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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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

2002年1月11日
国家计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颁布第63号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最根本的保障和最有力的推动,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框架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依法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群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合法权益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地位,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计划生育系统的同志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正确理解改革创新与现实工作基础的关系、自我约束与规范群众的关系、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深刻认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既是对公民生育行为的规范,也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规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尽快改变主要依靠社会制约手段推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局面,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决纠正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甚至损害育龄群众合法权益的做法,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纳入法制的轨道。
  二、准确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
  准确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关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
  第一章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目的、依据,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原则,各级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社会各方面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以及推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规定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规定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将现行的生育政策上升到法律的地位,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计划生育工作过程中的管理、服务措施。
  第四章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优待,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章规定了国家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技术服务机构及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规定了授权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以及本法的施行时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中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责任,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充分肯定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将实行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消除贫困、提高妇女地位、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有机结合的思路和方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提出了建立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和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对未履行法定责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破坏计划生育工作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这些法律规定基本涵括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
  准确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最重要的是要牢固确立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观念,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观念,依法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按法定程序办事的观念,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严格依法行政,避免工作的随意性,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切实纳入法制的轨道,全面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三、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热潮
  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抓紧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前的一段时间,集中组织协调宣传、司法、新闻等部门,调动社会宣传资源和社会力量,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宣传国家法律对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宣传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在全国城乡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热潮。要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迅速传播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村、社区和广大育龄群众,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作为长期性的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工作、宣传教育工作“十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党政领导、基层干部分期分批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和有关规定,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带头学法守法用法,自觉以国家法律指导和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力度。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集中安排一段时间,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全面、深入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深刻领会法律精神,把握基本原则,明确计划生育部门的法定职责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法律的各项具体规定。通过深入学习,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正确执法、文明执法的自觉性。要组织计划生育干部、协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深入乡村、城市社区和育龄夫妇家庭,召开村(居)民大会、组织育龄妇女小组学习、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向广大群众宣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泛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帮助群众了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精神送进千家万户。
  要组织力量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宣传品的制作和发放工作,制作一大批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品下发到基层,帮助广大干部群众全面了解国家法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四、切实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干部培训
  各地要按照国家计生委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干部培训计划,通过分级分批培训,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前对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党政领导、计划生育干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普遍进行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教育培训,使之全面掌握国家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运用法律指导和推行计划生育工作,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同时,要对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育龄妇女小组长、协会会员和志愿者进行法制培训,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协助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计生委要在2002年上半年完成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管领导、省级计生委领导、省级培训师资和对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要在2002年8月底前,按国家计生委的统一要求,有计划地对地(州、市)、县(区、市)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干部和师资进行分批轮训,并指导和帮助县(区、市)对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分管领导、计划生育干部以及协会工作者进行轮训。
  这次教育培训的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务必作为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一件大事来抓,精心组织,确保质量。为了确保培训质量,国家计生委统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系列培训教材,并对省级师资进行资格认定,颁发证书。各地要认真做好教育培训计划,选好培训师资和骨干,保证培训时间和参训人员。要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在全面掌握国家法律的主要精神、基本原则和各项法律规定的同时,紧密结合实际,针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法制教育,切实转变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五、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
  为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国家计生委将争取国务院尽早颁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要配合地方人大在2002年9月1日前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法规的修订工作。同时,要抓紧制定完善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制体系。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重点解决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服务范围确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问题。要继续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做好即将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贯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在配合地方人大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中,要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生育调节、社会抚养费征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与社会保障等作出相应规定。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及时将体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发展方向的重要经验和做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执法监督、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要继续做好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立的原则和有关规定,修改、完善各级的规范性文件。对违背国家法律精神的,要坚决予以废止。同时,建立健全地方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
  要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加快改革步伐,大力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提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水平。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把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贯彻到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各个环节之中。要继续严格执行“七个不准”的规定,减少和基本杜绝严重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过错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度,健全和规范执法程序,简化审批和办事程序。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发挥党的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司法监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作用,加强执法检查,推进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
  要大力加强计划生育法制队伍建设,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政法干部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坚持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和定期考核制度。认真清理、整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彻底废除靠“临时工”、“小分队”进行行政执法的做法。要切实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的行风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有全局观念、群众观念、法制观念,能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作风廉洁、秉公办事、法纪严明的法制工作队伍和行政执法队伍。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落实
  各级计生委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切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对重大事项的督促检查内容,坚持各级计生委主任亲自抓、负总责,认真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对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各个环节做出周密部署和安排,制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对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认真研究、亲自协调。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各项工作。并将学习、贯彻情况及时报国家计生委。
  各级计生委要进一步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确保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快后进转化。特别要重点帮助工作基础不够稳固,工作尚有一定难度的地区分析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转变工作思路,夯实基础,切实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创造更好的条件。
  各级计生委要协调本系统各业务部门和单位,结合各自业务建章立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选配得力干部抓计划生育政法工作,保证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经费。抓住有利时机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改革创新,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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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稳定机构,增加经费,更新装备,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市和郊区区县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计划、财政、税收、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郊区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奖,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第六条 市和郊区区县应当设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农机、经营管理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乡、镇应当设立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农机、经营管理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渔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立,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稳定,不得擅自撤销、合并或者改变机构性质,违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七条 乡、镇以上(含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国家事业单位。
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充实队伍,定编、定员。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后确定。
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应当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当占编制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乡、镇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农业先进技术的应用。
国有农业企业应当设置农业科技机构或者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对乡、镇以上(含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评定职称时应当将其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科学技术协会,应当配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成果展示等形式的活动,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
鼓励和支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发挥作用。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计划,经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科技发展计划,并下达实施。
列入计划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所需经费,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或者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
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是按规定经过审定、鉴定、登记的技术成果。
推广农业技术必须经过试验、示范。
第十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引导和协助农业劳动者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应当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各级人民政府对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在技术培训、资金、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研究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也可以由该农业科研单位、学校直接推广,推广方应当接受当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推广责任制。农业技术推广方应当对所推广的农业技术产生的后果负责。
农业技术推广方向农业劳动者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技术,或者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市逐步实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有偿转让。
第十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除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和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并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提取不超过农业技术性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奖励直接参加科技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
第二十条 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技术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农业企业中参股。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使其逐年增长。
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支农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中,每年应当按照高于百分之十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
对于条件具备、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经区、县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审定,也可以实行差额补贴或者自收自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扣减或者停止拨付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结合技术推广开展经营服务,经营服务的主要范围包括:良种、农用生产资料以及农产品保鲜加工、运销业务和产品开发。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兴办的为农业服务、技贸结合的经济实体,依法享受国家税收和信贷优惠。
第二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经营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
任何部门不得要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上缴利润。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办公场所、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占。对违反者应当责令改正,退回财产,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当为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
鼓励国家农业科技人员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技术员以上职称的国家农业技术人员,在原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工资,每五年予以固定,并继续向上浮动。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农民技术员给予适当经济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8日
农业产业化与专利

在农村,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景象,乡干部和村干部们一心想着提高农民的收入,他们带着技术人员指导农民改良种植方式,要求农民种植新品种,这种良好的心愿往往得不到农民的认同,甚至产生强烈的抵触。但是当某个农户大胆的尝试确实带来增收时,其他农户将一窝蜂跟进,当大家为农业收益大大提高而喜悦时,突然有人挨家挨户来收取专利费。就象我国的DVD产业一样,等你做大了,收专利费的一个个接踵而来,国内的企业辛辛苦苦却只是为国外的专利人打工,做一台DVD专利费要交20个美金专利费,自己却只能挣1个美金。我们农户们虽然多收了三五斗,却还不足支付专利费用。这并不是骇人听闻,这种情况不仅仅在工业领域出现,对农产品收取专利费,榨取农民的血汗的情形离我们不会太远。美国的孟山都公司曾经把我国大豆的基因研究出来后在100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种中国豆,侵美国权”已经让我们受到了教训。我国科学家李晓方就自己发明的“自花授粉和常异花授粉农作物种群、品种选育方法”提交了PCT专利申请,并将启动进入中、美、日等103个国家的申请工作,我们自己的科学家也可以收取农业的专利费。

对于知识产权工业界的企业家们都很陌生,对于淳朴的农民更是丈二和尚莫不到头脑,“我们祖祖辈辈都是这样的,有好的经验(技术)都会互相传授,有了好的品种都会互相赠送,再说现在还是乡干部派人教的技术,县里统一要求种植的新品种,现在怎么还要收什么专利费呢?”按我们的农民兄弟他们的思维,一定会联想到阿Q摸尼姑的头,“和尚摸得,我就摸不得么?”当然是摸不得的,不让别人摸自己的头是尼姑的权利(当然也是所有人的权利),但是却可以许可别人摸,许可可以收费,也可以不收费,可以只让和尚摸,而其他人不能摸,这都是尼姑的权利。专利也是一样,有了专利权,就不能随便用,尽管其他人可能免费在使用,但是你用却要交钱,所以不能象啊Q那么想,别人可以用,那么我也可以用。

对于这个问题要让农民兄弟明白,只能打消这个念头,但是作为农村的干部们必须要清楚,否则盲目地推广新技术,盲目引种新品种,可能造成广大农民集体交纳专利费,农民整体利益受损,这个责任是担当不起的。现在提倡农业产业化,主张由龙头企业来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那么作为龙头企业就更应当明白农业也存在专利,也会突然有人上门来收取专利费。

那么如何避免专利侵权问题呢?其实比较简单,就是在推广新技术和引进新品种时,先了解一下该技术或新品种是否申请了专利,如果有专利就应该谨慎,尽量取得许可,否则这些专利就像是埋在脚下的地雷,随时会炸响。

我们在工业领域触发了太多的专利地雷,在专利的地雷区我们处处受到限制。我们为什么不自己去开发专利技术?我们的农户没有能力去开发,作为县乡地方政府也可能没有能力去开发,但是龙头企业却有这样的能力,其实开发专利并不难,我们并不缺乏开发的能力。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委托专门的科研院所和大学来开发,因为是委托开发的,可以约定成果的专利权归龙头企业所有,这样只需要很少的开发费用,就可以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拥有知识产权除自己使用外,还可以许可其他人使用,收取许可费,这不是件挺美的事情吗?至于农业在那些方面可以申请专利,这个问题比较专用,企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会有好的建议。

可见,只要观念改变一点点,就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被打击的专利侵权人变为专利拥有人,我们龙头企业何乐而不为呢?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协会高级会员

联系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