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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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24号

现发布《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维护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接受进口商品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理办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的申请或者申购安全认证标志等相关事宜的中外企业。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对代理机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四条 代理机构须向国家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与进口安全质量许可相关的代理业务(以下简称代理业务)。

第五条 取得《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机构,应向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负责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受理和审查工作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提出代理业务申请,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所办理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对其代理业务人员的相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代理机构的资格审定和注册登记

第七条 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境内机构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机构应具有相应管理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有2名以上经指定认证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代理业务人员;

(三)国家检验检疫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代理机构申办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印章的代理机构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的章程(中文);

(四)从事代理业务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

(五)公章印模和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样式;

(六)国家检验检疫局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程序:

(一)代理机构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并提供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国家检验检疫局对代理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

(三)国家检验检疫局对符合要求的代理机构颁发《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条《注册登记证书》自发证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到期后如要延期,代理机构需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三章 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按《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业务员在申请办理代理业务时,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本人的培训合格证书;

(二)代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

(三)委托人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代理机构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双方责任等内容,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双方公章;

(四)有关代理业务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按国家检验检疫局及其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协助与委托人联系,提供有关委托人及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资料、样品等。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所代理业务的样品检测、工厂审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建立代理业务账册和有关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办理代理业务中的所有活动,并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整保留代理业务中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等。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对代理中所获取的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应接受国家检验检疫局对其业务记录的核查,并配合国家检验检疫局对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每年定期对获准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录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代理机构实行年审制度。代理机构应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及《注册登记证书》,办理年审。

《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年代理业务量及业务情况分析,代理差错及其原因,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及自我评估,经营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6个月的代理业务:

(一)因管理不严,给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实施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

(二)未经国家检验检疫局同意,延迟参加年审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审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账册和经营记录,或未能完整保留有关单证、票据、函电的;

(四)其他因违反《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暂停代理业务的。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消其从事代理业务的资格:

(一)违规情节严重,暂停其六个月代理权不足以处罚的;

(二)已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

(三)年审不合格的;

(四)采用不将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申请费用或购买标志费用等发票交给委托人等手段,虚报费用,获取不当利益,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五)拒绝接受国家检验检疫局的核查,或者对国家检验检疫局调查和处理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配合的;

(六)注册登记后,连续两年未开展代理业务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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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公布《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的通知



各高校用人单位:

  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现公布《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有关用人单位在2005年10月31日前,做好本单位获准落户的应届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迁沪落户手续办理工作。对未获准落户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各有关用人单位应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5〕106号)的要求,及时为其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和用工手续,不得以户籍为原因解除就业协议。

  附件:《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

  

  一、基本要素分

  (一)毕业生个人要素

  1、最高学历

  博士 30分

  硕士 24分

  本科 20分

  专科 5分

  2、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与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见附件1) 15分

  其它“211工程”院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上海科研院校(见附件2) 10分

  其他高校及科研院所 5分

  3、学习成绩分级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 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 6分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 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 2分

  4、外语水平

  通过CET-6级或专业英语八级 8分

  通过CET-4级或专业英语四级 7分

  外语类、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7分

  5、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 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 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水平 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水平 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水平 6分

  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 6分

  6、奖励表彰项

  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经认定的国家级 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 2分

  ⑵国际性或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奖项包括: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

  ①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第一名、金奖) 10分

  二等奖(第二名、银奖) 9分

  三等奖(第三名、铜奖) 8分

  ②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第一名、金奖) 5分

  二等奖(第二名、银奖) 4分

  三等奖(第三名、铜奖) 3分

  (注: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⑴类奖励和⑵类奖励可以累加,但最高分不超过15分。)

  (二)单位要素分

  单位信誉度良好,初次合同期1年(含)以上 5分

  二、导向要素分

  (一)专业导向

  凡是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的专业(见附件3) 3分

  (二)地区导向

  地处崇明县、南汇区、金山区和奉贤区的用人单位 2分

  地处外环线以外非上述地区的用人单位 1分

  三、附加要素分

  (一)拥有或已申请发明专利

  1、拥有专利证书:

  拥有发明专利证书 5分

  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3分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3分

  2、已申请专利证书的:

  申请发明专利证书 1分

  (二)自主创业

  1、毕业生创办企业的:

  毕业生担任企业法人的 5分

  毕业生担任企业股东、董事的 2分

  2、毕业生申请科技创业基金的:

  进入科技创业孵化基地担任领头人 5分

  与其共同申请创业基金的团组成员 2分

  (三)其他

  被本市各级和中央驻沪党政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 20分   

  被本市远郊地区中小学录用为教师的 20分

  被本市远郊地区医疗机构录用为医务人员的 20分

  (注:上述机构的具体名单,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四、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高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理人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   

  附件:1、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以及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名单

  2、其它列入“211工程”院校、上海高校、中央直属和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3、导向专业名单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以及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

  附件2:   

  其它列入“211工程”院校、上海高校、中央直属和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方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东北师范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石油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理工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天津医科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延边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苏州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安徽大学、福州大学、南昌大学、郑州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大学、四川农业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大学、新疆大学、第四军医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第二军医大学

  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体育学院、东政法学院、上海水产大学、上海电力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金融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电机学院、上海商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杉达学院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上海船舶设备研究所、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上海飞机研究所、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内燃机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上海香料研究所、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附件3:

导向专业名单

  一、本科专业及代码   

  02010100 经济学

  08020100 冶金工程   

  02010200 国际经济与贸易

  08020200 金属材料工程   

  02010300 财政学

  08020300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02010400 金融学

  08020400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02010500 国民经济管理

  08020600 复合材料与工程   

  02010600 贸易经济

  08020700 焊接技术与工程   

  03010000 法学学科

  08020800 宝石与材料工艺学   

  05010000 中国语言文学类

  08020900 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   

  05020000 外国语言文学类

  08021100 稀土工程  

  05040700 艺术设计学

  08030100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05040800 艺术设计

  08030200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07010100 数学与应用数学

  08030600 车辆工程   

  07010200 信息与计算科学

  08030700 机械电子工程  

  07030100 化学

  08040100 测控技术与仪器   

  07030200 应用化学

  08050100 热能与动力工程   

  07030300 化学生物学

  08050200 核工程与核技术  

  07040100 生物科学

  08060100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07040200 生物技术

  08060200 自动化   

  07040300 生物信息学

  08060300 电子信息工程   

  07040400 生物信息技术

  08060400 通信工程   

  07040500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80605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7040700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8060600 电子科学与技术   

  07040900 植物生物技术

  08060700 生物医学工程   

  07041000 动物生物技术

  08061100 软件工程

  07120100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08061300 网络工程   

  07120200 微电子学

  08061400 信息显示与光电技术   

  07120300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08061500 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  

  07120500 信息安全

  08061600 光电信息工程   

  07120600 信息科学技术

  08061700 广播电视工程   

  07120700 光电子技术科学

  08061800 电气信息工程   

  07130100 材料物理

  08061900 计算机软件  

  07130200 材料化学

  08062000 电力工程与管理   

  07140100 环境科学

  08062100 微电子制造工程  

  07140200 生态学

  08070100 建筑学   

  07140300 资源环境科学

  08070200 城市规划   

  07160100 统计学

  08070300 土木工程   

  08070500 给水排水工程

  08170100 工程力学

  08070600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08170200 工程结构分析

  08070700 历史建筑保护工程

  08190300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08070800 景观建筑设计

  09010200 园艺

  08070900 水务工程

  09010300 植物保护

  08072400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09010600 植物科学与技术

  08080300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09010700 种子科学与工程

  08090300 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

  09010800 应用生物科学

  08100100 环境工程

  09020100 草业科学

  08100300 水质科学与技术

  09040100 园林

  08100400 灾害防治工程

  09040300 农业资源与环境

  08110100 化学工程与工艺

  09050100 动物科学

  08120100 交通运输

  09060100 动物医学

  08120200 交通工程

  09070100 水产养殖学

  08120300 油气储运工程

  09070200 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

  08120400 飞行技术

  10080100 药学

  08120500 航海技术

  10080200 中药学

  08120600 轮机工程

  10080300 药物制剂

  08120700 物流工程

  10080400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08120800 海事管理

  10080500 藏药学

  08120900 交通设备信息工程

  10080600 中药资源与开发

  08130100 船舶与海洋工程

  10080700 应用药学

  08150200 飞行器动力工程

  11000000 管理学学科   

  二、研究生专业及代码  

  020000   经济学学科

  080502   材料学

  030000   法学学科

  080503   材料加工工程

  050100   中国语言文学类

  080600   冶金工程

  050200   外国语言文学类

  080700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050404   设计艺术学

  080800   电气工程

  070101   基础数学

  080802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070102   计算数学

  080900   电子科学与技术

  07010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081001   通信与信息系统

  070104   应用数学

  081002   信号与信息处理

  071000   生物学类

  081101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080201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081102   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080202   机械电子工程

  081103   系统工程

  080203   机械设计及理论

  0812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80204   车辆工程

  081301   建筑历史与理论

  080401   精密仪器及机械

  081302   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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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为商家提供代言服务,多年来已经成为明星或其经纪团队充分利用明星效应实现利益价值的一种重要手段。代言服务合同,则是拴起明星及商家的重要纽带,如何有效实现双方的经济利益,实现共赢,且不在任何一方缺失商业信用时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己方的利益,或最求利益最大化,合同条款无疑是最主要的工具或武器,同时,合同条款约定清晰、明确是双方顺利合作的重要基础。除了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之外,程序性权利也同等重要,譬如选择不同的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对于合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着重要影响,但有时出于各种因素,可能合同条款中未能明确地作出该项约定,导致出现争议时,一方以自己的理解或从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解释选择起诉法院,难免在诉讼之处,即产生管辖权的争议。笔者拟在法律实务中遇到的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所有真实姓名及名称、地点均已隐去替代),通过本文作简要探讨。
【案情简要介绍】
某知名的一线明星S,受聘担任W商家的产品代言。双方在履约过程中,W以S违约为由,在本地法院提出违约之诉,将S诉上法庭。双方在广告代言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为:如因该合同产生纠纷,则提交W所在地或北京市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据此,W选择了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于S所在地距离W当地法院路程遥远,选择在当地应诉,势必带来极大的诉讼成本,因此,S一方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于本案,我们认为有以下两个焦点问题:
一、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
广告代言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如因该合同产生纠纷,则提交W所在地或北京市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S一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而W一方则认为,条款“北京市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句因北京市有多个基层法院,导致该句的表述是不明的,无法执行的,因此应当是无效的;只有“W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是明确而且唯一的,能够确定的,因此,“如因该合同产生纠纷,则提交W所在地或北京市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的约定,实际上可执行的效力只是“提交W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乍一看,W的辩解意见颇有有理,但细想便可发现,W一方实际上变相地玩了文字游戏,以所谓的逻辑改变了双方约定,歪曲了法律规定,其言论也自相矛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依照W的意见,同样可推导出双方实际上就是约定选择了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且约定不明确,完全符合上述24条的规定情形,因此可认定双方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本案应当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代言类合同是否适合依照合同履行地原则确定管辖
首先,广告代言服务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既然约定无效,确定法院管辖即应当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假设合同履行地处于W所在地,则本案依然可以继续由该法院审理。在代言服务类合同履行中,代言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确定,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对履行地约定明确,则双方不易产生争议;在此我们探讨约定不明确或根本无合同履行地约定的情形。
一般来讲,代言合同中,既为服务合同,提供服务一方可能需要协助拍摄广告(平面广告、影视广告等),可能需要配合出席活动等。多项服务义务中,各项义务极有可能无主次之分,对商家同等重要。如果各项义务的履行地分布在不同的城市或不同的区域,譬如拍摄平面广告在A地,拍摄影视广告在B地,出席活动又分别发生在C、D、E城市,又该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在这种情形下,多个地区都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但又无法界定出哪里为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这时,如果非要围绕合同履行地去进行争议管辖法院的确定,则需要合同双方各自充分举证对自己有利的履行地凭证。
在本文提及的W诉S一案中,双方并未对履行地点作出约定或达成补充协议,且从合同其他条款中也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根据《合同法》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显然,该案W一方人诉求中所主张之合同义务,属于“其他标的”,合同履行地应当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S作为此案原告方所主张的合同义务履行方,其所在地应当为法律规定中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依照该原则,本案也不应为W一方所在地法院所管辖。

其次,类似案件如何依法确定管辖法院。
假设双方均无法明确合同履行地,此时,我们认为该案不适宜采用合同履行地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广告代言服务合同作为无名合同,其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具有复杂性。在当事人未就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或惯例也难以确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我们认为,基于该类合同产生的纠纷不宜采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而应当采用被告住所地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1996年9月12日)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民诉法赋予当事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双重选择,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上述条款,最高院认为如果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即排除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由于代言合同的特殊性,对合同履行地难确实以把握,若坚持以合同履行地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势必因个人的主观判断有失偏颇,丧失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也不符合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的立法精神。因此,我们认为,此类案件应当直接依据“被告住所地”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田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