织专家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核。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单位确认,并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三)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四)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五)供应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开标、评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十)采购合同格式及其条款;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其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招标活动,并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审查潜在投标人资质。
招标人应当保守招标评标秘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投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标函;(2)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3)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4)投标价格;(5)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6)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到投标地点。
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是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
(一)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有重大差异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递交的;
(三)超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
第十七条 投标人有出席开标大会并获得唱标记录的权利。
投标人中标的,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日起五日内,向招标人缴纳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七日内,招标人退回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在收到履约保证金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在定标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中介机构主持,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采购单位代表和公证机关参加。
投标人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人可以对唱标作必要的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开标应当制作记录、存档备查。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二十条 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采购单位及技术、经济、法律方面专家和财政、工商、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依据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招标评标委员会在综合比较各投标标的物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及投标人资信情况等因素,在选择报价低、商品质量高、售后服务好的供应商的同时,应优先采购政府优先发展和扶持发展的新兴产业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技术上无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现场公开竞标方式。 采取现场公开竞标方式招标的,竞标主持人先报起标价,由投标人递减应价,出价最低(且低于底标)者中标。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送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标人转让采购合同。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招标中介机构的责任给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或者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该招标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三年内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
第二十六条 因供应商的责任给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招标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该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三年内进入本市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不执行本办法规定,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擅自进行采购的,由财政部门核减其与自行采购金额相同的当年财政性资金,当年不足以核减的部分在下一年度核减。
第二十八条 参与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