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37:14   浏览:8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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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建保[201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垦总局(局、办、内蒙古海拉尔农场管理局、大兴安岭农场管理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指导各地做好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宗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快解决快速城镇化带来的住房新问题,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

  1、目标合理,标准适度。各地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家庭人口结构、住房支付能力以及土地资源禀赋等约束条件,综合平衡政府财力和各项公共支出,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制定住房保障目标,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2、因地制宜,统筹协调。要统筹兼顾城乡差别,区别对待区域差异,着力解决住房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针对不同收入群体,采取不同措施,实行分层次住房保障。要注意做好同住房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统筹考虑各类保障性住房、各类保障群体之间的关系,做好目标任务、投资安排和政策手段的有机衔接,充分体现规划的可操作性。

  3、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统筹考虑改善危旧住房群众的居住条件和解决新增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常住人口住房问题突出的,要结合实际,有重点地加以解决。要区分轻重缓急,区别建设和发展时序,优先安排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优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4、政府主导,创新机制。要着眼于体制和机制创新,落实好土地、金融与财税等支持政策,加强住房保障组织机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支持和引导作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

  二、规划重点和基本目标

  (一)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规划期内,各地要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购置、租赁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加大租赁住房补贴力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2013-2015年各地要结合实际,稳步扩大制度覆盖面,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力争到规划期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得到保障。

  (二)努力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划期内,要加快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包括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

  (三)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推进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到2013年末,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到2011年末基本完成。2014-2015年,稳步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零星危旧房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居住环境;有条件的地区2012年开始加快改造、整治。

  (四)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技术支撑体系。要加快住房保障立法,依法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健全组织机构、政策、技术支撑体系,实施住房保障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力争到2012年末,所有县、市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实现住房保障业务系统全国互联互通,到2015年末,基本建立全国住房保障基础信息管理平台。

  三、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编制期限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性住房建设)的规划期限为2010-2012年,基期年为2009年。“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基期年为2010年,可展望到2020年。两个规划要保持有机衔接。

  (二)规划组成、层级、编制单位和范围

  1、规划组成。本次规划除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规划外,还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只包括东北三省、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含河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江苏徐矿集团)等内容。各级规划编制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项规划编制内容。

  2、规划层级。规划分国家、省、市(地、州、盟)、县四级,逐级汇总编制。

  3、编制单位。省级以下(含省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方面的规划。省级以下(含省级)发展改革、农垦、林业部门分别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规划,送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汇总。

  4、编制范围。各级规划的编制范围按行政区划确定。

  (三)重点指标和规划文本

  规划重点指标(见附件)作为规划文本的附件。规划重点指标有规划期目标指标和辅助指标。辅助指标主要用于评估规划期目标指标的实施效果。各种渠道解决低收入和中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数、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套数(户数)为约束性指标。文本应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规划正文。主要包括:

  1、规划编制依据、范围和期限。

  2、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分年度明确各类项目保障户数,以及各类建设项目计划投资、土地需求、开工和竣工等数量。

  3、空间布局指引。按照行政区划分年度明确区域各类住房规划建设数量,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状况和发展趋势,做好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空间布局。

  4、配套政策措施。要落实规定的资金渠道和税费政策,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落实土地供应计划,依法保障项目及时落地;强化工程质量监管,规范住房保障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健全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落实工作经费。

  5、规划组织实施。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推进实施机制,保证规划实施。

  第二部分:规划主要指标(见附件)和相关图件。主要指标要体现在2005-2009年住房保障情况、2010-2015年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和2010-2015年住房保障规划实施预测。

  第三部分:规划编制说明。主要包括:

  1、“十一五”期间住房保障情况。总结、评估“十一五”住房保障工作,查找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

  2、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面临的基本形势。依据住房状况调查和相关统计资料,做好各类住房保障对象数量和状况分析、政府保障能力分析,明确规划定位,提出解决思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规划实施预测。依据规划期间住宅供应数量和空间布局,对住房保障规划实施效果进行分析、预测,稳定居民住房消费预期。

  四、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各市(地、州、盟)、县规划编制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抽样调查、普查等方式摸清当地住房现状、住房保障对象底数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对象底数。要围绕居民住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研究,对规划重点内容和关键指标,进行专题研究。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实地调研、部门访谈、专家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增强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各级住房保障规划一经批准即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规范编制程序,明确时限要求。编制工作按照前期调研、专题研究、文本编制、论证与征求意见、成果形成五个阶段进行。实行规划逐级上报、逐级审查制度,上级规划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规划进行审查,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指导。省级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确保于2010年6月30日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10年7月15前完成审查。县、市(地、州、盟)级规划上报、审查时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各级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确保于2010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级“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要确保于2010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为提高效率,便于各级规划数据汇总和报备,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住房保障规划数据汇总系统。各级规划编制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配合。住房保障规划是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指导规划期内住房保障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文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编制规划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规划编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尽量吸收各地区、各部门已有的工作成果和各类统计数据,实现资源共享,加快规划编制。各级规划编制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附表:1、2005-2009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和保障标准情况表

     2、2005-2009年住房保障户数情况表

     3、2005-2009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情况表

     4、2010-2015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和保障标准规划表

     5、2010-2015年住房保障户数规划表

     6、2010-2015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规划表

     7、2005-2015年人口、收入、投资等住房保障规划辅助指标情况表

     8、2008年底各类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小区现状调查表(参考)

     9、2010-2015年住房保障需求现状调查预测表(参考)

     10、2010-2015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储备表(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下载: 2005-2009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和保障标准情况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239470.xls

2005-2009年住房保障户数情况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238098.xls


2005-2009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情况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395149.xls


2010-2015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和保障标准规划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546047.xls

2010-2015年住房保障户数规划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707022.xls

2010-2015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规划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704919.xls


2005-2015年人口、收入、投资等住房保障规划辅助指标情况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851355.xls


2008年底各类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小区现状调查表(参考)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2015867.xls

2010-2015年住房保障需求现状调查预测表(参考)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2177220.xls

2010-2015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储备表(参考)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232756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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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



哈尔滨市本级企业国有
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资本收益权,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占有、使用、运营国有资产的哈尔滨市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是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范围的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权属企业,市国资委直管企业,以及由市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经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国家资本形成的权益和国有法人资本形成的权益。
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有资本按比例应分享的企业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等。
 
  第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工作,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程序。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接受市财政和市审计部门的监督。
 
  第七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要坚持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按照同股同利同权的原则,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
 
  第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税后利润。主要指企业税后净利润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的余额中按规定比例应上缴的部分。

  (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出资应分得的红利。主要指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根据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现金股利。主要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现金股利。

  (四)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主要指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取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后的净收入。

  (五)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和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包括配股权)的净收入。主要指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收入、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后的净收入。

  (六)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 
  第九条  国有资本收益按下列规定收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税后利润,以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准,采取跨年度收缴的办法,即企业本年度应上缴的税后利润于下年度6月份前缴清。具体的收缴比例和时间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资本应分得的红利按照股东会批准的分利时间,经市国资委和市财政部门确认后收缴;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款规定的产(股)权转让净收入按照转让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收缴;

  (四)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
 
  第十条  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二)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三)产(股)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产(股)权转让合同和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股)权交易凭证,以及转让费用支付凭证等(交复印件,验原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 
  第十一条  企业如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报市国资委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可适当减免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经批准减免的国有资本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国有权益。
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缴入国库,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规定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
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正确编制会计报表,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市国资委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利润及现金流量进行专项审计,以确保企业利润的真实性和确定上缴比率的合理性。
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主要用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经济布局、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国有资本再投入等资本性支出,资助国企改革的补偿性、费用性等改制成本支出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必要支出。
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纳入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并与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分配、兑现年薪制及奖惩挂钩。
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股)权代表应贯彻市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具体规定,积极做好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
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有拖欠、截留、挪用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的具体细则,由市国资委制定。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软件外包法律分析

作者曾经接到一家软件公司法务部人员打来的咨询电话,探讨软件外包的法律性质,我的意见却没有得到这位同行的认可,使我不得不继续深入进行思考。

软件外包无疑是软件行业最为热门的话题,软件外包不仅在我国发展迅猛,在世界范围内同样热潮滚涌。印度、爱尔兰、以色列等国已经在提供软件外包服务方面成为世界的榜样。

要分析一件事情,首先要捋清楚其基本含义,基本运做模式,才能在纷乱的表象里找出本质的法律关系。本人并没有工科的背景,对软件的了解仅仅出于兴趣,对于软件专业知识我是一个知识点,一个知识点去了解,去思考其中的法律关系,很多知识点可以上网去检索相关的资料,还可以问软件业内的朋友,都可以得到解答,基本能弄清楚。然而对软件外包却不灵了,我上网检索到的资料都是新闻,我的朋友中也没有人参与过软件外包。只好凭借自己在各种途径找来的只鳞片爪拼凑成一篇文字,抛砖引玉,期望更多的人来关注软件外包的法律问题。
一、软件外包的含义
“软件外包就是软件企业选择合适的外包服务伙伴,将软件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发包给提供外包服务的企业完成的软件活动。”这是网络上的一个定义,但是本人并太认可,本人觉得有些狭窄。从实际情况来开,软件外包不仅仅包括软件企业对外发包,还包括其他直接需求的企业对外发包软件。

软件之所以被外包出去,主要是要降低软件项目成本。软件外包的兴起和繁荣,是国际软件生产要素的重组和产业转移的结果,是经济全球化推动软件产业的世界分工与协作的体现。

软件外包,我们似乎更多的是看到国外企业将其软件外包给中国企业,这蒙蔽了我们理性的眼睛,其实软件外包在国内也是比比皆是,这种外包形式更多是直接根据客户要求为其开发软件,国内很多软件公司实际就从事这种软件外包工作。
二、软件外包的形式
软件外包有人看做是软件OEM ,OEM是英文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的简写,不知道准确的中文意思,台湾人称为代工,有人称为委托加工,与OEM相应的另一个词叫ODM,有人称为委托开发加工。委托加工和委托开发加工到是很简练地区分了OEM、ODM两者的区别, OEM只是简单的加工,没有自己的技术含量,而ODM则有自主的技术在里面。我们都知道国外很多手机都是国内企业代工(OEM)的,而国内有的厂商,连技术都是代工厂的,这个时候,代工厂就不再是简单的OEM,而是ODM。软件外包同样也存在OEM和ODM的区别,我国软件外包的业务恐怕多是OEM,做一些比较简单、没有多少知识产权含量的苦力活。

软件外包也应该有这样两种形式:1、总包,2、分包。(这个总包、分包和建筑中的概念是不一样的,这里所指总包对整个软件项目的总包,不是将一家企业所有软件的开发全部承包)基于软件的特殊性,我想一个企业不会将一个软件项目分开分别发包给几个软件公司各自来开发的,如果直接从发包的企业外包软件的话,应当可以总包的。从大量的报道来看,我们国家的软件公司基本是从其他软件企业分包而来的业务,这也就使国人产生了软件外包就是从软件企业分包业务的错觉。

从软件外包的内容看,凡是被分包出去的,都是软件系统非核心的内容。核心内容和技术都被总包的大型软件开发商牢牢控制着。做软件分包,为国外大型软件企业提供软件外包服务,就像民工为包工头做工一样,只是在做软件外包最底层部分的编码工作。如果一直做软件外包中的分包,对产品不能拥有任何知识产权,也始终没有任何技术竞争力。

我国软件外包企业中,在香港上市的中讯软件集团股份公司应当是行业内的佼佼者,被称为“外包第一股”,其93.28%的业务收入来自日本,而且主要业务集中在几家象NEC这样的特大型公司,我想这家公司应该是可以做总包的。
三、软件外包的法律分析
软件外包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实际上都是别人付给你报酬,委托你来开发软件,你拿了人家的钱,按别人的要求为他开发软件,尽管那位软件公司法务部的同行不同意,本人还是认为,软件外包的法律性质其实就是简单的委托开发关系。外包方就是委托人,开发者是受托人。原始的发包人允许转包,也就有总包和分包两种形式。

委托开发的软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知识产权(软件不仅享有著作权,还可能享有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基本都有这样的规定:委托开发的,知识产权归属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约定,说好归谁就归谁,二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当然地归属开发者。

软件外包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如果是OEM,只是做一些编码等简单的活计,那么受托人恐怕没有太大的机会和委托人谈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如果是ODM,技术成果是自己的,那么这个时候就不要客气,当然要争取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

软件外包相当于工厂的代工,但是要比工厂生产似乎要复杂一些,工厂生产靠机器,而软件外包靠的是人工,工厂生产有非常规范的技术标准和工作流程,而软件外包却没有多少标准的东西,尤其是我国更多的是放手让开发人员自由的发挥。软件外包可能更为重要的法律事务是签订好委托开发的合同,更多的争议可能出现在委托开发合同里,所以对各种细节都要约定,避免争议的发生。

结语

随社会化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以及企业出于降低成本的考量,软件外包必将成为一个大的趋势。在我国大力推行软件外包时,对其中的法律问题应当及早研究透彻,捋清楚法律关系,使软件外包在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运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这将对我国软件外包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因为资料不全,本文不能透彻阐述,其中的错误本人深感汗颜,本人欢迎各种形式的指正。

作者:王瑜,联系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