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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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陈焕友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及农机试验研究、鉴定推广、教育培训、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所辖区域的农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水利、林业、渔业等管理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农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机鉴定与推广





  第五条 农机新产品在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经过法定的农机产品试验鉴定机构检验合格,取得鉴定证书后,方可投入生产。专利产品的生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推广农机产品,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方可推广。对国家规定列入实施农机推广许可证目录的农机产品,须经过推广鉴定,获得推广许可证后,才能推广。


  第七条 鼓励引进国外、省外适用的农机化新技术、新产品。引进大中型机具或批量引进农机具须经试验,适用者方可推广。

第三章 农机产品责任





  第八条 出厂的农机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备有标识、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随机配件、附件、工具。


  第九条 农机产品的质量监督、质量责任和争议仲裁,由农机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农机生产企业要保证产品维修配件的生产供应,在产品停产后的配件保供期内,由该产品生产企业负责提供配件。


  第十一条 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机产品

第四章 农机产品销售





  第十二条 销售农机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必要的量、检具和保管条件,配备懂得农机商品知识的人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销售农机产品。


  第十三条 农机销售单位销售的农机产品,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农机销售单位在销售主机的同时,必须销售其配件,保证农机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十四条 农机销售单位应对销售的农机产品质量负责,在保证期内,要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因质量不符合标准造成用户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包修、包换、包退或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依法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


  第十五条 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机产品或伪劣农机产品。

第五章 农机监理





  第十六条 拖拉机和其它农机具,使用前必须由农机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经检验符合要求的,发给牌证。未取得牌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拖拉机和其它农机的驾驶、操作人员,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或操作。


  第十七条 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和驾驶、操作人员,须参加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定期进行的检验和审验,未参加定期检验审验或检验审验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和操作。


  第十八条 无产品合格证的、无来历证明的以及报废的农机具,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均不得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应经常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农机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条 上公路从事盈利性运输的拖拉机及驾驶员,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拖拉机及其它农机具,在乡村机耕道路、田间、场院作业或转移作业场所发生的碰撞、碾压、翻车、火灾等农机事故,由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关负责处理。
第六章 农机维修





  第二十一条 农机维修点的设立,按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办理,由县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发给技术合格证书和修理工技术等级考核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二条 农机维修厂点修理农机,必须在审定的维修等级和修理范围内开展修理业务,并保证修理质量。对达到大修等级的农机具,必须出具保修凭证。

第七章 农机服务





  第二十三条 农机使用者,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服从当地政府和农机管理部门组织的抗灾抢险,参加农业作业、灌溉排水、农田基本建设和其它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兴办各项农机化服务业,建立服务网点;鼓励农机使用者实行联合经营或合作经营,为农民提供作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农机服务实行有偿服务,应保证作业质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物价等部门可制定服务作业指导价格,具体收费由双方议定。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保护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机科技事业单位,在坚持为农服务的前提下,开展综合经营,兴办经济实体。本着“谁举办、谁所有、谁经营、谁得益”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


  第二十七条 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双重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对本乡(镇)农机使用经营、安全生产、技术状况、农机化服务和村农机管理人员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直接从事为农服务。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章作业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包括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牌证和定期检审验手续者),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5元至200元以下罚款,另可单处或者并处吊扣12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
  因违章作业发生农机事故的处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危及人身安全的农机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因农机产品质量或修理质量问题造成用户损失的,还须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因农机产品质量或修理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直接责任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会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决定,需要执行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对依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机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事故和损失的,视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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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5月29日,最高法院刑二庭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年5月26日电话请示的有关办理减刑、假释工作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本院法办发(1988)5号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对影响较大的几类罪犯的减刑、假释,要将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人民法院,是指裁定前上报。
二、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减刑的起始和间隔时间,含“五年有期徒刑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含本数。
三、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再报减刑的,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办理。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市场形势,发挥信息引导作用

  各地要认真执行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制度,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定期采集当地猪肉、食用油等副食品产销及库存数据,组织两节市场消费需求调查,准确把握重要商品供求、价格和消费变化趋势。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加强正面引导。对春节黄金周期间本地区重点零售、餐饮企业销售情况、热销商品特点、主要商品价格走势等进行认真分析,形成文字材料,于2008年2月12日上午11点前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联系电话:010-85093839,邮箱:jiancechu@mofcom.gov.cn)。

  二、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市场调控能力

  建立健全节日市场供应预案,制订粮、油、肉、禽、蛋、蔬菜等专项预案。对地方储备及“商务部应急商品数据库”的重点联系企业进行检查,认真核实重要商品产、销、存、运情况,确保紧急情况下调得动、用得上。协调有关部门对应急商品投放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建立企业供应链采购投放机制,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网点多的企业,建立快速反应、准确高效的“一条龙”加工投放网络。各大中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相关工作,提高市场应急供应能力。

  三、增加市场供应,丰富节日商品品种

  商务部将运用投放中央储备肉等方式,增加重点地区猪肉、食用油等重要副食品市场供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投放工作顺利开展,并根据本地区市场情况,组织地方储备商品投放。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工作平台,组织产销企业发布供求信息,促进产销对接,已经签订猪肉产销协议的地区要继续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指导流通企业根据节日市场消费特点,积极组织货源,增加适销对路的商品品种。进一步协调落实“绿色通道”政策,促进鲜活农产品跨区域流通。

  四、规范市场秩序,努力营造和谐环境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排查商场(店)、饭店、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特别是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统一部署,确保猪肉等食品的消费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企业促销工作的紧急通知》(商发[3372]),规范促销行为,加强督促检查,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切实落实零售企业不得组织粮、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限时限量促销活动的规定。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保质期、进货渠道、加工环境等不符合要求的商品,要及时采取退市、召回、销毁、公布等处理措施。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上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邮箱:tiaok_scyx@mofcom.gov.cn)。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