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2:11:29   浏览:95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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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办法

中国专利局


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办法

1990年7月14日,专利局

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
为了执行国专发办字〔1990〕第117号文件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如下具体办法:
一、“通知”规定需要进行菌种保藏或者需要提供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告中公布或授权日期证明的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应当使用“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请求书”。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专利申请,应当使用一般的专利请求书。
二、使用“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请求书”的,应当在中国专利申请日起三个月内主动提交“通知”规定的证明材料,或微生物菌种保藏证明,逾期未提交证明材料的,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三、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如果提交了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授权日期证明的,应当在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请求书附加文件栏内注明,如果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三个月内提交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授权日期证明的,则应当使用补正书,在补正书上注明文件名称。
四、提供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作为证明的,应当经过公证。
五、“通知”规定可以补办微生物菌种保藏手续的期限截止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不受理任何理由的补办手续。
六、本办法与“通知”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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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经贸委)、税务局、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经审定,确认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研究院等20个单位(名单及组成范围见附件一)作为第一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经确认的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应在对外签定进口合同后,由企业(集团)及时向海关总署关税司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口货物清单(详见附件二)、合同副本和有关单证,经审核同意后,由海关总署关税司通知企业所在地的主管海关
办理免税手续。企业(集团)向海关总署关税司提出申请时应指定专一的归口单位。进口品名应清楚,资料应完备。
二、技术中心中试产品减免所得税比照国家科委、国家税务总局(89)国税所字220号文规定,按税收管理权限向税务部门申报《中试产品立项免税申请表》,经审查批准后,定期免征中试产品所得税。
三、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在使用项目投资前,应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等手续,经审定,比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确定零税率适用范围。
技术中心要严格按照确认的技术中心组成范围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1993年11月13日
虚拟产权式商铺,是指开发商将大型商业项目,分割成若干没有物理空间分割的小面积单元进行出售,投资者拥有商铺的产权,但并不独立经营,而以租赁或委托经营的方式交由第三方经营使用,投资者取得收益的房地产开发模式。近年来,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虚拟产权式商铺的登记确权问题没有明确的表述,造成产权不明晰而引发诸多纠纷。笔者认为,商铺是对整栋建筑物不动产所有权享有一定比例的份额,各买受人之间是按份共有关系,而不是独立产权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商铺的划分方式较符合按份共有法律特征。

首先,由于商铺销售空间没有实质意义的四至之不动产界址,不是物理形态的空间分割模式,商铺投资者的产权只是商铺所有权量的抽象分割,每一买受人仅享有整个商场的相应价值份额,而不是商场分割而成的独立物。其与民法按份共有制度中“应有部分应作抽象理解”的要求相吻合。商铺投资者所享有的权利是商场“份额权”,商铺投资者是名为购房实为认购商城份额的行为。

其次,从合同签订的目的来看,商铺投资人购买商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稳定的租金收益或者“分红”红利。如果签约时就知道自己的铺位可能独立经营,同样价格的位置偏僻的商铺将无人购买,将不可能销售下去,即便购买了商铺位置好的业主也不可能获取利益。开发商销售房屋时,商铺份额的价值相同,其并不按照实际商铺的位置区别价格,所以其并不关心铺位的具体位置。因此,从合同签订的目的上,也反映出商铺物权独立价值“弱化”,更强调利益分配的份额化,与按份共有人要依据其份额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要素相吻合。

另外,但凡采用商铺销售模式的商城,都是为了实现商铺的最大商业价值而实行整体统一经营的商城。房屋买卖合同往往对统一经营管理的商业运营模式作出详细规定,合同一般会要求所有商铺必须由管理公司统一管理,而投资人不能私自经营,也不得私自委托别人经营,故而通常投资人对于房屋的具体位置不会作出要求,房屋买卖合同上的位置标识只是开发商“分配”的“虚拟位置”,并不与现场具体位置相对应。统一经营人会按照实际经营需要任意划分商场整体布局结构,而不必考虑各投资人“虚拟位置”的限制。通过契约约束,否认权利人对商铺的支配性,同样体现了按份共有人对共同义务的承担。

综上所述,将商铺物权属性理解为所有权之按份共有是适宜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