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征收城市服务补偿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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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征收城市服务补偿费的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征收城市服务补偿费的规定》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征收城市服务补偿费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征收城市服务补偿费的规定
为适应我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坐落在我市范围内的宾馆、饭店、旅店和招待所,在房费以外,征收城市服务补偿费。
第一条 对在我市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含涉外宾馆、饭店、招待所)住宿的旅客,在房费以外,一律加征城市服务补偿费。
第二条 星级宾馆、饭店每人每天5元;其他宾馆、饭店、旅店和招待所每人每天3元。农村小旅店及个体客房每人每天1元。
第三条 城市服务补偿费全部作为市级财政收入,上缴市财政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坐支、挪用和截留。
第四条 城市服务补偿费由各宾馆、饭店、旅店和招待所在结收房费的同时单列代征,并于每月终了后按营业税入库期限全部上缴市财政局。
第五条 城市服务补偿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税务部门解缴城市服务补偿费,使用工商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加盖“城市服务补偿费”印章;北辰、津南、东丽、西青区及各县税务分局可使用通用完税证征收,汇总入库。城市服务补偿费缴入市级国库,以银行统计表中“地方附加”科目核算。
第六条 各级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代征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要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按各自的职能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停止执行。



199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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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和延期举行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和延期举行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决议

(1962年12月18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六次会议决定: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63年第二季度召开,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延期在1963年下半年举行,并且提请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追认。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4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设置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为省卫生厅管理的主管全省中医药事业的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全省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发展战略。

(二)规划、指导和协调全省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监督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省级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参与制定全省基本药物目录;负责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批和发证。

(三)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四)研究和指导中西医结合工作,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地方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五)研究和指导全省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和总结;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六)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中医中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管理全省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和保密工作。

(七)组织拟订和实施全省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管理指导中医药师承教育;对中医药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八)组织拟订全省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指导中医药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九)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对外交流与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十)承办省政府及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中医药管理局内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财务处)。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秘书、档案、保密、信访、信息、督办等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全省中医专项补助经费和局机关财务;管理直属单位的事业经费、基建和国有资产等;指导协调全省中医药同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承办局机关的外事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根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中医行业(包括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医药)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全省中医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拟订与完善中医医疗、保健、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规划并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医药机构的结构布局及拟订管理规范;组织中医药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服务;承办有关改革、医德医风建设等宣传工作。

  (三)医政处。

  拟订全省应用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的规划和办法;参与制定全省基本药物目录和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组织拟订和实施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管理和指导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订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管理按照中医理论研制的药膳;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发和三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置的审核报批;负责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批工作。

  (四)科技教育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和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研究方向及措施办法;指导与协调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组织中医药重大科研课题的协作攻关;组织中药研制及科技成果的鉴定、奖励与推广;开展中医药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组织拟订和实施全省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指导中医药教育及人才培养工作,管理指导中医药师承教育。

  三、人员编制

  省中医药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待接收军转干部行政编制2名(另行下达),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处长(主任)4名。

  四、其他事项

  省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机关党群工作由省卫生厅机关党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