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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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

农办农〔2009〕2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垦)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今年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推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深入持续发展,我部编制了《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和部属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省区市、本单位测土配方施肥实施方案,并于4月10日前报我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办公室(种植业管理司)。联系电话:010-59191834,传真:010-59193347,电子信箱:cetushifei@agri.gov.cn,邮编:100125。

  附件: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

  2005年以来,国家启动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各级农业部门扎实推进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推广模式,不断完善技术规范,取得了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初步建立了有效的工作机制和规范的技术体系,提升了项目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在促进全国粮食连续增产上发挥了应有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2009年度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农民为出发点,以提高技术覆盖率、到位率为目标,以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为载体,突出“推进农民转变施肥观念,扩大配方肥生产供应,指导农民按方施肥”三大重点,整合相关资源,加强示范培训,引导企业参与,创新推广机制,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深入开展。

  围绕上述指导思想,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思路应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走“大配方、小调整”的配方肥推广应用路子。针对企业规模化生产与配方肥小批量需求的矛盾,采取区域大配方与局部小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适度减少配方数量,促进大中型企业按方供肥,努力扩大配方肥应用范围。

  二是以科学施肥需求为导向引导企业优化调整肥料结构。公布区域性配方信息,利用测土配方施肥成果,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引导企业改善肥料生产结构。

  三是把增强农民科学施肥意识作为深化测土配方施肥的关键环节。切实加强宣传引导,着力开展示范培训,使更多的农民体会到测土配方施肥的好处,增强农民科学施肥的自觉性。

  四是在创新中推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不断深化。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围绕技术路线、企业参与、推广到户等关键环节,鼓励基层创造,及时总结经验,力争有所创新、有所突破。

  二、目标任务

  在前四年工作的基础上,2009年继续加大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力度,力争在实施范围、覆盖作物、工作内容、重点对象、示范带动等各个方面都有新的突破,为今后长期开展这项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扩大实施范围。争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测土配方施肥的支持力度,力争项目基本覆盖到全国主要农业县(场)。全年免费为1.5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推广面积达到10亿亩次以上。

  ——拓展覆盖作物。在继续抓好粮、棉、油等大宗作物的同时,推动蔬菜、果树等经济、园艺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开展。

  ——突出重点对象。突出抓好全国2600个粮棉油高产创建万亩示范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应用,为高产创建示范户、种植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面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

  ——强化示范带动。实施“百千万”示范工程,每个项目县(场)建设百亩示范方10个、千亩示范片5个、万亩示范区1个,展示示范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深化工作内容。力争采样测土和田间试验等基础工作有新提高,企业参与测土配方施肥有新局面,技术推广机制创新有新突破,服务能力和技术到位率显著提高。

  三、重点工作

  (一)夯实基础,建立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新建项目县要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充实土肥技术队伍。强化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特别要注重取土化验、田间试验、农户调查、配方制定、施肥指标体系建立和数据库建设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服务能力,使基层技术人员真正理解要求,把握要领,规范操作。加强土肥化验室建设,规范软硬件配置,适应测土配方施肥需要。续建项目县要树立长期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思想,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土肥技术推广机构和技术队伍。继续做好取土化验和田间试验,分区域、分作物逐步建立和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指标体系,筛选和确立施肥配方,构建施肥专家咨询系统,为宏观控制施肥结构与微观指导施肥提供科学依据。强化化验室质量管理,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化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探索改进测试方法,不断提高测试效率,满足日益增长的测土服务需求。注重收集整理分析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建立和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开展耕地地力评价,了解和掌握耕地资源状况,推进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跟踪调查了解农民施肥情况,及时汇总上报肥料需求和使用信息。

  (二)创新机制,深入开展技术指导服务。重点围绕五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简化。将复杂的技术理论简单化、傻瓜化,简化测土配方施肥建议卡内容,用通俗易懂语言,让群众看得懂、学得会、用得上。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培训,寓教于乐,提高学习兴趣。二是结合。与新型农民培训、科技入户等已有项目相结合,转变工作作风,主动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三是包干。建立专家技术人员包村包户责任制,强化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四是互动。采取举办农民田间学校、家庭课堂等形式,让农民参与进来、互动起来,手把手指导,面对面交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示范效果。五是集中。在做好技术专家常年进村入户进行技术服务的基础上,在春耕、夏收夏播、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集中组织技术专家进村入户开展备肥备耕、水肥管理等技术指导服务。各地要积极发挥地市级作用,强化对项目县的工作督导和技术指导。

  (三)强化示范,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一方面要建立示范平台。与粮棉油高产创建活动有机结合,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百千万”示范工程,分层次建立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区(片、方),做到村有百亩示范方、乡(镇)有千亩示范片、县有万亩示范区。在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关键农时季节,组织农户进行现场观摩、讲解、培训,让农民看到测土配方施肥的真正效果,引导广大农民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另一方面要建立示范队伍。以种植大户、高产创建示范户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为主,全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全程技术服务,培植扎根农村、为我所用的技术示范推广队伍。每个项目县(场)重点培植100个种植大户、50个科技示范户和1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专家进大户、大户带小户、农户帮农户”,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公开信息,全面推进企业参与。各地要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应用模式,公开配方信息,推进企业广泛参与。一是建立信息发布机制。春耕和秋冬种备肥用肥之前,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发布测土配方施肥信息,农业部和各省农业部门要按照优势作物区域,减少优化配方数量,扩大适用区域,发布区域性科学施肥指导意见及肥料“大配方”信息,引导企业按方生产,指导科学施肥;项目县要按季节及时发布县域施肥技术指导方案和农户施肥建议卡,科学指导农民购肥用肥,按方施肥;二是引导企业按方生产配方肥。采取“大配方、小调整”的生产模式,企业按照农业部门提供的“大配方”组织生产,农业部门利用“图、表、卡”等方式,指导农民对“大配方”进行“小调整”;三是推进配方肥连锁经营。运用连锁、超市、配送等现代物流手段,构建和完善基层供肥服务网络,实现产销直接对接,减少流通环节;四是开展农化社会化服务。鼓励企业建立乡村流动配肥站等农化服务组织,积极发展以统测统配统施为主要内容的农化社会化服务,推进农民按方购肥施肥。

  (五)完善制度,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修订和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测土配方施肥资金安全使用。完善项目验收和质量考核制度,适时进行阶段性验收,确保项目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建立配方肥生产质量追溯制度,定期组织肥料市场抽查,防止肥料企业生产不符合配方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肥料,加大对不法企业生产销售假冒配方肥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合法企业的权益和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要强化监督检查,狠抓各项制度落实,严格奖惩制度,确保项目规范实施。

  (六)注重宣传,着力扩大社会影响。注重宣传领导,宣传测土配方施肥成效,争取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注重宣传社会,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与理解;注重宣传企业,增进企业的了解,引导企业广泛参与;注重宣传农民,宣传科普知识和实用技术,增强农民科学施肥意识,提高科学施肥水平。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开展宣传月(周)、召开现场会、举办成果展等形式广泛宣传,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宣传态势,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刊有文、墙上有画、网上有消息,努力扩大测土配方施肥的社会影响,让全社会关注、重视和支持测土配方施肥工作。

  四、农业部主要活动

  (一)制定发布科学施肥指导意见。春耕和秋冬种备肥用肥高峰前,组织制定2009年春季和秋冬种科学施肥指导意见,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发布科学施肥技术方案,指导农民“科学、经济、环保”施肥。

  (二)组织开展“巧施肥、促增产”春季指导活动。根据测土配方施肥成果和春季作物需肥规律,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面对面指导农民合理施肥,切实做好田间肥水管理,促进夏收粮油增产增收和春耕生产顺利开展。

  (三)召开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会议。4-5月份组织召开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会议,总结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成效,分析测土配方施肥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培训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管理人员,安排部署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工作。

  (四)调查测土配方施肥效果和肥料使用情况。5-6月份对小麦、油菜,7-8月份对早稻,10-12月份对玉米、中晚稻和棉花进行测土配方施肥应用效果和肥料使用情况调查,了解测土配方施肥对增加产量、节本增效、促进肥料使用结构调整、改善肥料供求关系、平抑肥料价格等方面的作用。

  (五)召开测土配方施肥现场观摩交流会。7-8月份组织召开全国测土配方施肥现场观摩交流会,参观现场,交流经验,总结模式,研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

  (六)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专家服务月活动。在秋冬种农民购肥、用肥高峰季节,利用1个月时间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巡回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农民按照配方选好肥、施好肥。

  (七)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部级抽查验收。8-10月份就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2006和2007年项目进行部级抽查验收,进一步总结经验、发现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8-11月份,开展项目县化验室检测质量抽查考核活动,重点对100个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场)进行抽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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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巢政办〔2006〕13号





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七日





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



  为认真落实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章政策和《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巢湖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规定,结合市区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方式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根据市区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情况,现阶段实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将来根据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可实行其他保障方式。

  二、保障对象的认定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以下,已经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巢湖市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并实际居住,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2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确定人口为准)。

  三、住房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1、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2、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3、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或出租的自用房(包括私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4、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5、 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二)下列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1、居住单位非住宅用房(仓库、办公房等)或集体宿舍;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借住亲戚或朋友的住房。

  四、保障标准

  (一)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二)经测算,2005年度我市市场住房平均租金5元/平方米,廉租住房平均租金为1元/平方米。因此,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暂定为4元/平方米。该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依照市政府17号令规定的程序适时调整。

  (三)保障家庭每人月租金补贴额=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家庭应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五、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规定的办法筹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局对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根据复核结果所编制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发放。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程序:申请家庭由户主或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巢湖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表样附后),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提交复印件、校检原件)和证明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巢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已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等);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夫妻双方及申请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的是否享受过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件。

  (二)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受理的申请材料签署意见后,上报辖区街道办事处审查;

  2、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将所有申请的材料和审查意见上报区政府复审;

  3、区政府复审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会同市、区民政局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会同区政府及其基层组织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三)公示程序

  1、登记对象公示:经区政府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会同区政府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予以登记;经公示对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会同区政府再次进行审核。经审核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2、候补保障对象公示: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对初步确定的保障对象(即为候补保障对象),再会同区政府在候补保障对象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张榜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确定为当年的廉租住房补贴候补保障对象。

  (四)兑现程序

  1、候补保障对象确定后,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烈属、孤寡老人、六级以上工伤人员可优先安排。如当年无法全部兑现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按照公开摇号方法择定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并通过区政府由各社区居委会通知其家庭办理兑现手续。当年经摇号未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下年度可继续申请,在确定为候补保障对象后可作为优先安排对象。

  2、当年被择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凭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核发的《巢湖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证》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储蓄卡,作为到银行支取租赁住房补贴凭证。 

  七、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审查、复核工作,实行房地产管理和民政部门同步动态管理。

  八、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被民政部门取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确定的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的。

  九、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负责解释。

批转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供销合作社系统小型零售门市部、饮食服务业企业租赁经营的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供销合作社系统小型零售门市部、饮食服务业企业租赁经营的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供销合作社系统小型零售门市部、饮食服务业企业租赁经营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供销合作社系统小型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是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形式,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给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注意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要努力搞活经营,摆正
国家、企业、职工、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关于供销合作社系统小型零售门市部、饮食服务业企业租赁经营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7〕55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小型饮食、服务、修理和零售门市部租赁经营,作如下规定:

一、租赁经营总则和办法
第一条 供销合作社系统小型零售门市部以及劳务为主的饮食、服务、修理和专门从事社会废旧物资收购的小型企业,均可实行租赁经营。区公司(总店)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及经营化肥、农药、薄膜等生产资料的门市部和农副产品收购站,不实行租赁经营。个别较大的零售企业,经主
管部门审查,报请上级单位批准,可搞租赁经营试点。
第二条 小型企业实行租赁经营,企业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隶属关系不变,供销合作社的办社宗旨不变,职工身份不变。租赁经营期间,职工连续计算工龄。
第三条 租赁经营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租赁经营的小型门市部会计人员不足,可由其主管企业以会计联合办公形式解决。会计人员必须对租赁企业负责,其工资、奖金、福利和办公费用等,一律由承租企业负担。
第四条 租赁经营可以采取多种形式,除全员集体租赁外,也可以合伙租赁、个人租赁、一人租多店、大店租小店等。全员集体租赁的,执行集体经济即供销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合伙租赁或个人租赁的,执行个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
全员集体承租的租赁企业,其税后留利的公益金、公积金、奖励基金(简称“三金”)分配比例,如按现行规定执行确有困难,需作适当调整的,可以区、县联社、市公司为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经市供销合作社批准后,由各区、县联社、市公司针对不同门店的具体情况,在不突破
统一批准的总比例的前提下,自行掌握安排。
第五条 租赁经营的企业,要实行民主管理。企业经营、分配等重要问题,须经民主讨论决定。集体租赁的承租代表由本店职工推选或采取招聘的办法产生,由职工推选的承租代表,应由职工填具委托书,以取得法人资格。承租代表的收入,一般允许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具
体办法,由租赁企业职工讨论商定,并写入合同。
第六条 小型门市部的出租权属于其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选择承租人时,应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听取和审议承租人提出的经营策略、发展目标和治店方案,并征求本店职工对承租人的意见。企业出租要引进竞争机制,公开招标,以内部为主。先在本企业、本系统内部招标,再向
社会公开招标,择优确定。租赁方式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小型企业的租赁批准权,属于郊区、县供销合作社、市公司。
第七条 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本行业业务,懂经营,会管理,守信誉的职工均可投标承租。
第八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签定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第九条 租赁期一般为三至五年,租赁期满,由租赁双方决定终止或继续租赁。
第十条 结合供销合作社的特点,租赁费依租赁者实际占用的资金、房屋、企业设施及不同的经营环境级差收入来确定。统一规定为以下三项:
(一)固定资产占用费,按实际占用的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计算;
(二)流动资金占用费,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级差调节金,根据企业所处的地段、经营结构、营业设施、经济效益的不同,由出租方制定出分档调节标准,有的可一定几年不变,有的可确定适当增长幅度,逐年增加,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固定资产占用费及流动资金占用费在税前列支。级差调节金在税后列支。对地处偏僻、经营困难或原来亏损的企业,可酌情在一定时期内予以减收、缓收或免收租赁费的照顾。
第十一条 为保证租赁期间企业财产情况完好,库存商品结构合理,租赁企业必须向主管部门缴纳租赁保证金。保证金分承租前和承租后两项。租赁前,按占用国家财产总值的5%交纳保证金;承租后,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按年提取10%作为保证金。个人租赁的,其保证金由承租人缴
纳。集体承租的,保证金由承租代表或集体共同缴纳。属职工全员集体租赁的,其保证金可酌情缓交或少交。
保证金交企业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保证金只作为企业租赁期间财产完好的保证。租赁期满后,若没有发生经济赔偿等问题,属于个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如数退还承租方。属于税后留利中提取的,应返还承租企业,仍作“三金”分配。
第十二条 由租赁双方对出租企业的原有财产和商品进行清理盘点,确定冷、背、呆滞商品的范围、品种和数量,并登记造册,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对按原价销售冷、背、呆滞商品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为解决批准的残损变质商品损失及防止国家财产、设备的失修,租赁企业在税前分别按销货额的5‰和3‰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和“简易建筑修理费”,交主管企业统一保存、专款专用,年终决算,结余部分退还承租方。
第十四条 试行租赁的企业,原有职工原则上由承租者全部接收。承租者坚持要求减员的,可由租赁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由主管部门调配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期限,同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租赁企业在清查、核实所占用的资金和商品的前提下,到银行办理销货存款户开户手续,贷款由主管部门统贷分用,上贷下拨。
第十六条 企业租赁后,承租者持有效的租赁合同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的所有制不变,只注明“全员集体租赁”或“合伙租赁”、“个人租赁”。同时,要向保险公司按核实后的原值全部参加保险。承租前已经参加保险的,承租者可凭租赁合同到所在区、县保险公
司办理批转手续。

二、承租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承租人是租赁期间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权负责。承租人有以下权利:
(一)有对租赁财产的使用权。承租者个人投资新增的资产,其产权归承租人个人所有,用企业公积金、生产发展基金新增的资产归企业所有。在租赁期间及延长租赁期间内计提的固定资产占用费,留给租赁企业不上交。
(二)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在不改变原来主营业务的基础上,经工商部门同意,可一业为主,多种经营,适当扩大经营范围。
(三)有权本着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定本企业的分配办法。租赁期间,原企业职工保留原有的工资级别,享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晋级的权利,终止合同后,享受其晋级后的工资待遇。
(四)有权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定用工形式。有权在劳动计划外录用合同工,租赁合同终止后,录用合同即行解除。
(五)为发展租赁企业,有权按照市政府(1986)103号文件精神吸收社会集资,有权吸收本企业职工在本门市部集资入股,股金按规定实行保息分红,息红相加不得超过15%,其利息在税前列支,农民在基层供销合作社入股的,其股金利息及年终分红由基层供销合作社负责
,不得向租赁企业摊派。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有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审计。
(二)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经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三)按时向出租方交纳租赁费和保证金,以及按国家规定、合同签定应上交的各种税收及调剂基金、管理费(不超过销售额的1%)、工会经费、教育经费、职工退休统筹金、农民合同工退休准备金等各项费用。保证职工入股的利息及税后分红的支付。
(四)承担对租赁财产的维护和保管责任。损坏的资产要照价赔偿。承租的资产和场地不得转租、转让和改行转业。
(五)承租人应保证企业的长远利益,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税后留利部分要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提取原则和分配比例分配,不得变更。
(六)建立健全帐目,加强会计核算,接受国家监督,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各项报表。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出租方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租赁企业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服务。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二)有权按有关规定收取租赁费、退休统筹金、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租赁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税前提取的各项基金,应明确规定提取比例及提取办法。
第二十条 出租方有如下义务:
(一)尊重租赁企业的自主权。严格遵守合同规定,不得干涉租赁企业的自主经营。
(二)为租赁企业培训人员,开展业务技术、经营管理、信信交流等方面的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及有关政策法律的咨询,帮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以出租方为单位,集中租赁企业一定比例的公益金,试行大病号医疗费统筹。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间,由于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合同的,经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合同或作出补充规定,并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承租方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企业亏损,在保证金不能抵顶亏损额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合同。承租方要按合同承担出租方的损失。确因出租方严重干扰承租人经营自主权,给承租方造成损失,出租方应承担经济责任,负责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 租赁期满,由租赁双方和财税、审计、银行等部门共同核查租赁企业的财产和商品库存,发生的财产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保证义务。双方对有关善后处理事宜无异议后,方可解除租赁关系或延长租赁期。延长租赁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下达前已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待合同期满后,继续租赁时,再进行修改、完善。




1988年3月21日