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计算机系统稽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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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计算机系统稽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计算机系统稽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计算机系统稽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各行在执行中遇到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计算机系统稽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银行计算机系统的管理,保障计算机系统安全正常运转,防范风险,堵塞漏洞,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系统稽核是利用人工和计算机辅助等方法对信息电脑部门、计算机数据处理中心和计算机处理门市业务的营业机构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计算机系统的开发、维护、运行和安全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二章 稽核目的、任务与依据
第三条 计算机系统稽核的目的是通过检查被稽核单位计算机系统作业的处理、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作出评价,提出改进意见,防范风险,以促进业务的规范、安全、高效运行。
第四条 计算机系统稽核的任务是:
1.对信息电脑部门、计算机数据处理中心和计算机处理门市业务的营业机构电子化的工作方针、人员管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与执行情况作出分析和评价;
2.对计算机系统的应用开发、使用和维护变更等进行审查,评价其遵循有关控制规范与标准的情况,以及应用系统中的控制功能是否适当有效;
3.对常规运行的控制有效性、数据的真实完整性、系统安全保密性进行审查测试,并作出评价;
4.对系统的抗击侵害的能力、在故障情况下系统不间断运行能力、事故责任的可追踪能力进行评价;
5.利用电子化手段发展新的稽核方法与稽核工具;
6.专项检查。
第五条 计算机系统稽核的依据是国家、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或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制定的各项电子化工作方针、政策、规定;计算机系统管理与应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一般控制稽核
第六条 组织与管理稽核。主要内容有:
1.责权划分的检查。主要是检查应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部门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职责权限划分是否明确,重要岗位的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是否分离。
2.人员管理的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按有关制度规定配备了管理人员。
3.文档管理的检查。主要检查各种文件、档案是否按有关规定分类妥善保管并控制其使用。
4.消耗品管理的检查。主要检查消耗品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重要消耗品的领用及废弃是否手续完备;含有业务资料载体的废弃是否确实销毁;磁性载体的废弃是否为破坏性销毁等。
第七条 安全控制稽核。主要内容有:
1.实体安全控制的检查。主要检查实体安装有无防火、防水、防雷、防鼠、防其他侵害等措施;配电系统是否有安全保护措施;是否有应变应急措施。
2.人员进出控制的检查。主要检查计算机数据处理中心或营业网点的主机、终端机房的人员进出是否有控制措施。
3.程序库管理的检查。主要是对磁性媒体上程序的使用及变动进行审核。正式使用的应用程序是否经过授权;程序变更是否都有申请并经批准;对修改后的应用程序是否经过充分测试;修改程序时,备用程序、程序清单及其他说明文件是否也随之修改。
4.故障恢复管理的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有完备的故障恢复程序,实施故障恢复是否有严格的手续和制约措施;是否有足够的备件支持恢复工作。
第八条 设备管理稽核。主要内容有:
1.硬件设备的检查。主要检查计算机机房的各项设备(包括附属设备)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是否有严格的设备管理制度。
2.公用软件的检查。主要是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公用程序等软件的版本、作用及功能的审核。
3.磁性媒体的检查。主要是对磁带、磁盘、软盘片等媒体的储存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应用控制稽核
第九条 输入输出控制稽核。主要内容有:
1.输入数据的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有适当的措施控制数据录入正确完整;应用程序中是否有核对数据正确性的功能。
2.数据更正控制检查。主要检查数据的更正是否经过适当的申请程序并经主管批准;更正数据后是否留下记录送交有关主管验核。
3.输出控制检查。主要检查对输出的资料是否有份数控制;对不成功输出资料的作废是否有控制;输出的资料是否经专人核对后再分发;输出资料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报送和保管。
第十条 处理控制稽核。主要内容有:
1.存取控制检查。主要检查程序和文档的存取使用是否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对源程序、目标程序是否按有关规定加以管制。
2.程序错误处理的控制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有详细说明程序错误的原因和处理方法的文档;对程序执行中的错误,操作员是否立即记录错误信息并请系统管理员处理。
3.操作处理控制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有书面的操作规程;对操作员是否有管理办法和约束条件;各类人员的密码是否保密并定期更换;各类操作人员是否按权限管理的要求和规程进行操作;系统主控台所有记录是否保存,并由主管定期核查;营业终了是否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结帐处理。

第五章 应用系统开发周期内的稽核
第十一条 计划阶段的稽核。主要是检查主管部门是否正式批准了该项计划;对现有系统是否进行了审查并确定了新系统需求;成本效益是否得到使用者和会计部门的赞同;是否有开发和运行该系统的时间表,设备的配置是否满足新系统的要求并符合农业银行长远发展的政策。
第十二条 发展阶段的稽核。主要检查是否有详尽的业务需求;输入输出设计是否满足业务和安全的要求;概念设计是否符合现行农业银行标准;程序设计是否有关于系统更新、维护和控制程序。
第十三条 执行阶段的稽核。主要检查程序和系统是否经过严格的测试;是否有足够的控制来保证数据传输的正确;系统测试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新旧系统转换时是否有足够的控制和用户许可的转换程序;是否有关于维护、改进系统、培训人员、日常操作的资料和按软件工程要求编制的各种文档资料;投产程序是否经过批准并确定新系统投产的时间。

第六章 整体性控制稽核
第十四条 程序投产控制稽核。主要检查所有程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每一程序模块是否都进行了测试,符合程序逻辑;是否有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只有经过测试核准的程序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 程序安全控制稽核。主要检查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修改程序的情况;是否有完善的控制措施保证文件存取的安全;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是否分开保存;是否有详尽的作业记录,通过检查作业记录,及时发现任何未经批准的程序存取及修改;实地运行测试数据,检测程序是否被修改。
第十六条 数据文件安全控制稽核。主要检查是否有适当的存取控制措施,以防止非法使用数据文件;未经批准,不可变更数据文件;是否有恰当的保护措施,以免数据文件受到有意无意的破坏,或被窃取;文件资料实物保管是否妥当,是否有严格的调用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计算机操作控制稽核。主要检查所使用的数据、文件及程序的正确性;操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计算机操作规则并对各种问题作出适当的处理;系统是否具有必要的后援及恢复程序。
第十八条 系统软件控制稽核。主要检查所有系统软件是否进行严格地测试;评价系统软件对现存系统及程序的影响。

第七章 测试证实稽核
第十九条 程序正确性检查稽核。主要是对程序一致性进行检查,以防止程序被改动。
第二十条 数据资料正确性稽核。主要是对数据资料进行抽样检查,以保证交易和档案资料正确有效。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系统稽核软件的应用。主要利用计算机系统稽核软件对计算机系统处理业务的真实性、应用程序的正确性进行证实检查;或设计其他满足计算机系统稽核需要的稽核程序。

第八章 实施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稽核部门依照规定的职权进行计算机系统稽核。计算机系统稽核实行下审一级制,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进行同级稽核。被稽核单位应给予协助并积极配合,接受稽核检查。
第二十三条 稽核部门要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拟定计划,突出重点,对存在的问题要跟踪稽核。
第二十四条 稽核部门可根据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的规模、重要性、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程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应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机构、部门进行审查和监督。对稽核中查出的问题要依据《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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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
1994年9月26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鉴于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1〕98号)颁布以来社会物价和生活水平的变化,决定对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奖学金,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高等院校学生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二、研究生学习期间的书籍补助费不再单独发放,包括在奖学金标准中。
三、为适应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体制改革的需要,增强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各高等院校要坚持改善与改革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的改革,把研究生奖学金同兼任“三助”的报酬结合起来,以推动改革,妥善解决研究生待遇问题。
四、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待遇,凡有合同或协议确定不由学校负责的,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五、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
六、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教财〔1991〕98号文件同时废止。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
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本人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国家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一、享受奖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凡是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享受优秀奖学金。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19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1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30元。
(二)硕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147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67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87元。
三、优秀奖学金标准、评定比例和发放办法等由各学校自定。
四、各学校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时,原则上可按第二条规定标准向下浮动40元,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下列支出:
(一)提高一部分特殊专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
(二)与现已提取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合并用于对优秀研究生的奖励;
(三)对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发放部分报酬等等。
具体办法由学校自定。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研究生本人学习期间的特殊困难可由学校在勤工助学基金和对特困生的资助经费中统筹解决。
(二)在国家设立的奖学金之外,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出资为研究生设立奖学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派劳务培训收费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派劳务培训收费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1996年3月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
为加强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避免乱收费现象的发生,根据《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管理规定》(〔1996〕外经贸合字第6号)第二十四条,现对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的培训费用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长短,每个学员的培训费为:
40至60课时 150至250元人民币
61至84课时 250至350元人民币
85至180课时 350至450元人民币
181至360课时 450至600元人民币
二、上述培训费用含教材和《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费,不包括食、宿及交通费。
三、各培训中心应严格遵守上述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如因特殊原因需超标准收费,应报外经贸部(合作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