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征收营业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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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征收营业税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征收营业税规定

京地税营〔2002〕40号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2001〕178号)收悉。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北京京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购房户收取的因延期支付房款而发生的违约金,应并入营业额随相关业务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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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干部队伍管理机制,维护政府机关的纪律和秩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机关干部队伍的素质和机关工作效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对确定为不适宜在本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任用,终止其公职关系。
辞退不具有惩戒性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除中共广州市、区、县、番禺市委,市、区、县、番禺市人大任命的工作人员外)。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应予以辞退:
(一)违反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违反有关法规、政策及本部门的规章制度、纪律规定,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违反道德规范,品行不端,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不称职,不适宜在本部门继续工作,又不服从组织调整安排的;
(五)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另行安排的;
(六)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十天者;
(七)工作不负责任,经常擅离工作岗位,严重消极怠惰,贻误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犯有其他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
(三)因患绝症、精神病。
第六条 辞退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提出建议。属市管理的干部,由市政府审批。非市管干部,属市直机关的,由各委、办、局(总公司)审批;属区、县(含番禺市,下同)直机关的,由区、县政府审批,并报市人事局备案。审
批机关接到书面建议后,应当在十五天内作出审批决定。凡不予批准的,应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凡经批准辞退,单位应发给本人辞退通知及辞退证明。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通知后,十五天内办完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还须接受财务审计。所在单位应收回单位发给的有关证件。
被辞退人员的档案,转本人户口所在街道。
第八条 凡被辞退人员,由本人自谋职业。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从发出辞退通知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并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下,发给三个月基本工资;五年至十年的,发给五个月基本工资;十一年以上的,发给八个月基本工资和国家对在职人
员的各种补贴。岗位津贴,奖励工资不予计发。
第九条 被确定辞退的人员,男满五十五周岁,女满五十周岁,如本人申请提前退休,可以批准其退休,并享受退休干部待遇。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自接到辞退通知之日起,可持辞退证明,到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登记待业或自谋职业。六个月内找到除各级政府机关外的接收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超过六个月找到接收单位的,工龄合并计算。接收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当干部或工人。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拒绝接受辞退的,一个月后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对辞退不服,可在接到辞退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单位或审批机关提出申诉。受理单位应认真进行复查,并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查结论,如确属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谩骂、殴打管理干部和领导及进行无理取闹,以至影响机关工作和社会秩序,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单位领导应公道正派,不得利用职权对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否则依照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辞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聘用干部辞退后,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六条 市直各部门和区、县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9月20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集府办〔2008〕23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十届区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集美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试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集美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残疾儿童实施有效的早期干预、矫治,帮助残疾儿童重建生活自理、学习及社会交往的能力,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康复救助,是指政府主导、财政补贴和家庭承担相结合,以帮助聋儿、弱智、自闭症、脑瘫儿童及时接受“开智”、“启聪”、脑瘫等“抢救性训练”、矫治的救助措施。

  第三条 康复救助对象须齐备以下条件:

  (一)本区户籍中的中低收入家庭成员;

  (二)年龄在10周岁以下;

  (三)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市康复工作办公室认定的有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自闭症诊断书;

  (四)经区残联组织专家评估为具有功能重建潜力,被列为当年“抢救性训练”、矫治(含社区训练矫正)的对象。

  第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救助对象提交康复救助申请,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厦门市居民户籍证》和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市康复工作办公室认定的有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自闭症诊断书的复印件;

  (二)《集美区残疾儿童“抢救性训练”、矫治申请表》或《集美区残疾儿童社区训练矫正申请表》。

  第五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量力而行,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区残联负责残疾儿童的普查登记、评估和相关审批工作,并于每年8月31日前确定下一年度残疾儿童“抢救性训练”、矫治和补助计划。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独生子女优先列入康复救助计划。

  第七条 经评估,残疾儿童可分为以下两种康复救助类型:

  (一)“抢救性训练”、矫治对象;

  (二)社区训练矫正对象。

  第八条 列入“抢救性训练”、矫治计划的残疾儿童,原则上安排在本市具有康复资质的医疗机构,分期分批实施康复救助;矫治后期及轻度残疾儿童列入社区康复训练矫正计划,根据就近原则,由区残联协调在社区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救助。

  第九条 康复救助计划当年有效,跨年度的须经审批后列入下一年计划;每个康复救助对象原则上只享受1个周期的康复救助。

  第十条 残疾儿童“抢救性训练”、矫治计划执行周期为:

  (一)聋哑听力语言康复、配助听器2年,电子耳蜗2年;

  (二)弱智“开智”综合训练3年;

  (三)自闭症“行为矫治”综合训练3年;

  (四)脑瘫儿童“运动功能补偿”综合训练3年;

  (五)残疾儿童家长训练:聋儿15天,弱智20天,自闭症30天,脑瘫儿25天。

  社区训练矫正周期同上。

  第十一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脑瘫儿每人每月最高补助2400元;聋哑、弱智、自闭症儿童每人每月最高补助1800元。聋儿配置助听器的,每人一次性(五年内)补助4000元;聋儿列入省“听力重建计划”植入人工耳蜗的,每人补助手术费及训练费等共20000元;聋儿自费植入人工耳蜗的,每人补助30000元。

  对残疾程度较轻,经区残联协调在社区训练矫正的,凭社区康复医疗机构开出的有效凭证,每月给予补助500元,凭证金额不足500元的,按实际支出费用补助。

  第十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金的申报,每季度办理1次,于季度末当月1-15日办理。康复救助金的申报程序为:

  (一)由救助对象户主或监护人持《集美区残疾儿童“抢救性训练”、矫治申请表》或《集美区残疾儿童社区训练矫正申请表》的批准件及相关收费凭证的原件,向区残联申领补助;

  (二)区残联自收到上报的申领材料起,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区财政局和市残联。

  (三)区残联在收到救助金拨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对象户主或监护人领取、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金领取登记表》,然后将救助金转入救助对象户主或监护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三条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环境,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加大对社区残疾人康复站(室)设施设备经费的投入,不断完善残疾儿童“开智”、“启聪”、脑瘫等“抢救性训练”、矫治环境,逐步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长效机制,实现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良性循环。

  第十四条 对救助对象的康复训练情况,康复机构应进行跟踪随访,建立随访记录,适时对前期训练效果进行评定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训练计划,对其进行后续训练,实现个性化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 接受康复训练的家长向区残联报名,填写《残疾儿童家长培训登记表》,由区残联分送到获得资质认定的康复医疗机构培训,培训费由区残联承担。

  第十六条 区残联负责建立救助对象、补助经费使用等档案,自觉开展康复救助经费使用情况自查和评价工作,并将经费使用情况定期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做好对康复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定期开展跟踪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