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严禁向企业乱摊派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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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严禁向企业乱摊派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严禁向企业乱摊派暂行规定

 (1986年3月27日 甘政发〔1986〕42号)


  当前,社会上向企业乱摊派的问题比较严重。一些单位、基层群众团体和协会,以各种借口向企业要钱要物,名目繁多,数额很大。对这个问题,国务院曾三令五申,严加禁止,但是由于有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重视不够,有的对某些费用的收取渠道和范围不明确,致使乱摊派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制止。
  乱摊派(包括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乱派工)带来了严重危害。有的企业将摊派的费用打入成本,有的在营业外支出或者在留利中列支。其结果,一是挤占了正常利润,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侵占了企业的利益;二是平调了国家留给企业的发展生产和技术改造资金,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三是扩大了计划外基建规模,加剧了能源、原材料的紧张局面;四是助长了不正之风。必须认识到,这种情况再不禁止,将会影响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动摇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为了切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要切实提高对制止乱摊派问题的认识。要清醒地看到,目前向企业乱摊派的问题,不仅仅是一般的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而是当前社会风气不正的一种表现。要对广大干部加强政策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全局观念和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严禁一切单位以各种借口向企业要钱要物,谋取私利或小集团利益。要把坚决制止乱摊派问题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同纠正其它不正之风一起进行整顿。


  二、各部门、单位、团体及街道居委会等都不准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向企业搞以下摊派。
  1.不准以兴办市政建设和城市公用设施为名,向企业要钱、要物、要人;更不准向企业摊资金,建楼、堂、馆、所。
  2.不准以经费不足为名,向企业摊派办公费、管理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制装费和其它费用。
  3.不准以召开会议、举办各种活动为理由,向企业摊派活动经费和伙食补贴费。
  4.不准借办文体娱乐、发行报刊、拍摄电影电视、播放电视录相等活动强行企业“赞助”、“资助”,向企业索要资金或物资。
  5.不准擅自立规立法,任意对企业进行不合理的罚款。照章罚款的收入一律上缴国家,不得提成自行留用。


  三、对个别有特殊意义,确需社会各方和企业集资兴办的公益事业,必须由有关地区和部门纳入计划,明确规定经费的限额和使用范围,报请省政府批准执行,并要实行预决算制度和财政监督。


  四、加强对社会集资的管理。省上确定的集资建设项目,以及企业为了补充资金不足,进行集资活动,都要坚持有偿和自愿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级审计、财政、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要从各自业务方面加强检查,监督和稽核,并以审计部门为主,负责全面的审计监督。对所有搞摊派、集资的部门和单位进行严格的审计监督,从1986年1月1日起,对违反者必须追回其非法收入。凡属违法集资和摊派,银行要坚决拒付。


  六、企业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进行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的,要坚决顶住,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报请处理。


  七、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一律视为违法行为,其所得非法收入,能退还的要如数退还;无法退还的,全部上邀地方财政,并且要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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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部长:项怀诚
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和1999年七次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1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并逐一做出了鉴定。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共904件,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265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639件。现将这904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综合类

  1.关于印发199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财综字〔2000〕13号)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6〕28号)
  3.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取工本费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144号)
  4.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
  〔财政部(94)财综字132号〕
  5.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92)财综字第114号〕
  6.边防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公安部(90)财文字第103号〕

(二)法制类

  1.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9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1号〕
  2.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复议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93)财法字第32号〕
  3.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91)财法字第10号〕

(三)税收类

  1.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9号)
  2.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财税字〔1999〕287号)
  3.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3号)
  4.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3号)
  5.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104号〕
  6.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89号〕
  7.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77号〕
  8.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52号〕
  9.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41号〕
  10.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18号〕
  11.关于广东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问题的函
  〔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11号〕
  12.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6)财税字第311号〕
  13.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6)财税字第290号〕
  14.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
  〔财政部(85)财税字第246号〕

(四)预算类

  1.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9〕513号)
  2.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9〕393号)
  3.关于印发《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8〕10号)
  4.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和处罚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447号)
  5.关于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变相销售购买小汽车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378号)
  6.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324号)
  7.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108号)
  8.关于中央在京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按财务管理渠道归口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92号)
  9.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5号)
  1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6〕200号)
  11.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
  12.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财控字〔1996〕2号)
  13.关于中央企业在地方兴办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财预字〔1995〕50号)
  14.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4)财预字347号〕
  15.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4)财预字9号〕
  16.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明电字〔1994〕3号)
  17.关于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营业税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3)财预字第91号〕
  18.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93)财预明电字第2号〕
  19.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地字第189号〕
  20.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3)控购字第6号〕
  21.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暂行规定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总后勤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93)控购字第2号〕
  22.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2号〕
  23.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2)财预字第96号〕
  24.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地字第63号〕
  25.关于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业务经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2)控购字第7号〕
  26.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2)控购字第5号〕
  27.关于严格执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6号〕
  28.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5号〕
  29.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28号〕
  30.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23号〕
  31.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购字第25号〕
  32.对经济效益下降、亏损增加、拖欠税利的企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财政部、国家税务局(91)控购字第6号〕
  33.关于小汽车、大轿车和摩托车的过户应经过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的复函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函字第5号〕
  34.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0)财预字第87号〕
  35.对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规费收入结余是否上缴的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90)财预字第2号〕
  36.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违纪资金分成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地字第112号〕
  37.关于专用囚车免办控购手续范围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32号〕
  38.关于对天津大发等微型厢式货车放开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7号〕
  39.关于审批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6号〕
  40.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小轿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6号〕
  41.关于不得以租赁方式变相购买销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2号〕
  42.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9)财预字第84号〕
  43.关于颁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89)财地字第73号〕
  44.关于下放港口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89)财地字第3号〕
  45.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几个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89)控购字第1号〕
  46.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21号〕
  47.关于集团购买小卡车有关社控审批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12号〕
  48.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88)财预字第60号〕
  4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8)财预字第26号〕
  50.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
  51.关于所有小汽车、大轿车均属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20号〕
  52.关于中央驻外地单位的集团购买力仍应由地方控办审批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18号〕
  53.关于商检部门罚没收入如何上交和违反财政法规罚款列何科目的函
  〔财政部(87)财预字第191号〕
  54.关于国家物价局直接查处违纪案件的罚没收入和办案费用补助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87)财预字第63号〕
  55.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87)财预字第39号〕
  56.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
  〔全国控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87)控购字第10号〕
  57.关于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7)控购字第8号〕
  58.关于中央单位现汇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审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6)财外字第982号〕
  59.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用汇问题的补充说明
  〔财政部(86)财外字第695号〕
  60.关于办理临时出国人员核批现汇手续的通知
  〔财政部(86)财外字第149号〕
  61.关于双排座小卡车不作为专项控制商品管理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6)控购字第5号〕
  62.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有关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
  63.关于计算民族自治地方5%机动资金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64)财预吴75号〕

(五)国库类

  1.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财库〔2000〕6号)
  2.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
  (财政部财库〔2000〕5号)
  3.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391号)
  4.关于乡〔镇〕级国库工作试点的意见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0)财预字第20号〕
  5.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的科研事业费开立“机关团体预算存款”账户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科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86)财预字第58号〕

(六)行政政法类

  1.关于旅游发展基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外字〔1997〕12号)
  2.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财文字〔1996〕4号)
  3.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财外字〔1996〕396号)
  4.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财外字〔1995〕333号)
  5.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财外字〔1995〕250号)
  6.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94)财外字412号)
  7.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3)财文字第740号〕
  8.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278号〕
  9.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91)财外字第78号〕
  10.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车辆配备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0)财外字第798号〕
  11.关于外事服务收入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9)财外字第572号〕
  12.关于接待外宾宴请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9)财外字第214号〕
  13.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

(七)教科文类

  1.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维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公字〔1999〕361号)
  2.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财文字〔1998〕11号)
  3.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工字〔1997〕324号)
  4.关于印发《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93)财文字第822号〕
  5.社会文教行政单位预算支出定额制定规则(试行)
  〔财政部(92)财文字第4号〕
  6.关于文教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办公司财务脱钩、挂钩及验资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90)财文字第794号〕
  7.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90)财文字第101号〕
  8.关于中央级党政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83)财事字第134号〕

(八)经济建设类

  1.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财政部财建〔2000〕43号)
  2.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财基字〔2000〕15号)
  3.关于出口和以出顶进国产棉有关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发展银行、海关总署财经字〔2000〕181号)
  4.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9〕37号)
  5.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9〕30号)
  6.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9〕1号)
  7.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工字〔1997〕365号)
  8.关于中央商贸周转金呆账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7〕731号)
  9.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6〕637号)
  1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财基字〔1996〕1076号)
  11.关于由中央财政垫付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的通知
  (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商字〔1996〕78号)
  12.关于下发《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6〕50号)
  13.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5〕60号)
  14.关于中央补助地方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基字141号〕
  15.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支出实施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国内贸易部(94)财商字220号〕
  16.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104号〕
  17.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0)财预字第115号〕
  18.关于烟台、青岛、连云港、黄埔、南通港下放地方后有关预算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7)财工字第210号〕
  19.关于国家储备棉花保管费用补贴款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87)财商字第1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87)财预字第158号〕
  21.关于将海关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
  〔财政部(86)财工字第380号〕
  22.关于对铁路系统职工统一制装问题的意见
  〔财政部(85)财工字第138号〕
  2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财政部、国家建委(78)财基字第35号〕

(九)农业类

  1.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办法(暂行)
  (财政部财农字〔2000〕1号)
  2.关于印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字〔1999〕83号)
  3.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财农字〔1998〕350号)
  4.关于下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字〔1997〕261号)
  5.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字〔1997〕199号)
  6.关于颁布《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地字〔1997〕21号)
  7.以工代赈资金拨付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财地字〔1996〕214号)
  8.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财农字〔1995〕10号)
  9.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94)财农字345号〕
  10.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91)财农字第224号〕
  11.关于请加强对中央级农口事业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89)财农字第42号〕
  12.关于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86)财农字第002号〕
  13.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
  〔财政部(80)财农字第204号
  14.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的试行规定
  〔财政部、农业部(64)财农申字第64号、(64)农财震字第255号〕
  15.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水利电力部(63)财农申字第91号、(63)水利财事字第980号〕

(十)社会保障类

  1.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财社字〔1998〕6号)
  2.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付〈全国计划〉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8〕113号)
  3.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社字〔1996〕175号)
  4.关于发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财社字〔1996〕172号)
  5.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综字〔1996〕112号)

(十一)企业类

  1.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权的通知
  (财政部财企〔2000〕256号)
  2.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财企〔2000〕75号)
  3.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经字〔1999〕143号)
  4.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评字〔1999〕90号)
  5.关于印发《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8〕1号)
  6.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经字〔1998〕355号)
  7.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评字〔1998〕136号)
  8.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455号)
  9.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20号)
  10.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19号)
  11.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7〕118号)
  12.关于印发《国家碘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7〕33号)
  13.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
  14.关于印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6〕890号)
  15.关于编报《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快报》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6〕92号)
  1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财工字〔1995〕59号)
  17.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
  18.关于印发《旅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外字〔1995〕237号)
  19.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外字〔1995〕5号)
  20.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68号)
  21.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27号)
  22.关于土地使用权评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函发〔1995〕21号)
  23.关于对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35号)
  24.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12号)
  25.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9号)
  26.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66号〕
  27.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2)国资法规发第87号〕
  28.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92)国资办发第88号〕
  29.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工字第519号〕
  3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工字第374号〕
  31.关于在股份制试点中加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91)国资综发第21号〕
  32.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财务体制应由财政部门核定的复函
  〔财政部(90)财工字第532号〕
  33.关于对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中方董事领取补贴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90)财工字第410号〕
  34.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商字第21号〕
  35.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工字第17号〕
  36.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89)财工字第453号〕
  37.关于华能发电公司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财政部(86)财工字第327号〕

(十二)金融类

  1.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
  (财政部财债字〔2000〕37号)
  2.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金〔2000〕159号)
  3.关于下达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公司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1999〕43号)
  4.关于解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以下机构营业办公用房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函字〔1999〕446号)
  5.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8〕302号)
  6.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8〕130号)
  7.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7〕51号)
  8.关于修订《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商字第232号〕
  9.发布《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88)财商字第277号〕

(十三)国际类

  1.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世字〔1997〕43号)
  2.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1)财世字第125号〕

(十四)会计类

  1.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9〕29号)
  2.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财政部财会字〔1998〕28号)
  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26号)
  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24号)
  5.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14号)
  6.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10号)
  7.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7号)
  8.关于保险企业分期收取财产保险费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政部财会字〔1998〕1号)
  9.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财预字〔1998〕155号)
  10.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账务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8〕103号)
  11.关于印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7〕1号)
  12.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问题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3号)
  13.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6〕18号)
  14.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地字〔1996〕213号)
  15.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5〕14号)
  16.关于各地区、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修改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5〕9号)
  17.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3)财会字第11号〕
  18.关于地质部门所属多种经营单位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102号〕
  19.关于提高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的通知
  〔财政部(93)财预字第3号〕
  20.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92)财会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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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关于对非法营运行为实施委托行政执法的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9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法营运行为实施委托行政执法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法营运行为实施委托行政执法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保障行政机关合法、有效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可以依法委托深圳市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受委托机关)对下列非法营运行为实施行政执法: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包括客运经营和货物运输经营);

  (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及微型汽车从事载客业务的;

  (四)非出租车擅自安装出租车牌号、顶灯、计价表等标识和设施假冒出租车的;

  (五)外地出租车空车驶入特区内;外地出租车从事起、终点在特区范围内的载客业务;外地出租车不按照规定的道路交通限定区域、路线行驶;外地出租车在规定的场站以外搭载回程乘客的;

  (六)没有绿色出租车经营权而擅自从事载客营运业务的;

  (七)摩托车违法从事载客业务的;

  (八)市政府决定实施委托行政执法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列委托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性质、行为表现、处罚方式等予以修改的,根据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行政执法”包括行政检查、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有关物品的处理等。

  第四条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第五条 委托机关依法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的有关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该协议应当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委托依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委托时间、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应当将本规定的委托执法事项等内容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加强执法协作、配合,互通执法信息,协调解决执法中发生的问题。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