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指导中小企业(工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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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指导中小企业(工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指导中小企业(工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安[2010]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加强指导工业领域中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解决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全国范围看,中小企业数量多、分布广,一线操作人员流动性大,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生产事故频发,死亡、因伤致残、职业伤害等人数居高不下。据统计,近几年发生的工矿商贸领域生产伤亡事故,80%以上集中在中小企业,反映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普遍不高、安全防范意识不足、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弱等问题。因此,加强工业领域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成为当前促进中小企业安全发展、保护从业人员根本利益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出实效。

二、加强指导,落实责任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中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企业做好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支持企业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资格上岗培训和职工全员培训。

中小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企业应加强对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新上岗、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突出培训重点

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应侧重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管理要点、程序及内容;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及案例分析;事故隐患辨识与重大危险源管理;应急预案编制要素及组织实施;现代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理论与方法等。

中小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尤其是一线班组长、危险岗位操作人员以及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等新进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应侧重于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事故案例分析;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和隐患辨识;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治等。

四、加强培训保障建设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创造条件,统筹安排使用中央财政用于中小企业培训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的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培训资金投入力度。要把安全生产作为银河培训工程的重要培训内容,纳入银河培训工程培训总体计划,把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持续化。鼓励和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的培训机构,申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充实安全生产培训力量。引导各类社会培训机构采用现场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固定式培训和流动式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和在职培训相结合等多种办法和途径,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逐步形成内容丰富、覆盖面广、适应形势需求的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体系。

各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把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要求,一般中小企业应确保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中小企业应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各培训机构应加强教材、师资、课程设计等方面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原则上选用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的优秀教材或经银河培训工程认可的培训教材;优先聘请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或银河培训工程各地上报备案过的讲师;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完善安全生产培训课程设计,及时更新培训内容,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实际操作训练,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改进教学方式,采取研讨式、互动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增强培训效果。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实际和职责要求,加强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研究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具体措施,初步形成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负责的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长效机制,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区有关工作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系人:张远刚 010-68205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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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高检发控字[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根据高检院关于每年6月最后一周为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的决定,今年的“举报宣传周”时间是6月25日至6月29日。为了使这一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有效地开展,形成强劲的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声势,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激发群众踊跃举报犯罪,推进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现将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2001年“举报宣传周”的主题是:“责任重于泰山,依法惩处渎职犯罪”。通过宣传这一主题,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了解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了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管辖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便利群众举报,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推动检察机关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深入开展。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围绕这一主题,专门制作了《责任重于泰山》的宣传光盘。各地在开展“举报宣传周”时,可将此光盘和检察机关受案范围、立案标准的宣传挂图一并使用。


二、具体安排


(一)6月25日(星期一),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检察干警上街设点宣传。重点宣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渎职犯罪案件管辖范围、立案标准和检察机关查处和预防渎职犯罪的成果;张挂举报宣传挂图,播放《责任重于泰山》光盘,发放渎职犯罪的宣传资料;接受群众法律咨询。


(二)6月26日(星期二),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各级检察长接待来访群众,听取群众控告、申诉,受理群众和单位举报。检察长接待时间是否向社会公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三)6月27日(星期三),各级人民检察院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广播、电视讲话,接受记者采访,举办知识竞赛和文艺汇演等各种形式,宣传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和查办渎职犯罪的情况和成果。


(四)6月28日(星期四),从当地实际出发,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深入到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召开座谈会,建立健全协作联系制度,宣传法制,倾听意见,提出检察建议,进一步加强查办和预防渎职犯罪工作。


(五)6月29日(星期五),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安排。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检察院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具体部署,抓好协调落实。各级检察院的办公室、举报中心、渎职侵权检察、预防、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切实搞好各项宣传活动。


(二)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选择典型案例,绘制宣传图板,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抽奖答题,小型文艺演出等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做好充分准备,力戒形式主义,注重宣传社会效果。


(三)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取得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其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优势,形成宣传声势,扩大社会效应。


(四)各省级院对本地区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要进行认真总结,汇总主要情况,包括典型生动的事例,并填写《举报宣传活动统计表》(附后),于7月20日前报送或电传高检院举报中心。


2001年3月29日

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

(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全民体质,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民健身应当坚持政府支持和社会兴办相结合、科学文明、广泛参与的原则。
全民健身应当采取灵活多样、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的方式,重视挖掘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研究、推广科学健身方法。
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年度财政预算时,安排群众体育经费,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宣传全民健身知识,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设立全民体育健身专题、专栏等形式,宣传推广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第八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规定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城市规划的公共体育设施预留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以不少于原有面积的标准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需要,按照公共体育设施设置规划,投资兴建公共体育设施。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建、经营管理公共体育设施,或者兴办面向公众的全民健身经营服务实体。
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比例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更新和维护。
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
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场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得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管理者及其职责。
利用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公布开放时间和服务内容,在各类场地和设施的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因维修等原因暂停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公布。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开放或者给予优惠。
第十四条 公园应当对晨练的公众免费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暂不具备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向公众开放的绿地,应当考虑全民健身的需要,修建必要的路径,方便公众开展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学校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教学和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向社会开放。
第十七条 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健身活动安全;使用的体育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市级和区、县级全民综合性运动会至少每四年举办一次。
本市全民综合性运动会应当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比赛项目。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制定职工健身计划,提供器材、场地等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在工作日内开展工前操、工间操等各种形式的健身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组织开展广播操和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学校期间,每天有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应当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居住区的特点,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全民健身站、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健身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进行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爱护体育设施和周边环境,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体育健身活动中宣传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其他不健康的内容,不得利用体育健身活动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市全民体质标准和全民体质监测方案,并定期进行监测,每五年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二十五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评定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体育指导员负责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传授健身运动技能,指导科学健身。
第二十六条 以健身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