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颁发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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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颁发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颁发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已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六日发至县、团级。现将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颁发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是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关系全局的一件大事,对于到本世纪末实现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树立全局观念,把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看作是对于创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新局面应当履行的光荣义务和对国家应有的贡献,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征集任务。
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一定要按政策办事,坚持依率计征,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征集范围和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率。对于模范遵守国家规定,积极交纳基金的单位和坚持原则,与各种歪风邪气作斗争的好人好事,要及时给予表扬、奖励;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隐瞒收
入,弄虚作假,故意不交或少交者,应及时查处,除补齐应交基金外,都要严肃处理,追究领导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为了鼓励各级政府超额完成征集任务,凡超额完成省分配任务的,其超额部分,由市、县财政和省财政实行五、五分成,即市、县财政留成百分之五十,上交省财政百分之五十。分成资金留给市、县专项用于发展本地交通能源建设,不得挪作其它用途。具体建设项目,需报省计委审批
。对完不成征集任务的市、县,由省从市、县财政收入中扣交。
因为这是一项新工作,需随时总结经验,加以改进,逐步完善,请各级政府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具体工作由税(财)部门指定专人承办。




198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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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境外企业融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境外企业融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原则同意,现将《福建省境外企业融资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试行。本办法适用我省一切驻境外有融资能力的企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

福建省境外企业融资工作暂行办法
一、为充分发挥华福、中闽、华扬等境外公司的窗口作用,提高我省境外企业的投融资能力,为省内基础设施、技改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筹措更多资金,保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二、华福、中闽、华扬等公司可采取多种多样的融资方式,主要是将境外筹措的资金以投资方式引进,收取固定回报,由项目方解决担保,确保资金的回收、回报和偿还;也可以采取境外融资,以境外企业名义,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资,占有股份,境外企业从投资项目分红中,归还境外
债务。
三、在融资过程中,项目方式与投资方应本着“择优、互惠”的原则进行合作,坚决杜绝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行政干预,保证融资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四、省计委、经贸委负责组织并向华福、中闽、华扬等公司推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良好经济效益的基建和技改项目,以供选择。
五、在投资方向上,华福、中闽、华扬等公司应各有侧重,华福公司主要为短平快的技改项目融资,中闽、华扬公司主要为中长期的基础设施基建项目融资。同时各公司业务可以互相交叉,也可共同投资,共担风险。
六、华福、中闽、华扬等公司应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监督机制和评估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专家小组的严格评估审定,确保投资项目万无一失。
七、关于担保抵押问题,原则上应由项目方自行解决。对于个别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即将成立的省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也可以由省内有经济实力的经济实体提供担保,并收取一定的担保费。
八、华福、中闽、华扬等公司应建立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某些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临时调度困难,确保项目顺利建成并按时还本付息。风险基金的构成包括:(一)投资额中提留一定数额款项;(二)由投资一方向项目一方收取的手续费中切出一块,具体由双方商定。
九、为确保融资工作正常开展,由省政府办公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及华福、中闽、华扬等公司组成联席会议,定期协调研究解决融资工作中的相关事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财金处负责,上述各单位分别指定一名熟悉业务的同志作为联络员。



1996年9月3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8月6日,文化部

现将《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文化部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除有国家特殊规定外,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因收养和过继所形成的拟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第二章 任 职 回 避
第三条 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凡具有本细则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本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本机关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具体是指不得在部机关出现以下情形:
(一)双方都担任部级职务;
(二)双方分别担任部级职务和局级职务;
(三)双方都担任局级职务;
(四)双方在同一司局分别担任局级和处级职务;
(五)双方在同一司局担任处级职务;
(六)双方在同一处室担任职务;
(七)一方担任部、局、处级领导职务,另一方在纪检组监察局、审计局、人事司、计财司、办公厅财务处担任职务。
第四条 任职回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方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任免部门同意,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
(二)双方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任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三)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的,一般由后者回避。特殊情况下,经任免部门同意,也可由前者回避。
第五条 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凡需任职回避的,由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由所在司局提出回避建议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意见并填报《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审批表》;
(二)按管理权限由人事司或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予以调整;
(三)被确定任职回避并予调整的国家公务员,由任免机关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人事司对新进入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队伍和晋升、确定职务的人员要按本细则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要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要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公 务 回 避
第七条 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费用稽征、项目审批、资金审批、证照办理、出国审批、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时。必须进行公务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施加影响。
第八条 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涉及公务回避的人员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司局进行审核并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本处室或本司局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法律、法规对公务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责 任
第九条 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办理任职手续前,应当如实向本司局或人事司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当回避的国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辞退处理。
第十条 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时,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文化部机关从事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的国家公务员的任职回避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人事司负责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下发的《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