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特殊自首
王春胜
特殊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并且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和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应以自首论。
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区别的主要特征在于:特殊自首不具备一般自首的投案特征。关于特殊自首是否存在投案特征,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特殊自首具有自动投案问题,另一观点认为在特殊自首情况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已经在案,因而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不具备自动投案这一条件。理论界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在特殊自首的情况下,自首行为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已经丧失了人身自由,不可能向司法机关投案。
一、特殊自首的主体要件
特殊自首的主体,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除所规定的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殊自首。
二、特殊自首的客观要件
成立特殊自首,除了主体要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一实质性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可以看出,特殊自首的实质条件存在以下问题:
(一)“司法机关”的外延。司法机关一般指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但特殊自首中的司法机关外延不够明确,并不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向全国任一个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都构成特殊自首。因此,特殊自首的司法机关外延必须加以限定。笔者认为:特殊自首中的司法机关应限定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在地的基层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宜。
(二)“还未掌握”的含义。“还未掌握”是“掌握”的反义词,所谓掌握是指凡侦查机关依据现有的线索和证据足以确定该人就是某案的犯罪嫌疑人时,即为罪行已被掌握,除此之外,全为“还未掌握”。根据这一定义,有学者将“还未掌握”分为三个程度:其一,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其二,司法机关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其三,司法机关已知道犯罪发生,并已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该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该罪行的犯罪嫌疑人。
(三)“其他罪行”的理解。上述司法解释将特殊自首中的“其他罪行”限定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只能供述被司法机关已掌握或判决确定的罪行的异种罪行。司法解释作出如此规定,大概是与刑法中的数罪并罚规定相协调。但在理论界,如何理解“其他罪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人其他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本人的除司法机关掌握以外的不是同一性质的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审判过程中,特殊自首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异种罪行;在服刑过程中,特殊自首的本人其他罪行既包括异种罪行,也包括同种罪行。第三种观点认为,其他罪行,既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不同的异种罪行,也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相同的同种罪行。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其他罪行”的定语是“还未掌握”,既然“还未掌握”,司法机关并不了解是“同种罪行”还是“异种罪行”,如果犯罪分子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反而加重其处罚,明显与自首从宽制度基本精神矛盾。
因此,只要符合特殊自首的主体要件和客观要件,无论犯罪分子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还是异种,只要其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均应认定为特殊自首。
三、特殊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特殊自首与坦白通常难以辨别,而司法理论认为区别的要点:是否不同种罪行。如果上述在案在押人员,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并且与被审查处理的犯罪属于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反之,属于同种罪行的,是坦白。
例如:甲因为盗窃罪犯罪嫌疑被刑事拘留,如果甲供述过还有其它盗窃罪,尽管属于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只能认为是坦白。如果甲主动供述过盗窃罪以外的罪行,如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只要不是涉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罪名),以自首论。例:甲因为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服刑期间,又主动交代其曾经还犯有抢劫罪,对此,在审判其抢劫罪时应当以自首论。如果主动交代的是另一起强奸罪,则不属于自首,只能认为是坦白,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在因为治安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例:甲因为盗窃少量财物被行政拘留10日,期间甲主动交代一起曾盗窃数额较大财物构成盗窃罪的罪行,在处罚该盗窃罪行时应认定成立自首。尽管偷窃行为与交代的盗窃罪行在“偷窃”上相同,但犯罪与一般违法属于不同性质的行为,应当按照主动交代不同种罪对待。在这种情况下,区别坦白、自首有何实际意义呢?有两点:(1)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的,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自首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定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但是毕竟不是法定的,还是应理解应酌定情节。(2)如果同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如果是自首,那么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是坦白,则不能适用此项规定,宽大的力度明显降低。
四、数罪的自首
行为人犯有数个不同种罪行,但是只如实供述其中的部分罪行的,通常只认定其对如实供述部分的罪行成立自首,运用自首处理原则从宽判罚。对于尚未如实供述的罪行,不适用自首宽大原则宽大判罚,例如,甲犯有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甲在强奸罪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强奸罪行,但是仍然隐瞒着盗窃和抢劫罪行,没有供述,后来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或者他人举报发现甲另两项罪行。对此案,一方面应当承认甲就强奸罪行成立自首,另一方面,不认为甲就盗窃、抢劫罪行成立自首。在处罚时,对强奸罪适用自首宽大的情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甲的盗窃、抢劫罪行,不适用自首情节宽大处理。简言之,自首是“对事不对人”,即行为人何罪(事)符合自首条件,按自首宽大处理,何罪(事)不符合自首条件,不适用自首。
五、 特殊情况下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自首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分别予以明确规定。但该司法解释对于以下两类案件是否存在自首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以非司法机关前置介入为侦破案件必经程序的案件。笔者以为,这两类案件中均存在自首情形。
(一)单位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按单位犯罪之特征,单位集体意志、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或单位实际负责人的意志代表单位意志,其行为也代表单位行为,因此,如果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单位实际负责人决定自首,并由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单位实际负责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罪行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对于单位自首,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于2002年7月8日联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及到。该意见第21条“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问题”指出,“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该司法解释对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单位自首予以确认,意义十分重大。笔者认为,在目前尚无关于一般单位犯罪自首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具体认定单位自首可参照该意见执行。
(二)以非司法机关前置介入为侦破案件必经程序的案件,如税务机关对于税案的前置审查,纪委对部分职务犯罪的前置调查。对于此类案件中是否存在自首,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对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类非司法机关前置审查程序中不存在自首;一种观点认为应分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实质上符合自首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根据《解释》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是自首。根据举重明轻的法律解释原则,嫌疑人在上述情形下向前置介入的调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自首,否则,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明显不公平的。认定自首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管行政机关、部门例行检查、抽查过程中,被调查者主动交代出来的犯罪事实。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种是该主管机关在例行检查、抽查中并没有发现犯罪事实,被调查者担心被发现而主动交代;另一种是该主管机关在检查中已经发现部分犯罪事实,但尚未盘问被调查者,被调查者便主动做了交代;第三种是由于被调查者认识上的错误,认为其行为不属于犯罪,而在一般性谈话中实际上交代了犯罪事实,并且此后也对该事实供认不讳。即使其辩解该行为不是犯罪,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因为自首并不要求行为人同时有违法性认识。
2、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有针对性地对被调查者进行调查盘问时,被调查者主动交代与主管部门已掌握犯罪事实性质不同的其他犯罪事实,对于被调查者交代的其他犯罪事实部分,应当作为自首处理。
3、纪委调查的案件,一般是通过群众举报获取线索,即纪委在展开调查之前对被调查者违法犯罪的情况已经有所了解掌握,即便如此,此类案件同样也存在被调查者自首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被调查者主动交代纪委掌握了解的犯罪事实以外且不属于同种犯罪的犯罪事实;另一种是行为人系在没有被怀疑的情况下,仅作为对其他人调查的证人对其进行取证时,因心虚而主动向纪委交代其犯罪事实。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民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劳动部
民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民人发(1993)18号 1993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参谋部军务部: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91〕6号)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工种分类目录》中所列民政行业工种范围,民政部组织制定了《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民政)
假肢制作装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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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手工和专用设备,为肢体残缺者制作和装配各种假肢(含假眼、
工种定义 |
|假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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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假肢和假眼的测量、预制件、装配、试样、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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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线 |初、中、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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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期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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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假肢制作装配工
能按设计图、装配图和石膏模型制作各种常规假肢,除测量工和假眼工外,一般不直接接待患者。
知识要求:
1.常用设备(真空泵、台钻、砂轮机、锯床、烘箱、缝纫机、取型仪、对线仪、假肢专用机床、假肢接受腔真空成形设备等)的名称、规格、性能、操作规程及保养方法。
2.常用工具(手电钻、热风枪、振动锯、石膏锉、内径仪、水平仪以及其他钳工工具等)的名称、规格、性能、使用规则及保养方法。
3.常用计量单位和机械制图的基本知识。
4.常用数学基本知识
5.假肢常用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及基本加工方法。
6.人体解剖学有关运动部分的骨骼、关节、肌肉等一般知识。
7.装配钳工操作的基本知识。
8.常规假肢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
9.常规假肢的装配技术要点和质量要求。
10.假肢用非金属材料的粘接方法。
11.假肢与矫形器的专业术语和代号。
12.电气的一般常识和安全用电。
13.安全技术规程。
技能要求:
1.看懂假肢测量设计图、零件图和装配图。
2.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常用设备。
3.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常用工、夹、量具。
4.常用钻头、皮工刀的刃磨;錾子、样冲、划针的淬火和刃磨。
5.一般工件上的划线、钻孔、攻丝和铰孔;金属件间和不同材料间的铆接、粘接。
6.根据工作材料,选用合理刀具、磨具及其切削量。
7.假肢接受腔的合成树脂真空成形。
8.根据设计图和模型要求,制作常规上、下肢假肢。
9.按配方和技术要求,加工制作定型假眼。
10.按模型和材料配方制作一般假耳、假鼻或假乳房。
11.根据质量标准鉴别上、下肢假肢零部件的质量优劣。
12.根据图样和技术要求,经济合理地使用金属、塑料、橡胶、皮革、合成革、织物等材料。
工作实例:
1.制作前臂或上臂机械假肢。
2.制作上臂短残肢或肩离断装饰性假肢。
3.制作铝、木、皮小腿或大腿假肢。
4.根据图纸和模型,制作髌韧带承重小腿假肢。
5.根据模型加工接受腔,组装骨骼式小腿假肢或大腿假肢。
6.加工制作定型假眼或假耳、假鼻(包括配料、配色和拌料)。
中级假肢制作装配工
能从头至尾(包括测量、取型、修型)承做各种常规假肢,此外,还须具有制作特殊假肢的技能。
知识要求:
1.常用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构造。
2.常用工、夹、量具的构造、使用和调整方法。
3.人体解剖学和人体运动力学的基本知识,骨骼、关节及主要肌肉、神经的名称与功能。
4.不同部位截肢的残肢残存功能及装配不同假肢的代偿方法。
5.各种皮革、织物的用途、质量的识别及合理下料。
6.常规假肢测量、设计、取型、修型方法。
7.常规假肢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方法。
8.常规假肢的对线、调整、使用训练和异常动作的纠正方法。
9.开关控制电动手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10.特殊(关节离断、长残肢、短残肢)假肢的制作技术要点和装配质量要求。
11.人眼解剖知识、有关眼球摘除后眼腔的状况及各种假眼制作装配方法。
12.假眼、假耳、假鼻、假乳房所用化工材料的性能及其配方。
13.国内外假肢新材料、工艺、新技术情况。
14.生产技术管理的基本知识。
技能要求:
1.常用设备一般故障的排除。
2.专用工具、夹具的选用和制作。
3.绘制假肢零件的加工图。
4.完成髋关节以下各类下肢假肢和肩关节以下各类上肢假肢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制作、装配和调试的全过程。
5.解决上、下肢假肢对线、调整、试穿及训练中出现的问题。
6.装配、维修前臂或上臂截肢用开关控制的电动手。
7.按照眼球摘除患者的眼腔形状制作装配特殊假眼(含软性假眼、薄壳假眼)。
8.假手指、假耳、假鼻、假乳房等美容整形器官的取型、制模、配料、加工和装配。
9.指导初级工的技术工作和带培徒工。
工作实例:
1.制作、装配骨骼结构吸着式大腿假肢。
2.制作、装配悉姆截肢、膝离断、髋离断等特殊假肢。
3.制作装配上臂短残肢或掌骨截肢机械假手。
4.制作、装配前臂或上臂开关控制的电动手。
5.为患者专配各种假眼。
6.为患者专配各种假乳房。
高级假肢制作装配工
能熟练地制作特殊假肢,并能处理疑难病例和制作高难度假肢,具备设计一般假肢产品的能力。
知识要求:
1.假肢生产用较复杂、较精密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结构。
2.有关假肢结构的机械原理和材料力学的基本理论。
3.残肢畸形、人体骨骼病变知识及其X光片的阅读能力。
4.各种假肢用材的性能、合理选用及材料消耗的计算方法。
5.肌电假手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6.各种假肢接受腔口型的设计原理及受力分析。
7.假肢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
8.国际上假肢技术发展趋势。
技能要求:
1.绘制假肢产品的装配构造图,编制装配工艺规程。
2.双侧高位截肢、一侧高位截肢一侧残肢不良等高难度假肢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制作与装配。
3.对假肢产品质量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4.肌电手的维修。
5.指导中级工的技术工作。
6.应用推广假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
工作实例:
1.为双侧高位截肢或一侧高位截肢一侧残肢不良的双下肢截肢者设计、制作与装配假肢。
2.为双侧高位截肢或一侧高位截肢一侧残肢不良的双上肢截肢者设计、制作与装配适用的机械手、工具手或开关控制电动手。
3.为患者装配上臂肌电手。
矫型器制作装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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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手工和专用设备,为麻痹、瘫痪等肢体障碍者制作和装配各种
工种定义|
|矫形器(含内脏托带和矫形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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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矫形器和矫形鞋的测量、预制件、装配、试样、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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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线 |初、中、高
----|------------------------------
学徒期 |二年
-----------------------------------
初级矫形器制作装配工
能按设计图、装配图和石膏模型制作各种常规矫形器,除测量工外,一般不直接接待患者。
知识要求:
1.常用设备(台钻、砂轮机、烘箱、真空泵、锯床、片皮机、缝纫机、矫形器专用机床、热塑板真空成形设备和制鞋用内线机、外线机等)的名称、规格、性能、操作规程及保养方法。
2.常用工具(手电钻、热风枪、振动锯、石膏锉、内径仪、水平仪、皮工刀以及其他钳工工具等)的名称、规格、性能、使用规则及保养方法。
3.常用计量单位和机械制图的基本知识。
4.常用数学基本知识。
5.矫形器常用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及基本成形方法。
6.人体解剖学有关四肢、脊柱各部位的骨骼、关节、肌肉等一般知识。
7.装配钳工操作、装配和修理的基本知识。
8.常规矫形器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
9.常规矫形器的装配技术要点和质量要求。
10.各类腰围的结构、作用及使用方法。
11.胃托、肾托、疝气带等内脏托带的结构、作用及使用方法。
12.矫形鞋的制作方法和质量要求。
13.矫形器用非金属材料的粘接方法。
14.假肢与矫形器的专业术语和代号。
15.电气的一般常识和安全用电。
16.安全技术规程。
技能要求:
1.看懂矫形器测量设计图、零件图和装配图。
2.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常用设备。
3.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常用工、夹、量具。
4.常用钻头、皮工刀的刃磨;錾子、样冲、划针的淬火和刃磨。
5.一般工件上的划线、钻孔、攻丝和铰孔;金属件间或不同材料间的铆接、粘接。
6.根据工件材料,选用合理的刀具、磨具及其切削量。
7.热塑板制矫形器的真空成形工艺。
8.按照设计图和模型制作常规上、下肢矫形器。
9.按照设计图和模型要求,制作常规脊柱矫形器。
10.加工矫形器的皮工零部件。
11.制作各种腰围和内脏托带。
12.制作常规矫形鞋及各种矫形鞋垫。
13.根据图样和技术要求,经济合理地使用金属材料、塑料、橡胶、皮革、合成革、织物等材料。
工作实例:
1.制作普通上肢矫形器。
2.制作常规支架式小腿或大腿矫形器。
3.制作热塑板成形的小腿矫形器。
4.制作常规框架式脊柱矫形器。
5.制作常规腰围和颈托。
6.为足下垂或内、外翻足制作矫正鞋。
7.制作普遍补高鞋和补缺鞋。
8.加工制作胃托、肾托、疝气带。
中级矫形器制作装配工
能从头至尾(包括测量、取型、修型)承做各种常规矫形器,此外,还须具有制作特殊矫形器的技能。
知识要求:
1.常用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构造。
2.常用工、夹、量具的构造、使用和调整方法。
3.人体解剖学和人体运动力学的基本知识,骨骼、关节及主要肌肉、神经的名称与功能。
4.截瘫、麻痹等肢体障碍者的病变情况及采用矫形器矫治的方法。
5.各种皮革、织物的用途、质量的识别及合理下料。
6.常规矫形器的矫治作用和适应范围。
7.常规矫形器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及调整、正确使用的方法。
8.各种热塑板制脊柱矫形器的制作技术要点和装配质量要求。
9.足部畸形、缺损等运动障碍脚的种类、致病原因及采用矫形鞋矫治方法。
10.胃托、肾托、疝气带的设计原理及方法。
11.有关腰椎病的基本知识,各种腰围的设计与制作工艺要求。
12.国内外矫形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情况。
13.生产技术管理的基本知识。
技能要求:
1.常用设备一般故障的排除。
2.用工具、夹具的选用和制作。
3.绘制矫形器零部件的加工图。
4.阅读有关肢体畸形的X光片。
5.完成髋关节以下各类下肢矫形器和肩关节以下各类上肢矫形器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制作、装配和调试的全过程。
6.根据患者病情要求,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制作、装配和调试各种框架式和热塑板制脊柱矫形器。
7.解决各种矫形器在试穿、调整及观察矫正效果中出现的问题。
8.测量、设计、取模、配楦、制作各种矫形鞋及矫形鞋垫。
9.设计与制作各种腰围和内脏托带。
10.指导初级工的技术工作和带培徒工。
工作实例:
1.制作、装配平衡前臂矫形器或肩外展矫形器。
2.制作、装配坐骨结节承重的或带脊柱支架的大腿矫形器。
3.制作脊柱侧弯矫形器、蛙式支架和颈椎矫形器。
4.按医生处方,设计、制作特殊腰围。
5.根据患者病情,设计、制作二层楼式补高鞋或严重畸形的矫正鞋。
高级矫形器制作装配工
能熟练地制作特殊矫形器,并能处理疑难病例和制作高难度矫形器,具备设计一般矫形器产品的能力。
知识要求:
1.矫形器生产用较复杂、较精密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结构。
2.有关矫形器的矫治原理和材料力学的基本理论。
3.各种矫形器的设计原理及受力分析。
4.肢体畸形、麻痹病变知识及其X光片的分析能力。
5.各种矫形器用材的性能及合理选用,掌握材料消耗的计算及复杂下料样板的制作方法。
6.矫形器、矫形鞋的质量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
7.国际上矫形器技术发展趋势。
技能要求:
1.绘制矫形器产品的装配图,编制装配工艺规程。
2.截瘫病人、偏瘫病人或脊柱多种变形等高难度矫形器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制作与装配。
3.与矫形器复合使用的矫形鞋和特殊疑难矫形鞋的测量、设计、取型、配楦、制作与装配。
4.对矫形器、矫形鞋的质量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5.指导中级工的技术工作。
6.应用推广矫形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
工作实例:
1.为高位截瘫病人设计、制作与装配矫形器。
2.制作波士顿、密尔沃基、色努等各类脊柱矫形器。
3.为严重畸形的麻痹患者,设计、制作、装配带小腿、大腿支架和矫形鞋的矫形器。
4.复合畸形脚的诊断及其矫形鞋的设计与制作。
尸体整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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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定义|用药品、化妆品和器具,对尸体整容、整形、化妆和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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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殡葬行业尸体的整容、整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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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线 |初、中、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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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期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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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尸体整容工
知识要求:
1.整容、化妆常用材料的名称、用途和性能。
2.整容、化妆及理发常用工具的名称和使用方法。
3.尸体的五官、脸型、发型及肤色的基本特征。
4.尸体整容、化妆的一般方法。
5.男、女发式一般造型和基本操作程序。
技能要求:
1.按程序进行整容、化妆,会使用不同清洁材料(清水、酒精、汽油等)对尸体面部及必要部位进行清洗。
2.使用不同化妆材料,采用一般方法对尸体面部进行化妆,使其着色均匀、自然。
3.闭合一般尸体的双眼和嘴。
4.给一般尸体刮脸和梳理男、女式普通发型。
5.正确使用和保养整容、化妆、理发工具。
中级尸体整容工
知识要求:
1.各种不同化妆材料的性能及使用方法,根据不同肤色配制不同色彩的方法。
2.尸体的各种脸型特征,正常人日常生活美容的常用方法。
3.男、女发式一般造型和梳理标准及美发梳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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