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设置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户外标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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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设置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户外标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设置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户外标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办计[2012]7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以来,一些地方提出在公路、生产基地等受众较多的区域悬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标牌,要求明确户外标牌样式标准。为顺应各地要求,扩大示范区影响力,经研究,现就示范区设置户外标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原则

  (一)自愿设置。户外标牌由示范区政府根据宣传需要自愿设置,不搞“一刀切”。

  (二)牢固安全。户外标牌应合理选择标牌材料,牢固安装,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保证使用安全。

  (三)明确责任。示范区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户外标牌,明确户外标牌设置主管部门,审核确定设计样式标准。户外标牌设置主管部门应对设置户外标牌进行审批和验收,落实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做好监管工作。

  二、设置区域和内容

  示范区可在主要公路、区界等受众较多的区域,以及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园区设置户外标牌。户外标牌以示范区名称、示范区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园区等作为主要宣传内容。

  三、参考样式标准

  对在区界等地设置的仅宣传示范区的户外标牌,应在标牌的中央标识示范区名称,建议设置规格不小于12m×4m(具体参考样式见附件);对在示范区内的公路、农产品生产基地等地设置的宣传本地农产品的户外标牌,应在标牌左上方标识示范区名称,在标牌中央标识宣传内容。户外标牌规格应与设置环境、离地高度、宣传内容等相适应,选用相匹配的背景及字号字体。

  四、其他要求

  户外标牌设置等应符合《广告法》和各地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确保内容真实合法、书写规范准确、设计简洁醒目、字体规范清晰、色彩搭配协调。选用的图片文字应简单明快,相互呼应。宣传内容应反映示范区发展特色,符合示范区发展实际,展示示范区发展风貌。

  附件:户外标牌设计参考样式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FZJHS/201206/t20120614_2758611.htm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附件:
农办计〔2012〕72号.CEB
附件.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FZJHS/201206/t20120614_27586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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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面向21世纪,建设一支专兼结合、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是实现职业教育跨世纪发展和改革的奋斗目标,使职业教育的规模和质量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保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切实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我委提出了《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职业技术教育
司联系。

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贯彻落实《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及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建设一支专兼结合、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是实现职业教育跨世纪发展和改革的奋斗目标,使职业教育的规模和质量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保证。为此,根据
“九五”期间全国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就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对于优化我国中等教育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就业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将仍然是中等职业教育。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
要》及《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到本世纪末,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数要达到1275万人左右,到2010年,在校生数要达到2100万人左右。要实现这个计划和规划,除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外,关键在于建设一支与之相适应
的教师队伍。
目前,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现状与中等职业教育面向21世纪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还很不适应,存在着许多问题,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数量不足。特别是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仅占其专任教师总数的45.5%,实习指导教师占2.6%;
②现有教师的学历达标率较低,特别是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据1996年的统计,职业高中的专任教师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只占31%,技工学校为37.4%;
③大部分青年教师缺乏专业实践经验和必需的专业技能,以及职业教育教学理论;
④教师队伍的结构不合理,除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外,兼职教师占的比例较小,职业中学占8.8%,中专只占4.1%;
⑤缺少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
不难看出,中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提高的关键问题。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有紧迫感,要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以确保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落到实处,保证职业教育
的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
二、统筹规划,建设基地,多渠道解决职教教师的来源
(一)依托现有普通高等学校建立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基地,加速培养中等职业学校师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部门要根本地区、本行业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现状和职教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职教师资培养计划和规划,并纳入本
地区、本行业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要选择并确定若干所能够满足职教师资培养要求的理、工、农、医、师等类高等学校作为职教师资的培养和培训基地,可在这些基地建立职业技术师范学院(二级学院),或设立职业教育师范系,或者举办职业教育师范班。各地方选做基地的高等学
校可以是省属院校,也可以是部委直属院校。各有关部委应积极支持所属院校承担职教师资培养和培训任务,基地建设可采取共建的形式。尚没有条件建立和健全职教师资培养和培训基地的,可以利用其他省(区、市)的职教师资培养基地为其培养,其跨省招生计划报国家教委核准下达。
对于各地都普遍需要且需求数量又不多的专业课教师的培养以及部分学科带头人等骨干教师的培训,由国家教委根据各地需要统一布点,以充分发挥基地的办学效益。
在选择确定职教专业课教师培养和培训基地的同时,还应特别重视选择确定一批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作为培养和培训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基地。少数专业实习指导教师也可采取跨省培养。
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基地的确定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相对稳定。既要考虑当前的需求,又要兼顾长远的需要。基地确定后,要加强基地建设和对基地的业务指导工作。要通过不断深化基地的教育教学改革,逐步探索职教师资的培养模式和规律。
(二)加强对现有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建设。要努力增加对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投入,争取到本世纪末使这些学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校舍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基本标准;使学校所开设专业的办学水准普遍达到本科水平(培养实习指导教师
的专业除外);使学校的办学规模和效益得到进一步扩大和提高。同时,要注意加强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专业建设,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开拓专业新领域,拓宽专业口径,使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专业设置更好地适应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
各职业技术师范学院要不断深化内部的教育教学改革,大力加强自身的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和教学的理论研究,建立稳定的教育实习基地,广泛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使学校办出职业技术师范教育的特色,在为中等职业学校培养专业课和实习指导
教师方面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
(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队伍的重要来源。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等职业学校任教。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从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中,聘用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的专职教师在评聘教师职务时,对其任职年限的要求,要充分
考虑其任教前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和工作实绩。在职业学校从企业聘用专职教师渠道不畅时,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人事等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三、大力开展对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加速在职教师学历达标的进程
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到2000年中专学校教师要基本达到本科学历,职业学校、技工学校60%以上的教师要达到本科学历。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
1、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要紧密依托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及其他经国家教委批准有权举办成人专升本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积极开办成人专升本职教师资班,以加速解决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的学历达标问题。
2、中等职业学校及学校的主管部门要制订教师业务培训规划,支持并鼓励在职教师积极参加所教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尽快使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尚未达标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达到任职学历要求。
3、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的学历进修,按照普通中学教师学历进修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在职教师广泛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
1、各中等职业学校及学校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师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不断提高广大教师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要在教师队伍中积极开展师德
教育,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促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
2、要充分利用职教师资培训基地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对教师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短期业务培训。包括专业理论培训、知识更新培训,教育理论培训,现代化教学技术、方法的培训和专业实践技能培训等等。提倡教师一专多能。
3、要特别重视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广泛发动并积极鼓励中老年教师对青年教师进行“传、帮、带”,使优秀的中老年教师的高尚品德和精湛教艺在广大青年教师身上发扬光大。对于缺乏工作实践经验和技能的青年教师,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对口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习和技
能训练。要逐步建立教师到对口企事业单位定期实习的制度。
要在教师中广泛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派中等职业学校的优秀教师到国外进修学习,通过国内外培训,逐步培养一批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
四、切实解决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有关具体问题
1、关于职教师资班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各职教师资培养基地(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职教师资班,其年度招生计划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本行业职教师资的需求情况提出,并将其列入基地学校的整体招生计划之内(注明“职教师资”),报国家教委审批。职教师资培养基地
举办的职教师资班,可按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暂行规定》〔(87)教学字012号〕,对口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优秀毕业生。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按照普通高等院校的招生办法进行,参加全国统考,统一录
取。
各有关高等院校举办成人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职教师资班,其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需要提出,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核准,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将其纳入本地方或本部门的年度招生计划一并报国家教委审批。招生办法按成人高校招生的有关规
定执行。
2、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经费的来源,要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县(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教育事业费中安排专款用于职教师资的培养和培训;有条件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可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和培训专项基金;中等职业学校也可从
创收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支付教师的培养和培训费用。对于举办职教师资班的高等学校,因免收职业师范生学费而减少的收入和因对职业师范生全员发放专业奖学金而多支的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部门要采取措施予以补足。
职业技术师范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免交学费,并享受专业奖(助)学金。毕业后实行五年任教服务期制度。在一定范围内试行职教师范毕业生在教育系统内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急需职教师资的地区、部门或企业可设立职教师范专业奖学金,享受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各地
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职教师范生到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任教。
3、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不仅可以评聘教师职务,同时,也可以申请评定相应专业(工种)的技术资格,各地方和行业的有关评审组织应接受职业学校教师申报评定相应专业(工种)的技术资格。
4、要进一步改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工作条件和住房等生活条件,不断解除教师的后顾之忧,使广大职教教师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教书育人中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解决教师住房问题的方针、政策,把解决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住房问题
,纳入本地区或本部门教师住房的总体规划。
要重视解决教师的公费医疗问题,建立教师定期身体检查制度。
5、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解决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使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更好地适应中等职业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1997年9月24日

鞍山市实施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实施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

   (1997年11月20日 鞍政发[1997年55号发布)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推进人事代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人事代理行为,完善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机构及职能划分。县(市)、区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其它非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中介机构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一)市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全市人事代理工作,为一级代理;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人事代理工作,为二级代理。
(二)一级代理机构对二级代理机构的工作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
第三条 人事代理的对象和范围。人事代理的对象是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人事代理范围是本市辖区内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它具备人事代理条件的单位;自愿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包括:
(一)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事业、股份制企业、破产企业;
(二)区、街、乡(镇)、村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含中小学);
(三)各类中介服务事务所;
(四)新增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辞职、辞退、除名等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人员;
(六)其它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对未办理专业技术人员聘(录)用手续的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实施“入库制”,即经考试或考核合格者,进入“人才库”,对其实施人事全权代理,提供全部代理业务项目服务。就业时,只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第五条 人事代理采用委托方式。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委托单位和个人应明确代理项目,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输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人才服务机构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属单位委托的,还须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单、聘用合同等材料;属个人委托的,须出具身份证、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用、解聘、辞职、辞退、除名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在职人员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七条 人事代理实行合同制。单位或个人提出委托申请,人才服务机构审查同意承办人事代理的,要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期满可以续签。
人事代理协议书的签订、变更、终止或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人才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代理机构仅承担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人事代理的内容
(一)提供人才招聘和人才推荐服务,并按规定负责办理人才流动手续;
(二)管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档案,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和保管,办理查阅和转递,并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三)保留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原有身份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代办确定、记载档案工资及工龄;
(四)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含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和选拔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有关手续;
(五)代办专利、科技成果、各种奖励的申报;
(六)代管党团组织关系及代办户、粮关系;
(七)代办社会保险、岗位聘用合同鉴证和人事争议的咨询、调解及有关仲裁手续;
(八)代办外埠引进人才的城市综合服务费手续;
(九)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出境)政审及相关手续;
(十)组织开展学历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十一)为委托单位及个人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测评服务,并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改革方案;
(十二)负责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办和委托单位及个人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 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个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经人才服务机构审查合格,方可办理移交手续。人事档案的转递原则上由组织移交和领取。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聘用制。聘用合同一式3份,经人才服务机构鉴证后,委托单位保存1份,受聘人保存1份,存入受聘人档案1份。委托单位与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后,委托单位与个人须在15日内书面向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如需办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予以办理。
岗位聘用合同书由市人才服务机构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委托单位有义务配合人才服务机构完成有关统计资料、聘用人员考核材料及归档备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在人事代理工作中,人才服务机构要正确执行者事法规、政策,维护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委托单位或个人须在代理协议书期满前1个月内到人事代理承办机构办理协议续签手续;对逾期不办者,人事代理承办机构有权中止其人事代理关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协议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中止协议,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解除人事代理关系;若有争议,当事人可向人事行政部门申请人事仲裁。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